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七 宗廟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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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不可以私欲幹國之典,況子為天子而以庶人之禮祭其父,違禮甚矣。

    衛成公欲祀相,甯武子猶非之,而況降祀祖考於私室,使庶婦屍之乎。

    ” 梁武帝制:春祠,夏礿,秋嘗,冬烝并臘,一歲凡五,謂之時祭。

     都令史王景之,列自江左以來,郊廟祭祀,帝已入齊,百姓尚哭,以為乖禮。

    何佟之等奏:“按《禮》,國門在臯門外,今之籬門是也。

    今古殊制,若禁兇服不得入籬門為太遠,宜以六門為斷。

    ”诏曰:“六門之内,士庶甚多,四時烝嘗,俱斷其哭。

    若有死者,棺器須來,既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也。

    緻齋日,宜去廟二百步斷哭。

    ” 四年,何佟之議:“按《禮》,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镬,祭日之晨,君親牽牲麗碑。

    後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猶必親奉,故有夕牲之禮。

    頃代人君,不複躬牽,相承丹陽尹牽牲,於古無取。

    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視镬,祭日之晨,使太尉牽牲出入也。

    《少牢饋食》殺牲於廟門外,今《儀注》詣廚烹牲,謂宜依舊。

    ”帝可其奏。

    佟之又曰:“鄭元雲:‘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祼屍之事,乃迎牲。

    ’今《儀注》乃至薦熟畢,太祝方執珪瓒祼地,違謬若斯。

    又近代人君不複躬行祼禮,太尉既攝位,實宜親執其事,而越使卑賤太祝,甚乖舊典。

    愚謂祭日之晨,宜使太尉先行祼獻,乃後迎牲。

    ”帝曰:“祼屍本使神有所附,今既無屍,祼将安設?”佟之曰:“如馬、鄭之意,祼雖獻屍,而義在求神。

    今雖無屍,求神之義,恐不可阙。

    ”帝曰:“此本因屍以祀神,今若無屍,則宜立廣求之所。

    ”祼義乃定。

    佟之曰:“《祭統》雲:‘獻之屬,莫重於祼’。

    今既存屍卒食之獻,則祼鬯之求,實不可阙。

    又送神更祼,經記無文,宜依禮革。

    ”奏未報,而佟之卒。

    後明山賓複申其理。

    帝曰:“佟之既不複存,宜從其議也。

    ”自是始使太尉代太祝行祼而又牽牲。

    太常任昉又以未明九刻呈牲,加又太尉祼酒,三刻施馔,間中五刻,行儀不辦。

    近者臨祭從事,實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辦。

    明山賓議,謂“九刻已疑太早,況二更非複祭旦”。

    帝曰:“夜半子時,即是晨始。

    宜取三更省牲,馀依《議注》。

    ”又有司以為三牲或離杙,依制埋瘗,豬羊死則不埋,請議其制。

    司馬褧等議,以為牲死則埋,必在滌矣。

    謂三牲在滌死,悉宜埋,帝從之。

     五年,明山賓議:“樽彜之制,《祭圖》唯有三樽:一曰象樽,周樽也;二曰山罍,夏樽也;三曰著樽,殷樽也。

    徒有彜名,竟無其器。

    直酌象樽之酒,以為珪瓒之實。

    竊彜祼重於獻,不容共樽,宜循彜器,以備大典。

    按《禮器》有六彜,春祠夏礿,祼用雞彜、鳥彜。

    王以珪瓒初祼,後以璋瓒亞祼,故春夏兩祭,俱用二彜。

    今古禮殊,無複亞祼,止循其二,春夏雞彜,秋冬斚彜,庶禮物備也。

    ”帝曰:“雞是金禽,亦主巽位。

    但金火相伏,用之通夏,於義為疑。

    ”山賓曰:“臣愚管,不奉明诏,則終年乖舛。

    按鳥彜是南方之物,則主火位,木生於火,宜以鳥彜春夏兼用。

    ”帝從之。

     七年,舍人周舍以為“《禮》‘玉辂以祀,金辂以賓’,則祭日應乘玉辂。

    ”诏下其議。

    左丞孔休源議:玉辂既有明文,而《儀注》金辂當由宋、齊乖謬,宜依舍議。

    帝從之。

     天監十六年,诏曰:“夫神無常飨,飨於克誠,所以西鄰礿祭,實受其福。

    宗廟祭祀,猶有牲牢,無益至誠,有累冥道。

    自今四時烝嘗外,可量代。

    ”八座議:“以大脯代一元大武。

    ”八座又奏:“既停宰殺,無複省牲之事,請立省馔儀。

    其衆官陪列,并同省牲。

    ”帝從之。

    十月诏曰:“今雖無複牲腥,猶有脯脩之類,即之幽明,義為未盡,可更詳定,悉薦時蔬。

    ”左丞司馬筠等參議:“大餅代大脯,馀悉用蔬菜。

    ”帝從之。

    又舍人朱異議:“二廟祀,相承止有一鉶羹。

    蓋祭祀之禮應有兩羹,相承止於一鉶,即禮為乖。

    請加熬油莼羹一鉶。

    ”帝從之。

    於是起至敬殿、景陽台,立七廟座。

    月中再設淨馔。

    自是訖於台城破,諸廟遂不血食。

     陳制:一歲五祠,謂春、夏、秋、冬、臘也。

    每祭共以太牢,始祖以三牲首,馀唯骨體而已。

     後魏孝文皇帝太和六年十一月,将親祀七廟,有司依禮具儀。

    於是群官議曰:“昔有虞親虔,祖考來格,殷宗躬谒,介福攸降。

    大魏七廟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谒。

    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執祀,稽合古義,禮之常典。

    臣等謹按舊章,并采漢、魏故事,撰祭服冠履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别集為親拜之儀。

    ”制可。

    於是帝乃親祭。

    其後,四時常祀皆親之。

    十六年诏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

    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烝嘗之禮,頗違舊義。

    今将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特禴於太廟。

    但朝典初改,衆務殷湊,無遑齊絜,遂及於今。

    又接神飨祖,必須擇日。

    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可敕太常令克日以聞。

    ”又诏罷寒食飨。

     緻堂胡氏曰:“四時之祀,天子用孟月,禮之正也。

    若寒食,其始既不出於先王,其節或跨乎仲季,非天子之所宜行也。

    苟以為祖宗常行,有其舉之,莫敢廢也,盍亦擇禮之中否而行之欤!寒食之祀,始於晉人思介之推之焚死,為之不火食。

    然則有天下國家者,以是日祀其祖考,可謂不經之禮。

    雖祖考行之而未暇革,今而革之,去非以從是,何不可之有?魏孝文斷然行之,不膠者,卓矣。

    ” 北齊制:春祠、夏禴、秋嘗、冬烝,皆以孟月,凡四祭。

    每祭,室一太牢。

    武成帝始以皇後亞獻。

    河清中,定令四時祭廟及元日廟庭,并設庭燎二所。

     後周之制:其四時祭各於其廟,亦以皇後亞獻,其義與北齊同。

    所異者,皇後亞獻訖,後又薦加豆之笾,其實菱、芡、芹菹、兔醢,冢宰終獻訖,皇後親徹豆,降還版位,然後太祝徹焉。

     隋四時之祭,各以太牢。

    四時薦新於太廟,有司行事,而不出神主。

    祔祫之禮,并準時享。

     唐四時各以孟月享太廟,室各用一太牢。

    若品物時新堪進禦者,有司先送太常,令尚食相知,簡擇務令潔淨,仍以滋味與新物相宜者配之。

    太常卿及少卿一人奉薦太廟(卿及少卿有故,即差五品以上攝)。

    有司行事,不出神主。

    仲春薦冰,亦如之。

     元宗開元十五年敕:“享宗廟,差左右丞相、尚書、嗣王、郡王攝三公行事,若人數不足,通取諸司三品已上長官。

    自馀祭享,差諸司長官及五品以下清官。

    ”二十三年令:“今後有大祭,宜差丞相、特進、少保、少傅、尚書、賓客、禦史大夫攝行。

    ”二十五年敕:“太廟每至五飨之日,應攝三公,令中書門下及丞相、師傅、尚書、禦史、大夫、嗣王、郡王中揀擇德望高者通攝,馀司不在差限。

    ”二十七年制:“宗廟緻敬,必先於如在,神人所依,無取於非族。

    其應太廟五享,宜於宗子及嗣、郡王中揀擇有德望者,令攝三公行事。

    其異姓官,吏不須差攝。

    ”二十三年,正月敕文:“宗廟緻享,務在豐潔,禮經沿革,必本人情,笾、豆之薦,或未能備,宜令禮官、學士詳議具奏。

    ”太常卿韋縚奏:“宗廟之奠,每座笾、豆各加十二。

    又酒爵,制度全小,僅無一合,執持甚難,請稍令廣大,付尚書省集衆官詳議。

    ”兵部侍郎張均等議曰:“按舊制,一升曰爵,五升曰散。

    《禮器》稱‘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此明貴小賤大,示之節儉,豈可舍先王之遺法,徇一時之所尚,廢棄禮經,以從流俗,裂冠毀冕,将安用之?”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祭禮之興,肇於太古,人所飲食,必先嚴獻。

    未有火化,茹毛飲血,則有毛血之薦;未有麴糵,汚樽抔飲,則有元酒之奠。

    施及後王禮物漸備,作為酒醴,伏其犧牲,以緻馨香,以極豐潔。

    故有三牲八簋之盛,五齊九獻之殷。

    然以神道至元,可存而不能測也。

    祭禮至敬,可備而不可廢也。

    是以毛血腥焰,元樽犧象,靡不畢登於明薦矣。

    然而薦貴於新,味不尚亵,雖則備物,猶存節制。

    故《禮》雲‘天之所生,地之所長’。

    苟可薦者,莫不鹹在,備物之情也。

    又曰:‘三牲之俎,八簋之實,美物備矣。

    昆蟲之異,草木之實,陰陽之物備矣’。

    此節制之文也。

    鉶、俎、笾、豆,簠、簋、樽、罍之實,皆周人之時馔也,其用通於宴享賓客。

    而周公制禮,鹹與毛血元酒同薦於先。

    晉中郎盧谌,近古知禮者也,著《家祭禮》,皆晉時供食,不複純用舊文。

    然則當時飲食,不可阙於祀祭明矣,是變禮文而通其情也。

    我國家由禮立訓,因時制範,考圖史於前典,稽周、漢之舊儀。

    清廟時享,禮馔畢陳,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

    園寝上食,時膳具設,遵漢法也,而珍味極焉。

    職貢來祭,緻遠物也;有新必薦,順時令也。

    苑囿之内,躬稼所收,蒐狩之時,親發所中,莫不割鮮擇美,薦而後食,盡誠敬也。

    若此至矣,複何加焉。

    但當敕祭,祭如神在,無或簡怠,增勖虔誠。

    其進貣珍羞,或時物鮮美,考諸祠典,無所漏略,皆詳擇名目,編諸甲令,因宜而薦,以類相從,則新鮮肥濃,盡在是矣,不必加於笾豆之數也。

    至於祭器,随物所宜。

    故太羹,古食也,盛於〈登瓦〉。

    〈登瓦〉,古器也。

    和羹,時馔也。

    盛於鉶。

    鉶,時器也。

    亦有古馔而盛於時器,故毛血盛於盤,元酒盛於樽,未有薦時馔而追用古器者。

    古質而今文,便於事也。

    雖加笾、豆十二,未足以盡天下美物,而措諸清廟,有兼倍之名,近於侈矣。

    又據《漢書 藝文志》,墨家之流,出於清廟,是以貴儉,由此觀之,清廟之不尚於奢,舊矣。

    太常所請,恐未可行。

    又稱酒爵全小,須加廣大。

    竊據禮文,有以小為貴者,獻以爵,貴其小也。

    小不及制,敬而非禮,是有司之失其傳也。

    固可随失釐正,無待議而後革。

    未知今制,何所依準?請兼詳古式,據文而行。

    ”止曰:“享祀粢盛,實思豐潔,不應法制者,亦不可用。

    ”於是更令太常加品味。

    韋縚又請:“每室加笾、豆各六,每四時異品,以當時新果及珍羞同薦。

    ”制可之。

    又酌獻酒爵,上令用藥汁一升,合於古義,而多少適中,自是常依行焉。

    二十四年敕:“宗廟祭享,笾豆宜加獐、鹿、鹑、兔、野雞等料,夏秋供臘,春冬供鮮。

    仍令所司祭前十日,具數申省,準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