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七 宗廟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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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不可以私欲幹國之典,況子為天子而以庶人之禮祭其父,違禮甚矣。
衛成公欲祀相,甯武子猶非之,而況降祀祖考於私室,使庶婦屍之乎。
” 梁武帝制:春祠,夏礿,秋嘗,冬烝并臘,一歲凡五,謂之時祭。
都令史王景之,列自江左以來,郊廟祭祀,帝已入齊,百姓尚哭,以為乖禮。
何佟之等奏:“按《禮》,國門在臯門外,今之籬門是也。
今古殊制,若禁兇服不得入籬門為太遠,宜以六門為斷。
”诏曰:“六門之内,士庶甚多,四時烝嘗,俱斷其哭。
若有死者,棺器須來,既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也。
緻齋日,宜去廟二百步斷哭。
” 四年,何佟之議:“按《禮》,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镬,祭日之晨,君親牽牲麗碑。
後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猶必親奉,故有夕牲之禮。
頃代人君,不複躬牽,相承丹陽尹牽牲,於古無取。
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視镬,祭日之晨,使太尉牽牲出入也。
《少牢饋食》殺牲於廟門外,今《儀注》詣廚烹牲,謂宜依舊。
”帝可其奏。
佟之又曰:“鄭元雲:‘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祼屍之事,乃迎牲。
’今《儀注》乃至薦熟畢,太祝方執珪瓒祼地,違謬若斯。
又近代人君不複躬行祼禮,太尉既攝位,實宜親執其事,而越使卑賤太祝,甚乖舊典。
愚謂祭日之晨,宜使太尉先行祼獻,乃後迎牲。
”帝曰:“祼屍本使神有所附,今既無屍,祼将安設?”佟之曰:“如馬、鄭之意,祼雖獻屍,而義在求神。
今雖無屍,求神之義,恐不可阙。
”帝曰:“此本因屍以祀神,今若無屍,則宜立廣求之所。
”祼義乃定。
佟之曰:“《祭統》雲:‘獻之屬,莫重於祼’。
今既存屍卒食之獻,則祼鬯之求,實不可阙。
又送神更祼,經記無文,宜依禮革。
”奏未報,而佟之卒。
後明山賓複申其理。
帝曰:“佟之既不複存,宜從其議也。
”自是始使太尉代太祝行祼而又牽牲。
太常任昉又以未明九刻呈牲,加又太尉祼酒,三刻施馔,間中五刻,行儀不辦。
近者臨祭從事,實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辦。
明山賓議,謂“九刻已疑太早,況二更非複祭旦”。
帝曰:“夜半子時,即是晨始。
宜取三更省牲,馀依《議注》。
”又有司以為三牲或離杙,依制埋瘗,豬羊死則不埋,請議其制。
司馬褧等議,以為牲死則埋,必在滌矣。
謂三牲在滌死,悉宜埋,帝從之。
五年,明山賓議:“樽彜之制,《祭圖》唯有三樽:一曰象樽,周樽也;二曰山罍,夏樽也;三曰著樽,殷樽也。
徒有彜名,竟無其器。
直酌象樽之酒,以為珪瓒之實。
竊彜祼重於獻,不容共樽,宜循彜器,以備大典。
按《禮器》有六彜,春祠夏礿,祼用雞彜、鳥彜。
王以珪瓒初祼,後以璋瓒亞祼,故春夏兩祭,俱用二彜。
今古禮殊,無複亞祼,止循其二,春夏雞彜,秋冬斚彜,庶禮物備也。
”帝曰:“雞是金禽,亦主巽位。
但金火相伏,用之通夏,於義為疑。
”山賓曰:“臣愚管,不奉明诏,則終年乖舛。
按鳥彜是南方之物,則主火位,木生於火,宜以鳥彜春夏兼用。
”帝從之。
七年,舍人周舍以為“《禮》‘玉辂以祀,金辂以賓’,則祭日應乘玉辂。
”诏下其議。
左丞孔休源議:玉辂既有明文,而《儀注》金辂當由宋、齊乖謬,宜依舍議。
帝從之。
天監十六年,诏曰:“夫神無常飨,飨於克誠,所以西鄰礿祭,實受其福。
宗廟祭祀,猶有牲牢,無益至誠,有累冥道。
自今四時烝嘗外,可量代。
”八座議:“以大脯代一元大武。
”八座又奏:“既停宰殺,無複省牲之事,請立省馔儀。
其衆官陪列,并同省牲。
”帝從之。
十月诏曰:“今雖無複牲腥,猶有脯脩之類,即之幽明,義為未盡,可更詳定,悉薦時蔬。
”左丞司馬筠等參議:“大餅代大脯,馀悉用蔬菜。
”帝從之。
又舍人朱異議:“二廟祀,相承止有一鉶羹。
蓋祭祀之禮應有兩羹,相承止於一鉶,即禮為乖。
請加熬油莼羹一鉶。
”帝從之。
於是起至敬殿、景陽台,立七廟座。
月中再設淨馔。
自是訖於台城破,諸廟遂不血食。
陳制:一歲五祠,謂春、夏、秋、冬、臘也。
每祭共以太牢,始祖以三牲首,馀唯骨體而已。
後魏孝文皇帝太和六年十一月,将親祀七廟,有司依禮具儀。
於是群官議曰:“昔有虞親虔,祖考來格,殷宗躬谒,介福攸降。
大魏七廟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谒。
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執祀,稽合古義,禮之常典。
臣等謹按舊章,并采漢、魏故事,撰祭服冠履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别集為親拜之儀。
”制可。
於是帝乃親祭。
其後,四時常祀皆親之。
十六年诏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
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烝嘗之禮,頗違舊義。
今将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特禴於太廟。
但朝典初改,衆務殷湊,無遑齊絜,遂及於今。
又接神飨祖,必須擇日。
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可敕太常令克日以聞。
”又诏罷寒食飨。
緻堂胡氏曰:“四時之祀,天子用孟月,禮之正也。
若寒食,其始既不出於先王,其節或跨乎仲季,非天子之所宜行也。
苟以為祖宗常行,有其舉之,莫敢廢也,盍亦擇禮之中否而行之欤!寒食之祀,始於晉人思介之推之焚死,為之不火食。
然則有天下國家者,以是日祀其祖考,可謂不經之禮。
雖祖考行之而未暇革,今而革之,去非以從是,何不可之有?魏孝文斷然行之,不膠者,卓矣。
” 北齊制:春祠、夏禴、秋嘗、冬烝,皆以孟月,凡四祭。
每祭,室一太牢。
武成帝始以皇後亞獻。
河清中,定令四時祭廟及元日廟庭,并設庭燎二所。
後周之制:其四時祭各於其廟,亦以皇後亞獻,其義與北齊同。
所異者,皇後亞獻訖,後又薦加豆之笾,其實菱、芡、芹菹、兔醢,冢宰終獻訖,皇後親徹豆,降還版位,然後太祝徹焉。
隋四時之祭,各以太牢。
四時薦新於太廟,有司行事,而不出神主。
祔祫之禮,并準時享。
唐四時各以孟月享太廟,室各用一太牢。
若品物時新堪進禦者,有司先送太常,令尚食相知,簡擇務令潔淨,仍以滋味與新物相宜者配之。
太常卿及少卿一人奉薦太廟(卿及少卿有故,即差五品以上攝)。
有司行事,不出神主。
仲春薦冰,亦如之。
元宗開元十五年敕:“享宗廟,差左右丞相、尚書、嗣王、郡王攝三公行事,若人數不足,通取諸司三品已上長官。
自馀祭享,差諸司長官及五品以下清官。
”二十三年令:“今後有大祭,宜差丞相、特進、少保、少傅、尚書、賓客、禦史大夫攝行。
”二十五年敕:“太廟每至五飨之日,應攝三公,令中書門下及丞相、師傅、尚書、禦史、大夫、嗣王、郡王中揀擇德望高者通攝,馀司不在差限。
”二十七年制:“宗廟緻敬,必先於如在,神人所依,無取於非族。
其應太廟五享,宜於宗子及嗣、郡王中揀擇有德望者,令攝三公行事。
其異姓官,吏不須差攝。
”二十三年,正月敕文:“宗廟緻享,務在豐潔,禮經沿革,必本人情,笾、豆之薦,或未能備,宜令禮官、學士詳議具奏。
”太常卿韋縚奏:“宗廟之奠,每座笾、豆各加十二。
又酒爵,制度全小,僅無一合,執持甚難,請稍令廣大,付尚書省集衆官詳議。
”兵部侍郎張均等議曰:“按舊制,一升曰爵,五升曰散。
《禮器》稱‘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此明貴小賤大,示之節儉,豈可舍先王之遺法,徇一時之所尚,廢棄禮經,以從流俗,裂冠毀冕,将安用之?”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祭禮之興,肇於太古,人所飲食,必先嚴獻。
未有火化,茹毛飲血,則有毛血之薦;未有麴糵,汚樽抔飲,則有元酒之奠。
施及後王禮物漸備,作為酒醴,伏其犧牲,以緻馨香,以極豐潔。
故有三牲八簋之盛,五齊九獻之殷。
然以神道至元,可存而不能測也。
祭禮至敬,可備而不可廢也。
是以毛血腥焰,元樽犧象,靡不畢登於明薦矣。
然而薦貴於新,味不尚亵,雖則備物,猶存節制。
故《禮》雲‘天之所生,地之所長’。
苟可薦者,莫不鹹在,備物之情也。
又曰:‘三牲之俎,八簋之實,美物備矣。
昆蟲之異,草木之實,陰陽之物備矣’。
此節制之文也。
鉶、俎、笾、豆,簠、簋、樽、罍之實,皆周人之時馔也,其用通於宴享賓客。
而周公制禮,鹹與毛血元酒同薦於先。
晉中郎盧谌,近古知禮者也,著《家祭禮》,皆晉時供食,不複純用舊文。
然則當時飲食,不可阙於祀祭明矣,是變禮文而通其情也。
我國家由禮立訓,因時制範,考圖史於前典,稽周、漢之舊儀。
清廟時享,禮馔畢陳,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
園寝上食,時膳具設,遵漢法也,而珍味極焉。
職貢來祭,緻遠物也;有新必薦,順時令也。
苑囿之内,躬稼所收,蒐狩之時,親發所中,莫不割鮮擇美,薦而後食,盡誠敬也。
若此至矣,複何加焉。
但當敕祭,祭如神在,無或簡怠,增勖虔誠。
其進貣珍羞,或時物鮮美,考諸祠典,無所漏略,皆詳擇名目,編諸甲令,因宜而薦,以類相從,則新鮮肥濃,盡在是矣,不必加於笾豆之數也。
至於祭器,随物所宜。
故太羹,古食也,盛於〈登瓦〉。
〈登瓦〉,古器也。
和羹,時馔也。
盛於鉶。
鉶,時器也。
亦有古馔而盛於時器,故毛血盛於盤,元酒盛於樽,未有薦時馔而追用古器者。
古質而今文,便於事也。
雖加笾、豆十二,未足以盡天下美物,而措諸清廟,有兼倍之名,近於侈矣。
又據《漢書 藝文志》,墨家之流,出於清廟,是以貴儉,由此觀之,清廟之不尚於奢,舊矣。
太常所請,恐未可行。
又稱酒爵全小,須加廣大。
竊據禮文,有以小為貴者,獻以爵,貴其小也。
小不及制,敬而非禮,是有司之失其傳也。
固可随失釐正,無待議而後革。
未知今制,何所依準?請兼詳古式,據文而行。
”止曰:“享祀粢盛,實思豐潔,不應法制者,亦不可用。
”於是更令太常加品味。
韋縚又請:“每室加笾、豆各六,每四時異品,以當時新果及珍羞同薦。
”制可之。
又酌獻酒爵,上令用藥汁一升,合於古義,而多少適中,自是常依行焉。
二十四年敕:“宗廟祭享,笾豆宜加獐、鹿、鹑、兔、野雞等料,夏秋供臘,春冬供鮮。
仍令所司祭前十日,具數申省,準料令
衛成公欲祀相,甯武子猶非之,而況降祀祖考於私室,使庶婦屍之乎。
” 梁武帝制:春祠,夏礿,秋嘗,冬烝并臘,一歲凡五,謂之時祭。
都令史王景之,列自江左以來,郊廟祭祀,帝已入齊,百姓尚哭,以為乖禮。
何佟之等奏:“按《禮》,國門在臯門外,今之籬門是也。
今古殊制,若禁兇服不得入籬門為太遠,宜以六門為斷。
”诏曰:“六門之内,士庶甚多,四時烝嘗,俱斷其哭。
若有死者,棺器須來,既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也。
緻齋日,宜去廟二百步斷哭。
” 四年,何佟之議:“按《禮》,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镬,祭日之晨,君親牽牲麗碑。
後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猶必親奉,故有夕牲之禮。
頃代人君,不複躬牽,相承丹陽尹牽牲,於古無取。
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視镬,祭日之晨,使太尉牽牲出入也。
《少牢饋食》殺牲於廟門外,今《儀注》詣廚烹牲,謂宜依舊。
”帝可其奏。
佟之又曰:“鄭元雲:‘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祼屍之事,乃迎牲。
’今《儀注》乃至薦熟畢,太祝方執珪瓒祼地,違謬若斯。
又近代人君不複躬行祼禮,太尉既攝位,實宜親執其事,而越使卑賤太祝,甚乖舊典。
愚謂祭日之晨,宜使太尉先行祼獻,乃後迎牲。
”帝曰:“祼屍本使神有所附,今既無屍,祼将安設?”佟之曰:“如馬、鄭之意,祼雖獻屍,而義在求神。
今雖無屍,求神之義,恐不可阙。
”帝曰:“此本因屍以祀神,今若無屍,則宜立廣求之所。
”祼義乃定。
佟之曰:“《祭統》雲:‘獻之屬,莫重於祼’。
今既存屍卒食之獻,則祼鬯之求,實不可阙。
又送神更祼,經記無文,宜依禮革。
”奏未報,而佟之卒。
後明山賓複申其理。
帝曰:“佟之既不複存,宜從其議也。
”自是始使太尉代太祝行祼而又牽牲。
太常任昉又以未明九刻呈牲,加又太尉祼酒,三刻施馔,間中五刻,行儀不辦。
近者臨祭從事,實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辦。
明山賓議,謂“九刻已疑太早,況二更非複祭旦”。
帝曰:“夜半子時,即是晨始。
宜取三更省牲,馀依《議注》。
”又有司以為三牲或離杙,依制埋瘗,豬羊死則不埋,請議其制。
司馬褧等議,以為牲死則埋,必在滌矣。
謂三牲在滌死,悉宜埋,帝從之。
五年,明山賓議:“樽彜之制,《祭圖》唯有三樽:一曰象樽,周樽也;二曰山罍,夏樽也;三曰著樽,殷樽也。
徒有彜名,竟無其器。
直酌象樽之酒,以為珪瓒之實。
竊彜祼重於獻,不容共樽,宜循彜器,以備大典。
按《禮器》有六彜,春祠夏礿,祼用雞彜、鳥彜。
王以珪瓒初祼,後以璋瓒亞祼,故春夏兩祭,俱用二彜。
今古禮殊,無複亞祼,止循其二,春夏雞彜,秋冬斚彜,庶禮物備也。
”帝曰:“雞是金禽,亦主巽位。
但金火相伏,用之通夏,於義為疑。
”山賓曰:“臣愚管,不奉明诏,則終年乖舛。
按鳥彜是南方之物,則主火位,木生於火,宜以鳥彜春夏兼用。
”帝從之。
七年,舍人周舍以為“《禮》‘玉辂以祀,金辂以賓’,則祭日應乘玉辂。
”诏下其議。
左丞孔休源議:玉辂既有明文,而《儀注》金辂當由宋、齊乖謬,宜依舍議。
帝從之。
天監十六年,诏曰:“夫神無常飨,飨於克誠,所以西鄰礿祭,實受其福。
宗廟祭祀,猶有牲牢,無益至誠,有累冥道。
自今四時烝嘗外,可量代。
”八座議:“以大脯代一元大武。
”八座又奏:“既停宰殺,無複省牲之事,請立省馔儀。
其衆官陪列,并同省牲。
”帝從之。
十月诏曰:“今雖無複牲腥,猶有脯脩之類,即之幽明,義為未盡,可更詳定,悉薦時蔬。
”左丞司馬筠等參議:“大餅代大脯,馀悉用蔬菜。
”帝從之。
又舍人朱異議:“二廟祀,相承止有一鉶羹。
蓋祭祀之禮應有兩羹,相承止於一鉶,即禮為乖。
請加熬油莼羹一鉶。
”帝從之。
於是起至敬殿、景陽台,立七廟座。
月中再設淨馔。
自是訖於台城破,諸廟遂不血食。
陳制:一歲五祠,謂春、夏、秋、冬、臘也。
每祭共以太牢,始祖以三牲首,馀唯骨體而已。
後魏孝文皇帝太和六年十一月,将親祀七廟,有司依禮具儀。
於是群官議曰:“昔有虞親虔,祖考來格,殷宗躬谒,介福攸降。
大魏七廟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谒。
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執祀,稽合古義,禮之常典。
臣等謹按舊章,并采漢、魏故事,撰祭服冠履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别集為親拜之儀。
”制可。
於是帝乃親祭。
其後,四時常祀皆親之。
十六年诏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
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烝嘗之禮,頗違舊義。
今将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特禴於太廟。
但朝典初改,衆務殷湊,無遑齊絜,遂及於今。
又接神飨祖,必須擇日。
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可敕太常令克日以聞。
”又诏罷寒食飨。
緻堂胡氏曰:“四時之祀,天子用孟月,禮之正也。
若寒食,其始既不出於先王,其節或跨乎仲季,非天子之所宜行也。
苟以為祖宗常行,有其舉之,莫敢廢也,盍亦擇禮之中否而行之欤!寒食之祀,始於晉人思介之推之焚死,為之不火食。
然則有天下國家者,以是日祀其祖考,可謂不經之禮。
雖祖考行之而未暇革,今而革之,去非以從是,何不可之有?魏孝文斷然行之,不膠者,卓矣。
” 北齊制:春祠、夏禴、秋嘗、冬烝,皆以孟月,凡四祭。
每祭,室一太牢。
武成帝始以皇後亞獻。
河清中,定令四時祭廟及元日廟庭,并設庭燎二所。
後周之制:其四時祭各於其廟,亦以皇後亞獻,其義與北齊同。
所異者,皇後亞獻訖,後又薦加豆之笾,其實菱、芡、芹菹、兔醢,冢宰終獻訖,皇後親徹豆,降還版位,然後太祝徹焉。
隋四時之祭,各以太牢。
四時薦新於太廟,有司行事,而不出神主。
祔祫之禮,并準時享。
唐四時各以孟月享太廟,室各用一太牢。
若品物時新堪進禦者,有司先送太常,令尚食相知,簡擇務令潔淨,仍以滋味與新物相宜者配之。
太常卿及少卿一人奉薦太廟
有司行事,不出神主。
仲春薦冰,亦如之。
元宗開元十五年敕:“享宗廟,差左右丞相、尚書、嗣王、郡王攝三公行事,若人數不足,通取諸司三品已上長官。
自馀祭享,差諸司長官及五品以下清官。
”二十三年令:“今後有大祭,宜差丞相、特進、少保、少傅、尚書、賓客、禦史大夫攝行。
”二十五年敕:“太廟每至五飨之日,應攝三公,令中書門下及丞相、師傅、尚書、禦史、大夫、嗣王、郡王中揀擇德望高者通攝,馀司不在差限。
”二十七年制:“宗廟緻敬,必先於如在,神人所依,無取於非族。
其應太廟五享,宜於宗子及嗣、郡王中揀擇有德望者,令攝三公行事。
其異姓官,吏不須差攝。
”二十三年,正月敕文:“宗廟緻享,務在豐潔,禮經沿革,必本人情,笾、豆之薦,或未能備,宜令禮官、學士詳議具奏。
”太常卿韋縚奏:“宗廟之奠,每座笾、豆各加十二。
又酒爵,制度全小,僅無一合,執持甚難,請稍令廣大,付尚書省集衆官詳議。
”兵部侍郎張均等議曰:“按舊制,一升曰爵,五升曰散。
《禮器》稱‘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此明貴小賤大,示之節儉,豈可舍先王之遺法,徇一時之所尚,廢棄禮經,以從流俗,裂冠毀冕,将安用之?”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祭禮之興,肇於太古,人所飲食,必先嚴獻。
未有火化,茹毛飲血,則有毛血之薦;未有麴糵,汚樽抔飲,則有元酒之奠。
施及後王禮物漸備,作為酒醴,伏其犧牲,以緻馨香,以極豐潔。
故有三牲八簋之盛,五齊九獻之殷。
然以神道至元,可存而不能測也。
祭禮至敬,可備而不可廢也。
是以毛血腥焰,元樽犧象,靡不畢登於明薦矣。
然而薦貴於新,味不尚亵,雖則備物,猶存節制。
故《禮》雲‘天之所生,地之所長’。
苟可薦者,莫不鹹在,備物之情也。
又曰:‘三牲之俎,八簋之實,美物備矣。
昆蟲之異,草木之實,陰陽之物備矣’。
此節制之文也。
鉶、俎、笾、豆,簠、簋、樽、罍之實,皆周人之時馔也,其用通於宴享賓客。
而周公制禮,鹹與毛血元酒同薦於先。
晉中郎盧谌,近古知禮者也,著《家祭禮》,皆晉時供食,不複純用舊文。
然則當時飲食,不可阙於祀祭明矣,是變禮文而通其情也。
我國家由禮立訓,因時制範,考圖史於前典,稽周、漢之舊儀。
清廟時享,禮馔畢陳,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
園寝上食,時膳具設,遵漢法也,而珍味極焉。
職貢來祭,緻遠物也;有新必薦,順時令也。
苑囿之内,躬稼所收,蒐狩之時,親發所中,莫不割鮮擇美,薦而後食,盡誠敬也。
若此至矣,複何加焉。
但當敕祭,祭如神在,無或簡怠,增勖虔誠。
其進貣珍羞,或時物鮮美,考諸祠典,無所漏略,皆詳擇名目,編諸甲令,因宜而薦,以類相從,則新鮮肥濃,盡在是矣,不必加於笾豆之數也。
至於祭器,随物所宜。
故太羹,古食也,盛於〈登瓦〉。
〈登瓦〉,古器也。
和羹,時馔也。
盛於鉶。
鉶,時器也。
亦有古馔而盛於時器,故毛血盛於盤,元酒盛於樽,未有薦時馔而追用古器者。
古質而今文,便於事也。
雖加笾、豆十二,未足以盡天下美物,而措諸清廟,有兼倍之名,近於侈矣。
又據《漢書 藝文志》,墨家之流,出於清廟,是以貴儉,由此觀之,清廟之不尚於奢,舊矣。
太常所請,恐未可行。
又稱酒爵全小,須加廣大。
竊據禮文,有以小為貴者,獻以爵,貴其小也。
小不及制,敬而非禮,是有司之失其傳也。
固可随失釐正,無待議而後革。
未知今制,何所依準?請兼詳古式,據文而行。
”止曰:“享祀粢盛,實思豐潔,不應法制者,亦不可用。
”於是更令太常加品味。
韋縚又請:“每室加笾、豆各六,每四時異品,以當時新果及珍羞同薦。
”制可之。
又酌獻酒爵,上令用藥汁一升,合於古義,而多少適中,自是常依行焉。
二十四年敕:“宗廟祭享,笾豆宜加獐、鹿、鹑、兔、野雞等料,夏秋供臘,春冬供鮮。
仍令所司祭前十日,具數申省,準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