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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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漢人夾兵器,诏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
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醜,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
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饧 《宋書顔竣傳》:“時歲旱民饑,竣上言:‘禁饧一月,息米近萬斛。
’” 禁車牛入都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許于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禦史中丞盧損請止絕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
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并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志》雲:“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待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
” 禁牧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
漢文、景時,闾裡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谕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
”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
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醜,诏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緻有侵害。
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 禁畜鷹鹞 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诏禁畜鷹鹞,開相告之制。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诏公私禁取鷹鹞。
禁絹扇 《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絹扇及樗蒲。
禁番香 《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
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家,但系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
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
欽止。
’除複奏外,今将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挂,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
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松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術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
近代凡有禱祈,事主升壇,動辄然香在前。
為何?恐人身垢穢。
香不過辟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隻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系兩廣土産,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
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将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
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并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家并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 《困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升,為酒為醴’。
曰‘有泌其香’。
古所謂香者如此。
韋雕《五禮精義》雲:‘祭祀用香,今古之禮并無其文。
《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郁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
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
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人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
命禮部申嚴禁絕之。
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産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并及之。
”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 禁賣室石 《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複回回諸色人等,不許資主人賣,以虛國用。
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奸僞,而國用有蓄積矣。
” 禁瓷器 《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自地瓷器,于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谪戍口外。
”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驿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将自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
命都察院榜谕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淩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充軍邊衛。
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馀,非必用之物。
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
若不禁,恐耗财彌甚。
”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錢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
泰和間,嘗禁止之。
後以宋人求和,乃罷。
兵興以來,複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洩軍情,或盜賊入境。
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财三十馀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馀人并禁之。
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 《周書酒诰》:“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
乃不用我教辭。
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于殺。
’”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複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攣蔓。
殘我百谷。
太陽虧光,饑馑薦臻。
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
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 獻帝建安中年,饑兵興,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饑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醜,大赦,除酒禁。
《抱樸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辄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
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笃矣。
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
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
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複業,資儲未豐,于是重制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複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
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谷,而不足療饑,請權禁止。
诏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
是時年谷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兇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鬥,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
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
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
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醜,以久不雨,京城三十裡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诏曰:“酒醪之用,表節制于歡娛;刍豢之滋,緻肥甘于豐衍。
然而沉涸之輩,絕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
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甯,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衆,浮沉尚多。
肴羞曲蘖,重增具費。
救弊之術,要在權宜。
關内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 《通典》:唐貞觀六年,诏曰:“比年豐稔,闾裡無事,乃有堕業之人,不顧家産,朋遊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鹹由于此。
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
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
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 高宗鹹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饑,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為政之本,期于節用。
今農功在務,廪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蘖之費有損國儲,遊情之徒益資廢業。
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斷。
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诏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随月納稅。
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谷。
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
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
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将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
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
自二月至八月終并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
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醜,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
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饧 《宋書顔竣傳》:“時歲旱民饑,竣上言:‘禁饧一月,息米近萬斛。
’” 禁車牛入都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許于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禦史中丞盧損請止絕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
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并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志》雲:“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待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
” 禁牧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
漢文、景時,闾裡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谕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
”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
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醜,诏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緻有侵害。
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 禁畜鷹鹞 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诏禁畜鷹鹞,開相告之制。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诏公私禁取鷹鹞。
禁絹扇 《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絹扇及樗蒲。
禁番香 《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
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家,但系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
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
欽止。
’除複奏外,今将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挂,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
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松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術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
近代凡有禱祈,事主升壇,動辄然香在前。
為何?恐人身垢穢。
香不過辟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隻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系兩廣土産,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
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将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
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并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家并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 《困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升,為酒為醴’。
曰‘有泌其香’。
古所謂香者如此。
韋雕《五禮精義》雲:‘祭祀用香,今古之禮并無其文。
《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郁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
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
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人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
命禮部申嚴禁絕之。
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産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并及之。
”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 禁賣室石 《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複回回諸色人等,不許資主人賣,以虛國用。
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奸僞,而國用有蓄積矣。
” 禁瓷器 《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自地瓷器,于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谪戍口外。
”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驿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将自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
命都察院榜谕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淩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充軍邊衛。
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馀,非必用之物。
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
若不禁,恐耗财彌甚。
”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錢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
泰和間,嘗禁止之。
後以宋人求和,乃罷。
兵興以來,複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洩軍情,或盜賊入境。
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财三十馀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馀人并禁之。
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 《周書酒诰》:“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
乃不用我教辭。
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于殺。
’”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複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攣蔓。
殘我百谷。
太陽虧光,饑馑薦臻。
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
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 獻帝建安中年,饑兵興,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饑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醜,大赦,除酒禁。
《抱樸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辄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
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笃矣。
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
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
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複業,資儲未豐,于是重制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複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
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谷,而不足療饑,請權禁止。
诏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
是時年谷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兇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鬥,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
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
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
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醜,以久不雨,京城三十裡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诏曰:“酒醪之用,表節制于歡娛;刍豢之滋,緻肥甘于豐衍。
然而沉涸之輩,絕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
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甯,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衆,浮沉尚多。
肴羞曲蘖,重增具費。
救弊之術,要在權宜。
關内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 《通典》:唐貞觀六年,诏曰:“比年豐稔,闾裡無事,乃有堕業之人,不顧家産,朋遊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鹹由于此。
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
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
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 高宗鹹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饑,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為政之本,期于節用。
今農功在務,廪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蘖之費有損國儲,遊情之徒益資廢業。
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斷。
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诏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随月納稅。
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谷。
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
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
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将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
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
自二月至八月終并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