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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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相去無幾也。
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臣雖至愚,深為朝廷惜之。
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斛後更不給散,所有已請過者,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稅送納。
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己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戶并與放免,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譏議。
兼近日谪降呂惠卿告詞雲'首建青苗,次行助役',若不盡去其法,必緻奸臣有詞,流傳四方,所損不細。
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
"初,同知樞密院範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複青苗錢,四月二十六日指揮,盡純仁意。
時司馬光方以疾在告,不與也,已而台谏共言其非,不報。
光尋具劄子,乞約束抑配,蘇轼又繳奏,乞盡罷之。
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於簾前曰:"近者,不知是何奸邪勸陛下複行此事。
"純仁失色卻立,不敢言。
青苗錢遂罷不複散。
按:元祐初,溫公入相,諸賢并進用,革新法之病民者如救眉燃,青苗、助役其尤也。
然既曰罷青苗錢,複行常平倉法矣,未幾而複有再給散出息之令,而其建請乃出於範忠宣。
雖曰溫公在告,不預知,然公其時有奏,乞禁抑配,奏中且明及四月二十六日敕令給錢斛之說,則非全不預知也。
後以台谏交章論列,舍人不肯書黃,遂大悟而不複再行耳。
至於役法,則諸賢之是熙甯而主雇募者居其半,故差、雇二者之法,雜然并行;免役六色之錢,仍複徵取。
然則諸賢雖号為革新法,而青苗、助役之是非可否,胸中蓋未嘗有一定之見,宜熙、豐之黨後來得以為辭也。
然熙甯之行青苗也,既有二分之息,提舉司複以多散為功,遂立各郡定額而有抑配之弊。
其行助役也,既取一分之寬剩,而複徵頭子錢,民間輸錢日多,而雇人給直日損,遂至寬剩積壓。
此皆其極弊處。
至紹聖,國論一變,群奸唾掌而起,於紹述故事宜不遺馀力。
然考其施行之條畫,則青苗取息止於一分,且不立定額抑配;人戶助役錢寬剩亦不得過一分,而蠲減先於下五等人戶,則聚斂之意反不如熙甯之甚矣。
觀元祐之再行青苗,複徵六色役錢,則知興利之途,雖君子不能盡窒之。
觀紹聖之青苗取息,役錢寬剩皆止於一分,則知言利之名,雖小人亦欲少避之。
要之,以常平之儲貴發賤斂,以赈兇饑,廣畜儲,其出入以粟而不以金,且不取息,亦可以懲常平積滞不散,侵移他用之弊,則青苗未嘗不可行(晦卷之說如此)。
以坊場撲買之利及量徵六色助役之錢,以資雇役,所徵不及下戶,不取寬剩,亦可以免當役者費用破家之苦,則助役未嘗不可行(二蘇之說如此)。
介甫狠愎,不能熟議緩行,而當時諸賢又以決不可行之說激之,群憸因得以行其附會謀進之計,推波助瀾,無所不至,故其征利毒民,反出後來章、蔡諸人之上矣。
紹聖紹述之事,章惇為之宗主,然惇元祐時嘗言:"保甲、保馬一日不罷則有一日害。
如役法,熙甯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
今複以差代雇,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将益甚矣。
"其說不惟切中元祐之病,亦且深知熙、豐之非。
然則後來之所以攘臂稱首者,正張商英所謂熱荒要做官,而民間之利病,法度之是非,未嘗不了然胸中也,其奸人之雄欤! 紹聖二年,戶部尚書蔡京乞下有司檢會熙甯、元豐青苗條約,參酌增損,立為定制。
淮南轉運副使莊公嶽言:"自元祐罷提舉官,錢榖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
欲乞追還向所侵借,令當職官依限給散,以濟乏阙,随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财之弊。
"右承議郎董遵言:"青苗之制,乞歲收一分之息,給散本錢,不限多寡,各從人願,仍勿推賞。
其出息至寡,則可以抑兼并之家;賞既不行,則可以絕邀功之吏。
"诏并送詳定重修敕令所。
徽宗政和八年禦筆:"常平斂散法利天下甚博,而比年以來,諸路欠阙,至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制法之意。
令常平司恪遵條令,斂散必時,違者以大不恭論。
" 宣和五年,诏:"州縣每歲支俵常平錢榖,多是形勢戶請求,及胥吏詐冒支請。
令天下州縣每歲散錢榖既畢,即揭示請人數目,逾月斂之,庶知為僞冒者得以陳訴。
" 高宗建炎二年,臣僚言:"常平和籴,州縣視為文具,以新易舊法也。
間有損失蠹腐而未嘗問,不許借貸法也。
間有悉充他用用實無所儲。
"诏委官遍行按視。
紹興九年,宗丞鄭鬲乞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籴,即诏行之。
上因谕宰執曰:"常平法不許他用,惟時赈饑。
取於民者還以子民也。
" 二十八年,趙令詪言:"州縣義倉米積欠陳腐,乞出粜,及水旱災荒,不拘檢放,及七分便許赈濟。
"沈該奏:"在法,義倉止許赈濟,若出粜恐失初意。
"乃令量粜三之一,樁收價錢,次年收籴撥還。
孝宗乾道八年,知台州唐仲友言:"鳏寡孤獨、老幼疾病之人,乞依乾道九年依例取撥常平義倉赈給。
"上命以常平米低價出粜,以義倉米赈濟。
甯宗慶元四年,臣僚言:"州縣受納苗米,於法,義倉米合於當日支撥,而因循於州用,不複撥還;人戶納苗稍及分數,例多折納價錢,其帶義倉錢并不許撥,此因納苗而失陷義倉也。
至如紹興府人戶就行在省倉送納湖田米,其合納義倉多不催理,此因湖田納米而失陷也。
如淮、浙鹽亭戶納鹽以折二稅,其合納義倉多是不曾拘催,此因納鹽而失陷也。
常平失於兌換,因緻陳損,此倉庾陳腐之弊也(常平米止許遞留一年,以新納秋苗換易支遣)。
常平專法,主管官替移,無拖欠失陷方與批書離任,今公然兌借,陽為自劾,更不補還,此州縣兌移之弊也。
常平和籴合專置倉廒,今州縣多因受納,以收到出剩撥歸常平倉,赢落價錢,此收籴官吏之弊也。
諸沒官産業并戶絕、僧、道田賣到錢數及亡僧衣缽法,當拘入常平,州縣侵漁,鮮曾撥正,此出賣官産之弊也。
若乃吏胥之祿,合於免役錢内支給,而所催役錢,在州則主管官應副人情,在縣佐以為公用。
已催之數既不以供支遣,又於方場錢内撥支,未嘗入以為出。
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請常平錢,乃詭名借請,或元非差出,而妄作緣故。
至於吏胥自有定額,今守倅視常平錢米為他司錢物,吏額日增,請給日廣,常平司委而不問。
若夫借請,在法二分克納,今或一例借欠,動至數百千,例不除克,此其弊不一也,倘不為之堤防懲革,則諸蓄日寡,荒政無備。
乞明诏諸路提舉常平官講求措置,亟去前弊,責令逐州每季以本州及屬縣收支常平義倉等錢米逐項細數,申常平司,不得泛言都數。
然後參照條法,逐一審訂,稍有失收、失支,勒令填納,或有情弊,必寘於法。
" 嘉定十一年五月,臣僚言:"頃歲議臣有請計義倉所入之數,除負郭縣就州輸納外,馀令逐縣置數,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抑亦省兇年轉般之勞。
曩時州倉随苗帶納,同輸一鈔,今正苗輸之州,義倉輸之縣,則輸為兩輸,鈔為二鈔矣。
曩時鼠雀之耗蠹,吏卒之需求,一切倚辦於正稅,而義倉不預焉,今付之於縣,既無正稅,獨有此色,耗蠹、需求又不能免矣。
於是議臣有請令人戶義倉仍舊随正稅,從便就州作一鈔輸納,而州縣複有侵移之弊。
臣聞紹興初,台臣嘗請通計一縣之數,截留下戶苗米,於本縣納,開禧初,議臣之請亦如之。
蓋截留下戶之稅米,以補一縣之義倉,其馀上戶則随正稅而輸之州;州得以補償其截留下戶之數,州不以為怨;縣得此米,别項儲之以備赈濟,使窮民不緻於艱食,則縣不以為撓。
一舉而三利得,此上策也。
惟是負郭之義倉則就州輸送,自如舊制,至於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之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
令丞替移,必批印紙,考其盈虧,以議殿最。
"從之。
○社倉 淳熙八年十一月,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間,建民艱食。
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請本鄉土居朝奉郎劉如愚共任赈濟,夏受粟於倉,冬則加二計息以償。
自後逐年斂散,或遇少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
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成倉廒,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見管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複收息,每石隻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十五裡間,雖遇兇年,人不阙食。
請以是行於司倉。
"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複挂牆壁,所以遠力無知者。
"遂編入《赈恤門》(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甲則本倉自擇一公平曉事者為社首。
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藏匿逃軍及作過無行止人,互相覺察。
及有稅錢衣食不阙者,并不得入甲。
仍問人戶願與不願入甲,開具一家大人若幹口、小兒若幹口,大人一石,小兒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甲頭加請一倍。
社首親自審訂虛實,取各人親手押字,類聚齊備,赍赴本倉。
再自審其無弊,然後逐一排定,甲頭寫上都簿,明載某人借若幹石,依正簿給,關與甲頭收執請榖。
仍分兩時支散,初當下田時。
次當耘耨時,秋禾成熟,還榖不得過八月三十日納足,榖有濕惡不實者罰之)。
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
然今所在州縣間有行之者,皆以熹之已行者為式,兇年饑歲,人多賴之。
然事久而弊,或主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無可給,或拘納息米而未嘗除免,甚者拘催無異正賦。
良法美意,胥此焉失,必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斯民庶乎其有養矣。
朱子《建安五夫社倉記》曰:"予惟成周之制,縣都各有委積,以待兇荒,而隋、唐所謂社倉者,亦近古之良法也。
今皆廢矣,獨常平、義倉尚有古法之遺意,然皆藏於州縣,所恩不過市井惰遊輩,至於深山長谷力穑遠輸之民,則雖饑餓緻死而不能及也。
又其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鐍,遞相傳授,或至累數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獲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
夫以國家愛民之深,其慮豈不及此?然而未有所改者,豈不以裡社不能皆可任之人,欲一聽其所為,則恐其計私以害公,欲謹其出入,同於官府,則鈎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有甚於前所雲者,是以難之而有弗暇耳。
又《金華社倉記》曰:"抑凡世俗所以病乎此者,不過以王氏之青苗為說耳。
以予觀於前賢之論,而以今日之事驗之,則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
但其給之也,以金而不以榖;其處之也,以縣而不以鄉;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斂亟疾之意而不以慘怛忠利之心。
是以王氏能行之於一邑,而不能行之於天下。
子程子嘗極論之,而卒不免悔其已甚而有激也。
" 高宗紹興間,於江、浙、湖南博籴(博籴極邊糧草,每歲自三司抛數下庫務,先封樁緊便鈔,然後召人入籴也。
所謂"緊便鈔"謂水路緊便處緊便鈔,謂上三山場榷務也),多者給官诰,少者給度牒。
於是或以鈔引數多不售,而吏緣為奸,人情大擾。
於是減損其價,勸誘富實積粟之家,不拘官戶、編戶。
至於鬥面加擡有禁,專鬥乞取有禁,凡朝廷降金銀錢帛和籴,而州縣阻節不即支還者有罰。
四川有對籴米,謂如稅戶甲家當輸百石,則又科籴百石,所輸倍於正稅,皆軍興後科配也。
紹興八年,侍禦史蕭振言:"經制司籴米,一例抛降數目與諸州,如此則諸州不免抛下諸縣,諸縣科與百姓,是百姓年例又添一番科率。
經制一司張官置吏,止為收籴一事,如何抛與諸州?乞别選官置場收籴。
"從之。
十五年,诏禁州縣減克價錢,橫斂腳費,如盤量出剩,監官計剩數科罪。
十八年,戶部奏免和籴,而命三總領置場籴之。
孝宗乾道三年,诏州縣隻以本錢坐倉收籴,毋得強配於民。
四年,籴本不給度牒、關引,隻降會子,品搭錢糧,每石價錢二貫五百文,又令人戶自行量概。
凡江西、湖南民間不便於關子,令兩路繳回。
淳熙四年,诏四川旱傷處免籴。
上谕執政曰:"聞總司籴米皆散在諸處,萬一軍興而屯駐處無米,臨時豈不誤事。
大抵赈粜未可歲循環,以備兇荒;樁積米須留於要害屯軍所在,庶幾軍民皆便。
"
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臣雖至愚,深為朝廷惜之。
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斛後更不給散,所有已請過者,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稅送納。
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己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戶并與放免,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譏議。
兼近日谪降呂惠卿告詞雲'首建青苗,次行助役',若不盡去其法,必緻奸臣有詞,流傳四方,所損不細。
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
"初,同知樞密院範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複青苗錢,四月二十六日指揮,盡純仁意。
時司馬光方以疾在告,不與也,已而台谏共言其非,不報。
光尋具劄子,乞約束抑配,蘇轼又繳奏,乞盡罷之。
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於簾前曰:"近者,不知是何奸邪勸陛下複行此事。
"純仁失色卻立,不敢言。
青苗錢遂罷不複散。
按:元祐初,溫公入相,諸賢并進用,革新法之病民者如救眉燃,青苗、助役其尤也。
然既曰罷青苗錢,複行常平倉法矣,未幾而複有再給散出息之令,而其建請乃出於範忠宣。
雖曰溫公在告,不預知,然公其時有奏,乞禁抑配,奏中且明及四月二十六日敕令給錢斛之說,則非全不預知也。
後以台谏交章論列,舍人不肯書黃,遂大悟而不複再行耳。
至於役法,則諸賢之是熙甯而主雇募者居其半,故差、雇二者之法,雜然并行;免役六色之錢,仍複徵取。
然則諸賢雖号為革新法,而青苗、助役之是非可否,胸中蓋未嘗有一定之見,宜熙、豐之黨後來得以為辭也。
然熙甯之行青苗也,既有二分之息,提舉司複以多散為功,遂立各郡定額而有抑配之弊。
其行助役也,既取一分之寬剩,而複徵頭子錢,民間輸錢日多,而雇人給直日損,遂至寬剩積壓。
此皆其極弊處。
至紹聖,國論一變,群奸唾掌而起,於紹述故事宜不遺馀力。
然考其施行之條畫,則青苗取息止於一分,且不立定額抑配;人戶助役錢寬剩亦不得過一分,而蠲減先於下五等人戶,則聚斂之意反不如熙甯之甚矣。
觀元祐之再行青苗,複徵六色役錢,則知興利之途,雖君子不能盡窒之。
觀紹聖之青苗取息,役錢寬剩皆止於一分,則知言利之名,雖小人亦欲少避之。
要之,以常平之儲貴發賤斂,以赈兇饑,廣畜儲,其出入以粟而不以金,且不取息,亦可以懲常平積滞不散,侵移他用之弊,則青苗未嘗不可行
以坊場撲買之利及量徵六色助役之錢,以資雇役,所徵不及下戶,不取寬剩,亦可以免當役者費用破家之苦,則助役未嘗不可行
介甫狠愎,不能熟議緩行,而當時諸賢又以決不可行之說激之,群憸因得以行其附會謀進之計,推波助瀾,無所不至,故其征利毒民,反出後來章、蔡諸人之上矣。
紹聖紹述之事,章惇為之宗主,然惇元祐時嘗言:"保甲、保馬一日不罷則有一日害。
如役法,熙甯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
今複以差代雇,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将益甚矣。
"其說不惟切中元祐之病,亦且深知熙、豐之非。
然則後來之所以攘臂稱首者,正張商英所謂熱荒要做官,而民間之利病,法度之是非,未嘗不了然胸中也,其奸人之雄欤! 紹聖二年,戶部尚書蔡京乞下有司檢會熙甯、元豐青苗條約,參酌增損,立為定制。
淮南轉運副使莊公嶽言:"自元祐罷提舉官,錢榖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
欲乞追還向所侵借,令當職官依限給散,以濟乏阙,随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财之弊。
"右承議郎董遵言:"青苗之制,乞歲收一分之息,給散本錢,不限多寡,各從人願,仍勿推賞。
其出息至寡,則可以抑兼并之家;賞既不行,則可以絕邀功之吏。
"诏并送詳定重修敕令所。
徽宗政和八年禦筆:"常平斂散法利天下甚博,而比年以來,諸路欠阙,至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制法之意。
令常平司恪遵條令,斂散必時,違者以大不恭論。
" 宣和五年,诏:"州縣每歲支俵常平錢榖,多是形勢戶請求,及胥吏詐冒支請。
令天下州縣每歲散錢榖既畢,即揭示請人數目,逾月斂之,庶知為僞冒者得以陳訴。
" 高宗建炎二年,臣僚言:"常平和籴,州縣視為文具,以新易舊法也。
間有損失蠹腐而未嘗問,不許借貸法也。
間有悉充他用用實無所儲。
"诏委官遍行按視。
紹興九年,宗丞鄭鬲乞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籴,即诏行之。
上因谕宰執曰:"常平法不許他用,惟時赈饑。
取於民者還以子民也。
" 二十八年,趙令詪言:"州縣義倉米積欠陳腐,乞出粜,及水旱災荒,不拘檢放,及七分便許赈濟。
"沈該奏:"在法,義倉止許赈濟,若出粜恐失初意。
"乃令量粜三之一,樁收價錢,次年收籴撥還。
孝宗乾道八年,知台州唐仲友言:"鳏寡孤獨、老幼疾病之人,乞依乾道九年依例取撥常平義倉赈給。
"上命以常平米低價出粜,以義倉米赈濟。
甯宗慶元四年,臣僚言:"州縣受納苗米,於法,義倉米合於當日支撥,而因循於州用,不複撥還;人戶納苗稍及分數,例多折納價錢,其帶義倉錢并不許撥,此因納苗而失陷義倉也。
至如紹興府人戶就行在省倉送納湖田米,其合納義倉多不催理,此因湖田納米而失陷也。
如淮、浙鹽亭戶納鹽以折二稅,其合納義倉多是不曾拘催,此因納鹽而失陷也。
常平失於兌換,因緻陳損,此倉庾陳腐之弊也
常平專法,主管官替移,無拖欠失陷方與批書離任,今公然兌借,陽為自劾,更不補還,此州縣兌移之弊也。
常平和籴合專置倉廒,今州縣多因受納,以收到出剩撥歸常平倉,赢落價錢,此收籴官吏之弊也。
諸沒官産業并戶絕、僧、道田賣到錢數及亡僧衣缽法,當拘入常平,州縣侵漁,鮮曾撥正,此出賣官産之弊也。
若乃吏胥之祿,合於免役錢内支給,而所催役錢,在州則主管官應副人情,在縣佐以為公用。
已催之數既不以供支遣,又於方場錢内撥支,未嘗入以為出。
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請常平錢,乃詭名借請,或元非差出,而妄作緣故。
至於吏胥自有定額,今守倅視常平錢米為他司錢物,吏額日增,請給日廣,常平司委而不問。
若夫借請,在法二分克納,今或一例借欠,動至數百千,例不除克,此其弊不一也,倘不為之堤防懲革,則諸蓄日寡,荒政無備。
乞明诏諸路提舉常平官講求措置,亟去前弊,責令逐州每季以本州及屬縣收支常平義倉等錢米逐項細數,申常平司,不得泛言都數。
然後參照條法,逐一審訂,稍有失收、失支,勒令填納,或有情弊,必寘於法。
" 嘉定十一年五月,臣僚言:"頃歲議臣有請計義倉所入之數,除負郭縣就州輸納外,馀令逐縣置數,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抑亦省兇年轉般之勞。
曩時州倉随苗帶納,同輸一鈔,今正苗輸之州,義倉輸之縣,則輸為兩輸,鈔為二鈔矣。
曩時鼠雀之耗蠹,吏卒之需求,一切倚辦於正稅,而義倉不預焉,今付之於縣,既無正稅,獨有此色,耗蠹、需求又不能免矣。
於是議臣有請令人戶義倉仍舊随正稅,從便就州作一鈔輸納,而州縣複有侵移之弊。
臣聞紹興初,台臣嘗請通計一縣之數,截留下戶苗米,於本縣納,開禧初,議臣之請亦如之。
蓋截留下戶之稅米,以補一縣之義倉,其馀上戶則随正稅而輸之州;州得以補償其截留下戶之數,州不以為怨;縣得此米,别項儲之以備赈濟,使窮民不緻於艱食,則縣不以為撓。
一舉而三利得,此上策也。
惟是負郭之義倉則就州輸送,自如舊制,至於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之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
令丞替移,必批印紙,考其盈虧,以議殿最。
"從之。
○社倉 淳熙八年十一月,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間,建民艱食。
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請本鄉土居朝奉郎劉如愚共任赈濟,夏受粟於倉,冬則加二計息以償。
自後逐年斂散,或遇少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
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成倉廒,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見管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複收息,每石隻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十五裡間,雖遇兇年,人不阙食。
請以是行於司倉。
"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複挂牆壁,所以遠力無知者。
"遂編入《赈恤門》
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藏匿逃軍及作過無行止人,互相覺察。
及有稅錢衣食不阙者,并不得入甲。
仍問人戶願與不願入甲,開具一家大人若幹口、小兒若幹口,大人一石,小兒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甲頭加請一倍。
社首親自審訂虛實,取各人親手押字,類聚齊備,赍赴本倉。
再自審其無弊,然後逐一排定,甲頭寫上都簿,明載某人借若幹石,依正簿給,關與甲頭收執請榖。
仍分兩時支散,初當下田時。
次當耘耨時,秋禾成熟,還榖不得過八月三十日納足,榖有濕惡不實者罰之)。
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
然今所在州縣間有行之者,皆以熹之已行者為式,兇年饑歲,人多賴之。
然事久而弊,或主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無可給,或拘納息米而未嘗除免,甚者拘催無異正賦。
良法美意,胥此焉失,必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斯民庶乎其有養矣。
朱子《建安五夫社倉記》曰:"予惟成周之制,縣都各有委積,以待兇荒,而隋、唐所謂社倉者,亦近古之良法也。
今皆廢矣,獨常平、義倉尚有古法之遺意,然皆藏於州縣,所恩不過市井惰遊輩,至於深山長谷力穑遠輸之民,則雖饑餓緻死而不能及也。
又其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鐍,遞相傳授,或至累數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獲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
夫以國家愛民之深,其慮豈不及此?然而未有所改者,豈不以裡社不能皆可任之人,欲一聽其所為,則恐其計私以害公,欲謹其出入,同於官府,則鈎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有甚於前所雲者,是以難之而有弗暇耳。
又《金華社倉記》曰:"抑凡世俗所以病乎此者,不過以王氏之青苗為說耳。
以予觀於前賢之論,而以今日之事驗之,則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
但其給之也,以金而不以榖;其處之也,以縣而不以鄉;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斂亟疾之意而不以慘怛忠利之心。
是以王氏能行之於一邑,而不能行之於天下。
子程子嘗極論之,而卒不免悔其已甚而有激也。
" 高宗紹興間,於江、浙、湖南博籴
所謂"緊便鈔"謂水路緊便處緊便鈔,謂上三山場榷務也),多者給官诰,少者給度牒。
於是或以鈔引數多不售,而吏緣為奸,人情大擾。
於是減損其價,勸誘富實積粟之家,不拘官戶、編戶。
至於鬥面加擡有禁,專鬥乞取有禁,凡朝廷降金銀錢帛和籴,而州縣阻節不即支還者有罰。
四川有對籴米,謂如稅戶甲家當輸百石,則又科籴百石,所輸倍於正稅,皆軍興後科配也。
紹興八年,侍禦史蕭振言:"經制司籴米,一例抛降數目與諸州,如此則諸州不免抛下諸縣,諸縣科與百姓,是百姓年例又添一番科率。
經制一司張官置吏,止為收籴一事,如何抛與諸州?乞别選官置場收籴。
"從之。
十五年,诏禁州縣減克價錢,橫斂腳費,如盤量出剩,監官計剩數科罪。
十八年,戶部奏免和籴,而命三總領置場籴之。
孝宗乾道三年,诏州縣隻以本錢坐倉收籴,毋得強配於民。
四年,籴本不給度牒、關引,隻降會子,品搭錢糧,每石價錢二貫五百文,又令人戶自行量概。
凡江西、湖南民間不便於關子,令兩路繳回。
淳熙四年,诏四川旱傷處免籴。
上谕執政曰:"聞總司籴米皆散在諸處,萬一軍興而屯駐處無米,臨時豈不誤事。
大抵赈粜未可歲循環,以備兇荒;樁積米須留於要害屯軍所在,庶幾軍民皆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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