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貝克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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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感覺的對象,就有某個心和它有着關系;但是由此并不見得此物若不作感覺的對象,本來就存在不了。

     關于設想的東西,有一個略為類似的謬誤。

    海拉司斷言,他能夠設想一座房子,是誰也不感知、不在任何心中的。

    費羅諾斯回駁說,凡海拉司所設想的東西,總在他自己心中,所以那座假想的房子歸根到底還是屬于心的。

    海拉司本該這樣回答:“我說的不是我在心中有房子的心像;我講我能夠設想一座誰也不感知的房子,這時我實在說的是我能夠理解‘有一座誰也不感知的房子’這個命題,或更好不如說‘有一座誰也不感知、誰也不設想的房子’這個命題。

    ”這個命題完全由可理解的詞構成,而且各詞是正确地組合在一起的。

    這命題是真命題或是假命題,我不知道;但是我确實相信決不能指明它是自相矛盾的。

    有些極類似的命題能夠證明。

    例如:二整數相乘這種乘法的可能數目是無限的,因此有若幹個從來也沒想到過。

    貝克萊的議論假使正确,會證明不可能有這種事。

     這裡包含的謬誤是一個很常見的謬誤。

    我們用由經驗得來的概念,能夠構成關于一些“類”的命題,類中的分子一部分或全部是未被經驗到的。

    舉個什麼十分尋常的概念,譬如“小石子”吧;這是一個來自知覺的經驗概念。

    但是并不見得一切小石子都被感知到,除非我們把被感知這件事實包括在我們的“小石子”的定義中。

    隻要我們不這樣做,“未被感如的小石子”這個概念在邏輯上就無可非議,盡管要感知這概念的一個實例照邏輯講是不可能的。

     議論概括說來如下。

    貝克萊講:“可感對象必是可感覺的。

    甲是可感對象。

    所以甲必是可感覺的。

    ”但是,假如“必”字指邏輯必然性,那麼甲如果必是可感對象,這議論才站得住。

    這議論并不證明,從甲是可感覺的這個性質以外甲的其它性質能推出甲是可感覺的。

    例如,它并不證明,與我們所見的顔色本質上就區分不開的顔色不可以不被看見而存在。

    我們根據生理上的理由盡可相信沒這種顔色存在,但是這種理由是經驗性的;就邏輯而論,沒有理由說,不存在眼睛和腦子,就沒有顔色。

     現在來談貝克萊的經驗論據。

    首先,把經驗論據和邏輯論據撮合一起,就是有弱點的表示,因為後者如果站得住,前者便成了多餘的。

    ①我假如主張正方形不會是圓的,我并不要引據任何既知城市裡的方場沒一個是圓的這件事實。

    不過,由于我們已經否定了邏輯論據,就必須按經驗論據的是非曲直考察一下經驗論據。

     ①例如,“我昨晚沒喝醉。

    我隻喝了兩杯;再說,我是個絕對戒酒者,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 第一個經驗論據是個奇怪的論據:那是說熱不會是在對象中,因為“最強熾的熱〔是〕極大的苦痛”,而我們無法設想“任何無知覺的東西能夠有苦痛或快樂”。

    “苦痛”一詞有雙重意義,貝克萊正利用這點。

    這詞可以指某個感覺的苦痛的性質,也可以指具有這種性質的那個感覺。

    我們說一條折斷的腿很痛,并不暗含着這條腿在心中的意思;同樣,容或是熱引起苦痛,因而我們說熱是苦痛時應該指的也無非是這個意思。

    所以,貝克萊的這種論據是個蹩腳論據。

     關于冷、熱的手放進溫水的議論,嚴格說來,恐怕隻證明在該實驗中我們所感知的不是熱和冷,而是較熱和較冷。

    絲毫也不證明這些事情是主觀的。

     關于滋味,又重複快樂和苦痛論證:甜是快樂,苦是苦痛,因此兩者都是屬于心的。

    并且他又極力說,人在健康時覺甜的東西,生病時也許覺苦。

    關于氣味,使用了非常類似的論據:因為氣味不是快感的就是不快的,“它不能存在于有知覺的實體即心以外的任何實體中。

    ”在這裡,在所有的地方,貝克萊都假定,不是物質所固有的東西,必是心靈實體固有的,任何東西也不能既是心靈的又是物質的。

     關于聲音的論證,是個adhominem(對人)論證①。

    海拉司說聲音“實在地”是空氣裡的運動,而費羅諾斯反駁說,運動能夠看見、觸到,卻不能聽見,因此“實在的”聲音是聽不見的。

    這不好算公正的議論,因為運動的知覺表象依貝克萊講也和其它知覺表象一樣是主觀的東西。

    海拉司所要求的運動總得是不被感知的和不能感知的。

    然而,這論證倒也指明,聽見的那種聲音跟物理學看作是聲音原因的空氣運動不能當成一回事,就這點來說,論證還是正确的。

     ①所謂“對人論證”指在議論中避開主題,利用對方個人的性格、感情、言行等來證明自己的見解。

    例如在這裡費羅諾斯避不讨論海拉司的論點,隻是貶斥“實在的”聲音聽不見,就算了事。

    ——譯者 海拉司放棄了次性質之後,還不願放棄主性質,即廣延性、形相、充實性、重量、運動、和靜止。

    議論當然集中在廣延性和運動上。

    費羅諾斯說,假如東西有實在的大小,同一個東西決不會在同時大小不同,然而東西離近時比離遠時顯得大。

    假如運動實際在對象裡,何至于同一個運動可以在一個人看來快,另一個人看來慢?我以為,應該承認這種議論證明被感知空間的主觀性。

    但這種主觀性是物理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