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職役考二
關燈
小
中
大
範言:"民赀之重者,俾充裡正。
彼多産之家,其輸役錢於官亦多,既已征其财,而又俾之執二年之役,是為重複。
乞參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縣,姑於役人從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輸,役滿輸錢如故。
"從之。
役起於物力,物力有升降,升降不殽則役法公。
是以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最詳。
應人戶典賣産業、推割稅賦,即與物力一并推割。
至於推排,則因其赀産之進退與之升降,三歲一行,固有赀産百倍於前,科役不增於今者。
其如貧乏下戶,赀産既竭,物力猶存,朝夕經營,而應酬之不給者,非推排不可也。
然當時推排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
吏視其賂之多寡,以為物力之低昂。
又有計田家口食之馀,盡載之物力者,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紐,其貧民求趁衣食,不為浮财,後耕牛、租牛亦與蠲免。
若夫江之東、西,以田地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惟受産之家,有司詳於稅契而略於割稅,倘為之令曰"交易固以稅契為先後,亦以割稅為得業,雖已稅契,而不割稅,許出産人告,以業還見納稅人",則人孰有不割稅者乎?此亦所以救役法之弊也)。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馀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均并,不一也。
其人戶物力如買撲坊場,别無産業,即以本坊物力就坊充役。
如有田産物力,即并就一多處充役。
其有物力散在鄰鄉者,并歸煙爨處。
又有散在别縣數鄉者,各随縣分并歸一裡為等第。
若夫役次之歇倍,則紹興十四年臣僚奏請以其物力增及半倍者歇役十年,增及一倍者歇役八年,增及二倍歇役四年,皆理為白腳。
必差遍上三等戶,方許於得替人輪差。
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例選差。
淳熙十六年,兩浙漕臣耿秉申明,又以一倍歇役十年,二倍歇役八年,三倍歇役六年,庶幾疏數得中。
慶元元年,徐誼盡破秉之說,專用淳熙十四年臣僚之議。
而議者又謂:"物力有高下之殊,鄉都有寬狹之異。
其折倍之法,可以為寬鄉之便,適以贻狹鄉之害;可利寬鄉之中戶,適以困狹鄉多産之家。
如以寬鄉言之,自物力五百貫而上累至二千貫者,則三倍五百貫之家矣。
其在富室,雖使之四年一役,亦未為過。
若狹鄉自物力一百貫而上積至於四百貫,亦謂之三倍,所謂四百貫之戶曾不及寬鄉之中産,今亦使之四年一役,其利害輕重灼然矣。
"於是從耿秉之議,務要寬鄉、狹鄉各得其便。
其析生白腳,則慶元五年臣僚奏謂:"若兄弟共有田二三百畝,才已分析,便令各戶充役,則前役未蘇而後役踵至,實為中産之害,須以其分後物力參之。
其在二等以上者,合作析生白腳,充應役次;若在三等以下,許将未分前充過役次,於各戶名下批朱,理為役腳,與都内得替人比并物力高下、歇役久近,通行選差。
"品官限田有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一十頃,九品五頃)。
封贈官子孫差役同編戶(謂父母生前無曾任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贈者)。
應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侄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
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并同編戶。
太學生及得解及曾經省試人,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
單丁、女戶及孤幼戶,并免差役,庶幾孤寒得所存恤,凡有夫有子,不得為女戶,無夫、子,則生為女戶。
死為絕戶。
女適人,以奁錢置産,仍以夫為戶。
坑冶戶遇采打礦寶,免本身諸般差役。
鹽、亭戶家産及二等以上,與官戶、編戶,一般差役不及;二等依紹興十七年七月指揮蠲免。
民兵、萬弩手免戶下三百畝稅賦及諸般差役,不及三百畝辄隐他人田畝,許人告。
湖北、京西民義勇第四等戶,與免非泛差科外,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将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
總首、部将免保正、長差役。
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
凡募人充役,并募土著有行止人,其故停軍人及曾系公人并不許募。
既有募人,官司不得複追正身。
募人不管於雇役之家,非理需索,或憑藉官司之勢,奸害善人,斷罪外,坐募之者以保伍有犯,知而不糾之罰。
且保正、副所職,在於煙火、盜賊、橋梁、道路,今或使之督賦租,備修造,供役使,皆非所役,而執役者每患參役有錢,知縣到罷有地理錢,時節參賀有節料錢,官員過都、醋庫月息皆於是而取之;抑有弓兵月巡之擾,透漏禁物之責,捕盜出限之罰,催科填代之費,承月追呼之勞;至於州縣官吏收買公私食用及土産所有,皆其所甚懼也。
若夫戶長所職,催夏稅則先期借絹,催秋稅則先期借米,坍溪落江之田、逃亡死絕之戶,又令填納,凡此之弊,皆上之所當察也。
高宗皇帝身履艱難,在河朔親知闾閻之苦,嘗歎知縣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至中興而大備。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首倡義役,衆出田榖,助役戶輪充,守臣範成大嘉其風義,為易鄉名,自是所在推行浸廣。
而當時浮議胥動,多有伺其隙而敗其謀者,淳熙十一年,禦史謝谔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義役者,乃行差役。
"上然之,且美其言為法意圓備。
及朱文公熹亦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上戶、官戶、寺觀出田以充義役,善矣。
其間有下戶隻有田一二畝者,亦皆出田,或令出錢買田入官,而上戶田多之人卻計會減縮,所出殊少。
其下戶今既被出田,将來卻不免役,無緣複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貧民以資上戶,此一未盡善也。
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此其出納先後之間,亦未免有不公之弊,将來難施刑罰,轉添詞訴,此二未盡善也。
又如逐都所排役次,今目已是多有不公,而況三五年後,貧者或富,富者或貧,臨事未免卻緻争訟,此三未盡善也。
所排役次,以上戶輪充都、副保正,中下戶輪充夏秋戶長。
上戶安逸而下戶陪費,此四未盡善也。
"固嘗即此四未盡善者而求之,蓋始倡義役者,多鄉闾之善士,惟恐當時議之未詳而慮之未周。
及踵接義役者,未必皆鄉闾之善士,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
或以其材智足以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其氣力足以淩駕,乃私差役之權。
曰倍法,曰析生,等第法皆無所考,而雇募人亦不與置;置必受約束、任驅使於義首者,可以教号鄉曲,厭酒肉而有馀,否則傭錢不支,而當役者困矣。
是以虐貧而優富,淩寡而暴孤。
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
信乎朱熹未盡善之弊,固如此也。
水心葉氏《義役跋》曰:"保正、長法不承引帖、催二稅,今州縣以例相驅,诃系鞭撻,遂使差役不行,士民同苦。
至預醵錢給費,逆次第其先後,以應期會,名曰義役,然則有司失義甚矣。
餘嘗問為保正者,曰費必數百千;保長者,日必百馀千,不幸遇意外事,費辄兼倍,少不破家蕩産,民之惡役,甚於寇雠。
餘嘗疑之,官人以牧養百姓為職,當潔身馭吏,除民疾苦。
且追則有期,約日以集,使賄必行,應追者任之可也。
民實有産,視稅而輸,使賦必重,應輸者任之可也。
保正、長會最督促而已,何用自費數百千及百馀千,甚或兼倍,以至破家蕩産乎?且此錢合而計之,歲以千百巨萬,既不歸公上,官人知自愛,又不敢取,誰則有此?餘欲以其言為妄,然餘行江、淮、閩、浙、洞庭之南北,蓋無不為此言者矣
彼多産之家,其輸役錢於官亦多,既已征其财,而又俾之執二年之役,是為重複。
乞參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縣,姑於役人從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輸,役滿輸錢如故。
"從之。
役起於物力,物力有升降,升降不殽則役法公。
是以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最詳。
應人戶典賣産業、推割稅賦,即與物力一并推割。
至於推排,則因其赀産之進退與之升降,三歲一行,固有赀産百倍於前,科役不增於今者。
其如貧乏下戶,赀産既竭,物力猶存,朝夕經營,而應酬之不給者,非推排不可也。
然當時推排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
吏視其賂之多寡,以為物力之低昂。
又有計田家口食之馀,盡載之物力者,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紐,其貧民求趁衣食,不為浮财,後耕牛、租牛亦與蠲免。
若夫江之東、西,以田地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馀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均并,不一也。
其人戶物力如買撲坊場,别無産業,即以本坊物力就坊充役。
如有田産物力,即并就一多處充役。
其有物力散在鄰鄉者,并歸煙爨處。
又有散在别縣數鄉者,各随縣分并歸一裡為等第。
若夫役次之歇倍,則紹興十四年臣僚奏請以其物力增及半倍者歇役十年,增及一倍者歇役八年,增及二倍歇役四年,皆理為白腳。
必差遍上三等戶,方許於得替人輪差。
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例選差。
淳熙十六年,兩浙漕臣耿秉申明,又以一倍歇役十年,二倍歇役八年,三倍歇役六年,庶幾疏數得中。
慶元元年,徐誼盡破秉之說,專用淳熙十四年臣僚之議。
而議者又謂:"物力有高下之殊,鄉都有寬狹之異。
其折倍之法,可以為寬鄉之便,適以贻狹鄉之害;可利寬鄉之中戶,適以困狹鄉多産之家。
如以寬鄉言之,自物力五百貫而上累至二千貫者,則三倍五百貫之家矣。
其在富室,雖使之四年一役,亦未為過。
若狹鄉自物力一百貫而上積至於四百貫,亦謂之三倍,所謂四百貫之戶曾不及寬鄉之中産,今亦使之四年一役,其利害輕重灼然矣。
"於是從耿秉之議,務要寬鄉、狹鄉各得其便。
其析生白腳,則慶元五年臣僚奏謂:"若兄弟共有田二三百畝,才已分析,便令各戶充役,則前役未蘇而後役踵至,實為中産之害,須以其分後物力參之。
其在二等以上者,合作析生白腳,充應役次;若在三等以下,許将未分前充過役次,於各戶名下批朱,理為役腳,與都内得替人比并物力高下、歇役久近,通行選差。
"品官限田有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
封贈官子孫差役同編戶
應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侄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
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并同編戶。
太學生及得解及曾經省試人,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
單丁、女戶及孤幼戶,并免差役,庶幾孤寒得所存恤,凡有夫有子,不得為女戶,無夫、子,則生為女戶。
死為絕戶。
女適人,以奁錢置産,仍以夫為戶。
坑冶戶遇采打礦寶,免本身諸般差役。
鹽、亭戶家産及二等以上,與官戶、編戶,一般差役不及;二等依紹興十七年七月指揮蠲免。
民兵、萬弩手免戶下三百畝稅賦及諸般差役,不及三百畝辄隐他人田畝,許人告。
湖北、京西民義勇第四等戶,與免非泛差科外,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将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
總首、部将免保正、長差役。
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
凡募人充役,并募土著有行止人,其故停軍人及曾系公人并不許募。
既有募人,官司不得複追正身。
募人不管於雇役之家,非理需索,或憑藉官司之勢,奸害善人,斷罪外,坐募之者以保伍有犯,知而不糾之罰。
且保正、副所職,在於煙火、盜賊、橋梁、道路,今或使之督賦租,備修造,供役使,皆非所役,而執役者每患參役有錢,知縣到罷有地理錢,時節參賀有節料錢,官員過都、醋庫月息皆於是而取之;抑有弓兵月巡之擾,透漏禁物之責,捕盜出限之罰,催科填代之費,承月追呼之勞;至於州縣官吏收買公私食用及土産所有,皆其所甚懼也。
若夫戶長所職,催夏稅則先期借絹,催秋稅則先期借米,坍溪落江之田、逃亡死絕之戶,又令填納,凡此之弊,皆上之所當察也。
高宗皇帝身履艱難,在河朔親知闾閻之苦,嘗歎知縣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至中興而大備。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首倡義役,衆出田榖,助役戶輪充,守臣範成大嘉其風義,為易鄉名,自是所在推行浸廣。
而當時浮議胥動,多有伺其隙而敗其謀者,淳熙十一年,禦史謝谔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義役者,乃行差役。
"上然之,且美其言為法意圓備。
及朱文公熹亦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上戶、官戶、寺觀出田以充義役,善矣。
其間有下戶隻有田一二畝者,亦皆出田,或令出錢買田入官,而上戶田多之人卻計會減縮,所出殊少。
其下戶今既被出田,将來卻不免役,無緣複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貧民以資上戶,此一未盡善也。
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此其出納先後之間,亦未免有不公之弊,将來難施刑罰,轉添詞訴,此二未盡善也。
又如逐都所排役次,今目已是多有不公,而況三五年後,貧者或富,富者或貧,臨事未免卻緻争訟,此三未盡善也。
所排役次,以上戶輪充都、副保正,中下戶輪充夏秋戶長。
上戶安逸而下戶陪費,此四未盡善也。
"固嘗即此四未盡善者而求之,蓋始倡義役者,多鄉闾之善士,惟恐當時議之未詳而慮之未周。
及踵接義役者,未必皆鄉闾之善士,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
或以其材智足以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其氣力足以淩駕,乃私差役之權。
曰倍法,曰析生,等第法皆無所考,而雇募人亦不與置;置必受約束、任驅使於義首者,可以教号鄉曲,厭酒肉而有馀,否則傭錢不支,而當役者困矣。
是以虐貧而優富,淩寡而暴孤。
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
信乎朱熹未盡善之弊,固如此也。
水心葉氏《義役跋》曰:"保正、長法不承引帖、催二稅,今州縣以例相驅,诃系鞭撻,遂使差役不行,士民同苦。
至預醵錢給費,逆次第其先後,以應期會,名曰義役,然則有司失義甚矣。
餘嘗問為保正者,曰費必數百千;保長者,日必百馀千,不幸遇意外事,費辄兼倍,少不破家蕩産,民之惡役,甚於寇雠。
餘嘗疑之,官人以牧養百姓為職,當潔身馭吏,除民疾苦。
且追則有期,約日以集,使賄必行,應追者任之可也。
民實有産,視稅而輸,使賦必重,應輸者任之可也。
保正、長會最督促而已,何用自費數百千及百馀千,甚或兼倍,以至破家蕩産乎?且此錢合而計之,歲以千百巨萬,既不歸公上,官人知自愛,又不敢取,誰則有此?餘欲以其言為妄,然餘行江、淮、閩、浙、洞庭之南北,蓋無不為此言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