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斯賓諾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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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實在,不過是“神在”①的一些相。
基督教徒信仰的那種個人永生決無其事,隻能夠有越來越與神合一這種意義的非個人永生。
有限事物由其物理上、或邏輯上的境界限定,換句話說,由它非某某東西限定:“一切确定皆否定。
”完全肯定性的“存在者”(神)隻能有一個,它必定絕對無限。
于是斯賓諾莎便進入了十足不沖淡的泛神論。
①原文“thedivineBeing”,照字面譯是“神性的存在者”,即神;現參酌中文裡的“敬神如在”這句舊話,簡譯“神在”,一方面保存原文的字面意義,另一方面可以和前面的“實在”對應。
英文中“Being”(存在者)一字,開頭字母若大寫,即指神,故在下面的“存在者”之後,用括号加添一“神”字。
——譯者 按斯賓諾莎的意見,一切事物都受着一種絕對的邏輯必然性支配。
在精神領域中既沒有所謂自由意志,在物質界也沒有什麼偶然。
凡發生的事俱是神的不可思議的本性的顯現,所以各種事件照邏輯講就不可能異于現實狀況。
這說法在罪惡問題上惹起一些困難,讓批評者們毫不遲疑地指點出來。
有一位批評者說,按照斯賓諾莎講,萬事皆由神定,因而全是善的,那麼,他憤憤地問,尼羅竟然殺死母親,這難道也善嗎?莫非說亞當吃了蘋果也叫善?斯賓諾莎回答,這兩件行為裡肯定性的地方是善的,隻有否定性的地方惡;可是隻有從有限創造物的眼光來看,才存在所謂否定。
唯獨神完全實在,在神講,沒有否定;因此我們覺得是罪的事,當作整體的部分去看它,其中的惡并不存在。
這個學說固然大多數神秘論者曾經以各種不同形式主張過,很明顯和正統教義的罪業降罰說無法取得調和。
它和斯賓諾莎完全否認自由意志有密切關聯。
斯賓諾莎盡管絲毫不愛争論,但是他秉性誠實,自己的意見無論當時代的人覺得多麼荒謬駭人,他也不隐諱,所以他的學說受人憎恨原是不足怪的。
《倫理學》這本書裡的講法仿照幾何學的體例,有定義、有公理、有定理;公理後面的一切都認為由演繹論證作了嚴格的證明。
因此他的這本書也就難讀了。
現代一個作學問的人,不能設想他聲稱要确立的那些東西會有嚴格“證明”,對證明的細節勢必感覺不耐煩,事實上這種細節也不值得掌握。
讀一讀各命題的叙述,再研究一下評注就夠了,評注中含有《倫理學》的不少精萃。
但是假若怪斯賓諾莎用幾何方法,那也表明缺乏認識。
主張一切事情全可能證明,這是斯賓諾莎哲學體系的精髓命脈,不僅在形而上學上如此,在倫理學上也一樣;所以證明萬不可不提。
我們不能接受他的方法,那是因為我們無法接受他的形而上學。
我們不能相信宇宙各部分的相互聯系是邏輯的聯系,因為我們認為科學法則要靠觀察來發現,僅仗推理是不成的。
但在斯賓諾莎講,幾何方法非用不可,而且和他的學說中最根本的部分是血肉相連的。
現在來講斯賓諾莎的情感理論。
這一部分放在關于精神的本性與起源的形而上學讨論後面,這個讨論到後來推出“人的精神對神的永恒無限的本質有适當認識”這個可驚的命題。
但是《倫理學》第三卷中講的那種種熾情惑亂了我們的心,蒙蔽住我們對整體的理智識見。
據他講,“各物隻要它是自在的,都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
”因此起了愛、憎和紛争。
第三卷裡講述的心理學完全是利己主義的心理學。
“凡設想自己的憎惡對象遭毀壞者,會感覺愉快。
”“我們若設想有誰享受某物,而此物僅隻一人能夠占有,我們會努力使這人不能獲有此物。
”但是就在這一卷中,也有些時候斯賓諾莎抛掉數學論證化的犬儒态度外貌,道出這樣的話:“憎受到憎回報則增強,但反之能夠被愛打消。
”按斯賓諾莎的意見,“自我保全”是各種熾情的根本動機;但是我們自身當中的實在、肯定性的東西,乃是把我們與整體統合起來的東西,并不是保全外表分離狀态的東西,我們一體會到這一點,自我保全就改變性質。
《倫理學》最末兩卷分别題為《論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和《論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最有趣味。
我們所遭的事在多大程度上由外界原因決定,我們相應地受到多大程度的奴役;我們有幾分自決,便有幾分自由。
斯賓諾莎和蘇格拉底、柏拉圖一樣,相信一切不正當行為起因于知識上的錯誤:适當認識個人環境的人,他的行動作風就英明得當,遇到對旁人來說算是不幸的事,他甚至仍會快樂。
斯賓諾莎不講忘我無私;他認為在某個意義上“自利”,特别說“自我保全”,主宰着人的一切行為。
“任何一種德性,我們不能設想它先于這種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
”但是賢達的人會選擇什麼當作自利的目标,他的想法與一般利己主義者的想法是不同的:“精神的最高的善是關于神的知識,精神的最高德性是認識神。
”情感若是由不适當的觀念産生的,叫“熾情”;不同人的熾情可能沖突,但是遵從理性過生活的人們會協和共處。
快樂本身是善的,但是希望和恐懼是惡的,謙卑和懊悔也是惡的:“凡追悔某個行為者,雙重地悲慘或軟弱。
”斯賓諾莎把時間看成非實在的東西,所以他認為與已成過去或尚未到來的事件有着本質關聯
基督教徒信仰的那種個人永生決無其事,隻能夠有越來越與神合一這種意義的非個人永生。
有限事物由其物理上、或邏輯上的境界限定,換句話說,由它非某某東西限定:“一切确定皆否定。
”完全肯定性的“存在者”(神)隻能有一個,它必定絕對無限。
于是斯賓諾莎便進入了十足不沖淡的泛神論。
①原文“thedivineBeing”,照字面譯是“神性的存在者”,即神;現參酌中文裡的“敬神如在”這句舊話,簡譯“神在”,一方面保存原文的字面意義,另一方面可以和前面的“實在”對應。
英文中“Being”(存在者)一字,開頭字母若大寫,即指神,故在下面的“存在者”之後,用括号加添一“神”字。
——譯者 按斯賓諾莎的意見,一切事物都受着一種絕對的邏輯必然性支配。
在精神領域中既沒有所謂自由意志,在物質界也沒有什麼偶然。
凡發生的事俱是神的不可思議的本性的顯現,所以各種事件照邏輯講就不可能異于現實狀況。
這說法在罪惡問題上惹起一些困難,讓批評者們毫不遲疑地指點出來。
有一位批評者說,按照斯賓諾莎講,萬事皆由神定,因而全是善的,那麼,他憤憤地問,尼羅竟然殺死母親,這難道也善嗎?莫非說亞當吃了蘋果也叫善?斯賓諾莎回答,這兩件行為裡肯定性的地方是善的,隻有否定性的地方惡;可是隻有從有限創造物的眼光來看,才存在所謂否定。
唯獨神完全實在,在神講,沒有否定;因此我們覺得是罪的事,當作整體的部分去看它,其中的惡并不存在。
這個學說固然大多數神秘論者曾經以各種不同形式主張過,很明顯和正統教義的罪業降罰說無法取得調和。
它和斯賓諾莎完全否認自由意志有密切關聯。
斯賓諾莎盡管絲毫不愛争論,但是他秉性誠實,自己的意見無論當時代的人覺得多麼荒謬駭人,他也不隐諱,所以他的學說受人憎恨原是不足怪的。
《倫理學》這本書裡的講法仿照幾何學的體例,有定義、有公理、有定理;公理後面的一切都認為由演繹論證作了嚴格的證明。
因此他的這本書也就難讀了。
現代一個作學問的人,不能設想他聲稱要确立的那些東西會有嚴格“證明”,對證明的細節勢必感覺不耐煩,事實上這種細節也不值得掌握。
讀一讀各命題的叙述,再研究一下評注就夠了,評注中含有《倫理學》的不少精萃。
但是假若怪斯賓諾莎用幾何方法,那也表明缺乏認識。
主張一切事情全可能證明,這是斯賓諾莎哲學體系的精髓命脈,不僅在形而上學上如此,在倫理學上也一樣;所以證明萬不可不提。
我們不能接受他的方法,那是因為我們無法接受他的形而上學。
我們不能相信宇宙各部分的相互聯系是邏輯的聯系,因為我們認為科學法則要靠觀察來發現,僅仗推理是不成的。
但在斯賓諾莎講,幾何方法非用不可,而且和他的學說中最根本的部分是血肉相連的。
現在來講斯賓諾莎的情感理論。
這一部分放在關于精神的本性與起源的形而上學讨論後面,這個讨論到後來推出“人的精神對神的永恒無限的本質有适當認識”這個可驚的命題。
但是《倫理學》第三卷中講的那種種熾情惑亂了我們的心,蒙蔽住我們對整體的理智識見。
據他講,“各物隻要它是自在的,都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
”因此起了愛、憎和紛争。
第三卷裡講述的心理學完全是利己主義的心理學。
“凡設想自己的憎惡對象遭毀壞者,會感覺愉快。
”“我們若設想有誰享受某物,而此物僅隻一人能夠占有,我們會努力使這人不能獲有此物。
”但是就在這一卷中,也有些時候斯賓諾莎抛掉數學論證化的犬儒态度外貌,道出這樣的話:“憎受到憎回報則增強,但反之能夠被愛打消。
”按斯賓諾莎的意見,“自我保全”是各種熾情的根本動機;但是我們自身當中的實在、肯定性的東西,乃是把我們與整體統合起來的東西,并不是保全外表分離狀态的東西,我們一體會到這一點,自我保全就改變性質。
《倫理學》最末兩卷分别題為《論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和《論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最有趣味。
我們所遭的事在多大程度上由外界原因決定,我們相應地受到多大程度的奴役;我們有幾分自決,便有幾分自由。
斯賓諾莎和蘇格拉底、柏拉圖一樣,相信一切不正當行為起因于知識上的錯誤:适當認識個人環境的人,他的行動作風就英明得當,遇到對旁人來說算是不幸的事,他甚至仍會快樂。
斯賓諾莎不講忘我無私;他認為在某個意義上“自利”,特别說“自我保全”,主宰着人的一切行為。
“任何一種德性,我們不能設想它先于這種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
”但是賢達的人會選擇什麼當作自利的目标,他的想法與一般利己主義者的想法是不同的:“精神的最高的善是關于神的知識,精神的最高德性是認識神。
”情感若是由不适當的觀念産生的,叫“熾情”;不同人的熾情可能沖突,但是遵從理性過生活的人們會協和共處。
快樂本身是善的,但是希望和恐懼是惡的,謙卑和懊悔也是惡的:“凡追悔某個行為者,雙重地悲慘或軟弱。
”斯賓諾莎把時間看成非實在的東西,所以他認為與已成過去或尚未到來的事件有着本質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