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職役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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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
孝文太和十年,納給事中李沖之說,遂立三長(三長謂五家一鄰長,五鄰一裡長,五裡一黨長)。
李沖以為三正理人,所由來遠,於是創三長之制,曰:"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裡長,五裡立一黨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複一夫,裡長二,黨長三,所複複征戍,餘若民。
三長三載亡愆,則陟用之一等。
"太後覽而稱善,引見公卿議之。
中書令鄭羲、秘書令高祐等曰:"沖求立三長者,乃欲混天下為一法,言似可用,其實難行。
"太尉元丕曰:"臣謂此法若行,公私有益。
"鹹稱方今有事之月,校比人戶,新舊未分,人心勞怨,請過今秋,至冬閑月,徐乃遣使,於事為宜。
沖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若不因課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
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
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為之易行。
"著作郎傅思益進曰:"人俗既異,險易不同。
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擾亂。
"太後曰:"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常分,包蔭之戶可出,僥幸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遂立三長,公私便之。
北齊令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
一黨之内,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闾正二人、鄰長十人,合十有四人,共領百家而已。
至於城邑,一坊僑舊或有千戶以上,唯有裡正二人、裡吏二人。
裡吏不常置。
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濟,若論外黨,便是煩多。
齊文宣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
隋文帝受禅,頒新令,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五為闾,闾四為族,皆有正。
畿外置裡正,比闾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
蘇威奏置五百家鄉正,令理人間詞訟。
李德林以為:"本廢鄉官判事,為其裡闾親識,判斷不平,今令鄉正專理五百家,恐為害更甚。
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數百縣,於六七百萬戶内铨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其才,乃欲於一鄉之内選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難得。
又即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複不可令兩縣共管一鄉。
"敕内外群官就東宮會議。
自皇太子以下多從德林議。
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語之雲:"修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為便?令出,其可改乎?"然高熲同威之議,遂置之。
十年,虞慶則於關東諸道巡省使還,并奏雲:"五百家鄉正專理詞訟,不便於人。
黨與愛憎,公行貨賄。
"乃廢之。
唐令,諸戶以百戶為裡,五裡為鄉,四家為鄰,五鄰為保。
每裡設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随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在邑居者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并免其課役。
在田野者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
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别置村正。
天下戶,量其資産升降,定為九等,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常留三比在州縣,五比送省(儀鳳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後,省黃籍及州縣籍也)。
諸裡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
其次為坊正。
若當裡無人,聽於比鄰裡簡用。
其村正,取白丁充。
無人處,裡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
開元十八年,敕:"天下戶等第未平,升降須實。
比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
自後如有囑請,委禦史彈奏。
" 廣德二年,敕:"天下戶口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不得依舊籍帳。
" 睿宗景雲二年,監察禦史韓琬陳時政,上疏曰:"往年兩京及天下州縣學生、佐史、裡正、坊正,每一員阙,先拟者辄十人。
頃年差人以充,猶緻亡逸,即知政令風化漸以敝也。
" 宣宗大中九年,诏以州縣差役不均,自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檢署訖,煉於令廳,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
周顯德五年,诏諸道州府,令團并鄉村。
大率以百戶為一團,每團選三大戶為耆長。
凡民家之有奸盜者,三大戶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戶均之。
仍每及三載即一如是。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舊制:凡有課役,皆出於戶民,郡國辇運官物,率以僑居人充。
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諸司、台、省、監、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及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
五月,诏令、佐檢察差役有不平者,許民自相糾舉。
京百官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國初循舊制,衙前以主官物,裡正、戶長、鄉書手以課督賦稅,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以奔走驅使;在縣曹司至押、錄,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掐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差充。
乾德五年,又禁諸州職官私占役戶供課。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京西轉運使程能上言:"諸州戶供官役素無等第,望品定為九等,著於籍,以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馀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随所升降。
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頒於天下。
"诏令轉運使躬裁定之。
七年,令兩京諸州、府部民,有乏種及耕具、人丁者,許衆共推擇一人,練土地之宜,明種樹之法者,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沃瘠及五種所宜,指言某處土地宜植某物,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
即令鄉三老、裡胥與農師周勸民分於曠土種莳,俟歲熟共取其利。
為農師者蠲稅外,免其他役。
民家有嗜酒賭博者、怠於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於州縣論其罪,以警遊惰焉。
九年,以其煩擾,停之。
淳化五年,令天下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裡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得冒名以給役,訖今循其制。
宋朝凡衆役多以廂軍給之,罕調丁男。
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修馬監倉,群牧制置使以廄卒代焉,因下诏禁之。
天禧元年,又诏治河勿調丁夫,以役充。
乾興元年十二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言:"伏見勸課農桑,曲盡條目,然鄉闾之弊,無由得知。
朝廷惠澤雖優,豪勢侵陵罔暇,遂使單貧小戶,力役靡供。
乃歲豐登,稍能自給,或時水旱,流徙無蹤,戶籍雖有增添,農民日以減少。
以臣愚見,且以三千戶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約千戶,官員、形勢、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戶,并免差遣,州縣鄉村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戶,如此則二三年内已總遍差,才得歸農,即複應役,直至破盡家業,方得休閑。
所以人戶懼見稍有田産,典賣與形勢之家,以避徭役,因為浮浪,或縱惰遊。
更有諸般惡幸影占門戶,田土稍多,便作佃戶名目,若不禁止,則天下田疇半為形勢所占複。
請自今見任食祿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戶役者,除見莊業外,不得更典賣田土,如違,許人告官,将所典賣沒官,自減農田之弊,均差遣之勞,免緻私役不禁,因循失業。
其罷俸、罷任、前資官元無田者,許置五頃為限。
"诏三司定奪。
三司言:"準農田敕,應鄉村有莊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虛報逃移,與形勢戶同情啟幸,卻於名下作客戶隐庇差徭,全種自己田産。
今與一月,自首放罪,限滿不首,許人告論,依法斷遣支賞。
又準敕,應以田産虛立契,典賣於形勢、豪強戶下隐庇差役者,與限百日,經官首罪,改正戶名。
限滿不首,被人告發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決配。
今準臣僚奏,欲諸命官所置莊田,定以三十頃為限,衙前将吏合免戶役者,定以十五頃為限。
所典買田隻得於一州之内典買。
如祖父遷葬,别無茔地者,數外許更置墳地五頃。
若地有崖嶺,不通步量,刀耕火種之處,所定頃畝,委逐路轉運使别為條制,詣實申奏。
又按農田敕,買置及析居歸業佃逃戶未并入本戶者,各共戶帖供輸,今并須割入一戶下,今後如有違犯者科罪,告人給賞。
"并從之。
開寶平蜀後,令西川得替官部綱赴京,與減一選;無選可減,加一階。
止齋陳氏曰:"熙甯罷衙前,應綱運皆募得替官管押,自令下,無應募者。
" 仁宗景祐中,诏川陝、閩、廣、吳、越諸路衙前仍舊制,馀路募有版籍者為衙前,滿三期,罪不至徒,補三司軍将。
皇祐中,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使募人為之。
役之重者,自裡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辇運官物,往往破産。
景祐中,稍欲寬裡正衙前之法,乃命募充。
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裡正衙前,兵興以來,殘剝尤甚。
至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脫溝壑之患。
每鄉被差疏密,與赀力高下不均。
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赀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赀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
富者休息有馀,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之意乎?請罷裡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赀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差人仿此。
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而役簡者。
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
裡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
"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
而知制诰韓绛、蔡襄亦極論江南、福建裡正衙前之弊,绛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産錢多少定役重輕。
至和中,遂命绛、襄與三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機複趨江東,殿中丞蔡禀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
因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赀産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
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
以備一番役使。
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
遂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是遂罷裡正衙前,百姓稍休息矣。
按:乾興元年,臣僚上言影占徭役之害,自官豪勢要以至衙前将吏,皆避役之人。
請立限田之法,命官三十頃,而衙前将吏亦得占十五頃,馀者以違制論。
夫均一衙前也,将吏為之則可以占田給複,鄉戶為之則至於賣産破家。
然則非衙前之能為人禍也,蓋官吏侵漁之毒,可施之於愚戆之鄉氓,而不可施之於谙練之将吏故也。
韓、蔡諸公所言固為切當,然過欲驗鄉之闊狹、役之疏密而均之,且既曰罷裡正衙前,而複選赀最高者為鄉戶衙前,則不過能免裡正重複應役之苦,而衙前之弊如故也。
此王荊公雇募之法所以不容不行之熙豐欤! 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損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
時範仲淹執政,以為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府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是,未幾悉複。
時州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
孝文太和十年,納給事中李沖之說,遂立三長
李沖以為三正理人,所由來遠,於是創三長之制,曰:"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裡長,五裡立一黨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複一夫,裡長二,黨長三,所複複征戍,餘若民。
三長三載亡愆,則陟用之一等。
"太後覽而稱善,引見公卿議之。
中書令鄭羲、秘書令高祐等曰:"沖求立三長者,乃欲混天下為一法,言似可用,其實難行。
"太尉元丕曰:"臣謂此法若行,公私有益。
"鹹稱方今有事之月,校比人戶,新舊未分,人心勞怨,請過今秋,至冬閑月,徐乃遣使,於事為宜。
沖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若不因課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
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
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為之易行。
"著作郎傅思益進曰:"人俗既異,險易不同。
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擾亂。
"太後曰:"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常分,包蔭之戶可出,僥幸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遂立三長,公私便之。
北齊令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
一黨之内,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闾正二人、鄰長十人,合十有四人,共領百家而已。
至於城邑,一坊僑舊或有千戶以上,唯有裡正二人、裡吏二人。
裡吏不常置。
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濟,若論外黨,便是煩多。
齊文宣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
隋文帝受禅,頒新令,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五為闾,闾四為族,皆有正。
畿外置裡正,比闾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
蘇威奏置五百家鄉正,令理人間詞訟。
李德林以為:"本廢鄉官判事,為其裡闾親識,判斷不平,今令鄉正專理五百家,恐為害更甚。
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數百縣,於六七百萬戶内铨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其才,乃欲於一鄉之内選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難得。
又即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複不可令兩縣共管一鄉。
"敕内外群官就東宮會議。
自皇太子以下多從德林議。
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語之雲:"修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為便?令出,其可改乎?"然高熲同威之議,遂置之。
十年,虞慶則於關東諸道巡省使還,并奏雲:"五百家鄉正專理詞訟,不便於人。
黨與愛憎,公行貨賄。
"乃廢之。
唐令,諸戶以百戶為裡,五裡為鄉,四家為鄰,五鄰為保。
每裡設正一人
在邑居者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并免其課役。
在田野者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
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别置村正。
天下戶,量其資産升降,定為九等,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常留三比在州縣,五比送省
諸裡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
其次為坊正。
若當裡無人,聽於比鄰裡簡用。
其村正,取白丁充。
無人處,裡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
開元十八年,敕:"天下戶等第未平,升降須實。
比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
自後如有囑請,委禦史彈奏。
" 廣德二年,敕:"天下戶口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不得依舊籍帳。
" 睿宗景雲二年,監察禦史韓琬陳時政,上疏曰:"往年兩京及天下州縣學生、佐史、裡正、坊正,每一員阙,先拟者辄十人。
頃年差人以充,猶緻亡逸,即知政令風化漸以敝也。
" 宣宗大中九年,诏以州縣差役不均,自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檢署訖,煉於令廳,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
周顯德五年,诏諸道州府,令團并鄉村。
大率以百戶為一團,每團選三大戶為耆長。
凡民家之有奸盜者,三大戶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戶均之。
仍每及三載即一如是。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舊制:凡有課役,皆出於戶民,郡國辇運官物,率以僑居人充。
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諸司、台、省、監、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及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
五月,诏令、佐檢察差役有不平者,許民自相糾舉。
京百官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國初循舊制,衙前以主官物,裡正、戶長、鄉書手以課督賦稅,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以奔走驅使;在縣曹司至押、錄,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掐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差充。
乾德五年,又禁諸州職官私占役戶供課。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京西轉運使程能上言:"諸州戶供官役素無等第,望品定為九等,著於籍,以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馀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随所升降。
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頒於天下。
"诏令轉運使躬裁定之。
七年,令兩京諸州、府部民,有乏種及耕具、人丁者,許衆共推擇一人,練土地之宜,明種樹之法者,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沃瘠及五種所宜,指言某處土地宜植某物,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
即令鄉三老、裡胥與農師周勸民分於曠土種莳,俟歲熟共取其利。
為農師者蠲稅外,免其他役。
民家有嗜酒賭博者、怠於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於州縣論其罪,以警遊惰焉。
九年,以其煩擾,停之。
淳化五年,令天下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裡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得冒名以給役,訖今循其制。
宋朝凡衆役多以廂軍給之,罕調丁男。
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修馬監倉,群牧制置使以廄卒代焉,因下诏禁之。
天禧元年,又诏治河勿調丁夫,以役充。
乾興元年十二月
朝廷惠澤雖優,豪勢侵陵罔暇,遂使單貧小戶,力役靡供。
乃歲豐登,稍能自給,或時水旱,流徙無蹤,戶籍雖有增添,農民日以減少。
以臣愚見,且以三千戶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約千戶,官員、形勢、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戶,并免差遣,州縣鄉村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戶,如此則二三年内已總遍差,才得歸農,即複應役,直至破盡家業,方得休閑。
所以人戶懼見稍有田産,典賣與形勢之家,以避徭役,因為浮浪,或縱惰遊。
更有諸般惡幸影占門戶,田土稍多,便作佃戶名目,若不禁止,則天下田疇半為形勢所占複。
請自今見任食祿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戶役者,除見莊業外,不得更典賣田土,如違,許人告官,将所典賣沒官,自減農田之弊,均差遣之勞,免緻私役不禁,因循失業。
其罷俸、罷任、前資官元無田者,許置五頃為限。
"诏三司定奪。
三司言:"準農田敕,應鄉村有莊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虛報逃移,與形勢戶同情啟幸,卻於名下作客戶隐庇差徭,全種自己田産。
今與一月,自首放罪,限滿不首,許人告論,依法斷遣支賞。
又準敕,應以田産虛立契,典賣於形勢、豪強戶下隐庇差役者,與限百日,經官首罪,改正戶名。
限滿不首,被人告發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決配。
今準臣僚奏,欲諸命官所置莊田,定以三十頃為限,衙前将吏合免戶役者,定以十五頃為限。
所典買田隻得於一州之内典買。
如祖父遷葬,别無茔地者,數外許更置墳地五頃。
若地有崖嶺,不通步量,刀耕火種之處,所定頃畝,委逐路轉運使别為條制,詣實申奏。
又按農田敕,買置及析居歸業佃逃戶未并入本戶者,各共戶帖供輸,今并須割入一戶下,今後如有違犯者科罪,告人給賞。
"并從之。
開寶平蜀後,令西川得替官部綱赴京,與減一選;無選可減,加一階。
止齋陳氏曰:"熙甯罷衙前,應綱運皆募得替官管押,自令下,無應募者。
" 仁宗景祐中,诏川陝、閩、廣、吳、越諸路衙前仍舊制,馀路募有版籍者為衙前,滿三期,罪不至徒,補三司軍将。
皇祐中,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使募人為之。
役之重者,自裡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辇運官物,往往破産。
景祐中,稍欲寬裡正衙前之法,乃命募充。
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裡正衙前,兵興以來,殘剝尤甚。
至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脫溝壑之患。
每鄉被差疏密,與赀力高下不均。
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赀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赀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
富者休息有馀,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之意乎?請罷裡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赀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差人仿此。
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而役簡者。
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
裡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
"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
而知制诰韓绛、蔡襄亦極論江南、福建裡正衙前之弊,绛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産錢多少定役重輕。
至和中,遂命绛、襄與三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機複趨江東,殿中丞蔡禀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
因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赀産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
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
以備一番役使。
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
遂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是遂罷裡正衙前,百姓稍休息矣。
按:乾興元年,臣僚上言影占徭役之害,自官豪勢要以至衙前将吏,皆避役之人。
請立限田之法,命官三十頃,而衙前将吏亦得占十五頃,馀者以違制論。
夫均一衙前也,将吏為之則可以占田給複,鄉戶為之則至於賣産破家。
然則非衙前之能為人禍也,蓋官吏侵漁之毒,可施之於愚戆之鄉氓,而不可施之於谙練之将吏故也。
韓、蔡諸公所言固為切當,然過欲驗鄉之闊狹、役之疏密而均之,且既曰罷裡正衙前,而複選赀最高者為鄉戶衙前,則不過能免裡正重複應役之苦,而衙前之弊如故也。
此王荊公雇募之法所以不容不行之熙豐欤! 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損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
時範仲淹執政,以為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府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是,未幾悉複。
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