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田賦考三
關燈
小
中
大
本輕,至孝宣時又行蠲減,且令流徒者複其賦,故膠東相王成遂僞上流民自占者八萬馀口以徼顯賞。
若如魏、晉以後之戶賦,則一郡豈敢僞占八萬口,以贻無窮之逋負乎?陸宣公又言:"先王制賦入,必以丁夫為本,無求於力分之外,無貸於力分之内。
故不以務穑增其稅,不以辍稼減其租,則播種多;不以殖産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調,則地著固;不以飾勵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則功力勤。
如是,故人安其居,盡其力。
"此雖名言,然物之不齊,物之情也。
均是人也,而才藝有智愚之不同;均營生也,而時運有屯亨之或異。
蓋有起窮約而能自緻千金,其馀力且足以及他人者;亦有蒙故業而不能保一簪,一身猶以為累者,雖聖人不能比而同之也。
然則以田定賦,以家之厚薄為科斂之輕重,雖非盛世事,而救時之策不容不然,未宜遽非也。
貞元三年,時歲事豐稔,上因畋入民趙光奇家,問:"百姓樂乎?"對曰:"不樂。
"上曰:"時豐,何故不樂?"對曰:"诏令不信,前雲兩稅之外悉無他徭,今非稅而誅求者殆過於稅,诏書優恤,徒空文耳。
"憲宗末年,度支、鹽鐵與諸道貢獻尤甚,有助軍及平賊賀禮、上尊号賀物。
穆宗即位,一切罷之,兩稅外加率一錢以枉法贓論。
然務姑息,賞賜諸軍不可勝紀,用不能節。
自建中定兩稅而物輕錢重,民以為患,至穆宗時四十年。
當時為絹二疋半者為八疋,大率加三倍。
豪家大商積錢以逐輕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
帝亦以貨輕錢重,民困而用不充,诏百官議革其弊。
議者多請重挾銅之律,戶部尚書楊於陵言:"大曆以前,淄青、太原、魏博雜鉛鐵以通時用,嶺南雜以金、銀、丹砂、象齒,今一用泉貨,故錢不足。
今宜使天下兩稅、榷酒、鹽利、上供及留州、送使錢,悉輸以布帛榖粟,則人寬於所求,然後出内府之積,收市廛之滞,廣山鑄之數,限邊裔之出,禁私家之積,則貨日重而錢日輕矣。
"宰相善其議。
由是兩稅、上供、留州皆易以布帛、絲纩,租、庸、課、調不計錢而納布帛,惟鹽酒本以榷率計錢,與兩稅異,不可去錢。
時貨輕錢重,與留州、送使,所在長吏又降省估使就實估,以自封殖,而重賦於人。
裴垍為相,奏請天下留州、送使物,一切令就省估,其所在觀察使仍以其所莅之郡租賦自給,若不足,方許徵於支郡、其諸州送使額變為上供,故疲人稍息肩。
會昌元年,敕:"今後州縣所徵科斛鬥,一切依額為定,不得随年檢責。
數外加有荒閑陂澤山原,百姓有人力能墾辟耕種,州縣不得辄問所收苗子,五年不在稅限,五年之外依例納稅。
於一鄉之中,先填貧戶欠阙,如無欠阙,則均減衆戶合徵斛鬥,但令不失元額,不得随田加率。
仍委本道觀察使每年收成之時,具管内墾田頃畝及合徵科鬥數,分析聞奏。
數外有剩納人戶斛鬥,刺史以下重加懲貶。
" 大中二年,制:"諸州府縣等納稅,祇合先差優長戶車牛,近者多是權要富豪悉請留縣輸納,緻使貧單之人卻須雇腳搬載。
今後其留縣并須先饒貧下不支濟戶,如有違越,官吏重加科殿。
" 四年,制:"百姓兩稅之外,不許分外更有差率,委禦史台糾察。
其所徵兩稅疋段等物,并留州、留使錢物,納疋段虛實估價及見錢,從前皆有定制。
如聞近日或有於虛估疋段數内實徵,估物及其間分數,亦不盡依敕條、宜委長吏切守,如有違越必議科懲。
又青苗兩稅本系田土,地既屬人,稅合随去。
從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
以後州縣覺察,如有此比,須議痛懲,地勒還主,不理價直。
" 按:兩稅不徵粟帛而徵錢,吏得為奸以病民。
穆宗時嘗複舊制徵粟帛矣,今複有此令,豈又嘗變易邪?計貨徵錢,必有估直,而估乃有虛實之異。
舞文如此,今禁其於定制外多科,固不若仍複粟帛之徵,則自不能多求於定數之外也。
昭宗末,諸道多不上供,惟山南東道節度使趙匡凝與其弟荊南留後匡明委輸不絕(詳見《國用門》)。
光啟三年,張全義為河南尹。
初,東都經黃巢之亂,遺民聚為三城以相保,繼以秦宗權、孫儒殘暴,僅存壞垣而己。
全義初至,白骨蔽地,荊棘彌望,居民不滿百戶。
全義麾下才百馀人,乃於麾下選可使者十八人,命曰"屯将",人給一旗一榜,於舊十八縣中令招農戶自耕種,流民漸歸。
又選可使者十八人,命曰"屯副",民之來者綏撫之,除殺人者死,馀但加杖,無重刑,無租稅,歸者漸衆。
又選谙書計者十八人,命曰"屯判官"。
不一二年,每屯戶至數千,於農隙選壯者教之戰陣,以禦寇盜。
關市之賦,迨於無籍。
刑寬事簡,遠近趨之如市。
五年之後,諸縣戶口率皆歸複,桑麻蔚然,野無曠土,其勝兵大縣至七千人,小縣不減二千人,乃奏置令佐以治之。
全義明察,人不能欺,為政寬簡,出見田疇美者,辄下馬與僚佐共觀之,召田主勞以酒食。
有蠶麥善收者,或親至其家,悉呼出老幼,賜以茶采衣物。
民間言張公不喜聲伎,見之未嘗笑,獨見佳麥良繭則笑耳。
有田荒穢者,則集衆杖之。
或訴以乏人牛,則召鄰裡責之曰:"彼誠乏人牛,何不助之?"由是鄰裡有無相助,比戶有積蓄,在洛四十年,遂成富庶。
按:唐末盜賊之亂,振古所未有,洛陽四戰之地,受禍尤酷。
全義本出郡盜,乃能勸農力本、生聚教誨,使荒墟為富實。
觀其規畫,雖五季之君号為有志於民者所不如也。
賢哉! 後唐莊宗即位,推恩天下,除百姓田租,放諸場務課利欠負者。
而租庸使孔謙悉違诏督理,更制括田竿尺,盡率州使公廨錢。
天下怨苦,民多流亡,租稅日少。
容齋洪氏《随筆》曰:"朱梁之惡,最為歐陽公《五代史記》所斥詈,然輕賦一事,《舊史》取之,而《新書》不為拈出。
其語雲:'梁祖之開國也,屬黃巢大亂之馀,以夷門一鎮,外嚴烽候,内辟汙萊,厲以耕桑,薄其租賦,士雖苦戰,民則樂輸,二紀之間,俄成霸業。
及末帝與莊宗對壘於河上,河南之民雖困於辇運,亦未至流亡,其義無他,蓋賦斂輕而邱園可戀也。
及莊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謙為租庸使,峻法以剝下,厚斂以奉上,民産雖竭,軍食尚虧,加以兵革,因以饑馑,不三四年,以緻颠隕,其義無他,蓋賦役重而寰區失望故也。
'予以事考之,此論誠然,有國家者之龜鑒也。
《資治通鑒》亦不載此一節。
" 吳徐知诰為淮南帥,以宋齊邱為謀主。
先是,吳有丁口錢,又計畝輸錢,民甚病之。
齊邱以為錢非耕桑所得,使民輸錢,是教之棄本逐末也,請蠲人口錢,自馀稅悉收榖帛紬絹,疋直千錢者,稅三十。
知诰從之,由是曠土盡辟,國以富強。
容齋洪氏《随筆》曰:"自用兵以來,民間以見錢紐納稅直,既為不堪,然於其中所謂和買折帛,尤為名不正而斂最重。
偶閱大中祥符間太常博士許載著《吳唐拾遺錄》,所載多諸書未有者,其《勸農桑》一篇正雲:吳順義年中,差官興販簿,定租稅,厥田上上者,每一頃稅錢二貫一百文,中田一頃稅錢一貫八百,下田一頃千五百,皆足陌見錢,如見錢不足,許依市價折以金銀。
并計丁口課調,亦科錢。
宋齊邱時為員外郎,上策乞虛擡時價,而折紬、絹、綿本色,曰:'江淮之地,唐季以來戰争之所,今兵革乍息,黎甿始安,而必率以見錢,折以金銀
若如魏、晉以後之戶賦,則一郡豈敢僞占八萬口,以贻無窮之逋負乎?陸宣公又言:"先王制賦入,必以丁夫為本,無求於力分之外,無貸於力分之内。
故不以務穑增其稅,不以辍稼減其租,則播種多;不以殖産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調,則地著固;不以飾勵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則功力勤。
如是,故人安其居,盡其力。
"此雖名言,然物之不齊,物之情也。
均是人也,而才藝有智愚之不同;均營生也,而時運有屯亨之或異。
蓋有起窮約而能自緻千金,其馀力且足以及他人者;亦有蒙故業而不能保一簪,一身猶以為累者,雖聖人不能比而同之也。
然則以田定賦,以家之厚薄為科斂之輕重,雖非盛世事,而救時之策不容不然,未宜遽非也。
貞元三年,時歲事豐稔,上因畋入民趙光奇家,問:"百姓樂乎?"對曰:"不樂。
"上曰:"時豐,何故不樂?"對曰:"诏令不信,前雲兩稅之外悉無他徭,今非稅而誅求者殆過於稅,诏書優恤,徒空文耳。
"憲宗末年,度支、鹽鐵與諸道貢獻尤甚,有助軍及平賊賀禮、上尊号賀物。
穆宗即位,一切罷之,兩稅外加率一錢以枉法贓論。
然務姑息,賞賜諸軍不可勝紀,用不能節。
自建中定兩稅而物輕錢重,民以為患,至穆宗時四十年。
當時為絹二疋半者為八疋,大率加三倍。
豪家大商積錢以逐輕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
帝亦以貨輕錢重,民困而用不充,诏百官議革其弊。
議者多請重挾銅之律,戶部尚書楊於陵言:"大曆以前,淄青、太原、魏博雜鉛鐵以通時用,嶺南雜以金、銀、丹砂、象齒,今一用泉貨,故錢不足。
今宜使天下兩稅、榷酒、鹽利、上供及留州、送使錢,悉輸以布帛榖粟,則人寬於所求,然後出内府之積,收市廛之滞,廣山鑄之數,限邊裔之出,禁私家之積,則貨日重而錢日輕矣。
"宰相善其議。
由是兩稅、上供、留州皆易以布帛、絲纩,租、庸、課、調不計錢而納布帛,惟鹽酒本以榷率計錢,與兩稅異,不可去錢。
時貨輕錢重,與留州、送使,所在長吏又降省估使就實估,以自封殖,而重賦於人。
裴垍為相,奏請天下留州、送使物,一切令就省估,其所在觀察使仍以其所莅之郡租賦自給,若不足,方許徵於支郡、其諸州送使額變為上供,故疲人稍息肩。
會昌元年,敕:"今後州縣所徵科斛鬥,一切依額為定,不得随年檢責。
數外加有荒閑陂澤山原,百姓有人力能墾辟耕種,州縣不得辄問所收苗子,五年不在稅限,五年之外依例納稅。
於一鄉之中,先填貧戶欠阙,如無欠阙,則均減衆戶合徵斛鬥,但令不失元額,不得随田加率。
仍委本道觀察使每年收成之時,具管内墾田頃畝及合徵科鬥數,分析聞奏。
數外有剩納人戶斛鬥,刺史以下重加懲貶。
" 大中二年,制:"諸州府縣等納稅,祇合先差優長戶車牛,近者多是權要富豪悉請留縣輸納,緻使貧單之人卻須雇腳搬載。
今後其留縣并須先饒貧下不支濟戶,如有違越,官吏重加科殿。
" 四年,制:"百姓兩稅之外,不許分外更有差率,委禦史台糾察。
其所徵兩稅疋段等物,并留州、留使錢物,納疋段虛實估價及見錢,從前皆有定制。
如聞近日或有於虛估疋段數内實徵,估物及其間分數,亦不盡依敕條、宜委長吏切守,如有違越必議科懲。
又青苗兩稅本系田土,地既屬人,稅合随去。
從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
以後州縣覺察,如有此比,須議痛懲,地勒還主,不理價直。
" 按:兩稅不徵粟帛而徵錢,吏得為奸以病民。
穆宗時嘗複舊制徵粟帛矣,今複有此令,豈又嘗變易邪?計貨徵錢,必有估直,而估乃有虛實之異。
舞文如此,今禁其於定制外多科,固不若仍複粟帛之徵,則自不能多求於定數之外也。
昭宗末,諸道多不上供,惟山南東道節度使趙匡凝與其弟荊南留後匡明委輸不絕
光啟三年,張全義為河南尹。
初,東都經黃巢之亂,遺民聚為三城以相保,繼以秦宗權、孫儒殘暴,僅存壞垣而己。
全義初至,白骨蔽地,荊棘彌望,居民不滿百戶。
全義麾下才百馀人,乃於麾下選可使者十八人,命曰"屯将",人給一旗一榜,於舊十八縣中令招農戶自耕種,流民漸歸。
又選可使者十八人,命曰"屯副",民之來者綏撫之,除殺人者死,馀但加杖,無重刑,無租稅,歸者漸衆。
又選谙書計者十八人,命曰"屯判官"。
不一二年,每屯戶至數千,於農隙選壯者教之戰陣,以禦寇盜。
關市之賦,迨於無籍。
刑寬事簡,遠近趨之如市。
五年之後,諸縣戶口率皆歸複,桑麻蔚然,野無曠土,其勝兵大縣至七千人,小縣不減二千人,乃奏置令佐以治之。
全義明察,人不能欺,為政寬簡,出見田疇美者,辄下馬與僚佐共觀之,召田主勞以酒食。
有蠶麥善收者,或親至其家,悉呼出老幼,賜以茶采衣物。
民間言張公不喜聲伎,見之未嘗笑,獨見佳麥良繭則笑耳。
有田荒穢者,則集衆杖之。
或訴以乏人牛,則召鄰裡責之曰:"彼誠乏人牛,何不助之?"由是鄰裡有無相助,比戶有積蓄,在洛四十年,遂成富庶。
按:唐末盜賊之亂,振古所未有,洛陽四戰之地,受禍尤酷。
全義本出郡盜,乃能勸農力本、生聚教誨,使荒墟為富實。
觀其規畫,雖五季之君号為有志於民者所不如也。
賢哉! 後唐莊宗即位,推恩天下,除百姓田租,放諸場務課利欠負者。
而租庸使孔謙悉違诏督理,更制括田竿尺,盡率州使公廨錢。
天下怨苦,民多流亡,租稅日少。
容齋洪氏《随筆》曰:"朱梁之惡,最為歐陽公《五代史記》所斥詈,然輕賦一事,《舊史》取之,而《新書》不為拈出。
其語雲:'梁祖之開國也,屬黃巢大亂之馀,以夷門一鎮,外嚴烽候,内辟汙萊,厲以耕桑,薄其租賦,士雖苦戰,民則樂輸,二紀之間,俄成霸業。
及末帝與莊宗對壘於河上,河南之民雖困於辇運,亦未至流亡,其義無他,蓋賦斂輕而邱園可戀也。
及莊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謙為租庸使,峻法以剝下,厚斂以奉上,民産雖竭,軍食尚虧,加以兵革,因以饑馑,不三四年,以緻颠隕,其義無他,蓋賦役重而寰區失望故也。
'予以事考之,此論誠然,有國家者之龜鑒也。
《資治通鑒》亦不載此一節。
" 吳徐知诰為淮南帥,以宋齊邱為謀主。
先是,吳有丁口錢,又計畝輸錢,民甚病之。
齊邱以為錢非耕桑所得,使民輸錢,是教之棄本逐末也,請蠲人口錢,自馀稅悉收榖帛紬絹,疋直千錢者,稅三十。
知诰從之,由是曠土盡辟,國以富強。
容齋洪氏《随筆》曰:"自用兵以來,民間以見錢紐納稅直,既為不堪,然於其中所謂和買折帛,尤為名不正而斂最重。
偶閱大中祥符間太常博士許載著《吳唐拾遺錄》,所載多諸書未有者,其《勸農桑》一篇正雲:吳順義年中,差官興販簿,定租稅,厥田上上者,每一頃稅錢二貫一百文,中田一頃稅錢一貫八百,下田一頃千五百,皆足陌見錢,如見錢不足,許依市價折以金銀。
并計丁口課調,亦科錢。
宋齊邱時為員外郎,上策乞虛擡時價,而折紬、絹、綿本色,曰:'江淮之地,唐季以來戰争之所,今兵革乍息,黎甿始安,而必率以見錢,折以金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