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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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民之官,行恤農之政,其庶有瘳乎!
唐制,兇荒則有社倉赈給,不足,則徙民就食諸州。
尚書左丞戴胄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兇以給民。
"太宗善之,乃诏:"畝稅二升,粟、麥、粳、稻,随土地所宜。
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
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
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鬥為差。
下下戶及夷獠不取。
歲不登,則以赈民,或貸為種,至秋而償。
"其後,洛、相、幽、徐、齊、并、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開元七年,敕關内、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蜀、資、漢、劍、茂等州,并置常平倉。
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
每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二十二年,敕:"應給貸糧,本州錄奏,待敕到,三口以下給米一石,六口以下兩石,七口以下三石;給粟,準米計折。
" 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戶别據所種田畝,别稅粟二升以為義倉;其商賈戶若無田及不足者,上上豆稅五石,上中以下遞減,各有差。
諸出給雜種準粟者,稻榖一鬥五升當粟一鬥;其折納糙米者,稻三石折納糙米一石四鬥。
天寶八載,凡天下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萬二千二百二十石。
和籴一百一十三萬九千五百三十石: 關内(五十萬九千三百四十七石)
河東(十一萬二百二十九石)
河西(三十七萬一千七百五十石)
隴右(十四萬八千二百四石)
諸色倉糧總千二百六十五萬六千六百二十石:
北倉(六百六十一萬六千八百四十石)
太倉(七萬一千二百七十石)
含嘉倉(五百八十三萬三千四百石)
太原倉(二萬八千百四十石)
永豐倉(八萬三千七百二十石)
龍門倉(二萬三千二百五十石)
正倉糧總四千二百一十二萬六千一百八十四石:
關内道(百八十二萬一千五百一十六石)
河北道(百八十二萬一千五百一十六石)
河東道(一千五十八萬九千百八十石)
河西道(七十萬二千六十五石)
隴右道(二十七萬二千七百八十石)
劍南道(二十二萬三千九百四十石)
河南道五百八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四石:
淮南道(六十八萬八千二百五十二石)
江南道(九十七萬八千八百二十五石)
山南道(十四萬三千八百八十二石)
義倉糧總六千三百一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石:
關内道(五百九十四萬六千二百一十二石)
河北道(千七百五十四萬四千六百石)
河東道(七百三十萬九千六百一十石)
河西道(三十八萬八千四百三石)
隴右道(二十萬三十四石)
劍南道(百七十九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
河南道(千五百四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三石)
淮南道(四百八十四萬八百七十二石)
江南道(六百七十三萬九千二百七十石)
山南道(二百八十七萬一千六百六十八石)
常平倉糧總四百六十萬二千二百二十石:
關内道(三十七萬三千五百七十石)
河北道(百六十六萬三千七百七十八石)
河東道(五十三萬五千三百八十六石)
河西道(三萬一千九十石)
隴右道(四萬二千八百五十石)
劍南道(萬七百十石)
河南道(百二十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四石)
淮南道(八萬一千一百五十二石)
山南道(四萬九千一百九十石)
江南道(六十萬二千三十石)
二十八年,敕:"諸州水旱,皆待奏報,然後赈給。
道路悠遠,往複淹遲,宜令給訖奏聞。
" 天寶六載,太府少卿張瑄奏:"準敕節文,貴時賤價出粜,賤時加價收籴。
若百姓未辦錢物者,量事賒粜,至粟麥熟時徵納。
臣商量,其馀粜者,至納錢日若粟麥雜種等時價甚賤,恐更回易艱辛,請加價便與折納。
" 自太宗時置義倉及常平倉,以備兇荒。
高宗以後。
稍假義倉以給他費,至神龍中略盡。
元宗複置之。
其後,第五畸請天下常平倉皆置庫,以蓄本錢。
至是,趙贊又言:"自軍興,常平倉廢垂三十年,兇荒潰散,餒死相食,不可勝計。
陛下即位,京城兩市置常平倉官,雖頻年少雨,米不騰貴,可推而廣之。
宜兼儲布帛。
請於兩都、江陵、成都、揚、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缗,下至十萬,積米、粟、布、帛、絲、麻,貴則下價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之。
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缗稅二十,竹、木、茶、漆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
"德宗納其策。
屬軍用蹙迫,亦随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貞觀、開元後,邊土西舉高昌、龜茲、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供軍,於是初有和籴。
牛仙客為相,有彭果獻策,廣關輔之籴,京師糧廪益羨。
自是,元宗不複和籴於東都。
按:唐都關中,而關輔土地所入不足以供軍國之用,故常恃轉漕東南之粟,而東南之粟必先至東都,然後浮河、渭,溯流以入關,是以其至也冞難。
故開元以前,歲若不登,天子嘗移跸就食於東都。
自牛仙客獻策和籴,然後始免此行。
然肅、代之後,既無東幸之事,東南饋饷稍不至,則上下皇皇,立有菜色之憂。
三代以前,京畿千裡,自甸服百裡賦納〈禾悤〉,至於五百裡米,而五百裡之外皆諸侯國,不過任土作貢,以輸王府,而賦稅米粟則未嘗徵之。
當時宗廟百官有司與後世不殊,然賦稅取之千裡之内而自足,不聞其責饷運於畿外之諸侯,籴米粟於畿内之百姓也。
然則不能量入為出,以制國用,雖竭天下之力以奉之,多為法以取之,祇益見其不足耳! 天寶中,歲以錢六千萬缗賦諸道和籴,鬥增三錢,每歲遞輸京倉者百馀斛,米賤則少府加估而籴,貴則賤價而粜。
貞元初,吐蕃劫盟,召諸道兵十七萬戍邊。
關中為吐蕃蹂躏者二十年,北至河曲,人戶無幾。
諸道代兵月給粟十七萬斛,皆籴於關中。
宰相陸贽以"關中榖賤,請和籴,可至百馀萬斛。
計諸縣船車至太倉,榖價四十馀,米價七十,則一年和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鬥轉運之資當和籴之五鬥。
減轉運以實邊,存轉運以備時要。
江淮米至河陰者罷八十萬斛,河陰米至太原倉者罷五十萬,太原米至東渭橋者罷二十萬。
以所減米粜江淮水災州縣,鬥減時價五十以救之。
京城東渭橋之籴鬥,增時估三十以利農。
以江淮籴米及減運直市絹帛遺上都。
"帝乃命度支增估籴粟三十三萬斛,然不能盡用贽議。
貞元四年,诏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籴,差清強官先給價直,然後貯納,續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倉。
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逾於時價,或先斂而後給直,追集停擁,百姓苦之。
及聞是诏,皆忻便樂輸。
憲宗即位之初,有司以歲豐熟,請畿内和籴。
當時府縣配戶督限,有稽違則追蹙鞭撻,甚於稅賦,号為和籴,其實害民。
白居易上疏曰:"和籴之事,以臣所觀,有害無利。
何者?凡曰和籴,則官出錢,人出榖,兩和商量,然後交易。
今則不然,配戶督限,蹙迫鞭撻,甚於稅賦,何名和籴!今若令有司出錢開場自籴,比時價稍有優饒,利之誘人,人必情願。
且本請和籴,惟圖利人,人若有利,自然願來。
今若除前之弊,行此之便,是真為和籴利人之道。
又必不得已,則不如折籴。
折籴者,折青苗稅錢,使納鬥斛,免令賤粜,别納見錢,在於農人,亦真為利。
況度支比來所支和籴價錢,多是雜色匹段,百姓又須轉賣,然後将納稅錢。
至於給付不免侵偷,貨易不免損折,所失過本,其弊可知。
今若量折稅錢,使納鬥斛,則既無賤籴麥粟之費,又無轉賣匹段之勞利歸於人,美歸於上,則折籴之便,豈不昭然?由是而論,則配戶不如開場,和籴不如折籴,亦甚明矣。
臣久處村間,曾為和籴之戶,親被迫蹙,實不堪命。
臣近為畿尉,曾領和籴之司,親自鞭撻,所不忍聞。
伏望宸衷俯賜詳察。
" 元和六年,制:"京畿舊榖已盡,粟麥未登,宜以常平、義倉粟二十四萬石貸借百姓。
諸道州府有乏糧處,依例借貸。
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赈貸并停徵,容至豐年,然後填納。
" 元和七年,戶部奏今年冬諸州和籴貯粟:澤蔡四十萬石,鄭、滑、易、定各一十五萬石,夏州八萬石,河陽一十萬石,太原二十萬石,靈武七萬石,振武、豐州、鹽州各五萬石,凡一百三十萬石。
令於時價每鬥加十文,所冀人知勸農,國有常備。
十二年,诏諸道應遭水州府,以當處義倉斛鬥,據所損多少,量事赈給,訖具數聞奏。
十三年,戶部侍郎孟簡奏:"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鬥斛,請準舊例減估出粜,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縣得專達,以利百姓。
"從之。
長慶元年,以京北、京西和籴擾人罷之。
四年,诏於關内、關外折籴、和籴一百五十萬石,用備饑歉。
寶曆元年,以兩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籴二百萬斛,以備災沴。
開成元年,戶部奏:"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今後通公私田畝别納粟一升,逐年添貯義倉。
斂之至輕,事必通濟,歲月稍久,自緻盈充,縱逢水旱之災,永絕流亡之慮。
"從之。
太和間,以天下回殘錢置常平、義倉本錢,歲增市之。
非遇水旱不增者,判官罰俸、書下考,州縣假借,以枉法論。
宋太祖皇帝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後,義倉廢寝,歲或小歉,失於豫備。
宜令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自今官所收二稅,石别稅一鬥貯之,以備兇歉給與民。
" 三年,诏民有欲借義倉粟充種食者,令州縣即計口給計以聞,勿俟報;義倉不足,當發公廪者奏待報。
四年,诏曰:"諸州義倉,用振乏絕,頗聞重疊輸送,未免勞煩,宜罷之。
" 太宗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許商人輸粟,優其價,令執券抵江淮,給其茶、鹽,每一百萬石為一界,祿仕之家及形勢戶不得辄入粟。
淳
尚書左丞戴胄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兇以給民。
"太宗善之,乃诏:"畝稅二升,粟、麥、粳、稻,随土地所宜。
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
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
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鬥為差。
下下戶及夷獠不取。
歲不登,則以赈民,或貸為種,至秋而償。
"其後,洛、相、幽、徐、齊、并、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開元七年,敕關内、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蜀、資、漢、劍、茂等州,并置常平倉。
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
每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二十二年,敕:"應給貸糧,本州錄奏,待敕到,三口以下給米一石,六口以下兩石,七口以下三石;給粟,準米計折。
" 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戶别據所種田畝,别稅粟二升以為義倉;其商賈戶若無田及不足者,上上豆稅五石,上中以下遞減,各有差。
諸出給雜種準粟者,稻榖一鬥五升當粟一鬥;其折納糙米者,稻三石折納糙米一石四鬥。
天寶八載,凡天下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萬二千二百二十石。
和籴一百一十三萬九千五百三十石: 關内
道路悠遠,往複淹遲,宜令給訖奏聞。
" 天寶六載,太府少卿張瑄奏:"準敕節文,貴時賤價出粜,賤時加價收籴。
若百姓未辦錢物者,量事賒粜,至粟麥熟時徵納。
臣商量,其馀粜者,至納錢日若粟麥雜種等時價甚賤,恐更回易艱辛,請加價便與折納。
" 自太宗時置義倉及常平倉,以備兇荒。
高宗以後。
稍假義倉以給他費,至神龍中略盡。
元宗複置之。
其後,第五畸請天下常平倉皆置庫,以蓄本錢。
至是,趙贊又言:"自軍興,常平倉廢垂三十年,兇荒潰散,餒死相食,不可勝計。
陛下即位,京城兩市置常平倉官,雖頻年少雨,米不騰貴,可推而廣之。
宜兼儲布帛。
請於兩都、江陵、成都、揚、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缗,下至十萬,積米、粟、布、帛、絲、麻,貴則下價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之。
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缗稅二十,竹、木、茶、漆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
"德宗納其策。
屬軍用蹙迫,亦随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貞觀、開元後,邊土西舉高昌、龜茲、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供軍,於是初有和籴。
牛仙客為相,有彭果獻策,廣關輔之籴,京師糧廪益羨。
自是,元宗不複和籴於東都。
按:唐都關中,而關輔土地所入不足以供軍國之用,故常恃轉漕東南之粟,而東南之粟必先至東都,然後浮河、渭,溯流以入關,是以其至也冞難。
故開元以前,歲若不登,天子嘗移跸就食於東都。
自牛仙客獻策和籴,然後始免此行。
然肅、代之後,既無東幸之事,東南饋饷稍不至,則上下皇皇,立有菜色之憂。
三代以前,京畿千裡,自甸服百裡賦納〈禾悤〉,至於五百裡米,而五百裡之外皆諸侯國,不過任土作貢,以輸王府,而賦稅米粟則未嘗徵之。
當時宗廟百官有司與後世不殊,然賦稅取之千裡之内而自足,不聞其責饷運於畿外之諸侯,籴米粟於畿内之百姓也。
然則不能量入為出,以制國用,雖竭天下之力以奉之,多為法以取之,祇益見其不足耳! 天寶中,歲以錢六千萬缗賦諸道和籴,鬥增三錢,每歲遞輸京倉者百馀斛,米賤則少府加估而籴,貴則賤價而粜。
貞元初,吐蕃劫盟,召諸道兵十七萬戍邊。
關中為吐蕃蹂躏者二十年,北至河曲,人戶無幾。
諸道代兵月給粟十七萬斛,皆籴於關中。
宰相陸贽以"關中榖賤,請和籴,可至百馀萬斛。
計諸縣船車至太倉,榖價四十馀,米價七十,則一年和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鬥轉運之資當和籴之五鬥。
減轉運以實邊,存轉運以備時要。
江淮米至河陰者罷八十萬斛,河陰米至太原倉者罷五十萬,太原米至東渭橋者罷二十萬。
以所減米粜江淮水災州縣,鬥減時價五十以救之。
京城東渭橋之籴鬥,增時估三十以利農。
以江淮籴米及減運直市絹帛遺上都。
"帝乃命度支增估籴粟三十三萬斛,然不能盡用贽議。
貞元四年,诏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籴,差清強官先給價直,然後貯納,續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倉。
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逾於時價,或先斂而後給直,追集停擁,百姓苦之。
及聞是诏,皆忻便樂輸。
憲宗即位之初,有司以歲豐熟,請畿内和籴。
當時府縣配戶督限,有稽違則追蹙鞭撻,甚於稅賦,号為和籴,其實害民。
白居易上疏曰:"和籴之事,以臣所觀,有害無利。
何者?凡曰和籴,則官出錢,人出榖,兩和商量,然後交易。
今則不然,配戶督限,蹙迫鞭撻,甚於稅賦,何名和籴!今若令有司出錢開場自籴,比時價稍有優饒,利之誘人,人必情願。
且本請和籴,惟圖利人,人若有利,自然願來。
今若除前之弊,行此之便,是真為和籴利人之道。
又必不得已,則不如折籴。
折籴者,折青苗稅錢,使納鬥斛,免令賤粜,别納見錢,在於農人,亦真為利。
況度支比來所支和籴價錢,多是雜色匹段,百姓又須轉賣,然後将納稅錢。
至於給付不免侵偷,貨易不免損折,所失過本,其弊可知。
今若量折稅錢,使納鬥斛,則既無賤籴麥粟之費,又無轉賣匹段之勞利歸於人,美歸於上,則折籴之便,豈不昭然?由是而論,則配戶不如開場,和籴不如折籴,亦甚明矣。
臣久處村間,曾為和籴之戶,親被迫蹙,實不堪命。
臣近為畿尉,曾領和籴之司,親自鞭撻,所不忍聞。
伏望宸衷俯賜詳察。
" 元和六年,制:"京畿舊榖已盡,粟麥未登,宜以常平、義倉粟二十四萬石貸借百姓。
諸道州府有乏糧處,依例借貸。
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赈貸并停徵,容至豐年,然後填納。
" 元和七年,戶部奏今年冬諸州和籴貯粟:澤蔡四十萬石,鄭、滑、易、定各一十五萬石,夏州八萬石,河陽一十萬石,太原二十萬石,靈武七萬石,振武、豐州、鹽州各五萬石,凡一百三十萬石。
令於時價每鬥加十文,所冀人知勸農,國有常備。
十二年,诏諸道應遭水州府,以當處義倉斛鬥,據所損多少,量事赈給,訖具數聞奏。
十三年,戶部侍郎孟簡奏:"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鬥斛,請準舊例減估出粜,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縣得專達,以利百姓。
"從之。
長慶元年,以京北、京西和籴擾人罷之。
四年,诏於關内、關外折籴、和籴一百五十萬石,用備饑歉。
寶曆元年,以兩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籴二百萬斛,以備災沴。
開成元年,戶部奏:"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今後通公私田畝别納粟一升,逐年添貯義倉。
斂之至輕,事必通濟,歲月稍久,自緻盈充,縱逢水旱之災,永絕流亡之慮。
"從之。
太和間,以天下回殘錢置常平、義倉本錢,歲增市之。
非遇水旱不增者,判官罰俸、書下考,州縣假借,以枉法論。
宋太祖皇帝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後,義倉廢寝,歲或小歉,失於豫備。
宜令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自今官所收二稅,石别稅一鬥貯之,以備兇歉給與民。
" 三年,诏民有欲借義倉粟充種食者,令州縣即計口給計以聞,勿俟報;義倉不足,當發公廪者奏待報。
四年,诏曰:"諸州義倉,用振乏絕,頗聞重疊輸送,未免勞煩,宜罷之。
" 太宗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許商人輸粟,優其價,令執券抵江淮,給其茶、鹽,每一百萬石為一界,祿仕之家及形勢戶不得辄入粟。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