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九 宗廟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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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向立閤門報:班齊。

    禮直官太常博士引太常卿於禦幄前俛伏跪奏,稱:"太常卿臣某言,請皇帝行朝獻之禮。

    "奏訖,伏,興(奏禮畢準此)。

    簾卷,太常卿、閤門官、太常博士、禮直官前導皇帝詣殿下褥位西向立(凡行禮,皆太常卿、閤門官、太常博士、禮直官前導,至位,即分立於左右)。

    太常卿奏請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

    訖,前導官前導皇帝升自東階,詣聖祖天尊大帝位香案前褥位北向立。

    内侍奉香,太常卿奏請上香,再上香,三上香。

    内侍以茶酒授侍臣,侍臣西向跪以進。

    又奏請皇帝跪進茶,進酒,再進酒,三進酒,以授侍臣,侍臣置於聖祖天尊大帝位前。

    又奏請俛伏,興。

    又奏請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

    訖,前導官前導皇帝降自東階,詣殿下褥位,西向立。

    奏請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訖,前導官前導皇帝還禦幄,簾降。

    太常卿奏禮畢,訖,行事前導陪位官等先詣中殿,立班如前殿儀,俟皇帝詣中殿禦幄,簾降。

    閤門報班齊,禮直官太常博士引太常卿於禦幄前,俛伏跪奏,稱:"太常卿臣某言,請皇帝行朝獻之禮。

    "奏訖,伏,興(奏禮畢,準此),簾卷,太常卿、閤門官、太常博士、禮直官前導皇帝詣殿下褥位,西向立。

    太常卿奏請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

    前導官前導皇帝升殿,詣宣祖皇帝位香案前褥位,北向立。

    内侍奉香,太常卿奏請上香,再上香,三上香。

    内侍以茶酒授侍臣,侍臣西向跪以進,又奏請皇帝跪一奠茶,奠酒,再奠酒,三奠酒,俛伏,興。

    又奏請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

    訖,次詣太祖皇帝、太宗皇帝、真宗皇帝、仁宗皇帝、英宗皇帝、神宗皇帝、哲宗皇帝、徽宗皇帝、欽宗皇帝神禦神案前行禮,并如上儀,訖,前導官前導皇帝降自東階殿下褥位西向立。

    奏請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訖,前導官前導皇帝還禦幄,簾降。

    太常卿奏禮畢,訖,陪位、行事、前導應奉官以次退,皇帝歸齋殿以俟還内,如來儀。

    次日,皇帝自内乘辇入棂星門,将至宮門,就露屋降辇,步至齋殿,由後殿之後至後殿東廊禦幄,以俟詣元天大聖後,次詣昭憲皇後、孝明皇後、懿德皇後、明德皇後、元德皇後、章穆皇後、章憲明肅皇後、章懿皇後、慈聖元獻皇後、宣仁聖烈皇後、欽聖憲肅皇後、欽成皇後、欽慈皇後、昭慈聖獻皇後、昭懷皇後、顯恭皇後、顯肅皇後神禦香案前行禮,并如前殿、中殿之儀。

     △第一日 其日質明,皇帝服靴、袍出内即禦座,鳴鞭,行門禁衛、諸班親從等諸司祇應人員以下於後殿各自贊起居。

    次從駕臣僚并應奉、前導、陪位官等先詣中殿立班,如前殿儀。

    俟皇帝詣中殿禦幄,簾降,閤門報:班齊。

    禮直官太常博士引太常卿於禦幄前俛伏跪奏,稱:"太常卿臣某言,請皇帝行恭謝之禮。

    "奏訖,伏,興(奏禮畢,準此)。

    簾卷,太常卿、閤門官、太常博士、禮直官前導皇帝升詣殿上褥位,西向立。

    太常卿奏請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拜。

    訖,前導官前導皇帝詣宣祖皇帝位香案前褥位,北向立。

    内侍奉香,太常卿奏請上香,再上香,三上香,内侍以茶、酒授侍臣,侍臣西向跪以進。

    又奏請皇帝跪奠茶酒,再奠酒,三奠酒,俛伏,興。

    又奏請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

    訖,次詣太祖皇帝、太宗皇帝、真宗皇帝、仁宗皇帝、英宗皇帝、神宗皇帝、哲宗皇帝、徽宗皇帝、欽宗皇帝神禦香案前行禮,并如上儀,訖,前導官前導皇帝還褥位,西向立。

    奏請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訖,前導官導皇帝還禦幄,簾降。

    太常卿奏禮畢,訖,陪位、行事、前導、應奉官以次退。

    帝歸齋殿以俟還内(依已降指揮,駕回入祥曦殿門)。

     △第二日(淳熙九年,恭謝分作三日行禮,内第二日詣後殿元天大聖後并昭憲皇後至慈聖光獻皇後,第三日詣後殿宣仁聖烈皇後以下神禦) 皇帝自内乘辇入棂星門,至齋殿降辇,步至後殿東庑禦幄,以俟詣元天大聖後,次詣昭憲皇後、孝明皇後、懿德皇後、明德皇後、元德皇後、章穆皇後、章獻明肅皇後、慈聖光獻皇後、宣仁聖烈皇後、欽聖憲肅皇後、欽成皇後、欽慈皇後、昭慈聖獻皇後、昭懷皇後、顯恭皇後、顯肅皇後、顯仁皇後神禦香案前行禮,并如前殿、中殿之儀. 太祖親享廟四(乾德元年十一月十五日。

    開寶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系親郊朝廟。

    開寶九年三月五日,系親告将幸西京行雩祀禮)。

     太宗親享廟五(太平興國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日。

    淳化四年正月一日。

    至道二年正月九日,系親郊朝享)。

     真宗親享廟十二(鹹平二年十一月六日。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景德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天禧元年正月十日。

    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系親享朝廟。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十日,系親告将行封禅禮。

    十一月二十七日,系封禅禮成恭謝。

    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系親告将祀汾陰。

    四年四月六日,系汾陰禮成親谒。

    五年閏十月七日,系聖祖降恭謝。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系親告将谒太清宮。

    七年二月十五日,系東郊恭謝朝享)。

     仁宗親享廟十三(天聖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景祐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寶元元年十一月十七日。

    慶曆元年十一月十九日。

    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皇祐五年十一月三日,系親郊朝享。

    皇祐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嘉祐七年九月六日,系親祀明堂朝享。

    嘉祐四年十月十二日,系親行祫祭。

    天聖十年十一月十一日,系修大内恭謝)。

     英宗親享廟一(治平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系親郊朝享)。

     神宗親享廟六(熙甯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元豐六年十一月四日,系郊祀朝享。

    熙甯四年九月九日。

    元豐三年九月二十日,祀明堂朝享)。

     哲宗親享廟五(元祐元年九月五日。

    元祐四年九月十三日。

    元祐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九日,系親郊祀朝享。

    紹聖二年九月十八日,系祀明堂朝享)。

     徽宗親享廟九(建中靖國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崇甯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大觀四年十一月二日。

    政和三年十一月五日。

    六年十一月九日。

    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系冬祀朝享。

    大觀元年九月二十七日,系郊祀朝享)。

     高宗親享廟十(紹興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十年九月九日并明堂享廟。

    十三年正月十一日,系奉上徽宗皇帝徽号冊寶享廟。

    十一月七日,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并系親郊享廟。

    三十一年九月一日,系明堂享廟)。

     孝宗親享廟十(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隆興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乾道三年十一月一日。

    六年十一月五日。

    九年十一月八日。

    淳熙三年九月六日。

    六年九月十五日。

    九年九月十二日。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十五年九月八日)。

     光宗親享廟二(淳熙十六年四月六日。

    紹興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甯宗親享廟八(慶元三年十一月壬寅。

    嘉泰三年十一月癸酉。

    開禧二年。

        嘉定二年九月庚子。

    嘉定五年十一月辛酉。

    八年九月庚午。

    十一年九月庚辰。

    十四年九月庚寅)。

     按:古者宗廟之祭,有正祭,有告祭,皆人主親行其禮。

    正祭,則時享、禘祫是也。

    告祭,則國有大事告於宗廟是也。

    自漢以來,禮制堕廢,郊廟之祭人主多不親行。

    至唐中葉以後始定制於三歲一郊祀之時,前二日朝享大清宮太廟,次日方有事於南郊。

    宋因其制,於第一日朝享景靈宮,第二日朝享太廟,第三日於郊壇或明堂行禮。

    《國史》所書親享太廟,大率皆郊前之祭,然此乃告祭禮,所謂蔔郊。

    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祢宮,所謂魯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是也。

    若正祭,則未嘗親行,雖禘祫大禮,亦命有司攝事。

    累朝惟仁宗嘉祐四年十月親行祫祭禮一次而已。

    蓋法駕屬車,其鹵簿鄭重,祼薦升降,其禮節繁多,故三歲享帝之時,僅能舉一親祠。

    然告祭之事,亦有大於祀天者,如即位而告廟,則自舜、禹受終,以至太甲之見祖,成王之見廟,皆是也。

    雖西漢時,人主每嗣位,亦必有見高廟之禮。

    而自唐以來,則人主未嘗躬谒宗廟緻祭以告嗣位。

    宋朝惟孝宗、光宗以親受内禅特行此禮,而其他則皆以喪"三年不祭"之說為拘,不複舉行。

    然自以日易月之制既定,諒闇之禮廢久矣,何獨於嗣位告祭一事以為不可行乎?慶元間,李大性、李謙所言可謂至論,要之親享既不能頻舉,則合於禘祫大祀行之,而嗣位告祭,則亦必合親行,如蔔郊之祭,則三歲常行之事。

    又隻為将有事於上帝而告白,則本非宗廟之大祭,有司攝事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