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田賦考一

關燈
於勸農之道未備。

    其除田之租稅。

    " 緻堂胡氏曰:"漢志文帝時,封國漸衆,諸侯王自食其地,王府所入寡矣。

    又與匈奴和親,歲緻金缯;複數為邊患,天子親将出擊;複因河決,有築塞勞費,大司農财用宜不緻充溢。

    而文帝在位十二年,即賜民歲半租,次年遂除之。

    然則何以足用乎?蓋文帝恭儉,百金之費亦不苟用,宮阃是效,流傳國都,莫有奢侈之習,如之何不富?其财蓋不可勝用矣。

    然後知導谀逢惡者,納君於荒淫,取之盡锱铢,用之如泥沙,至於财竭,下畔而上亡,其罪可勝誅哉!" 按:文帝時,賈誼、晁錯皆以積貯未備為可痛惜,說帝募民入粟拜爵。

    曾未幾而邊食可支五歲,郡縣可支一歲,遂能盡蠲田之稅租者,蓋當時務末者多,農賤賈貴,一以爵誘之,則盡驅而之南畝。

    所謂為之者衆則财常足,雖帝恭儉所緻,亦勸勵之有方也。

     景帝元年,诏曰:"間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天年,朕甚痛之。

    郡國或硗狹,無所農桑系畜;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

    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 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

     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稅,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稅一。

    文帝恭儉節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馀年,此豈後世可及!"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勸種宿麥。

     董仲舒說上曰:"《春秋》他榖不書,至於麥禾不成則書之,以此見聖人於五榖最重麥禾。

    今關中俗不好種麥,是歲失《春秋》之所重,而損生民之具也。

    願陛下诏大司農,使關中民益種宿麥,毋令後時。

    "上從之。

     仲舒又說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

    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漢興,循而未改。

    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占田也。

    名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

    "竟不能用。

     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源甚衆(内史地,謂京兆、扶風),細民未知其利。

    今内史稻田租挈重(挈,苦計反,收田租之約令也),不與郡同(郡,謂四方諸郡),其議減。

    令吏民勉盡地利,平繇行水勿失其時。

    " 元封四年,祠後土,賜二縣及楊氏無出今年租賦。

     五年,修封禅,所幸縣無出今年租賦。

     天漢三年,修封泰山,行所過無出田租。

     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務,在於力農。

    "以趙過為搜粟都尉。

    過能為代田,田一畝三〈田巛〉(〈田巛〉,壟也,或作"畎")歲代處,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

    後稷始〈田巛〉田,以二耜為耦(并兩耜而耕),廣尺深尺曰〈田巛〉,長終畝。

    一畝三〈田巛〉,一夫三百〈田巛〉,而播種於〈田巛〉中,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

    故其《詩》曰:"或耘或耔,黍稷嶷嶷。

    "耘,除草也。

    耔,附根也。

    言苗稍壯,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能作"耐"),故嶷嶷而盛也。

    其耕耘下種田器,皆有便巧。

    率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

    故畝五頃(九夫為井,三夫為屋,夫百畝,於古為十二頃。

    古百步為畝,漢時二百四十步為畝。

    古千二百畝則得今五頃也),用耦犁、二牛三人,一歲之收,常過缦田畝一斛以上(缦田,謂不〈田巛〉者。

    音莫幹反),善者倍之(善為〈田巛〉者,又過缦田一斛以上)。

    過使教田太常、三輔(太常主諸陵,有民,故亦課田種),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

    二千石遣令長、三老、力田及裡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狀。

    民或苦少牛,無以趨澤(趨,讀曰趣,及也。

    澤,雨之潤澤),故平都令光教過以人挽犁。

    過奏光以為丞(光,史失其姓),教民相與傭挽犁。

    率多人者田日三十畝,少者十二畝,以故田多墾辟。

    過試以離宮卒田其宮僡(而緣反)地(離宮,别處之宮,非天子所常居也,壖馀也。

    宮壖地,謂外垣之内,内垣之外。

    守離宮卒閑而無事,因令於僡地為田),課得榖皆多其旁田畝一斛以上。

    令命家田三輔公田(令離宮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邊郡及居延城(居延,張掖縣)。

    是後邊城、河東、弘農、三輔、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榖多。

    至孝昭時,流民稍還,田野墾辟,頗有蓄積。

     石林葉氏曰:"世多言耕用牛始漢趙過,以為《易》'服牛乘馬,引重緻遠',牛馬之用蓋同,初不以耕也。

    故華山、桃林之事,武王以休兵并言,而《周官》,凡農政無有及牛者。

    此理未必然。

    孔子弟子冉伯牛、司馬牛皆名'耕',若非用於耕,則何取於牛乎?《漢書 趙過傳》但雲:'畝五頃用耦耕,二牛三人。

    其後民或苦少牛,平都令光乃教過以人挽犁。

    '由是言之,蓋古耕而不犁,後世變為犁法。

    耦用人,犁用牛,過特為之增損其數耳,非用牛自過始也。

    耦與犁皆耕事,故通言之。

    孔子言'犁牛之子傕且角',則孔子時固己用犁,此二氏所以為字也。

    " 昭帝始元元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武帝時,賦斂煩多,律外而取之,今始複舊。

    ) 元鳳二年,令三輔、太常、郡得以菽粟當賦(謂聽以菽粟當錢物也)。

     宣帝本始元年,鳳凰集膠東千乘,赦天下租稅勿收。

     三年,诏郡國傷旱甚者,民毋出租賦。

     四年,诏被地震傷壞甚者,勿收租賦。

     元康二年,诏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年租賦。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東,行所過毋出田租。

     甘露二年,鳳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

     二年,郡國被地動災甚者,毋出租賦。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過毋出租賦。

     成帝建始元年,郡國被災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鴻嘉四年,郡國被災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滿三萬,勿收租賦。

     孝成帝時,張禹占鄭、白之渠四百馀頃,他人兼并者類此,而人彌困。

    孝哀即位,師丹建言:"古之聖王莫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

    孝文皇帝承周、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虛,故務勸農桑,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兼并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

    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數钜萬,而貧弱逾困。

    蓋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為限。

    "天子下其議,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

    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内侯、吏民名田皆無過三十頃。

    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内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

    "時田宅、奴婢賈為減賤,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

    诏書且須後,遂寝不行。

     哀帝即位,令水所傷縣邑,及他國郡災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收租稅。

     漢提封田一萬萬四千五百一十三萬六千四百五頃(提封者,大舉其封疆也),其一萬萬二百五十二萬八千八百八十九頃,邑居、道路、山川、陵澤群不可墾,其三千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四十七頃可墾不可墾,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六頃,漢極盛矣(據元始二年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每戶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設井田,則國給人富,而頌聲作。

    秦為無道,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

    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而豪民侵淩,分田劫假(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

    假,如貧人賃富人之田。

    劫者,富人劫奪其稅,欺淩之也),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

    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錯。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

    其男口不過八,而田滿一井者,分馀田與九族、鄉黨。

    "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緣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者衆。

    後三歲,莽知民愁,下诏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勿拘以法。

    然刑罰深刻,他政誖亂,用度不足,數賦橫斂,民愈貧困。

     荀悅論曰:"古者什一而稅,以為天下之中正也。

    今漢氏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強人占田逾侈,輸其賦大半。

    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

    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強也。

    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豪強也。

    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衆之時,田廣人寡,苟為可也。

    然欲廢之於寡,立之於衆,土地布列在豪強,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

    由是觀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興之後,人衆稀少,立之易矣。

    既未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占田,為之立限,人得耕種,不得賣買,以贍貧弱,以防兼并,且為制度張本,不亦善乎! 老泉蘇氏曰:"周之時用井田。

    井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資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仆。

    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

    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窮餓而無告。

    夫使耕者至於窮餓,而不耕不獲者坐而食富強之利,猶且不可,而況富強之民輸租於縣官,而不免於怨歎嗟憤!何則?彼以其半而供縣官之稅,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上之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