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征榷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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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價,每斤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開寶初,嘗诏諸州賣鹽斤六十錢者減為五十,四十者為三十,後顆鹽減至四十四。
九年,又減四錢。
太平興國初,新禁榷之地以轉送回遠,又有增顆鹽至五十、末鹽至四十錢處。
至道二年,楊允恭等複請定和州、無為軍斤三十六,舒、廬州加二錢,蕲、黃、濠、壽州又加二錢,安、複州又加二錢,止於四十四錢)。
至道末,賣顆鹽錢七十二萬八千馀貫末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馀貫。
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識,候望以曉民。
其顆鹽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随、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商、泾、原、邠、甯、儀、渭、鄜、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舊緣邊諸州兼食烏、白池之青、白鹽。
淳化三年,陝西轉運鄭文寶以李繼遷叛逆,請禁止之,許商人販解池鹽,可以資國計,诏可,自陝以西收私市者抵死。
其後戎人乏食,複商販。
解鹽利薄,多取他徑趣唐、鄧,以邀善價,吏不能禁,關隴民無鹽食。
四年八月,除其禁。
鹹平中,有請官運解鹽,就邊州置吏鬻之,命度支使梁鼎馳往經畫。
度支員外郎李士衡上言:"辇運勞民非便,請行解鹽通商。
"從之,而以舊榷年額錢分配諸州,随稅輸納。
景德三年,士衡又言京兆、同、華、耀錢額多,請減十之二,诏悉除之),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蔡、襄等州及安、複、商州舊通商,太平興國初,令商、蔡食解鹽,馀食海鹽,并官賣。
後以運路不通,複許通商,唯安、複則禁之)。
末鹽運商之地,京東則登、萊州,河北則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棣、祁、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清、通利、永靜、乾甯、定遠、保定、廣信、安肅、永定軍(河北舊禁鹽,建隆四年,始令邢、洺、磁、鎮、冀、趙六州城外二十裡通行鹽商。
開寶三年,悉罷榷,官收其算,斤一錢,往賣者倍之。
舊榷利錢均賦城郭居民,及門戶形要戶,随夏稅輸之,亦差減舊數)。
五代時,鹽法太峻。
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禁地法,貿易至十斤、煮鹼至三斤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上請。
三年,增闌入三十斤、煮鹼至十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自後每诏優寬,至太平興國二年,乃诏闌入至二百斤以上,煮鹼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并黥面送阙下。
止齋陳氏曰:"國初,鹽莢隻聽州縣給賣,歲以所入課利申省,而轉運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費,初未有客鈔也。
雍熙二年三月,令河東,北商人如要折博茶鹽,令所在納銀,赴京請領交引。
蓋邊郡入納算請,始見於此。
端拱二年十月,置折中倉,令商人入中斛鬥,給茶鹽鈔。
蓋在京入中斛鬥算請,始見於此。
天聖七年,令商人於在京榷貨務入納錢銀,算請末鹽。
蓋在京入納見錢算請,始見於此。
而解鹽算請,始天聖八年;福建、廣東鹽算請,始景祐二年。
京師歲入見錢至二百二十萬,諸路斛鬥至十萬石(見是年八月淮南、江、浙、荊湖、福建等路提舉鹽事朱某奏)。
祖宗之意,慮客鈔行而州縣之鹽不足,則為之限制(至道二年二月,敕江、浙、淮南官賣鹽,并赴永豐、鹽城監般請,其海陵監應副客人;至解鹽則以唐、鄧、商、均等十一州為在京入納金銀交引地分,永興、鳳翔等二十五州為陝西入納糧草交引地分。
可謂詳密矣),熙、豐新法,增長鹽價(福建路祖額賣鹽收到二十七萬三百馀貫,自推行鹽法,於元豐二年收到四十六萬五千三百馀貫,三年收六十萬馀貫,見轉運司賈青奏。
河北路自元豐七年正月推行鹽法,至十一月終,收鹽息錢二十六萬五千貫,充便籴司籴本,見元豐八年四月六日敕。
可以略見當時鹽課)。
於是河北複官鹽,而廣鹽亦通入江、湖,置便籴司,以所封椿諸路增剩鹽利錢充籴本。
元祐裁損剩數,且罷封椿。
三年,令任公裕裁定增損九路鹽價,未幾,複新法。
紹聖三年二月,江、湖、淮、浙六路,通算鈔引見錢充足。
元祐八年,年額外有增收到五分入朝廷封樁,五分轉運司。
元符元年九月,令福建準此。
崇甯元年二月,敕鹽鈔每一百貫於在京入納九十五貫,於請鹽處納充鹽本,其紹聖三年五分指揮不行。
自二年十二月行法,至三年十一月,在京已及一千二百馀萬貫,遂盡罷,諸路官以鹽鈔每百貫撥一貫與轉運司。
於是東南官賣與西北折博之利盡歸京師,而州縣之橫斂起矣。
" 開寶七年,诏三司校諸州鹽、麴、市征、地課而殿最之。
令諸州知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所掌鹽、麴及市征、地課等,并親臨之,月具籍供三司,秩滿較其殿最,欺隐者置於法。
募告者,賞錢三十萬。
止齋陳氏曰:"太平興國以後,雖有比較歲入增虧酬獎之法,而累朝多不果行。
至景德以後,且有諸鹽場監受課出剩不得理為勞績。
嘉祐赦文,又申嚴希求恩賞,苛阻商旅之禁。
至熙甯五年,始令逐年轉運司每歲比較州縣鹽酒課利最多最少者兩處,開坐增虧及知、通、令、尉名銜聞奏,當行賞罰,合黜者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雍熙四年,禁代州寶興軍等處民私市北虜骨堆渡及桃山鹽,犯者論罪有差。
雍熙後,以用兵乏饋饷,令商人輸刍粟塞下,增其直,令江、淮、荊湖給以顆、末鹽。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江、淮茶鹽。
鹹平四年十月,秘書丞、直史館孫冕上言曰:"茶鹽之制,利害相須。
若或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折中糧草,在京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
今若便放行,即南中州軍且令官賣。
商人既已入中,候其換易交引,往至亭場,川路脩遐,風波阻滞,計須二年以上,方到江、潭。
未即間,官賣鹽課已倍獲利入,縱其坌集,稍侵官賣之額,然以增補虧,於官無損,緣邊入中又委輸愈多。
況三路官賣舊額止百三十萬貫,臣計在北所入已多,在南所虧至少,舊額錢數必甚增盈。
其淮南禁鹽,有長江之限,但嚴切警巡,明立賞罰,則官賣鹽課,必不虧懸。
設使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之後,官吏怠慢,或至年額稍虧,則國家以折中糧草贍得邊兵,以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雇車乘,差擾戶民,冒涉凜寒,經曆遐遠。
借加荊湖運錢萬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裡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何啻數倍!"诏吏部侍郎陳恕等議其事。
恕等上議曰:"江、湖之地,素來官自賣鹽,禁絕私商,良亦有以。
蓋由近煮海之地,自犯禁之人,官得缗錢,頗資經費。
且江、湖之壤,租賦之中,榖帛雖多,錢刀蓋寡。
每歲買茶入榷,市銅鑄錢,準糧斛以益運輸,平金銀以充貢入。
乃至京師便易,南土支還,贍用之名,實藉鹽錢佽助,居常度費,猶或阙供。
今若悉許通商,則必頓無儲拟,未有别錢備用,鹽法讵可更張?且變制改圖,事非細故,若匪官鹽住賣,則又私商不行。
即令住賣官鹽,立乏一年課額。
況行商算畫,必務十全,豈有江、湖官猶賣鹽,邊塞私肯入粟?假令敢入私物,獲請官鹽,首初運到江、湖,必須官私競貿。
既而官價高大,私價低平,多粜商鹽,則官鹽不售;并依官價,則私價太高。
公私兩途,矛盾不已,則官利失而私商困矣。
況不即住賣而望商人入中藁粟者,未之有也;既入中藁粟而望課利不虧者,亦未之有也。
向者淮南通商,亦於邊上折中,一歲之内,入數甚微,糧則不及萬锺,草則多無一束。
近者陝西鹽法,亦令納稭資邊,一年之間,數亦無幾。
全亡實驗,但有虛名。
江、湖若放通商,淮南亦須撤禁。
三處既私商雜擾,兩浙必官鹽流離,透漏侵淫,禁不可止。
乍變易則江、湖為首,終紊亂則淮、浙相兼,大失公儲,莫救邊備,若以施之於今日,竊恐未為葉宜也。
"诏從之。
榷礬者,唐於晉州置平陽院以收其利,開成三年,度支奏罷之,以礬山歸州縣。
五代以來,創務置官吏。
宋朝之制,白礬出晉慈坊州、無為軍、汾州之靈石縣(無為軍場曰昆山,自大中祥符元年後,以停積頗多,權罷煮造。
靈石場,至道初廢,景德元年複置,大中祥符八年又廢,其礬徙就晉州。
慈州場,曰芥泉),綠礬出慈隰州,池州之銅陵縣(隰州場,太祖時以地接河東僞境,罷之。
太平興國八年,本州牙吏蔔美請募工造镬煮礬,輸官課,诏從其請。
銅陵場,雍熙二年廢,天禧五年複置。
又汾州靈石亦有綠礬),各置官典領,有镬戶煮造入官。
市晉、汾、慈州礬,以一百四十斤為一馱,給錢六千(給見錢三之二,馀準以茶絲)。
隰州礬馱減三十斤,給錢八百。
博賣白礬價:晉州每馱二十一貫五百,慈州又增一貫五百,綠礬:汾州每馱二十四貫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馱四貫六百,皆博賣於人。
又有散賣者,白礬:坊州斤八十錢,汾州百九十二錢,無為軍六十錢;綠礬,斤七十錢。
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綠礬四十萬五千馀斤,賣錢十七萬馀貫。
貞宗末,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馀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馀斤,賣錢增六萬九千馀貫。
建隆三年,诏禁商人私販幽州礬,官司嚴捕沒入之。
其後定令,私販河東幽州礬一兩以上,私煮礬三斤及盜官礬至十斤者,棄市。
開寶三年二月,增私販至十斤,私煮及盜滿五十斤者死,馀論罪有差。
太平興國初,以歲鬻不充,有司請嚴禁法,诏私販化外礬一兩以上及私煮至十斤,并如律論決,而再犯者悉配流,遠複犯者死。
淳化元年,有司言:"慈州官礬滞積,蓋小民多就山谷僻奧處私煮,以侵其利,而綠礬價賤,不可以晉州礬均法。
"诏如犯私茶論罪。
建隆時,命晉州制置礬務,許商人輸金帛絲綿茶及缗錢,官以礬償,凡歲增課八十萬貫。
淳化初,有司言:"國家以見錢酬礬直,商客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用。
請今後惟以金銀見錢入博。
"從之。
止齋陳氏曰:"太祖礬禁為契丹、北漢設也,其後并鹽、酒皆榷之,非本意也。
"
九年,又減四錢。
太平興國初,新禁榷之地以轉送回遠,又有增顆鹽至五十、末鹽至四十錢處。
至道二年,楊允恭等複請定和州、無為軍斤三十六,舒、廬州加二錢,蕲、黃、濠、壽州又加二錢,安、複州又加二錢,止於四十四錢)。
至道末,賣顆鹽錢七十二萬八千馀貫末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馀貫。
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識,候望以曉民。
其顆鹽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随、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商、泾、原、邠、甯、儀、渭、鄜、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
淳化三年,陝西轉運鄭文寶以李繼遷叛逆,請禁止之,許商人販解池鹽,可以資國計,诏可,自陝以西收私市者抵死。
其後戎人乏食,複商販。
解鹽利薄,多取他徑趣唐、鄧,以邀善價,吏不能禁,關隴民無鹽食。
四年八月,除其禁。
鹹平中,有請官運解鹽,就邊州置吏鬻之,命度支使梁鼎馳往經畫。
度支員外郎李士衡上言:"辇運勞民非便,請行解鹽通商。
"從之,而以舊榷年額錢分配諸州,随稅輸納。
景德三年,士衡又言京兆、同、華、耀錢額多,請減十之二,诏悉除之),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
後以運路不通,複許通商,唯安、複則禁之)。
末鹽運商之地,京東則登、萊州,河北則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棣、祁、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清、通利、永靜、乾甯、定遠、保定、廣信、安肅、永定軍
開寶三年,悉罷榷,官收其算,斤一錢,往賣者倍之。
舊榷利錢均賦城郭居民,及門戶形要戶,随夏稅輸之,亦差減舊數)。
五代時,鹽法太峻。
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禁地法,貿易至十斤、煮鹼至三斤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上請。
三年,增闌入三十斤、煮鹼至十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自後每诏優寬,至太平興國二年,乃诏闌入至二百斤以上,煮鹼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并黥面送阙下。
止齋陳氏曰:"國初,鹽莢隻聽州縣給賣,歲以所入課利申省,而轉運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費,初未有客鈔也。
雍熙二年三月,令河東,北商人如要折博茶鹽,令所在納銀,赴京請領交引。
蓋邊郡入納算請,始見於此。
端拱二年十月,置折中倉,令商人入中斛鬥,給茶鹽鈔。
蓋在京入中斛鬥算請,始見於此。
天聖七年,令商人於在京榷貨務入納錢銀,算請末鹽。
蓋在京入納見錢算請,始見於此。
而解鹽算請,始天聖八年;福建、廣東鹽算請,始景祐二年。
京師歲入見錢至二百二十萬,諸路斛鬥至十萬石
祖宗之意,慮客鈔行而州縣之鹽不足,則為之限制
可謂詳密矣),熙、豐新法,增長鹽價
河北路自元豐七年正月推行鹽法,至十一月終,收鹽息錢二十六萬五千貫,充便籴司籴本,見元豐八年四月六日敕。
可以略見當時鹽課)。
於是河北複官鹽,而廣鹽亦通入江、湖,置便籴司,以所封椿諸路增剩鹽利錢充籴本。
元祐裁損剩數,且罷封椿。
三年,令任公裕裁定增損九路鹽價,未幾,複新法。
紹聖三年二月,江、湖、淮、浙六路,通算鈔引見錢充足。
元祐八年,年額外有增收到五分入朝廷封樁,五分轉運司。
元符元年九月,令福建準此。
崇甯元年二月,敕鹽鈔每一百貫於在京入納九十五貫,於請鹽處納充鹽本,其紹聖三年五分指揮不行。
自二年十二月行法,至三年十一月,在京已及一千二百馀萬貫,遂盡罷,諸路官以鹽鈔每百貫撥一貫與轉運司。
於是東南官賣與西北折博之利盡歸京師,而州縣之橫斂起矣。
" 開寶七年,诏三司校諸州鹽、麴、市征、地課而殿最之。
令諸州知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所掌鹽、麴及市征、地課等,并親臨之,月具籍供三司,秩滿較其殿最,欺隐者置於法。
募告者,賞錢三十萬。
止齋陳氏曰:"太平興國以後,雖有比較歲入增虧酬獎之法,而累朝多不果行。
至景德以後,且有諸鹽場監受課出剩不得理為勞績。
嘉祐赦文,又申嚴希求恩賞,苛阻商旅之禁。
至熙甯五年,始令逐年轉運司每歲比較州縣鹽酒課利最多最少者兩處,開坐增虧及知、通、令、尉名銜聞奏,當行賞罰,合黜者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雍熙四年,禁代州寶興軍等處民私市北虜骨堆渡及桃山鹽,犯者論罪有差。
雍熙後,以用兵乏饋饷,令商人輸刍粟塞下,增其直,令江、淮、荊湖給以顆、末鹽。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江、淮茶鹽。
鹹平四年十月,秘書丞、直史館孫冕上言曰:"茶鹽之制,利害相須。
若或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折中糧草,在京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
今若便放行,即南中州軍且令官賣。
商人既已入中,候其換易交引,往至亭場,川路脩遐,風波阻滞,計須二年以上,方到江、潭。
未即間,官賣鹽課已倍獲利入,縱其坌集,稍侵官賣之額,然以增補虧,於官無損,緣邊入中又委輸愈多。
況三路官賣舊額止百三十萬貫,臣計在北所入已多,在南所虧至少,舊額錢數必甚增盈。
其淮南禁鹽,有長江之限,但嚴切警巡,明立賞罰,則官賣鹽課,必不虧懸。
設使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之後,官吏怠慢,或至年額稍虧,則國家以折中糧草贍得邊兵,以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雇車乘,差擾戶民,冒涉凜寒,經曆遐遠。
借加荊湖運錢萬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裡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何啻數倍!"诏吏部侍郎陳恕等議其事。
恕等上議曰:"江、湖之地,素來官自賣鹽,禁絕私商,良亦有以。
蓋由近煮海之地,自犯禁之人,官得缗錢,頗資經費。
且江、湖之壤,租賦之中,榖帛雖多,錢刀蓋寡。
每歲買茶入榷,市銅鑄錢,準糧斛以益運輸,平金銀以充貢入。
乃至京師便易,南土支還,贍用之名,實藉鹽錢佽助,居常度費,猶或阙供。
今若悉許通商,則必頓無儲拟,未有别錢備用,鹽法讵可更張?且變制改圖,事非細故,若匪官鹽住賣,則又私商不行。
即令住賣官鹽,立乏一年課額。
況行商算畫,必務十全,豈有江、湖官猶賣鹽,邊塞私肯入粟?假令敢入私物,獲請官鹽,首初運到江、湖,必須官私競貿。
既而官價高大,私價低平,多粜商鹽,則官鹽不售;并依官價,則私價太高。
公私兩途,矛盾不已,則官利失而私商困矣。
況不即住賣而望商人入中藁粟者,未之有也;既入中藁粟而望課利不虧者,亦未之有也。
向者淮南通商,亦於邊上折中,一歲之内,入數甚微,糧則不及萬锺,草則多無一束。
近者陝西鹽法,亦令納稭資邊,一年之間,數亦無幾。
全亡實驗,但有虛名。
江、湖若放通商,淮南亦須撤禁。
三處既私商雜擾,兩浙必官鹽流離,透漏侵淫,禁不可止。
乍變易則江、湖為首,終紊亂則淮、浙相兼,大失公儲,莫救邊備,若以施之於今日,竊恐未為葉宜也。
"诏從之。
榷礬者,唐於晉州置平陽院以收其利,開成三年,度支奏罷之,以礬山歸州縣。
五代以來,創務置官吏。
宋朝之制,白礬出晉慈坊州、無為軍、汾州之靈石縣
靈石場,至道初廢,景德元年複置,大中祥符八年又廢,其礬徙就晉州。
慈州場,曰芥泉),綠礬出慈隰州,池州之銅陵縣
太平興國八年,本州牙吏蔔美請募工造镬煮礬,輸官課,诏從其請。
銅陵場,雍熙二年廢,天禧五年複置。
又汾州靈石亦有綠礬),各置官典領,有镬戶煮造入官。
市晉、汾、慈州礬,以一百四十斤為一馱,給錢六千
隰州礬馱減三十斤,給錢八百。
博賣白礬價:晉州每馱二十一貫五百,慈州又增一貫五百,綠礬:汾州每馱二十四貫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馱四貫六百,皆博賣於人。
又有散賣者,白礬:坊州斤八十錢,汾州百九十二錢,無為軍六十錢;綠礬,斤七十錢。
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綠礬四十萬五千馀斤,賣錢十七萬馀貫。
貞宗末,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馀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馀斤,賣錢增六萬九千馀貫。
建隆三年,诏禁商人私販幽州礬,官司嚴捕沒入之。
其後定令,私販河東幽州礬一兩以上,私煮礬三斤及盜官礬至十斤者,棄市。
開寶三年二月,增私販至十斤,私煮及盜滿五十斤者死,馀論罪有差。
太平興國初,以歲鬻不充,有司請嚴禁法,诏私販化外礬一兩以上及私煮至十斤,并如律論決,而再犯者悉配流,遠複犯者死。
淳化元年,有司言:"慈州官礬滞積,蓋小民多就山谷僻奧處私煮,以侵其利,而綠礬價賤,不可以晉州礬均法。
"诏如犯私茶論罪。
建隆時,命晉州制置礬務,許商人輸金帛絲綿茶及缗錢,官以礬償,凡歲增課八十萬貫。
淳化初,有司言:"國家以見錢酬礬直,商客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用。
請今後惟以金銀見錢入博。
"從之。
止齋陳氏曰:"太祖礬禁為契丹、北漢設也,其後并鹽、酒皆榷之,非本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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