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征榷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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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上供,此其大略也。
自熙甯悉罷買撲酬獎之法,官自召買,實封投狀,著價最高者得之,而舊章舉廢矣。
" 神宗元豐二年,導洛通汴司言:"綱船為商人附載,有留阻之弊。
今洛水入汴無湍駛,請置堆垛場於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
"從之。
三年,诏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
元豐二年,三司言:"人戶買撲官監,及非新酬衙前場務所增收錢,并合入三司帳。
而司農寺以謂官監、務外,皆是新法拘收錢,不當入三司。
乞留以助募役;兼歲入百萬缗,於市易務封椿,若失此錢,恐不能繼。
"争辯久之,乃從司農之請。
七年,府界、諸路坊場錢歲收六百九十八萬六千缗,榖、帛九十七萬六千六百石、疋有奇。
新法既鬻坊場、河渡,司農又并祠廟鬻之,募人承買,收取淨利。
官既得錢,聽民為賈區廟中,判應天府張方平言:"管下五十馀祠,百姓盡已承買。
阏伯主祀大火,火為國家盛德所承;微子開國於宋,亦本朝受命建号所因。
又有雙廟,乃唐張巡、許遠。
今既許承買,小人以利為事,必於其間營為招聚,紛雜冗亵。
歲收甚微,實損大體。
欲乞不賣此三廟,以稱國家嚴恭之意。
"上震怒,批出曰:"慢神辱國,無甚於斯!"於是天下祠廟皆得不鬻。
明年二月,中丞鄧潤甫言:"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寝皆合請射耕墾,而司農可之。
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已翦伐無遺。
乞下所屬依舊禁止。
"诏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侍禦史劉摯言:"坊場舊法,買戶相承,皆有定額,毋得增價。
新法乃使實封八狀,唯利價高,有舊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其後類多敗阙。
請罷實封之法,令諸路轉運、提舉司會新舊之數,酌取其中,立為永額,召人承買。
"其後,詳定役法所度之事,請下之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為額;增虧不常,以酌中為額。
或前次所負及五分,縣以聞州,州與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滿承買抵當之制,馀皆如舊法。
從之。
五年,戶部郎中高鎛言:"場務敗阙者請止損淨息,其省額如故。
"從之。
又诏:"無人承買者許自陳,損其錢數,明谕以召人,願增價者聽。
若不售,則更減之,減及八分而不售者,提刑司審核,權停閉。
" 徽宗自崇甯來,言利之言殆析秋毫。
其最甚,若沿汴州縣創增鎖栅,以牟稅利;官賣石炭,增賣二十馀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
名品瑣碎,則有四腳、鋪床、榨磨等錢,水磨錢、侵街房廊錢、廟圖錢、淘沙金錢,不得而盡記也。
大觀三年,臣僚言:"比歲諸郡求以坊場增給公帑,不啻二十馀萬缗,且慮朝廷封樁,浸為廚傳之費。
請考元豐舊制,詳議行之。
"诏令戶部以所用封樁及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按:坊場即墟市也,商稅、酒稅皆出焉。
今考其明言酒務者入《榷酤門》,明言貨稅者八《征商門》,而泛言坊場者,則以附雜征榷之後。
牙契 稅契始於東晉,曆代相承,史文簡略,不能盡考。
宋太祖開寶二年,始收民印契錢,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稅契限兩月。
止齋陳氏曰:"元降指揮,應典賣物會問鄰至,有不願,即書之於帳,聽即兩月批印,違者依漏稅法。
所以防奸僞,省獄訟,非私之也。
慶曆四年十一月,始有每貫收稅錢四十文省之條,至政和無所增。
宣和四年,發運使、經制兩浙江東路陳亨伯奏,乞淮、浙、江、湖、福建七路,每貫增收二十文,充經制移用通舊收錢不得過一百省。
紹興五年三月敕:"每貫勘得産人合同錢一十文,入總制名起發。
"乾道七年,戶部尚書曾懷奏:"人戶交易一十貫内正錢一貫,除六百九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有三百二十五文,欲存留一半,馀入總制錢帳,另項起發。
" 至是,牙契今為州縣利源矣。
神宗元豐時,令民有交易則官為之據,因收其息。
徽宗崇甯三年敕:"諸縣典賣牛畜契書,并稅租鈔旁等印賣田宅契書,并從官司印賣。
除紙筆墨工費外,量收息錢,助瞻學用,其收息不得過一倍。
" 大觀二年,以出賣鈔旁息錢事涉苛細,罷之。
政和中,應奉事起,乃複行。
宣和五年,诏:"諸路所收鈔旁定帖錢,除兩浙路隸應奉外,馀路并逐州委通判拘收,與發運司充籴本。
" 高宗建炎元年赦:"應今日以前典賣田宅、馬牛之類,違限印契合納倍稅者,限百日,許自陳蠲免。
" 二年,初複鈔旁定帖錢(靖康時嘗罷之),命諸路提刑司掌之,無得擅用。
紹興二年,右朝奉郎姚沇言:"諸路曾被兵火去失契書業人,許詣所屬陳理,本縣下鄰保證實,給戶帖。
"從之。
五年,诏諸路勘合錢每貫收十文足(即鈔旁定帖錢)。
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競産而執出白契者,毋得行用。
從兩浙運副吳革請也。
革言:"在法,田宅契書縣以厚契印造,遇人戶有典賣,納紙墨本錢買契書填。
緣縣典自掌印闆,往往多印私賣,緻有論訴。
今欲委逐州通判立千字文号印造,每月給付諸縣,遇民買契,當官給付。
" 冬十一月,诏:"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間自行開其所管地宅田畝間架之數而輸其直,仍立式行下。
"時諸路大軍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調度不繼,故有是诏。
既而中書言恐騷擾稽緩,乃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傷及四分以上,權住聽旨。
又用殿中侍禦史王缙言,诏州縣止以簿籍見在數目出給戶帖,務要簡便不擾,如容縱乞取,重寘於法,令刑獄使者察之。
時州縣追呼頗擾,乃命通判職官遍詣諸邑,面付人戶,其兩浙下戶展限二月。
内諸路簿籍不存者,計先納價錢,俟造簿畢日給帖。
二十六年,戶部言:"印契違日限者,罪之而沒其産,太重難行,徒長告讦。
欲并依紹興法舊限六十日投稅,再限六十日赍錢請契。
"從之。
二十七年,诏:"人戶買賣耕牛,并免投納契稅。
" 孝宗乾道七年,戶部言:"每交易一十貫,納正稅錢一貫,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馀一半入總制錢帳,如敢隐漏,依上供錢法。
人戶違限不納,或於契内減落價貫,規免稅錢,許牙人并出産戶陳首,将物業半給賞,半沒官。
每正稅錢一百文帶納頭子錢二十一文二分,州縣過數拘收、公人邀阻作弊,并重置典憲。
"從之。
臣僚言:"乞诏有司,應民間交易并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
凡進産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自陳,令本縣取索兩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夏稅簿、秋苗簿、物力簿)令主簿點對批鑿。
如不先經過割,不許投稅。
"诏:"赦令所參照見行指揮,修立成法。
" 八年,诏:"今後遇赦,删去稅契違限許免倍自首一節。
監司、州郡無得自擅免倍稅契,違者坐之。
" 言者謂今之置産者,未嘗以稅契為意,蓋起於赦恩許其免納而自首,況監司、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稅契,所收錢不複分隸窠名,一切以資妄用,故有此令。
淳熙六年,敕令所進呈《重修淳熙法》,上親筆圈記人戶内驢、駝、馬、船契書收稅,谕輔臣曰:"凡有此條,并令删去,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 七年,臣僚言:"民間典賣田産,必使之請官契,輸稅錢,其意不徒利也,慮高赀之家兼并日增,下戶日益朘削,是亦抑之之微意。
今州縣以人戶物力科配,空給印紙,名為預借契錢,殊失法意。
"诏禁止之。
甯宗嘉定十三年,臣僚言:"州縣交易,印契所以省詞訟,清稅賦,而投報輸直,亦有助於财計。
今但立草契,請印紙粘接其後,不經官投報者,不知其幾也。
印契具文,過割可廢,間有交易已畢,遷徙他郡,二稅茫無所歸,州縣徒費追擾,至於改換等色、減退畝步者,不知其幾也。
乞申嚴成法。
"從之。
經、總制錢 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廢於靖康,建炎複之。
紹興初,孟庾提領措置财用,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
蓋南渡以來,養兵耗财為夥,不敢一旦暴斂於民,而展轉取積於細微之間,以助軍費,初非強民而加賦也。
建炎二年冬,上在維揚,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於是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收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衆,求之於所欲而非強其所不欲。
如增收印契錢出於兼并之家,無傷於下戶;增收賣酒錢合於人情,而無害於民;官吏俸給除頭子錢百分取一。
靖康初相繼遽罷。
欲望博延群議,更加讨論。
乃亨伯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河北路,昨來河北、京東西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缗,所補不細,今若行於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歲入無慮數百萬計。
況邊事未甯,苟不知出此,緩急必緻暴斂,與其暴斂於倉卒,曷若取積於細微。
"於是除不便於民
自熙甯悉罷買撲酬獎之法,官自召買,實封投狀,著價最高者得之,而舊章舉廢矣。
" 神宗元豐二年,導洛通汴司言:"綱船為商人附載,有留阻之弊。
今洛水入汴無湍駛,請置堆垛場於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
"從之。
三年,诏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
元豐二年,三司言:"人戶買撲官監,及非新酬衙前場務所增收錢,并合入三司帳。
而司農寺以謂官監、務外,皆是新法拘收錢,不當入三司。
乞留以助募役;兼歲入百萬缗,於市易務封椿,若失此錢,恐不能繼。
"争辯久之,乃從司農之請。
七年,府界、諸路坊場錢歲收六百九十八萬六千缗,榖、帛九十七萬六千六百石、疋有奇。
新法既鬻坊場、河渡,司農又并祠廟鬻之,募人承買,收取淨利。
官既得錢,聽民為賈區廟中,判應天府張方平言:"管下五十馀祠,百姓盡已承買。
阏伯主祀大火,火為國家盛德所承;微子開國於宋,亦本朝受命建号所因。
又有雙廟,乃唐張巡、許遠。
今既許承買,小人以利為事,必於其間營為招聚,紛雜冗亵。
歲收甚微,實損大體。
欲乞不賣此三廟,以稱國家嚴恭之意。
"上震怒,批出曰:"慢神辱國,無甚於斯!"於是天下祠廟皆得不鬻。
明年二月,中丞鄧潤甫言:"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寝皆合請射耕墾,而司農可之。
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已翦伐無遺。
乞下所屬依舊禁止。
"诏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侍禦史劉摯言:"坊場舊法,買戶相承,皆有定額,毋得增價。
新法乃使實封八狀,唯利價高,有舊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其後類多敗阙。
請罷實封之法,令諸路轉運、提舉司會新舊之數,酌取其中,立為永額,召人承買。
"其後,詳定役法所度之事,請下之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為額;增虧不常,以酌中為額。
或前次所負及五分,縣以聞州,州與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滿承買抵當之制,馀皆如舊法。
從之。
五年,戶部郎中高鎛言:"場務敗阙者請止損淨息,其省額如故。
"從之。
又诏:"無人承買者許自陳,損其錢數,明谕以召人,願增價者聽。
若不售,則更減之,減及八分而不售者,提刑司審核,權停閉。
" 徽宗自崇甯來,言利之言殆析秋毫。
其最甚,若沿汴州縣創增鎖栅,以牟稅利;官賣石炭,增賣二十馀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
名品瑣碎,則有四腳、鋪床、榨磨等錢,水磨錢、侵街房廊錢、廟圖錢、淘沙金錢,不得而盡記也。
大觀三年,臣僚言:"比歲諸郡求以坊場增給公帑,不啻二十馀萬缗,且慮朝廷封樁,浸為廚傳之費。
請考元豐舊制,詳議行之。
"诏令戶部以所用封樁及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按:坊場即墟市也,商稅、酒稅皆出焉。
今考其明言酒務者入《榷酤門》,明言貨稅者八《征商門》,而泛言坊場者,則以附雜征榷之後。
牙契 稅契始於東晉,曆代相承,史文簡略,不能盡考。
宋太祖開寶二年,始收民印契錢,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稅契限兩月。
止齋陳氏曰:"元降指揮,應典賣物會問鄰至,有不願,即書之於帳,聽即兩月批印,違者依漏稅法。
所以防奸僞,省獄訟,非私之也。
慶曆四年十一月,始有每貫收稅錢四十文省之條,至政和無所增。
宣和四年,發運使、經制兩浙江東路陳亨伯奏,乞淮、浙、江、湖、福建七路,每貫增收二十文,充經制移用通舊收錢不得過一百省。
紹興五年三月敕:"每貫勘得産人合同錢一十文,入總制名起發。
"乾道七年,戶部尚書曾懷奏:"人戶交易一十貫内正錢一貫,除六百九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有三百二十五文,欲存留一半,馀入總制錢帳,另項起發。
" 至是,牙契今為州縣利源矣。
神宗元豐時,令民有交易則官為之據,因收其息。
徽宗崇甯三年敕:"諸縣典賣牛畜契書,并稅租鈔旁等印賣田宅契書,并從官司印賣。
除紙筆墨工費外,量收息錢,助瞻學用,其收息不得過一倍。
" 大觀二年,以出賣鈔旁息錢事涉苛細,罷之。
政和中,應奉事起,乃複行。
宣和五年,诏:"諸路所收鈔旁定帖錢,除兩浙路隸應奉外,馀路并逐州委通判拘收,與發運司充籴本。
" 高宗建炎元年赦:"應今日以前典賣田宅、馬牛之類,違限印契合納倍稅者,限百日,許自陳蠲免。
" 二年,初複鈔旁定帖錢
紹興二年,右朝奉郎姚沇言:"諸路曾被兵火去失契書業人,許詣所屬陳理,本縣下鄰保證實,給戶帖。
"從之。
五年,诏諸路勘合錢每貫收十文足
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競産而執出白契者,毋得行用。
從兩浙運副吳革請也。
革言:"在法,田宅契書縣以厚契印造,遇人戶有典賣,納紙墨本錢買契書填。
緣縣典自掌印闆,往往多印私賣,緻有論訴。
今欲委逐州通判立千字文号印造,每月給付諸縣,遇民買契,當官給付。
" 冬十一月,诏:"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間自行開其所管地宅田畝間架之數而輸其直,仍立式行下。
"時諸路大軍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調度不繼,故有是诏。
既而中書言恐騷擾稽緩,乃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傷及四分以上,權住聽旨。
又用殿中侍禦史王缙言,诏州縣止以簿籍見在數目出給戶帖,務要簡便不擾,如容縱乞取,重寘於法,令刑獄使者察之。
時州縣追呼頗擾,乃命通判職官遍詣諸邑,面付人戶,其兩浙下戶展限二月。
内諸路簿籍不存者,計先納價錢,俟造簿畢日給帖。
二十六年,戶部言:"印契違日限者,罪之而沒其産,太重難行,徒長告讦。
欲并依紹興法舊限六十日投稅,再限六十日赍錢請契。
"從之。
二十七年,诏:"人戶買賣耕牛,并免投納契稅。
" 孝宗乾道七年,戶部言:"每交易一十貫,納正稅錢一貫,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馀一半入總制錢帳,如敢隐漏,依上供錢法。
人戶違限不納,或於契内減落價貫,規免稅錢,許牙人并出産戶陳首,将物業半給賞,半沒官。
每正稅錢一百文帶納頭子錢二十一文二分,州縣過數拘收、公人邀阻作弊,并重置典憲。
"從之。
臣僚言:"乞诏有司,應民間交易并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
凡進産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自陳,令本縣取索兩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
如不先經過割,不許投稅。
"诏:"赦令所參照見行指揮,修立成法。
" 八年,诏:"今後遇赦,删去稅契違限許免倍自首一節。
監司、州郡無得自擅免倍稅契,違者坐之。
" 言者謂今之置産者,未嘗以稅契為意,蓋起於赦恩許其免納而自首,況監司、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稅契,所收錢不複分隸窠名,一切以資妄用,故有此令。
淳熙六年,敕令所進呈《重修淳熙法》,上親筆圈記人戶内驢、駝、馬、船契書收稅,谕輔臣曰:"凡有此條,并令删去,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 七年,臣僚言:"民間典賣田産,必使之請官契,輸稅錢,其意不徒利也,慮高赀之家兼并日增,下戶日益朘削,是亦抑之之微意。
今州縣以人戶物力科配,空給印紙,名為預借契錢,殊失法意。
"诏禁止之。
甯宗嘉定十三年,臣僚言:"州縣交易,印契所以省詞訟,清稅賦,而投報輸直,亦有助於财計。
今但立草契,請印紙粘接其後,不經官投報者,不知其幾也。
印契具文,過割可廢,間有交易已畢,遷徙他郡,二稅茫無所歸,州縣徒費追擾,至於改換等色、減退畝步者,不知其幾也。
乞申嚴成法。
"從之。
經、總制錢 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廢於靖康,建炎複之。
紹興初,孟庾提領措置财用,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
蓋南渡以來,養兵耗财為夥,不敢一旦暴斂於民,而展轉取積於細微之間,以助軍費,初非強民而加賦也。
建炎二年冬,上在維揚,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於是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收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衆,求之於所欲而非強其所不欲。
如增收印契錢出於兼并之家,無傷於下戶;增收賣酒錢合於人情,而無害於民;官吏俸給除頭子錢百分取一。
靖康初相繼遽罷。
欲望博延群議,更加讨論。
乃亨伯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河北路,昨來河北、京東西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缗,所補不細,今若行於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歲入無慮數百萬計。
況邊事未甯,苟不知出此,緩急必緻暴斂,與其暴斂於倉卒,曷若取積於細微。
"於是除不便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