第十七章 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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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證明與推理,我才能夠希望它為人所承認而打破人們的根深蒂固的偏見。

    在我們對這學說心悅誠服之前,我們必須如何經常地向自己重複這些話:任便兩個對象或作用,不論彼此多麼有關系,僅隻單純的看見它們,決不能使我們得到兩者之間的力量或關聯的觀念,此其一;這種觀念系由于兩者結合的反複而産生的,此其二;這種反複在對象方面既毫無所揭露,也毫無所引起,卻靠它所顯示的常例轉變隻對心靈發生影響,此其三;所以這種常例轉變與靈魂因而感覺到、但在外界從物體卻感知不到的力量和必然性是同一個東西。

    ” 通常人指責休谟抱有一種過分原子論式的知覺觀,但是他倒也承認某種關系是能感知的。

    他說:“我們不可把我們所作關于同一性,關于時間與地點的關系的觀察的任何部分理解成推理;因為在這些觀察中,心靈都不能超越過直接呈現于感官的東西。

    ”他說,因果關系的不同處在于它使我們超越感覺印象以外,告訴我們未感知的存在。

    這話作為一個論點來說,似乎欠妥。

    我們相信有許多我們不能感知的時間和地點的關系:例如我們認為時間向前和向後延展,空間延展到居室的四壁以外。

    休谟的真正論點是,雖然我們有時感知到時間和地點的關系,我們卻從來沒感知因果關系,所以即使承認因果關系,它也必是從能感知的各種關系推斷出的。

    于是論争便化成一個關于經驗事實的論争:我們是否有時感知到一種能稱作因果關系的關系呢?休谟說“否”,他的敵手們說“是”,不容易理解雙方任何一方怎樣能提出證據來。

     我想休谟一方的最有力的論據或許從物理學中因果律的性質可以得到。

    好像,“因為甲,結果乙”這種形式的單純定則,在科學中除當作初期階段的不成熟提法而外,是決不會容許的。

    在很發達的科學裡,代替了這種單純定則的因果律十分複雜,誰也無法認為它是在知覺中産生的;這些因果律顯然都是從觀察到的自然趨勢作出的細密推論。

    我還沒算上現代量子論,現代量子論更進一步印證以上結論。

    就自然科學來講,休谟完全正确:“因為甲,結果乙”這類的說法是決不會被認可的,我們所以有認可它的傾向,可以由習慣律和聯想律去解釋。

    這兩個定律本身按嚴密形式來講,便是關于神經組織——首先關于它的生理、其次關于它的化學、最終關于它的物理——的細膩說法。

     不過休谟的反對者,縱然全部承認以上關于自然科學所講的話,也許仍不承認自己被徹底駁倒。

    他也許說,在心理學内不乏因果關系能夠被感知的事例。

    整個原因概念多半是從意志作用來的,可以說在某個意志作用和随之而起的行動之間,我們能夠感知一種超乎一定的先後順序以上的關系。

    突然的疼痛和叫喊之間的關系也不妨說如此。

    不過,這種意見據生理學看來就成了很難說得過去的意見。

    在要動胳臂的意志和随之而起的動作之間,有一連長串由神經和肌肉内的種種作用構成的因果中介。

    我們隻感知到這過程的兩末端,即意志作用和動作,假若我們以為自己看出這兩個末端間的直接因果關連,那就錯了。

    這套道理雖然對當前的一般問題不是能作出最後定論的,但是也說明了:我們若以為感知到因果關系便料想真感知到,那是輕率的。

    所以,權衡雙方,休谟所持的在因果當中除一定的先後繼起而外沒有别的這種見解占優勢。

    不過證據并不如休谟所想的那麼确鑿。

     休谟不滿足于把因果關連的證據還原成對事件的屢次連結的經驗;他進而主張這種經驗并不能成為預料将來會有類似連結的理由。

    例如,(重提以前的一個實例)當我看見蘋果的時候,過去的經驗使我預料它嘗起來味道像蘋果,不像烤牛肉;但是這個預料并沒有理性上的理由。

    假使真有這種理由,它就得是從以下原理出發的:“我們向來沒有經驗的那些事例跟我們已有經驗的那些事例類似。

    ”這個原理從邏輯上講不是必然的,因為我們至少能設想自然進程會起變化。

    所以,它應當是一條有蓋然性的原理。

    但是一切蓋然的議論都先假定這條原理,因此它本身便不能借任何蓋然的議論來證明,任何這種議論甚至不能使它帶有蓋然真确性。

    “未來和過去類似這個假定,不以任何種的論據為基礎,完全是由習慣來的。

    ”①結論是一個徹底懷疑主義的結論: ①第一卷,第三編,第四節。

     “一切蓋然的推理無非是感覺作用的一種。

    不獨在詩和音樂中我們必須遵循自己的趣味和感情,在哲學裡也一樣。

    我如果确信一個什麼原理,那不過是一個觀念,比較強力地印在我的心上。

    我如果認為這套議論比那套議論可取,這隻是我由個人對于這套議論的感染力優越所持的感情作出決定而已。

    諸對象沒有可以發現的一體關連;而且我們從一個對象出現對另一個對象存在所以能得出任何推論,根據的也不是旁的什麼原理,無非是作用于想像力的習慣罷了。

    ”① 休谟對通常認為的知識進行研究的最後結果,并不是據我們料想他所期求的那種東西。

    他的著作②的副題是“在精神學科中導入實驗推理法之一探”。

    很明顯,他初着手時有一個信念:科學方法出真理、全部真理,而且隻出真理;然而到末了卻堅信因為我們一無所知,所謂信念決不是合理的東西。

    在說明了支持懷疑主義的種種論據之後(第一卷,第四編,第一節),他不接着批駁這些論據,倒進而求助于人天生的盲從輕信。

     ①第一卷,第三編,第八節。

     ②指《人性論》。

    ——譯者 “自然借一種絕對的、無法控制的必然性,不但決定了我們呼吸和感覺,也決定了我們作判斷。

    我們隻要醒着,就無法阻止自己思考;在光天化日之下把眼睛轉向四周的物體,無法阻止自己看見這些物體;同樣,由于某些對象和現在的印象慣常關連着,我們也忍不住對這些對象有一個較鮮明、較完全的觀察。

    凡是曾費苦心反駁這種絕對懷疑論的人,他實際是作了沒有敵手的争辯,努力靠議論确立一種能力,而自然在以前已經把這種能力灌注在人心中而且使它成為無可避免的能力了。

    那麼,我所以如此仔細地發揮那個荒誕學派③的議論,其用意也不過是讓讀者理解我的以下這個假說是正确的:關于原因與結果我們的一切推論無非是由習慣來的;信念與其說是我們天性中思考部分的行為,不如說是感覺部分的行為比較恰當。

    ” ③指“絕對懷疑論”。

    ——譯者 他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