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洛克的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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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經紀人的罪過,因為這般人是靠榨取公衆必需品牟奪私利的。
阿奎那教義的真傳是勞動價值說,經院派學者中最末一人是卡爾·馬克思。
” 勞動價值說有兩面,一是倫理的一面,另一面是經濟的一面。
換句話說,它可以是主張生産品的價值應當與耗費在這産品上的勞動成正比,也可以是主張事實上這勞動規制着價格。
後一說不過大緻上正确,這是洛克所承認的。
他講,價值的十分之九由于勞動;但是關于其餘十分之一,他毫無表示。
他說,給一切東西加上價值差異的是勞動。
他舉印地安人所占據的美洲的土地為實例,這些土地因為印地安人不事開墾,幾乎不具有絲毫價值。
他好像并不領會,土地這東西隻要一有人願意在它上面勞動,尚未實際勞動之前,它就可以獲得價值。
假如你保有一塊荒地,人家在上面發現石油,你沒在這土地上幹半點活也能賣一個好價錢。
他不想這種情況,卻隻想到農業,在他那個時代自然如此。
他贊成的小農自耕制對于像大規模開礦那樣的事情是用不上的,因為這類事情需要高價設備和大批的工人。
人對自己勞動的産品持有權利這條原則,在工業文明裡不管用。
假定你在造福特汽車的一道工序裡工作,那麼總産額中哪一部分出于你的勞動,讓人該如何估計呢?又假定你受鐵道公司聘用管運輸貨物,有誰能斷定你對生産這貨物應視為有多大貢獻?由于這種種理由,所以想防止剝削勞動的那班人才放棄了各自的産品各自有權的原則,贊同偏社會主義化的組織生産與分配的方法。
向來倡導勞動價值說,通常是出于對某個被看成掠奪性的階級的敵意。
經院學者隻要主張它,便是由于反對高利貸者,那種人大多是猶太人。
李嘉圖主張它以反對地主,馬克思反對的是資本家。
然而洛克好像是對任何階級不抱敵意,在一種真空中主張這理論的。
他唯一的敵意是對君主的,但是這跟他對于價值問題的意見沒關系。
洛克的見解有的真古怪,我不知道怎麼能把它說得近乎道理。
他說,人不可有自己和家人尚未及吃完就非爛不可的那麼多的李子;但是以合法手段能弄到多少黃金、多少塊鑽石,卻是可以的,因為黃金和鑽石是不腐爛的。
他沒想到持有李子的人,在李子未腐爛以前未嘗不可把它賣掉。
洛克把貴金屬的不腐壞性看得甚了不起,他講,貴金屬是貨币的來源,也是财産不均的來源。
他好像以一種空想的學究風度悲歎經濟上的不平等,但是他當然并不認為還是以采取那種可能防止經濟不平等的措置為明智。
想必他和當時的所有人一樣,深深感到富人主要作為藝術、文事的獎勵者給文明帶來的利益。
在現代美國也存在着這種态度,因為美國的科學和藝術大大依賴富豪的捐助。
在一定程度上,文明是社會不公推進的。
這件事實是保守主義中極其體面之處的根據。
第五節 約制與均衡說 政治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幾種職權應分離之說,是自由主義的特色;這學說是在英國在反對斯圖亞特王室的過程中興起的,至少關于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是由洛克闡明的。
他講,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必須分離,以防濫用權力。
當然不言而喻,他說到立法部門,指的是國會,他說行政部門,就指國王;不管他在邏輯上想要指什麼意思,至少在情緒上他指的是這個。
因此,他把立法部門看成是良善的,而行政部門則通常是惡劣的。
他說立法部門應當高于一切,隻不過它必須能由社會罷免。
言外之意,立法部門得像英國下院那樣,不時通過民衆投票來選舉。
立法部門要能夠由民衆罷免這個條件,認真講來,對于在洛克時代英國憲法容許給國王和上院的作為立法權一部分的那種職分是個譴責。
洛克說,在一切組織得良好的政府中,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是分離的。
于是就發生這個問題:在它們起沖突的時候該怎麼辦?據他說,行政部門如果不按适當時間召集立法官員,它就是與人民開戰,可以通過暴力把它撤除。
這顯然是在查理一世治下發生的事情讓人聯想起的一種意見。
從1628年到1640年,查理一世竭力要排除國會,獨自掌權。
洛克感覺這種事情必須制止,必要時訴之于内戰。
他說,“暴力隻可用來反對不公不法的暴力。
”隻要不存在一個什麼團體,有法權宣判在什麼時候暴力“不公不法”,這條原則在實際事情上就毫無用處。
查理一世打算不經國會同意征收造艦稅①,這件事被他的反對者們斷言為“不公不法”,而他斷言它又公又法。
隻有内戰的軍事結局證明了他對憲法的解釋是錯誤解釋。
美國的南北戰争也發生了同樣事情。
各州有退出聯邦的權利嗎?那誰也不知道;隻有北軍的勝利才解決了這個法律問題。
我們從洛克及當時大多數寫書的人見得到一個信念:任何正直的人都能知道什麼事是公正合法的;這種信念完全沒把雙方的黨派偏見的力量估計在内,也沒考慮到不論在外界或在人良心當中都難建立一個對議論紛纭的問題能夠下權威性裁斷的法庭。
在實際事情上,這種糾紛問題假如十分重大,并不由正義和法律解決,而完全由實力解決。
①戰時對海港及沿海城市所課的一種國防稅;1634年至1636年查理一世在平時對内陸城市也課了這種稅。
——譯者 洛克也有些承認這一事實,固然他是用隐話承認的。
他說,在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争執中有某些案件在蒼天底下沒有法官。
由于蒼天不下明白的判決,所以這實際上就是說隻能憑打仗取得解決。
因為據認為當然蒼天要把勝利給予較好的義舉。
任何劃分政治權力的學說總離不了這類的見解。
這種學說若體現在憲法中,那麼避免不時打内戰的唯一辦法就是行使妥協和常識。
但是妥協和常識乃是人的習性,成文憲法是體現不了的。
出人意料的是,盡管司法組織在洛克時代是個議論得火熾的問題,關于司法組織他卻一言未發。
一直到光榮革命時為止,法官總是随時能夠被國王解職的;因此當法官的都要判國王的敵對者有罪,而把國王的同黨無罪開釋。
革命之後,法官被定為非有國會兩院的敕語奉答文不得免職。
大家以為這樣一來法官的判決就會遵照法律來下了;事實上,在牽涉宗派性的案件裡,這無非讓法官的偏見代替了國王的偏見。
不管怎樣,凡約制與均衡原則得勢的地方,司法部門就和立法及行政部門并列,成為政府的第三個獨立分支。
最可注目的實例是美國最高法院。
約制與均衡說的曆史很有趣。
在它的發祥國英國,是打算拿它來限制國王權力的,因為國王在革命以前向來完全控制行政部門。
可是,逐漸行政部門成了依屬國會的部門,因為一個内閣若沒有下院中多數的支持,便不可能繼續下去。
這樣,行政部門雖形式上不然,實際上成了國會選定的一個委員會;結果是立法權和行政權漸漸越來越不分。
過去五十來年中間,由于首相有解散國會之權以及政黨紀律日益嚴格化,出現又一步發展。
現下國會中的多數派決定哪個政黨執政,但是既決定這點之後,國會實際上不能再決定别的任何事情。
動議的法案隻要不是由政府提出的,幾乎沒有成立過。
因而,政府又是立法部門又是行政部門,它的權力不過由于時而必要有大選才受到限制。
當然,這種制度跟洛克的原則完全背道而馳。
在法國,因為孟德斯鸠極力鼓吹這個學說,它為法國大革命當中比較溫和的各黨派所信奉,但是雅各賓黨人一勝利,就被掃除得暫時無聲無息。
拿破侖自然要它無用,不過在王政複辟時它複活了,拿破侖三世一擡頭又随之湮滅。
1871年這學說再一次複活,而且促成通過一部憲法,其中規定總統幾乎無權,政府不能解散議會。
結果就是讓國民議會無論和政府對比起來或和選民對比起來都有了很大的權限。
權力的劃分有甚于近代英國,但是還夠不上依洛克的原則應有的劃分,因為立法部門淩駕于行政部門之上。
這次大戰之後法國憲法會成什麼樣子,未可逆料。
洛克的分權主義得到了最充分應用的國家是美國;在美國,總統和國會彼此完全獨立,最高法院又獨立在總統和國會以外。
無意之中,美國憲法把最高法院定為立法部門的一個分支,因為隻要最高法院講不成為法律的就不算法律。
最高法院的權限在名義上僅是解釋性的權限,這實際上使那種權限更增大,因為這一來便難于指責那些想當然是純法律性的決定了。
這部憲法自來僅有一度惹起了武裝沖突,這一點十足說明了美國人在政治上的賢達。
洛克的政治哲學在工業革命以前大體上一直适當合用。
從那個時代以來,它越來越無法處理各種重大問題。
龐大的公司所體現的資産權力漲大得超乎洛克的任何想像以外。
國家的各種必要職權——例如在教育方面的職權——大大增強。
國家主義造成了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聯盟,有時兩者融為一體,使戰争成為主要的競争手段。
單一的個體公民已經不再有洛克的思想中他所具有的那種權力和獨立。
我們的時代是個組織化時代,時代的沖突是組織和組織間的沖突,不是各個人之間的沖突。
如洛克所說,自然狀态還存在于國與國之間。
先必須有一個新的國際性“社會契約”,我們才能領受從政治可以指望到的福惠。
國際政府一旦創立起來,洛克的政治哲學有不少又适用了,雖然其中關于私有财産的那一部分不會這樣。
阿奎那教義的真傳是勞動價值說,經院派學者中最末一人是卡爾·馬克思。
” 勞動價值說有兩面,一是倫理的一面,另一面是經濟的一面。
換句話說,它可以是主張生産品的價值應當與耗費在這産品上的勞動成正比,也可以是主張事實上這勞動規制着價格。
後一說不過大緻上正确,這是洛克所承認的。
他講,價值的十分之九由于勞動;但是關于其餘十分之一,他毫無表示。
他說,給一切東西加上價值差異的是勞動。
他舉印地安人所占據的美洲的土地為實例,這些土地因為印地安人不事開墾,幾乎不具有絲毫價值。
他好像并不領會,土地這東西隻要一有人願意在它上面勞動,尚未實際勞動之前,它就可以獲得價值。
假如你保有一塊荒地,人家在上面發現石油,你沒在這土地上幹半點活也能賣一個好價錢。
他不想這種情況,卻隻想到農業,在他那個時代自然如此。
他贊成的小農自耕制對于像大規模開礦那樣的事情是用不上的,因為這類事情需要高價設備和大批的工人。
人對自己勞動的産品持有權利這條原則,在工業文明裡不管用。
假定你在造福特汽車的一道工序裡工作,那麼總産額中哪一部分出于你的勞動,讓人該如何估計呢?又假定你受鐵道公司聘用管運輸貨物,有誰能斷定你對生産這貨物應視為有多大貢獻?由于這種種理由,所以想防止剝削勞動的那班人才放棄了各自的産品各自有權的原則,贊同偏社會主義化的組織生産與分配的方法。
向來倡導勞動價值說,通常是出于對某個被看成掠奪性的階級的敵意。
經院學者隻要主張它,便是由于反對高利貸者,那種人大多是猶太人。
李嘉圖主張它以反對地主,馬克思反對的是資本家。
然而洛克好像是對任何階級不抱敵意,在一種真空中主張這理論的。
他唯一的敵意是對君主的,但是這跟他對于價值問題的意見沒關系。
洛克的見解有的真古怪,我不知道怎麼能把它說得近乎道理。
他說,人不可有自己和家人尚未及吃完就非爛不可的那麼多的李子;但是以合法手段能弄到多少黃金、多少塊鑽石,卻是可以的,因為黃金和鑽石是不腐爛的。
他沒想到持有李子的人,在李子未腐爛以前未嘗不可把它賣掉。
洛克把貴金屬的不腐壞性看得甚了不起,他講,貴金屬是貨币的來源,也是财産不均的來源。
他好像以一種空想的學究風度悲歎經濟上的不平等,但是他當然并不認為還是以采取那種可能防止經濟不平等的措置為明智。
想必他和當時的所有人一樣,深深感到富人主要作為藝術、文事的獎勵者給文明帶來的利益。
在現代美國也存在着這種态度,因為美國的科學和藝術大大依賴富豪的捐助。
在一定程度上,文明是社會不公推進的。
這件事實是保守主義中極其體面之處的根據。
第五節 約制與均衡說 政治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幾種職權應分離之說,是自由主義的特色;這學說是在英國在反對斯圖亞特王室的過程中興起的,至少關于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是由洛克闡明的。
他講,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必須分離,以防濫用權力。
當然不言而喻,他說到立法部門,指的是國會,他說行政部門,就指國王;不管他在邏輯上想要指什麼意思,至少在情緒上他指的是這個。
因此,他把立法部門看成是良善的,而行政部門則通常是惡劣的。
他說立法部門應當高于一切,隻不過它必須能由社會罷免。
言外之意,立法部門得像英國下院那樣,不時通過民衆投票來選舉。
立法部門要能夠由民衆罷免這個條件,認真講來,對于在洛克時代英國憲法容許給國王和上院的作為立法權一部分的那種職分是個譴責。
洛克說,在一切組織得良好的政府中,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是分離的。
于是就發生這個問題:在它們起沖突的時候該怎麼辦?據他說,行政部門如果不按适當時間召集立法官員,它就是與人民開戰,可以通過暴力把它撤除。
這顯然是在查理一世治下發生的事情讓人聯想起的一種意見。
從1628年到1640年,查理一世竭力要排除國會,獨自掌權。
洛克感覺這種事情必須制止,必要時訴之于内戰。
他說,“暴力隻可用來反對不公不法的暴力。
”隻要不存在一個什麼團體,有法權宣判在什麼時候暴力“不公不法”,這條原則在實際事情上就毫無用處。
查理一世打算不經國會同意征收造艦稅①,這件事被他的反對者們斷言為“不公不法”,而他斷言它又公又法。
隻有内戰的軍事結局證明了他對憲法的解釋是錯誤解釋。
美國的南北戰争也發生了同樣事情。
各州有退出聯邦的權利嗎?那誰也不知道;隻有北軍的勝利才解決了這個法律問題。
我們從洛克及當時大多數寫書的人見得到一個信念:任何正直的人都能知道什麼事是公正合法的;這種信念完全沒把雙方的黨派偏見的力量估計在内,也沒考慮到不論在外界或在人良心當中都難建立一個對議論紛纭的問題能夠下權威性裁斷的法庭。
在實際事情上,這種糾紛問題假如十分重大,并不由正義和法律解決,而完全由實力解決。
①戰時對海港及沿海城市所課的一種國防稅;1634年至1636年查理一世在平時對内陸城市也課了這種稅。
——譯者 洛克也有些承認這一事實,固然他是用隐話承認的。
他說,在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争執中有某些案件在蒼天底下沒有法官。
由于蒼天不下明白的判決,所以這實際上就是說隻能憑打仗取得解決。
因為據認為當然蒼天要把勝利給予較好的義舉。
任何劃分政治權力的學說總離不了這類的見解。
這種學說若體現在憲法中,那麼避免不時打内戰的唯一辦法就是行使妥協和常識。
但是妥協和常識乃是人的習性,成文憲法是體現不了的。
出人意料的是,盡管司法組織在洛克時代是個議論得火熾的問題,關于司法組織他卻一言未發。
一直到光榮革命時為止,法官總是随時能夠被國王解職的;因此當法官的都要判國王的敵對者有罪,而把國王的同黨無罪開釋。
革命之後,法官被定為非有國會兩院的敕語奉答文不得免職。
大家以為這樣一來法官的判決就會遵照法律來下了;事實上,在牽涉宗派性的案件裡,這無非讓法官的偏見代替了國王的偏見。
不管怎樣,凡約制與均衡原則得勢的地方,司法部門就和立法及行政部門并列,成為政府的第三個獨立分支。
最可注目的實例是美國最高法院。
約制與均衡說的曆史很有趣。
在它的發祥國英國,是打算拿它來限制國王權力的,因為國王在革命以前向來完全控制行政部門。
可是,逐漸行政部門成了依屬國會的部門,因為一個内閣若沒有下院中多數的支持,便不可能繼續下去。
這樣,行政部門雖形式上不然,實際上成了國會選定的一個委員會;結果是立法權和行政權漸漸越來越不分。
過去五十來年中間,由于首相有解散國會之權以及政黨紀律日益嚴格化,出現又一步發展。
現下國會中的多數派決定哪個政黨執政,但是既決定這點之後,國會實際上不能再決定别的任何事情。
動議的法案隻要不是由政府提出的,幾乎沒有成立過。
因而,政府又是立法部門又是行政部門,它的權力不過由于時而必要有大選才受到限制。
當然,這種制度跟洛克的原則完全背道而馳。
在法國,因為孟德斯鸠極力鼓吹這個學說,它為法國大革命當中比較溫和的各黨派所信奉,但是雅各賓黨人一勝利,就被掃除得暫時無聲無息。
拿破侖自然要它無用,不過在王政複辟時它複活了,拿破侖三世一擡頭又随之湮滅。
1871年這學說再一次複活,而且促成通過一部憲法,其中規定總統幾乎無權,政府不能解散議會。
結果就是讓國民議會無論和政府對比起來或和選民對比起來都有了很大的權限。
權力的劃分有甚于近代英國,但是還夠不上依洛克的原則應有的劃分,因為立法部門淩駕于行政部門之上。
這次大戰之後法國憲法會成什麼樣子,未可逆料。
洛克的分權主義得到了最充分應用的國家是美國;在美國,總統和國會彼此完全獨立,最高法院又獨立在總統和國會以外。
無意之中,美國憲法把最高法院定為立法部門的一個分支,因為隻要最高法院講不成為法律的就不算法律。
最高法院的權限在名義上僅是解釋性的權限,這實際上使那種權限更增大,因為這一來便難于指責那些想當然是純法律性的決定了。
這部憲法自來僅有一度惹起了武裝沖突,這一點十足說明了美國人在政治上的賢達。
洛克的政治哲學在工業革命以前大體上一直适當合用。
從那個時代以來,它越來越無法處理各種重大問題。
龐大的公司所體現的資産權力漲大得超乎洛克的任何想像以外。
國家的各種必要職權——例如在教育方面的職權——大大增強。
國家主義造成了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聯盟,有時兩者融為一體,使戰争成為主要的競争手段。
單一的個體公民已經不再有洛克的思想中他所具有的那種權力和獨立。
我們的時代是個組織化時代,時代的沖突是組織和組織間的沖突,不是各個人之間的沖突。
如洛克所說,自然狀态還存在于國與國之間。
先必須有一個新的國際性“社會契約”,我們才能領受從政治可以指望到的福惠。
國際政府一旦創立起來,洛克的政治哲學有不少又适用了,雖然其中關于私有财産的那一部分不會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