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職役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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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鄉黨版籍職役 元祐元年二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按因差役破産者,惟鄉戶衙前有之,自馀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未聞有破産者。

    其鄉戶衙前所以破産者,蓋由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破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緻欠折,備償不足,有破産者。

    至於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别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緻富,何破産之有?又向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更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也。

    故自行免役以來,富者差得自寬,而窮者困窮日甚。

    又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馀,以希恩賞,此農民之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為莫若直降敕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其諸役人并依熙甯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産簿定差。

    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願充役者,即令入役,不願充役者,任便選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錢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若将帶官物,勒正身賠填。

    如此,則諸色公人盡得其根柢行止之人,少敢作過,官中百事無不修舉。

    其見雇役人候差到新役人,各放逐便。

    如衙前一役雖号重難,近來條貫頗為優假,諸公使庫、設廚酒庫、茶酒司,并差将校勾當,諸上京綱運召得替官員或差使臣、殿侍、軍将管押,其雜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節級管押,衙前若無差遣,不聞更有破産之人。

    若今日差充衙前,料民間賠備亦少於向日。

    若猶以衙前為力難獨任,即乞依舊於官戶、僧道、寺觀、單丁、女戶有屋業,每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收斛鬥及百石以上者,随貧富等第出助役錢,不及此數者與放免。

    放其助役錢令逐州樁管,約本州衙前重難分數,即行支給。

    然尚慮天下役人利害逐處不同,乞指揮下諸路轉運司下諸州縣,限五日内具利害申本州,州限一月申轉運司,本司類聚限一季奏聞,委執政官參詳施行。

    " 是日,三省、樞密院同進呈,得旨依。

    初,光上奏,左仆射蔡确言,此大事,當與樞密院共之。

    故同進呈。

    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凡疏略未盡者,枚數而駁奏之。

    尚書左丞呂公著言:"光所建明,大意已善,其間不無疏略未備。

    惇所言專欲求勝,不顧朝廷大體。

    乞選差近臣三四人,專切詳定聞奏。

    "從之。

    始司馬光奏乞複行差役舊法,既得旨依奏,知開封府蔡京即用五日限,令開封、祥符兩縣如舊役人數,差一千馀人充役,亟詣東府白光。

    光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議者謂京但希望風旨,苟欲媚光,非事實也。

    蘇轍言:"京明知熙甯以前舊法役人數目顯有冗長,并不依近降指揮相度申請,便盡數差撥;及朝旨本無日限,辄敢差人監勒,於數日内蹙迫了當,故意擾民,以害成法。

    乞賜行遣,以示懲戒。

    " 監察禦史王岩叟言:"請複差鄉戶主管天下官物,公家則免侵陷,在私亦脫刑禍。

    宜獨可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

    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複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矣。

    其於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陪,悉用熙甯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

    今所謂助者,不過助受役之家歲用而已,無厚斂也。

    " 中書舍人蘇轼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

    而有司奉行過當,通計天下乃十四五,然行之幾十六七年,常積而不用,至三十馀萬貫石。

    先帝聖意,固自有在,今日所當追探其意,以興長世無窮之利。

    熙甯中,嘗行給田募役法,其法:以系官田如退灘、戶絕、沒納之類,及用寬剩錢買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邊郡弓箭手。

    臣知密州,親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複罷。

    蓋大臣利於速成,且利寬剩錢以為他用,故不果行。

    "因列其五利。

    诏并送詳定所。

     右司谏蘇轍言:"複行差役,其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散人家,甚如兵火。

    自新法行,天下不複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其弊自是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剗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不納者耳。

    向使止用官賣坊場一色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

    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鄉差稅戶可託,然行之十馀年,投雇者亦無大敗阙,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

    今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馀萬,若立定中價,不許添剗,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馀萬貫。

    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馀萬缗,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辦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今制盡複差役,知衙前苦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

    至於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賣邪,抑仍用以酬獎衙前也?若仍用以酬獎,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并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

    但敷錢太重,未為經久之法。

    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今椿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見今在人數定差,熙甯未減定前,其數實冗長,不可遵用。

    其四,熙甯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迓送,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縣胥吏并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本數。

    "诏送看詳役法所詳定,役法所以役法難盡猝就,擇其要者先奏以行。

    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一役用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其馀役人惟該募者得募,馀悉定差。

    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輸。

    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

    凡熙、甯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正、長法。

    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於法許用者仍以支用外,并椿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

    如州錢不供用,許移别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馀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差。

    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間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

    鄉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别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

    時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隸提刑司。

     九月,诏:"諸路坊郭五等已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等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減五分,馀戶下此悉免之,輸仍自元祐二年始。

    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早迓送餐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不足,方得取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馀,封椿以備不時之須。

    " 七年,尚書省言:"近者參行差募之法,聞州縣奉诏不謹,以緻差徭輕重失當,或役人有所賠備,或占留役錢不盡雇募。

    "诏運使、提刑司申饬,使之究心,如更不虔,劾奏以聞。

    二月,诏:"應差諸縣手力,如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得用助役錢募人為之,既終一役,别有間及三年者,複行差法。

    " 禦史中丞蘇轍言:"臣近奏乞修完弊政,以塞異同之議,其一謂諸州衙前。

    臣請先論今昔差雇衙前利害之實。

    蓋定差鄉戶,人有家業,欺詐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勢必少,此則差衙前之利也。

    然而每差鄉戶,必有避免糾決,比至差定,州縣吏乞取不赀。

    及被差使,先入重難,若使雇募慣熟之人費用一分,則鄉差生疏之人非二三子不了,由此破蕩家産。

    嘉祐以前,衙前之苦,民極畏之,此則差衙前之害也。

    若雇募情願,自非慣熟,必不肯投,州縣吏人知其熟事,乞取自少,及至勾當,動知空便,費亦有常,雖經重難,自無破産之患,此則雇衙前之利也。

    然浮浪之人,家産單薄,侵盜之弊,必甚於鄉差,熙甯以來,多患於此,此則雇衙前之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