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征榷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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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僁。

    今依元賞所奏,并停其所置官司,所由悉罷。

    所有泗口稅額,準徐泗觀察使今年前後兩度奏狀,内豎共得錢一萬八千五十五貫文。

    内十驿一萬一千三百貫文,委戶部每年以實錢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錢賜充本軍用,其他未贍,委在才臣,共息怨咨,以泰行旅。

    " 後周顯德五年,敕諸道州府,應有商賈興販牛畜者,不計黃牛、水牛,凡經過處并不得抽稅;如是貨賣處,祇仰據賣價每一千抽稅錢三十,不得别有邀難。

     按:鬻賣而有稅,理也。

    經過而有稅,非理也。

    觀此,則其來已久,而牛畜之外,馀物俱有過稅,商旅安得願出其塗乎?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裝,非有貨币當算者,無得發箧搜索。

    又诏榜商稅則例於務門,無得擅改更增損及創收。

     止齋陳氏曰:"此薄稅斂初指揮也。

    恭惟我藝祖開基之歲,首定商稅則例,自後累朝守為家法,凡州縣小可商稅,不敢專擅創取,動辄奏禀三司取旨行下。

    謹按景德四年,三司鹽鐵商稅按奏:'據濱州監稅李忠恕狀,準條,銀每兩稅錢四十文,其專欄等卻稱銀元來不納稅錢事。

    省司檢會景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令。

    将銀出京城門往諸路州軍者,并須於在京稅務納錢,每兩四十文,不降指揮,隻是條貫。

    自京出門,其濱州稅務元不收稅,合依久例,不得創收。

    '天禧四年,福建轉運司奏:'尚書屯田員外郎方仲荀奏,乞收福建枋木稅每估一貫稅一百文。

    本司勘會《祥符編敕》,每木十條抽一條訖,任販貨賣,不收商稅。

    '天聖七年,福建運司奏:'福州商稅有當增收錢者八,當減錢者五,當不收錢者十,當創收錢者十二。

    '有旨,創收、增收并不行,馀依奏。

    以此見當時州郡小可商稅不敢專擅創收,動須奏禀,而漕臣、省司亦不敢辄從所請,橫改條法。

    至淳化三年,令諸州縣有稅,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課利最多錢數,立為祖額,比校科罰。

    蓋商稅額比較自此始。

    及王安石更改舊制,增減稅額,所申省司不取旨矣。

    熙甯三年九月,中書劄子:'詳定編敕所參詳,自來場務課利增虧,并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額,始牒轉運司令本處趁辦,往複經動年歲,虛有留滞,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額比較。

    '有旨從之,而本州比較自此始,商稅輕重皆出官吏之意,有增而無減矣。

    政和間,漕臣劉既濟申明於則例外增收一分稅錢,而一分增收稅錢窠名自此起。

    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轉運司上供,謂之五分增收錢。

    紹興二年,令諸路轉運司量度州縣收稅緊慢,增添稅額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稅錢窠名自此始。

    至今以十分為率,三分本州,七分隸經總制司,謂之七分增稅錢,而商稅之重極於今日。

    " 李重進平,以宣徽北院使李處新知揚州,樞密直學士杜韡監州稅。

     止齋陳氏曰:"以朝臣監州稅始於此,蓋收方鎮利權之漸,然是時初未以此置官也。

    據《太宗實錄》,上謂趙普等曰:'王仁贍縱吏為奸,諸州場院皆隐沒官錢。

    朕初即位,悉罷去,分命使臣掌其事,利入遂數倍。

    '以此見諸州監當分差使臣自太宗始。

    雍熙三年始著於令,監當使臣、京朝官并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舉之,遂為定員。

    " 關市之稅,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彘,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駞,及商人販茶鹽,皆算,有敢藏匿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

    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

    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

    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其後諸國割據,掊聚财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

    宋朝每克複疆土,必下诏蠲省。

    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诏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莅),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

    行者赍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

    大約如此,然無定制,其名物各從地宜而不一焉。

     開寶六年,诏嶺南商賈赍生藥者勿算。

     先是,僞蜀時,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帏帳妝奁之數估價抽稅,是年,诏除之。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

    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條,當從寬簡。

    宜令諸路轉運使以部内州軍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參酌裁減,以利細民。

    "又诏:"除商旅貨币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

    常稅各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頒行天下。

    " 至道元年,诏兩浙諸州紙扇、芒鞋及細碎物皆勿稅。

     二年,诏民間所織缣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算。

     真宗景德三年,除杭、越等十三州軍稅鵝鴨年額錢。

     大中祥符五年,诏京東西、河北、陝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稅。

     大中祥符六年,诏免諸路州軍農器收稅。

     熙甯十年以前天下諸州商稅歲額: 四十萬貫以上: 東京 成都(二十一務) 興元(三務) 二十萬貫以上: 蜀(九務) 彭(八務) 永康(五務) 梓(二務) 遂(二務) 十萬貫以上: 開封(二十三務) 壽(八務) 杭(十二務) 眉(二務) 綿(二務) 漢(二務) 嘉(八務) 邛(十九務) 簡(四務) 果(一務) 戎(三務) 泸(六務) 合(一務) 懷安(三務) 利(三務) 阆(一務) 劍(七務) 三泉縣(二務) 夔(二務) 五萬貫以上: 西京(二十六務) 北京(十四務) 徐(七務) 郓(十二務) 邳(三務) 颍(十一務) 滄(二十二務) 博(十四務) 棣(十一務) 秦(六務) 德(十三務) 京兆(十二務) 楚(八務) 真(五務) 廬(六務) 成(五務) 揚(七務) 蕲(八務) 無為(八務) 資(一務) 高郵(八務)蘇(五務) 普(一務) 昌(三十八務) 洋(八務) 興(二務) 大甯監(一務) 達(一務) 施(五務) 涪(六務) 五萬貫以下: 南京(九務) 青(十務) 齊(十務) 沂(五務) 兖(九務) 淮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