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田賦考五

關燈
路州縣皆次第有成。

    二十一年,前權發遣臨江軍王伯淮代還,言:"本州倚郭清江縣修德鄉有稅錢四十馀貫、苗米四百馀石,人煙、田産并在筠州高安縣祈豐鄉。

    上項苗稅,在經界法謂之'窵佃',在鄉村謂之'包套'。

    經界既定,兩縣随産認稅,於是清江有稅無田,高安有田無稅,清江不免以無田之稅增均於元額之田,高安即以無稅之田減均於元額之稅,是高安得偏輕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

    謹按:國朝淳化癸巳歲,诏建臨江軍,取筠之潇灘鎮為清江縣,割高安之建安、修德兩鄉隸之。

    新豐與修德接壤,故有交鄉窵佃之弊,乞究實改正。

    "诏委轉運盧奎措置。

     ◎受納稅限 建炎四年,右谏議大夫黎确言:"近歲貪吏至與專庫分利,凡民戶自詣輸納夏稅,和買缣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則委之攬納之家而去。

    民有倍稱之出,官受濫惡之物。

    "诏物帛非纰疏濫惡,官吏過有抑退者,許越訴。

     紹興三年,诏:"江、浙諸州縣帛及折帛錢,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

    不足者,守、貳竄黜。

    "用戶部請也。

     四年,右司谏劉大中言:"契勘租稅條限,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納畢,災傷放免不盡者限一月。

    祖宗以來,未之有改。

    今戶部令七月終以前數足,迫促太甚。

    納畢者,人戶送納到官之期也;起發數足者,諸州團并起發到行在之期也。

    且以道裡遠近酌中言之,吉州陸路到臨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

    若依此,則須五六月納足,豈不大段迫促?今戶部不過以大禮賞格未足,上動朝廷,不知本部平時所管何事!平時蠹耗,未嘗講究;平時失陷,未嘗稽考;乃臨時畫旨促限,變亂祖宗舊制,全不恤民。

    夫祀所以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為民害,有傷和氣,有累聖德。

    "诏展限一月。

     二十五年,戶部看詳,令文思院造一石斛鬥,用火印下諸轉運司依式制造,付州縣行用輸納,庶免吏胥輕重其手,重為民病。

     紹興十年,臣僚言:"賦稅之輸,止憑鈔旁為信,榖以升,帛以尺,錢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鈔受納,親用團印:曰'戶鈔',則付人戶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籍;曰'監鈔',則納官掌之;曰'住鈔',則倉庫藏之,所以防僞冒、備毀失也。

    今所在監、住二鈔廢不複用,而縣司亦不即據鈔銷簿,方且藏匿以要賂。

    望申嚴法令,戒監司、郡守檢察受納官司,凡戶、縣、監、住四鈔皆存留,以備互照。

    "從之。

     三十二年,诏:"諸縣人戶已納稅租鈔(和、預買紬絹之類同),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并科罪。

    人戶赍出戶鈔,不為照使,抑令重納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

    著為令。

    " 紹興二十六年,戶部言:"今年人戶畸零租稅,欲令依法折納價錢,如願與别戶合鈔送納本色者聽。

    "初,秦桧畫旨,不得合零就整。

    至是,锺世明權侍郎,恐奉行抵捂擾民,乃奏行之。

     ◎預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軍轉運劉濛議,於民間預借秋科苗米。

    壬子,禦史沈與求奏罷之。

     紹興五年,诏預借民戶和買紬絹二分,止輸見缗,毋得抑納金銀。

    每千除頭子錢外,縻費毋過十文。

     十九年,诏禁止鎮江府預借苗米。

     ◎支移折變 紹興二年,左司谏吳表臣言:"諸州折變有至數倍者,請今後并以中價細估。

    "诏違法漕、憲各罰銅十斤。

     三年,诏婺州額上供羅并權折價錢,以州人言每歲輸納兩數太重故也。

    令二廣人戶稅租合支移者,量地裡遠近遞趱,無得過三百裡。

     四年,起四川布估錢。

    初,成都崇慶府、彭漢鄧州、永康軍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複予錢。

    至是,宣撫司又令民間每匹輸估錢三引,歲七十萬匹,估錢二百馀萬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馀萬引)。

     六年,右谏議大夫趙霈言:"嶽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畝收稅,惟種一石作七畝科敷,而反覆紐折,有至數十倍者。

    "诏本路憲臣體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諸路州縣人戶合納田稅免收頭子、市利、船腳等錢。

    " 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錢以十分為率,紬折二分,絹折三分,綿折五分,所以寬民力也。

    今州縣乃盡令折錢,卻抵價收買,以取出剩。

    民戶積欠許逐年随稅帶納,今州縣乃一并督輸。

    乞诏有司禁約。

    " 十八年,知蕲州呂延年代還,言:"五季時,江南李氏暴斂害民,江西一路稅苗數外倍借三分,以應軍須。

    本朝官司名為'沿納',蓋謂事非創立,特循沿李氏舊法也。

    積歲既久,又以此項錢米支移折變,裡巷之民,怨聲猶在。

    乞量與裁定,仍将沿納錢米免支移折變。

    " 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鬥折納八百有畸,倍於廣右;近饒州樂平縣亦科四百五十,恐别郡承風,有虧仁政。

    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納初定實價,耗費共不得過百錢,非緊急無得折科。

    "從之。

     孝宗淳熙三年,劉邦翰、林樞奏:"湖北州縣請佃官田,未歸業人戶見耕田,期以一年自陳,分三限起稅;不實,許人告。

    " 臣僚言:"湖北人戶廣占官田,量輸官賦,似為過優,此議者所以開陳告之門,而欲從實起稅也。

    不思朝廷往日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仍舊,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複履畝而稅,孰肯遠從力耕,以供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沣地接湖南,墾田猶多,自荊南、安、複、嶽、鄂、漢、沔,汙萊彌望猶昔,戶口稀少,且非土著,皆江南狹鄉百姓,老耄攜幼遠來請佃,所籍田畝寬而稅賦輕也。

    若立限陳首,誘人告讦,恐於公家無一毫之補,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

    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

    使田疇盡辟,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年歲,平籴以實邊,則漕運所省亦博。

    望依紹興十六年诏旨,以十分為率,每年增額一分,或不願開耕,即許退佃。

    期限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