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國用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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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神宗以來,其法不廢。

    自蔡京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

    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

    州縣奉行過當,費用既多,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元豐間,诏青、齊、淄三州被水之民老幼疾病無依者,給口食,如乞丐法。

     哲宗元祐六年,翰林學士承旨、知杭州蘇轼言:"浙西二年諸郡災傷,今歲大水,蘇、湖、常三州水通為一,杭州死者五十馀萬,蘇州三十萬,未數他郡。

    今既秋田不種,正使來歲豐稔,亦須七月方新榖,其間饑馑變故,未易度量。

    乞令轉運司約度諸郡合粜米斛數目,下諸路封椿,及年計上供赴浙西諸郡粜賣。

    "诏賜米百萬斛,錢二十馀萬缗,振濟災傷。

     紹聖元年,帝以京東、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歸,诏給空名假承務郎敕十、太廟齋郎補牒十、州助教不理選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東、西路提舉司,召人入錢粟充振濟。

     東萊呂氏曰:"荒政條目,始於黎民阻饑,舜命棄為後稷,播時百榖,其詳見於《生民》之詩。

    到得後來,如所謂禹之水,湯之旱,民無菜色(《荀子》:"禹十年水,湯七年旱,而天下無菜色者"),其荒政制度不可考。

    及至成周,自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周禮 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簿征,三曰緩刑),其詳又始錯見於六官之書。

    然古者之所謂荒政,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則有九年之蓄(出《禮記 王制》),遇歲有不登,為人主者則貶損減省喪荒之式,見於小行人之官,劄喪兇荒厄窮為一書(《周禮 秋官》)。

    當時天下各自有廪藏,所遇兇荒則振發濟民而己。

    當時措置與後世不同,所謂移民、平籴,皆後世措置。

    且自周論之,太宰以九式均節物用,三曰喪荒之式,又遺人掌縣鄙之委積,以待兇荒,而大司徒又以簿征、散利。

    凡諸侯莫不有委積,以待兇荒,兇荒之歲,為符信發粟振饑而己。

    當時斂散輕重之式未嘗講。

    侯甸采衛皆有饋遺,不至於榖價翔踴,如弛張斂散之權亦不曾講。

    惟到春秋、戰國,王政既衰,秦饑乞籴於晉,魯饑乞籴於齊(出《左傳》),歲一不登,則乞籴於鄰國,所謂九年之制度,已自敗壞。

    見《管子 輕重》一篇,無慮百千言,不過君民互相攘奪。

    收其權於君上,己非君道。

    所謂荒政,一變為斂散輕重,先王之制因壞。

    到後來斂散輕重之權又不能操,所以啟奸民幸兇年以謀禍害,民轉死於溝壑,至此一切急迫之政。

    五代括民粟,不出粟者死,與斂散輕重之法又殆數等,大抵其法愈壞,則其術愈粗。

    論荒政古今不同,且如移民、易粟,孟子特指為苟且之政,己非所以為王道,秦漢以下,卻謂之善政。

    漢武帝诏令:'水潦移於江南,方下巴蜀之粟,緻之江陵(本紀元鼎二年诏)。

    '唐西都至歲不登,關中之粟不足以供萬乘,荒年則幸東都。

    自高祖至明皇,不特移民就粟,其在高宗時,且有'逐糧天子'之語。

    後來元宗溺於苟安,不出長安(并出《通鑒》。

    )。

    以此論之,時節不同,孟子所謂苟且之政,乃後世所謂善政。

    且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須必世百年而可行,亦未易及此。

    後之有志之士,如李悝之平粜法,非先王之政,豐年收之甚賤,兇年出之振饑,此又思其次之良規。

    到得平粜之政不講,一切趣辦之政,君子不幸,遇兇荒之年,不得己而講,要之,非常行。

    使平籴之法常行,則榖價不貴,四民各安其居,不至於流散,各可以自生養。

    至於移民、移粟,不過以饑殍之養養之而已,若設糜粥,其策又其下者(王莽末年,民愈貧困,常若枯旱,榖價翔貴,北邊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陽以東,米石二千。

    莽遣三公、将軍開東方諸倉,振貸窮乏。

    又分遣大夫、谒者,教民煮木為酩,酩不可食。

    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置養贍宮以廪之。

    吏盜其廪,饑死者十七八)。

    大抵荒政,統而論之,先王有預備之政,上也;使李悝之政修,次也;所在蓄積有可均處,使之流通,移民、移粟,又次也;鹹無焉,設糜粥,最下也。

    雖然如此,各有差等。

    有志之士,随時理會便其民。

    戰國之時,要論三十年之通計,此亦虛談,則可以行平籴之法。

    如漢、唐坐視無策,則移民、通财雖不及先王,亦不得不論。

    又不得已而為糜粥之養,随所遇之時,就上面措置得有法亦可。

    大抵論荒政,統體如此。

    今則所論,可行者甚多,試舉六七條。

    且如漢載粟入關中無用傳(宣帝本始四年,歲不登,民以車船載榖入關,毋得用傳。

    出《本紀》)。

    後來販粟者免稅,此亦可行之法。

    此法一行,米粟流通。

    如後世勸民出粟,散在鄉裡,以田裡之民,令豪戶各出榖,散而與之,此一條亦可行。

    又如富鄭公在青州,處流民於城外所謂"室廬",措置種種有法,當時寄居遊士分掌其事,不以吏胥與於其間(富鄭公自郭移青,會河朔大水,民流京東。

    公以為從來拯救,當聚之州縣,人既猥多,倉廪不能供,散以粥飯,欺弊百端,由此人多饑死;死者氣薰蒸,疾疫随起,居人亦緻病弊。

    是時方春,野有青菜,公出榜要路,令饑民散入村落,擇所部豐稔者三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貯之。

    各因坊村,擇寺廟及公私空屋,又因山岩為窟室,以處流民。

    富民不得陂澤之利,分遣寄居間官往主其事,間有健吏,募流民中有曾為吏胥、走隸者,皆給其食,令供簿書、給納、守禦之役。

    借民倉以貯,擇地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