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田賦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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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泉州操兩可之說,朝廷疑焉。
著作郎黃艾輪對,又言之,且雲:"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衆,商量一經界,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谕輔臣令先行於漳州。
明年春,诏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南方地暖,農務既興,非其時也。
熹猶冀嗣歲可行,益加講究,每謂:"經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勞,而革數百年之弊,向後亦須五十年未壞,合令四縣作四樓以貯簿籍,州作一樓以貯四縣圖帳。
"條畫既備,遍榜郡境,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隐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至有進狀言不便者,前诏遂格。
閱兩月,熹請祠去,尋命持湖南使者節,猶以經界不行自劾,議者惜之。
◎預借 乾道三年,知常州錢建入對,奏:"縣令佐、稅役、鄉胥,陪貼錢物,至借貸稅戶,暗銷官物,洎監司、州郡催督,又貼大胥以緩之,所以版曹财賦每每不足,其患起於細微,而所侵蠹甚大。
"上然之。
淳熙十六年,兩浙轉運使耿秉奏,宜興縣預借今年、明年折帛錢共三萬一千二百馀貫,望與除豁。
诏令封椿庫照數支還會子,付本縣理還,今後再有預借,并知、通坐之。
又诏令南庫支還戶部所借江山縣折帛錢,其諸縣預借,并令各州措置補還,庶絕其弊。
嘉定五年,臣僚言:"預借非法也,頑民、豪戶易預借之名,而以寄庫為說。
當催夏絹,則曰有錢在官;及督秋苗,則曰未曾倒折。
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
今預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嚴切禁止。
預借之弊除,而輸借之名正。
"從之。
臣僚言:"四川州縣二稅積欠,其弊在吏。
去去年預借今年秋科,今年預借明年夏科,有給鈔而不銷簿者,有盜印鈔而匿财者,有私立領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攬取而不歸公上者。
一遇赦恩,吏之罪釋然,而民之憂如故。
乞下諸路遵守條約,毋得預借。
"诏制、總兩司覺察。
四川宣撫虞允文言:"州縣預借人戶稅賦,合於總領所椿管,添造錢引三百萬貫,委制、總及漕臣考覈實數補填。
自今後預借,官以違制論,吏以盜論。
"從之。
◎支移折變 隆興三年,太府少卿魯訔奏:"乞下戶部将折帛以匹計者為錢有幾,以尺計者為錢有幾,自來全折錢處依舊外,馀丁鹽、綿、絹及下戶不成匹兩者盡折錢。
蓋零細者利於納錢,端匹者利於納絹,出産去處便於本色,不出産去處便於折錢。
若以見價紐折,其直必輕,則折帛之弊可革。
請下諸路運司條約州縣,劾其違者。
"诏可。
又诏今後折帛銀并依左藏庫價折納,不得辄有減降。
淳熙八年,诏申嚴許從民便之制,若願納本色,州縣勒令折錢,或願納價錢,攬戶過數乞取,許詣轉運司訴。
嘉泰三年,知紹興府辛棄疾奏:"州縣害農之甚者六事,如輸納歲計有馀,又為折變高估趣納其一也。
往時有大吏為郡四年,多取鬥面米六十萬斛及錢百馀萬缗,别貯之倉庫,以欺朝廷曰'用此錢籴此米',還盜其錢而去。
願明诏内外台察劾無赦。
"從之。
嘉定三年,江淮制置使黃度奏:"福州長溪縣去州七八百裡,苗米不能至州送納,遂為攬戶高價售鈔,縣又縱吏為奸。
請照紹興府新昌縣例,明許折納,縣以錢上之州,州置場籴米。
"從之。
其後谏議大夫鄭昭先奏:"福州苛取十一縣輸納之赢,以補長溪折納之數,是僅免長溪一邑跋涉之勞,而使十一縣陰受侵漁之害。
蓋米可無籴,錢可無出,而自足支遣。
望嚴行約束,違者重坐之。
"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如稅絹出於蠶,苗米出於耕是也。
今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榖愈不可售,使民賤粜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
願明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寘於罰。
"從之。
慶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則增省額以敷於縣,縣則增州額以敷於民,反覆細折,何啻三倍!民困重斂,莫此為甚。
"诏戶部條約。
甯宗嘉定六年,監察禦史倪千裡言:"民間常賦,丈尺版籍,自有定數。
今催科故存畸欠,異日卻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納全尺,此畸稅漏催之弊。
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劃刷根括,秋毫盡矣,乃於既足之馀,複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
此文引乞覓之弊。
乞诏諸監司禁戢州縣,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
"從之。
△代輸 隆興二年,知贛州趙公稱收到寬剩錢十萬馀缗,請為民代輸今年夏稅。
乾道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節省剩錢五十馀貫,乞理納向後年分下戶稅賦。
淳熙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将郡計馀剩為民送納夏料役錢。
知隆興府張子顔為八縣人戶代輸二稅舊欠。
知江陰軍林元奮将公使庫趱到錢補足人戶所欠上供本色夏稅。
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歲為台、信等州代納上供銀二萬四千兩,系常賦外白科,苦民特甚。
蓋科取一害,先期預借一害,不給鈔或勒重納又一害。
臣已措畫為民代輸淳熙九年一年上供銀數齊足,乞從今禁預借,及不即給鈔者官吏并坐之,許民越訴。
" 十二年,知隆興府程叔達乞蠲淳熙十年未納苗稅,其未納苗稅及上管分隸之數自行管認。
趙汝愚知太平州、鄭僑知建甯府、韓同卿知泰州、曾{鹵木}知婺州、宇文紹彭知太平州任内,俱撙節浮費,将州用錢為下等人戶代輸,并補還各郡積欠稅賦、折帛等錢。
谏議大夫鄭昭先言,諸路縣道抑令戶長代輸逃絕之戶,往往破家。
诏申嚴禁戢。
◎畸零 淳熙六年,臨安府守臣吳淵言:"準乾道令:人戶納二稅,每貫收朱墨錢二十文足,不成貫者收十五文,不成百者免收。
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取十五文足,顯有不均。
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增二文,至七百文省,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不沖改條令。
"上曰:"畸零稅賦納錢不及一貫者,皆貧民下戶,所當矜恤。
"乃從之。
著作郎黃艾輪對,又言之,且雲:"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衆,商量一經界,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谕輔臣令先行於漳州。
明年春,诏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南方地暖,農務既興,非其時也。
熹猶冀嗣歲可行,益加講究,每謂:"經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勞,而革數百年之弊,向後亦須五十年未壞,合令四縣作四樓以貯簿籍,州作一樓以貯四縣圖帳。
"條畫既備,遍榜郡境,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隐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至有進狀言不便者,前诏遂格。
閱兩月,熹請祠去,尋命持湖南使者節,猶以經界不行自劾,議者惜之。
◎預借 乾道三年,知常州錢建入對,奏:"縣令佐、稅役、鄉胥,陪貼錢物,至借貸稅戶,暗銷官物,洎監司、州郡催督,又貼大胥以緩之,所以版曹财賦每每不足,其患起於細微,而所侵蠹甚大。
"上然之。
淳熙十六年,兩浙轉運使耿秉奏,宜興縣預借今年、明年折帛錢共三萬一千二百馀貫,望與除豁。
诏令封椿庫照數支還會子,付本縣理還,今後再有預借,并知、通坐之。
又诏令南庫支還戶部所借江山縣折帛錢,其諸縣預借,并令各州措置補還,庶絕其弊。
嘉定五年,臣僚言:"預借非法也,頑民、豪戶易預借之名,而以寄庫為說。
當催夏絹,則曰有錢在官;及督秋苗,則曰未曾倒折。
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
今預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嚴切禁止。
預借之弊除,而輸借之名正。
"從之。
臣僚言:"四川州縣二稅積欠,其弊在吏。
去去年預借今年秋科,今年預借明年夏科,有給鈔而不銷簿者,有盜印鈔而匿财者,有私立領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攬取而不歸公上者。
一遇赦恩,吏之罪釋然,而民之憂如故。
乞下諸路遵守條約,毋得預借。
"诏制、總兩司覺察。
四川宣撫虞允文言:"州縣預借人戶稅賦,合於總領所椿管,添造錢引三百萬貫,委制、總及漕臣考覈實數補填。
自今後預借,官以違制論,吏以盜論。
"從之。
◎支移折變 隆興三年,太府少卿魯訔奏:"乞下戶部将折帛以匹計者為錢有幾,以尺計者為錢有幾,自來全折錢處依舊外,馀丁鹽、綿、絹及下戶不成匹兩者盡折錢。
蓋零細者利於納錢,端匹者利於納絹,出産去處便於本色,不出産去處便於折錢。
若以見價紐折,其直必輕,則折帛之弊可革。
請下諸路運司條約州縣,劾其違者。
"诏可。
又诏今後折帛銀并依左藏庫價折納,不得辄有減降。
淳熙八年,诏申嚴許從民便之制,若願納本色,州縣勒令折錢,或願納價錢,攬戶過數乞取,許詣轉運司訴。
嘉泰三年,知紹興府辛棄疾奏:"州縣害農之甚者六事,如輸納歲計有馀,又為折變高估趣納其一也。
往時有大吏為郡四年,多取鬥面米六十萬斛及錢百馀萬缗,别貯之倉庫,以欺朝廷曰'用此錢籴此米',還盜其錢而去。
願明诏内外台察劾無赦。
"從之。
嘉定三年,江淮制置使黃度奏:"福州長溪縣去州七八百裡,苗米不能至州送納,遂為攬戶高價售鈔,縣又縱吏為奸。
請照紹興府新昌縣例,明許折納,縣以錢上之州,州置場籴米。
"從之。
其後谏議大夫鄭昭先奏:"福州苛取十一縣輸納之赢,以補長溪折納之數,是僅免長溪一邑跋涉之勞,而使十一縣陰受侵漁之害。
蓋米可無籴,錢可無出,而自足支遣。
望嚴行約束,違者重坐之。
"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如稅絹出於蠶,苗米出於耕是也。
今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榖愈不可售,使民賤粜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
願明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寘於罰。
"從之。
慶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則增省額以敷於縣,縣則增州額以敷於民,反覆細折,何啻三倍!民困重斂,莫此為甚。
"诏戶部條約。
甯宗嘉定六年,監察禦史倪千裡言:"民間常賦,丈尺版籍,自有定數。
今催科故存畸欠,異日卻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納全尺,此畸稅漏催之弊。
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劃刷根括,秋毫盡矣,乃於既足之馀,複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
此文引乞覓之弊。
乞诏諸監司禁戢州縣,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
"從之。
△代輸 隆興二年,知贛州趙公稱收到寬剩錢十萬馀缗,請為民代輸今年夏稅。
乾道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節省剩錢五十馀貫,乞理納向後年分下戶稅賦。
淳熙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将郡計馀剩為民送納夏料役錢。
知隆興府張子顔為八縣人戶代輸二稅舊欠。
知江陰軍林元奮将公使庫趱到錢補足人戶所欠上供本色夏稅。
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歲為台、信等州代納上供銀二萬四千兩,系常賦外白科,苦民特甚。
蓋科取一害,先期預借一害,不給鈔或勒重納又一害。
臣已措畫為民代輸淳熙九年一年上供銀數齊足,乞從今禁預借,及不即給鈔者官吏并坐之,許民越訴。
" 十二年,知隆興府程叔達乞蠲淳熙十年未納苗稅,其未納苗稅及上管分隸之數自行管認。
趙汝愚知太平州、鄭僑知建甯府、韓同卿知泰州、曾{鹵木}知婺州、宇文紹彭知太平州任内,俱撙節浮費,将州用錢為下等人戶代輸,并補還各郡積欠稅賦、折帛等錢。
谏議大夫鄭昭先言,諸路縣道抑令戶長代輸逃絕之戶,往往破家。
诏申嚴禁戢。
◎畸零 淳熙六年,臨安府守臣吳淵言:"準乾道令:人戶納二稅,每貫收朱墨錢二十文足,不成貫者收十五文,不成百者免收。
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取十五文足,顯有不均。
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增二文,至七百文省,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不沖改條令。
"上曰:"畸零稅賦納錢不及一貫者,皆貧民下戶,所當矜恤。
"乃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