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田賦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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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田賦之制 王莽末,天下旱蝗,黃金一斤易粟一斛。

    至光武建武二年,野榖旅生,麻菽尤盛,野蠶成繭,被於山阜,人收其利。

    至五年,野榖漸少,田畝益廣焉。

     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頃者師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稅。

    今軍士屯田,糧儲差積,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而稅一如舊制。

    "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檢覆墾田。

     帝以天下墾田多不以實自占,又戶口年紀互相增減,乃下诏州郡檢覆。

    於是刺史、太守多為詐巧,苟以度田為名,聚民田中,并度廬屋裡落,民遮道啼呼,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

    時諸郡各遣使奏事,帝見陳留吏牍上有書,視之雲:"颍川、弘農可問,河南、南陽不可問。

    "帝诘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於長壽街得之。

    帝怒。

    時東海公陽年十二侍側,曰:"吏受郡敕,當欲以墾田相方耳。

    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逾制,不可為準。

    "帝令虎贲将诘問吏,吏乃首服。

    十六年,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

     章帝建初三年,诏度田為三品。

     秦彭為山陽太守,興起稻田數千頃,每於農月親度頃畝,分别肥瘠,差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鄉縣。

    於是奸吏跼蹐,無所容詐。

    乃上言:宜令天下齊同其制。

    诏書以其所立條式頒令三府,并下州縣。

     诏以布帛為租。

     時榖貴,縣官給用不足。

    尚書張林上言:"榖所以貴,由錢賤故也。

    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以通天下之用。

    "從之。

     和帝永興元年,墾田七百三十二萬一百七十頃八十畝百四十步。

     安帝延光四年,墾田六百九十四萬二千八百九十二頃三十三畝八十五步。

     元初元年,诏除三輔三歲田租、更賦、口算。

     順帝建康元年,墾田六百八十九萬六千二百七十一頃五十六畝一百九十四步(據建康元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九百九十,每戶合得田七十畝有奇)。

     沖帝永嘉元年,墾田六百九十五萬七千六百七十六頃二十畝百有八步。

     質帝本初元年,墾田六百九十三萬一百二十三頃三十八畝。

     桓帝延熹八年,初令郡國有田者,畝稅斂錢(畝十錢也)。

     按:章帝時,以榖貴,乃封錢以布帛為租,則錢帛蓋嘗疊用矣。

    此所謂畝稅斂錢,乃出於常賦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謂稅錢始此。

     靈帝中平二年,稅天下田,畝十錢,又名修宮錢。

     帝欲鑄銅人,而國用不足,乃诏調民田畝,稅十錢。

    陸康上疏曰:"哀公增賦而孔子非之,豈有取奪民物以營無用之銅人,捐舍聖戒,自蹈亡國之法哉!" 仲長統《昌言》曰:"今欲張太平之紀綱,立至化之基址,齊民财之豐寡,正風俗之奢儉,非井田實莫由也。

    今當限夫田以斷兼并,去末作以一本業。

    通肥硗之率,計稼穑之入。

    令畝收三斛,斛取一鬥,未為甚多。

    一歲之間則有數年之儲,雖興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廣愛幸之賜,猶未能盡也。

    不循古法,規為輕稅,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災,未逮三年,校計蹇短,坐視戰士之蔬食,立望餓殍之滿道,如之何為君行此政也!二十稅一,名之曰貊,況三十稅一乎!夫薄吏祿以豐軍用,緣於秦征諸侯,續以四夷,漢承其業,遂不改更,危國亂家,此之由也。

    今田無常主,民無常居,吏食日禀,班祿未定,可為法制:畫一定科,租稅什一,更賦如舊。

    今者,土廣人稀,中地未墾;雖然,猶當限以大家,勿令過制。

    其地有草者,盡曰官田,力堪農事,乃聽受之。

    若聽其自取。

    後必為奸也。

    " 崔寔《政論》曰:"昔聖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

    今青、徐、衮、冀人稠土狹,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曠人稀,厥田宜稼,悉不墾發。

    今宜遵故事,徙貧人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辟土振人之術也。

    " 魏武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畝粟四升,戶絹二疋而綿二斤,馀皆不得擅興,藏強賦弱。

     吳孫權黃武五年,陸遜以所在少榖,表令諸将增廣農畝。

    權報曰:"甚善。

    今孤父子親自受田,車中八牛以為四耦,雖未及古人,亦欲與衆均等其勞也。

    " 晉武帝平吳之後,置戶調之式。

    丁男之戶歲輸絹三疋,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在公反)布戶一疋,遠者或一丈。

    男子一人占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

    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鬥,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又限王公田宅及品官占田(見《職田門》) 按:兩漢之制,三十而稅一者,田賦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戶口之賦也。

    今晉法如此,則似合二賦而為一。

    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則無無田之戶矣,此戶調所以可行欤? 元帝為晉王,課督農功,诏二千石長吏以人榖多少為殿最。

    其非宿衛要任,皆宜赴農,使軍各自佃作,即以為廪。

     太興元年,诏曰:"徐、揚二州土宜三麥,可督令熯地,投秋下種。

    至夏而熟,繼新故之交,相以周濟,所益甚大。

    " 後軍将軍應詹表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饑者。

    而軍興已來,征戰運漕,朝廷、宗廟、百官用度,既已殷廣、下及工商、流寓、童仆不親農桑而遊食者,以十萬計。

    不思開立美利,而望國足人給,豈不難哉!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反。

    江西良田曠廢未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

    宜簡流人,興複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

    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盈庾溢,可計日而待也。

    " 成帝鹹和五年,始度百姓田。

    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

    是後頻年水旱,田稅不至。

    鹹康初,算田稅米,空懸五十馀萬斛,尚書諸曹以下免官。

     哀帝即位,乃減田租,畝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稅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

     按:晉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畝,以畝收三升計之,當口稅二斛一鬥;以畝收二升計之,當口稅一斛四鬥。

    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