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回 廢俄約曾使才長 談球案左侯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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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斯謂領事之設,專為便商起見,系屬賓主兩益之事,中國既有不便,即僅于烏魯木齊添設一員如何。

    臣因其多方相讓,礙難再争。

    而總理衙門電鈔編修許景澄折内,稱科布多、烏裡雅蘇台、烏魯木齊三處,毋設領事,其次争烏魯木齊、烏裡雅蘇台兩處等語。

    臣乃複見布策,懇其商改節略内始将烏魯木齊改為吐魯蕃,餘俟商務興旺時,再議添設。

    第七瑞曰天山南北路貿易納稅之事。

    新疆地方遼闊,兵燹之後,凋敝益深,道遠則轉運維艱,費重則行銷益滞。

    招商伊始,必限以行走之路,納稅之章,商販實多未便。

    閱總理衙門來電,曾言收稅為輕,臣因将原約内均不納稅字樣,改為暫不納稅,俟商務興旺,再訂稅章。

    查西例納稅之事,本國可以自主,日後商情果有起色後,伊犁等處,亦不妨逐漸開征,以充國庫。

    以上商務四端,臣與俄外部先後商改之實在情形也。

    此外又有償款一端,凡商減之事,益于我則損于彼。

    熱梅尼、布策等本有以地易地之請,臣稱約章事隻可議減,不可議增。

    彼遂謂中國各路征兵,顯欲勾釁,俄遣船備邊以相應,耗費盧布一千二百萬元,向臣索償。

    且言如謂未嘗交綏,無索兵費之理,則俄正欲一戰,以補糜費等語。

    臣答以勝負難知,中國獲勝,則俄國亦須償我兵費。

    彼之言雖極恃強,臣之意未為稍屈。

    旋據總理衙門複電,囑臣斟酌許之,至多不得逾二百萬兩償款,即可商定雲雲。

    臣見吉爾斯、熱梅尼等始則争易兵費之名,繼則争減代守伊犁償款之數,久之熱梅尼謂遲一年收回伊犁,又加還帖克斯川以代守費論,至少亦須加盧布四百萬元,臣照會中,但允加代守費盧布二百五十萬元,若并歸伊犁西境,猶可略議增加。

    吉爾斯不談西境,僅稱連上年償款,統算非盧布一千萬元不可。

    臣嫌為數過多,吉爾斯笑曰:“俄國豈以地出售哉?果爾,則以帖克斯川論之,豈僅僅值百萬元乎?不過改約多端,俄國一無所得,面子太不光彩。

    假此以自慰耳。

    ” 臣察其意甚決,乃言熱梅尼所說,僅四百萬,何得又增百萬?吉爾斯無詞折辯。

    故節略内,仍以添償盧布四百萬元定數。

    查上年崇厚所議兵費償款,盧布五百萬元,合銀二百八十餘萬兩,此次俄國認出自華至英彙費,則金磅之價較賤,今前後盧布九百萬元而統算之,約計銀五百萬兩以内。

     臣綜觀界務、商務、償款三大端,悉心計較,與總理衙門來電囑辦之意,大略相同,即摘錄照會節略大意,電請總理衙門代奏,并與外部說明,俟接奉電旨後,再行畫押。

    一面與布策先行商議法文條約章程底稿,逐日争辯,細意推敲,稍有龃龉,則随時徑赴外務部詳晰申說。

    于和平商權之中,仍示以不肯苟且遷就之意。

    且以有益于中國,無損于俄人等語,開誠布公而告之。

    于崇厚原訂約章字句,陸續有所增減。

    如條約第三條,删去伊犁已入俄籍之民入華貿易遊曆,許照俄民利益一段;第四條,俄民在伊犁置有田地,照舊管業,聲明伊犁遷出之民,不得援例。

    且聲明俄民管業,既在貿易圈外,應照中國人民一體完納稅饷。

    茲于第七條伊犁西境安置遷民之處,聲明系安置因入俄籍而棄田地之民,以防遷民雖入俄籍,而成有占據伊犁田地之弊;第六條,寫明所有前此各案,以防别項需索;第十條,吐魯蕃非通商口岸而設領事,暨第十三條,張家口無領事而設行棧,均聲明他處不得援以為例,以杜效尤;第十五條,修約期限,改五年為十年,章程第二條貨色包件下添注牲畜字樣,其無執照商民照例懲辦,改為從嚴罰辦;第八條,車腳運夫繞越捷徑,以避關卡查驗,貨主不知情分别罰辦之下,聲明海口通商,及内地不得援以為例。

    凡此增減之文,皆系微臣與布策商草法文約稿之時,反複力争而得之者。

    較之總理衙門三月十二日所寄廷臣奏定準駁之議,雖不能悉數相符,然合條約章程計之,則挽回之端似已十得七八。

    此臣與吉爾斯、布策等商量條約章程底稿。

    于節略七端之外,又争得防弊數端之實在情形也。

    十二年十七日,接奉電旨:該大臣提要力争,顧全大體,深為不負委任,即着照此定約畫押。

    約章字句,務須悉心斟酌,勿稍疏忽。

    臣告知俄外部,轉奏俄王,此邦君臣,同深欽感。

    俄皇谕令外部允廢崇厚原定約章,另立新約。

    又饬催布策速行繕約畫押。

    臣因節略七端之外,所争數端,字句尚未周妥,日夜與布策語談而筆削之。

    直至光緒七年正月初九日,始得将法文約章底稿議定。

    又彼此商定漢文俄文條約章程,各繕二份。

    而将先訂之法文,繕正二份以資考證。

    逐條參酌,校對無誤,于正月二十六日,與外部尚書吉爾斯、前駐京使節布策,公同畫押蓋印訖。

    電請總理衙門代奏,仰慰宸廑。

     再微臣此番奉使,辦事之難,較尋常出使情形,迥不相同。

     西人待二等公使之禮,遠遜于頭等;而視定議複改之任,實重于初議。

    原約系特派頭等全權便宜行事之大臣所訂,臣晤吉爾斯、布策諸人,成以是否頭等、有無全權相诘。

    臣答以職居二等,不稱全權大臣。

    乃彼一則曰:“頭等所定,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