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霍布士的利維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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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認為任何法律也不該限制他選其他人。
書中有論臣民自由的一章,開頭是這樣一個精辟可佩的定義:對運動不存在外界障礙,是謂自由。
按這個意義講,自由與必然是一緻的;例如,水在對它的運動沒有障礙時,因而按定義也就是水在自由時,必然流下山崗。
人可以自由做他意欲做的事,但是必然得做神意欲做的事。
我們的一切意志作用全有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全是必然的。
至于談到臣民的自由,在法律不幹涉的情況下,他們有自由;這決不是對主權的限制,因為主權者假使決定要法律幹涉,法律本可以幹涉。
除主權者自願讓出的權利外,臣民沒有和主權者相對抗的權利。
大衛使烏利亞被殺①,因為烏利亞是他的臣子,那時他沒有侵害烏利亞;但是大衛侵害了神,因為他是神的臣子而不遵從神的律法。
①見《舊約》《撒母耳記下》第十一章。
——譯者 據霍布士的意見,古代的著述家歌頌自由,結果促使人們贊同暴亂和騷動。
他主張,這些著述家的意思正确解釋起來,他們所歌頌的自由是主權者的自由,即免于外國統治的自由。
國内對主權者的反抗,即便看來好像是極正當的,他也譴責。
例如,他認為聖安布洛斯在帖撒羅尼迦屠殺後無權将狄奧多修斯皇帝開除教籍。
他還激烈地指斥劄卡理教皇不該為扶立不平,幫他廢了墨洛溫朝末代國王。
不過他承認服從主權者的義務也有一個限度。
自我保全權在他看來是絕對的權利,所以臣民有甚至對抗君主的自衛權。
這話合邏輯,因為他把自我保全當成了組織政府的動機。
根據這點,他認為(不過有一些限制)人在受政府召喚上戰場時,有權拒不戰鬥。
這是任何現代政府不容許的一種權利。
他的利己主義的倫理觀有一個奇妙結論,就是對主權者的反抗隻在自衛的情況才算正當;為保護旁人而進行的反抗卻總有罪。
還有另一個十分合乎邏輯的例外:人對于無能力給予他保護的主權者,沒有任何義務。
這樣看來,在查理二世流亡期間霍布士歸服克倫威爾,便名正言順了。
政黨或現在我們所謂的工會一類的團體,當然不許存在。
所有教師都得做主權者的仆役,隻講授主權者認為有用的東西。
财産權僅隻臣民對其他臣民講有效,對主權者講不成立。
主權者握有管制對外貿易的權。
他不受民法約束。
主權者手中的懲治權并非由什麼正義概念來的,而是因為他保留了在自然狀态下人人持有的自由:在自然狀态下,誰加害旁人也無法怪罪他。
書中開列出國家瓦解的種種有趣的原因(被外國征服除外)。
這些原因是:給予主權者的權力太小;容許臣民有私人判斷;凡違反良心的事一律是罪之說;信仰靈感;所謂主權者受民法約束這種理論;承認絕對的私有财産;分割主權;模仿希臘人和羅馬人,俗權與靈權分離;否認主權者有征稅權;有勢力的臣民得人心;以及與主權者有争論的自由。
關于所有這些原因,在當時近期的英、法曆史中都有豐富的例證。
霍布士認為教導人民信服主權者的各種權限,不應當有很大困難,因為人民難道沒有被教導信仰了基督教、甚至信仰了違背理性的“化體說”嗎?應該特定出一些日子來學習服從的義務。
對民衆的訓導有賴于各大學的正确教學,因此必須加意監督大學。
對神的禮拜必須清一色,宗教就是主權者頒定的宗教。
在第二編結尾,他表示希望某個主權者讀到這本書,自立為一個絕對君主。
這願望總還不像柏拉圖的願望:某個國王會變成哲學家那麼偏于空想。
霍布士向君主們擔保,這本書容易讀而且十分有趣。
第三編《論基督教國》,說明不存在一統教會,因為教會必須依附俗界政府。
在各個國家,國王應該是教會首領;教皇的“大君權”和教皇無過說是不能承認的。
可以想見,這一編中主張非基督徒主權者治下的基督徒臣民,在外表上應該服從,因為乃缦在臨門廟中難道不無奈屈身嗎?① ①參看《舊約》《列王紀下》第五章。
——譯者 第四編《論黑暗的王國》主要涉及對羅馬教會的批判;羅馬教會把靈權放到俗權之上,霍布士因此憎惡它。
這編的其餘部分是對“空洞哲學”的攻擊,他說的“空洞哲學”通常指亞裡士多德哲學。
現在試論斷我們對《利維坦》一書抱什麼看法。
這問題不容易談,因為書裡的優點和缺點極密切地錯雜在一起。
在政治上,有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是關于國家的最良好形式的問題,一個是關于國家權力的問題。
按照霍布士的意見,國家的最良好形式是君主制,但這并非他倡導的主義中的重要部分。
重要部分是國家權力應當是絕對的這個論點。
這種主義,或跟它類似的主義,是文藝複興和宗教改革期間在西歐成長起來的。
首先,封建貴族被路易十一、愛德華四世、斐迪南和伊薩白拉以及後繼的君主們懾服了。
然後,在新教國家,宗教改革
書中有論臣民自由的一章,開頭是這樣一個精辟可佩的定義:對運動不存在外界障礙,是謂自由。
按這個意義講,自由與必然是一緻的;例如,水在對它的運動沒有障礙時,因而按定義也就是水在自由時,必然流下山崗。
人可以自由做他意欲做的事,但是必然得做神意欲做的事。
我們的一切意志作用全有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全是必然的。
至于談到臣民的自由,在法律不幹涉的情況下,他們有自由;這決不是對主權的限制,因為主權者假使決定要法律幹涉,法律本可以幹涉。
除主權者自願讓出的權利外,臣民沒有和主權者相對抗的權利。
大衛使烏利亞被殺①,因為烏利亞是他的臣子,那時他沒有侵害烏利亞;但是大衛侵害了神,因為他是神的臣子而不遵從神的律法。
①見《舊約》《撒母耳記下》第十一章。
——譯者 據霍布士的意見,古代的著述家歌頌自由,結果促使人們贊同暴亂和騷動。
他主張,這些著述家的意思正确解釋起來,他們所歌頌的自由是主權者的自由,即免于外國統治的自由。
國内對主權者的反抗,即便看來好像是極正當的,他也譴責。
例如,他認為聖安布洛斯在帖撒羅尼迦屠殺後無權将狄奧多修斯皇帝開除教籍。
他還激烈地指斥劄卡理教皇不該為扶立不平,幫他廢了墨洛溫朝末代國王。
不過他承認服從主權者的義務也有一個限度。
自我保全權在他看來是絕對的權利,所以臣民有甚至對抗君主的自衛權。
這話合邏輯,因為他把自我保全當成了組織政府的動機。
根據這點,他認為(不過有一些限制)人在受政府召喚上戰場時,有權拒不戰鬥。
這是任何現代政府不容許的一種權利。
他的利己主義的倫理觀有一個奇妙結論,就是對主權者的反抗隻在自衛的情況才算正當;為保護旁人而進行的反抗卻總有罪。
還有另一個十分合乎邏輯的例外:人對于無能力給予他保護的主權者,沒有任何義務。
這樣看來,在查理二世流亡期間霍布士歸服克倫威爾,便名正言順了。
政黨或現在我們所謂的工會一類的團體,當然不許存在。
所有教師都得做主權者的仆役,隻講授主權者認為有用的東西。
财産權僅隻臣民對其他臣民講有效,對主權者講不成立。
主權者握有管制對外貿易的權。
他不受民法約束。
主權者手中的懲治權并非由什麼正義概念來的,而是因為他保留了在自然狀态下人人持有的自由:在自然狀态下,誰加害旁人也無法怪罪他。
書中開列出國家瓦解的種種有趣的原因(被外國征服除外)。
這些原因是:給予主權者的權力太小;容許臣民有私人判斷;凡違反良心的事一律是罪之說;信仰靈感;所謂主權者受民法約束這種理論;承認絕對的私有财産;分割主權;模仿希臘人和羅馬人,俗權與靈權分離;否認主權者有征稅權;有勢力的臣民得人心;以及與主權者有争論的自由。
關于所有這些原因,在當時近期的英、法曆史中都有豐富的例證。
霍布士認為教導人民信服主權者的各種權限,不應當有很大困難,因為人民難道沒有被教導信仰了基督教、甚至信仰了違背理性的“化體說”嗎?應該特定出一些日子來學習服從的義務。
對民衆的訓導有賴于各大學的正确教學,因此必須加意監督大學。
對神的禮拜必須清一色,宗教就是主權者頒定的宗教。
在第二編結尾,他表示希望某個主權者讀到這本書,自立為一個絕對君主。
這願望總還不像柏拉圖的願望:某個國王會變成哲學家那麼偏于空想。
霍布士向君主們擔保,這本書容易讀而且十分有趣。
第三編《論基督教國》,說明不存在一統教會,因為教會必須依附俗界政府。
在各個國家,國王應該是教會首領;教皇的“大君權”和教皇無過說是不能承認的。
可以想見,這一編中主張非基督徒主權者治下的基督徒臣民,在外表上應該服從,因為乃缦在臨門廟中難道不無奈屈身嗎?① ①參看《舊約》《列王紀下》第五章。
——譯者 第四編《論黑暗的王國》主要涉及對羅馬教會的批判;羅馬教會把靈權放到俗權之上,霍布士因此憎惡它。
這編的其餘部分是對“空洞哲學”的攻擊,他說的“空洞哲學”通常指亞裡士多德哲學。
現在試論斷我們對《利維坦》一書抱什麼看法。
這問題不容易談,因為書裡的優點和缺點極密切地錯雜在一起。
在政治上,有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是關于國家的最良好形式的問題,一個是關于國家權力的問題。
按照霍布士的意見,國家的最良好形式是君主制,但這并非他倡導的主義中的重要部分。
重要部分是國家權力應當是絕對的這個論點。
這種主義,或跟它類似的主義,是文藝複興和宗教改革期間在西歐成長起來的。
首先,封建貴族被路易十一、愛德華四世、斐迪南和伊薩白拉以及後繼的君主們懾服了。
然後,在新教國家,宗教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