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戶口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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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奴婢姓劉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務令實悉。

     安帝永初四年,諸沒入為官奴婢者,免為庶人。

     晉武帝平吳之後,令王公以下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詳見《職官門》)。

     晉元帝太興四年,诏曰:"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複籍,此累代成規也。

    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僮客者,以備征役。

    " 東晉寓居江左以來,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

    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每品滅五戶,至第九品五戶。

    其佃榖皆與大家量分。

    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參軍、殿中監、監軍、長史、司馬部曲督、關外侯、材官、議郎以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

    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舉辇、迹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虎贲、殿中虎贲、持椎斧武騎虎贲、持鈒(色立反)冗從虎贲、命中武騎一人。

    其客皆注家籍。

    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丁女并半之。

    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

    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

    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

    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

    其田,畝稅米二升。

    蓋大率如此。

    其度量,三升當一升,秤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按:此即漢人封君食邑戶之遺意。

    然漢不過每戶歲賦二百錢,而此所賦乃過重者,蓋封君所得隻是口賦,而漢人有田者官别賦之;晉以來人皆授田,無無田之戶,是以戶賦之入於公家及私屬皆重。

    又一品所占不過四十戶,非漢列侯動以千戶萬戶計者比也。

     後魏令:每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十頭當奴婢八(詳見《田賦門》)。

     孝文太和九年,诏均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詳見《田賦門》)。

     周武帝保定五年,诏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年七十以外者,所在官私贖為庶人。

     建德元年,又诏江陵所獲俘虜充官口者,悉免為百姓。

     容齋洪氏《随筆》曰:"元魏破江陵,盡以所俘士民為奴,無問貴賤,蓋北方夷俗皆然也。

    自靖康之後,陷於金虜者,帝子王孫、宦門士族之家盡沒為奴婢,使供作務。

    每人一月支稗子五鬥,令自春為米,得一鬥八升,用為糇糧;歲支麻五把,令緝為裘。

    此外更無一錢一帛之入。

    男子不能緝者,則終歲裸體,虜或哀之,則使執爨,雖時負火得暖氣,然才出外取柴歸,再坐火邊,皮肉即脫落,不日辄死。

    惟喜有手藝如醫人、繡工之類,尋常隻團坐地上,以敗席或蘆籍襯之。

    遇客至開筵,引能樂者使奏技,酒闌客散,各複其初,依舊環坐刺繡,任其生死,視如草芥雲。

     唐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

    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長,令遠京師,配嶺南為城奴也)。

    一免為審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

     顯慶二年,敕:"放諸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

    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廢疾者,并免賤。

    " 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誅,家僮勝衣田者千馀人,於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數。

     萬歲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擊契丹。

    " 大足元年,敕:"以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婢。

    " 天寶八載,敕:"京畿及諸郡百姓,有先是給使在私家驅使者,限敕到五日内,一切送内侍省。

    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約,定數驅使,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二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

    其嗣郡王、郡主、縣主、國夫人、諸縣君等,請各依本品同職事及京清資官處分,其有别承恩賜,不在此限。

    其蔭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蔭職減比見任之半,其南口請以蜀蠻及五溪、嶺南夷獠之類。

    " 大曆十四年,诏:"邕府歲貢奴婢,使之離父母之鄉,絕骨肉之戀,非仁也。

    宜罷之。

    " 元和四年,敕:"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賣為奴婢,宜令所在長吏,切加捉搦,井審細勘責。

    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許交關,犯者準法處分。

    " 八年,敕嶺南諸道,不得辄以良口饷遺販易。

     長慶元年,诏禁登、萊州及緣海諸道,縱容海賊掠賣新羅人口為奴婢。

     四年,敕諸司、諸使,各勘官戶奴婢,有廢疾及年七十者,準格免賤從良。

     會昌五年,中書門下奏:"天下諸寺奴婢,江淮人數至多,其間有寺已破廢,全無僧衆,奴婢既無衣食,皆自營生。

    洪、潭管内人數倍多,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處,計必不少,并放從良百姓。

    "旨依。

     大中九年,禁嶺南諸州貨賣男女,如有以男女傭賃與人,貴分口食,任於當年立年限為約,不得将出外界。

     昭宗大順二年,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或因收擄百姓男女,宜給内庫銀絹,委兩軍收贖,歸還父母。

    其諸州府,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不得壓良為賤。

    " 後唐同光二年,赦:"應百姓婦女俘虜他處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識認。

    " 天成元年,敕:"京城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書契券,辄賣良人。

    " 周顯德五年,新定《刑統》:"詃誘良口、勾引逃亡奴婢與貨賣所盜資裝者,其詃誘勾引之人,伏請處死,良口奴婢準律處分,居停主人重斷,或分受贓物至三疋以上處死;将良口於蕃界貨賣,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亦處死。

    " 宋太祖皇帝開寶二年,诏:"奴婢非理緻死者,即時檢視、聽其主速自收瘗,病死者不須檢視。

    " 四年,诏:"應廣南諸郡民家有收買到男女為奴婢,轉将傭雇以輸其利者,今後并令放免,敢不如诏旨者,決杖配流。

    " 淳化二年,诏:"陝西沿邊諸郡先歲饑貧,民以男女賣與戎人,宜遣使者與本道轉運使分以官财物贖還其父母。

    " 至道二年,诏:"江南、兩浙、福建州軍,貧人負富人息錢無以償,沒入男女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檢勘,還其父母,敢隐匿者治罪。

    " 真宗鹹平元年,诏:"川陝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價以償。

    " 六年,诏:"士庶家雇仆,有犯不得黥其面。

    " 天禧三年,诏:"自今掠賣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領并處死,誘緻者同罪,未過界者決杖黥配。

    " 大理寺言:"按律,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二年。

    又諸條,主驅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

    其有愆犯決罰至死及過失殺者,勿論。

    自今人家傭賃,當明設要契,及五年,主因過驅決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殺者,減常人一等;如過失殺者,勿論。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