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回 廢俄約曾使才長 談球案左侯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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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不得已,乃遵疊次電報,言可緩索伊犁,全廢舊約。

    熱梅尼又欲臣具牍言明,永遠不索伊犁,經臣嚴詞拒絕,而微示以伊犁雖雲緩索,通商之務,尚可以商旋。

    接俄外部照會,除歸還帖克斯川外,餘事悉無實際。

    爰據總理衙門電示,分列四條,照複俄外部,又與之逐節面争。

    熱梅尼等嫌臣操之太蹙,不為俄少留餘地,憤懑不平。

    布策又以通州準俄商租房存貨,暨天津運貨準用小火輪船拖帶兩事,向臣商論。

    臣直答以原約之外,不得增添一事。

    雖其計無可施,而蓄怒愈深矣。

     臣日夜焦思,深恐事難就緒,無可轉圜。

    适俄君自黑海還都,谕令外部,無使中國為難,于無可讓中再行設法退讓。

    但經此次相讓後,即當定議,外部始不敢固執前議,于十一月二十六日,送來照會兩件,節略一件。

    第一照會,言此次允改各條,中國若仍不允,則不得在俄再議,且将外部許臣商議之事,全行收回;第二照會,言交涉伊犁辦法三條。

    節略中則曆叙允改之事,約有七瑞。

    臣請逐款詳其始末。

     第一端曰交還伊犁之事。

    查原約中,伊犁西南兩塞分歸俄屬,南境之帖克斯川地,當南北通衢,尤為險要,若任其割據,俄有歸地之名,我無得地之實。

    緩索之說,誠屬萬不得已之舉。

     否則祖宗創業艱難,百戰而得之土地,豈忍置為緩圖。

    臣奉命使俄後,通盤籌劃,必以界務當重者,一則以伊犁喀什噶爾兩境相為聯絡,伊犁失,則喀什噶爾之勢孤。

    此時不索,再索更待何時!一時以伊犁東南北三界,均與俄兵相接,緩索後不與議界,恐緻滋生事端。

    若竟議界,又嫌迹近棄地,而各慮其得步進步,伊犁雖系緩索,而他事之争執如故也。

    嗣因挽留布策,非将各事略為放松不可。

    遂舍西境不提,專論南境,相持不下,始允歸還。

    然猶欲于西南隅割分三分村落,其地長約百裡,寬約四十餘裡。

    臣檢閱輿圖,該處拒莫薩山口最近,勢難相讓。

     疊次厲色争辯,方将南境一帶地方,全數來歸。

    其西南隅,允照前将軍明誼所定之界。

     第二端曰喀什噶爾界務。

    從前該處與俄接壤者,僅正北一面,故明誼定界,隻言行至蔥嶺靠浩罕界為界,亦未将蔥嶺在俄國語系何山名,照音譯出,寫入界約。

    今則迤西安集延故地,盡為俄踞,分界誠未可緩。

    崇厚原約所載地名,按圖懸拟,未足為憑。

    臣愚以為非簡派大員,親往履勘不可。

    吉爾斯必欲照崇厚原議者,蓋所争在蘇約克山口也。

    臣答以已定界宜仍舊,未定之界可以勘。

    吉爾斯躊躇良久,謂此事于中國無益,非俄所求,既以原議為不然,不妨置論。

    臣慮界址不清,則釁端易起,特假他事之欲作罷論者,相為抵制。

    布策又稱原議所分之地,即兩國現管之地,臣應之曰:“如此,何妨于約中改為照兩國現管之地勘定乎?” 最後吉爾斯乃允寫“各派大臣秉公勘定”,不言根據崇厚所定之界矣。

     第三端曰埃爾巴哈台界務。

    查該界經明誼、奎昌等,分定有年,迨崇厚來,俄外部以分清哈薩克為言,于是議改。

    考之輿圖,已占去三百餘裡矣。

    臣每提及此事,必抱舊界定論。

    吉爾斯知臣必不肯照崇厚之議,始允于崇厚、明誼所定兩界之間,酌中勘定,專以分清哈薩克為主,所稱直線自奎峒山至薩烏爾嶺者,即指崇厚所定之界而言也。

    日後勘界大臣,辦理得法,或不至多所侵占。

     以上界務三端,臣與外部商改之實在情形也。

     第四端曰嘉峪關通商。

    允許俄商于西安、漢中行走,直達漢口之事。

    總理衙門駁議,以此條為最重。

    疊議商務者,亦持此條為最堅。

    蓋以我之内地,向無指定何處,準西商減稅行走明文。

    此端一開,效尤踵至,後患不可勝言。

    外部窺臣着重在此,許為商改。

    及詢以如何商改之處,則雲須各大端商定,再行議及。

    臣親詣布策寓所,告以事關大局,倘不見允,則餘事盡屬空談。

    詞意激切。

    布策言于吉爾斯,于是允将嘉峪關通商,仿照天津辦理,西安、漢中兩路及漢口字樣均允删去不提。

     第五端曰松花江航船至伯都鈉之事。

    查松花江面,直抵吉林,愛珲城訂立條約時,誤指混同江為松花江,又無畫押之漢文可據,緻俄人曆年藉為口實。

    崇厚許以行船至伯都鈉,在俄廷尤以為未滿志也。

    現将專條徑廢,非特于崇厚新約奪其利,直欲為愛珲舊約辯其誣。

    臣初慮布策據情理以相争,無詞可對,故擇語氣之和平者,立為三策:一、徑廢專條;二、稍展行船之路,于三姓以下,酌定一處,為之限制;三、仍允至伯都讷,但入境百裡,即須納稅,且不許輪船前往。

    布策均不以為然。

     适奉電旨,責臣松勁,于是抱定第一策立言,務期廢此條約。

     布策猶糾纏不已,吉爾斯恐以細故傷大局,不從其言,遂允将專條廢去,聲明愛珲條約如何辦法,再行商定。

     第六端曰添設領事之事。

    查領事之在西洋各國者,專管商業,其權還在駐紮中國領事官之下,故他國願設者,主國概不禁阻。

    臣此次欲将各城領事删去,外部各官,均以為怪。

    随将中國不便之處,與之說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