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郊社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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樽,并實以泛齊。

    外官概樽,五方邱陵、墳衍、原隰,散樽,并實以清酒。

    衆星,散樽實以旨酒。

    皆用明酒,各實於上樽。

    宗廟,每室設斚彜、黃彜,著樽之上樽皆實以明水,黃彜實郁鬯,著樽實以醴齊。

    又《司僺氏》:'以鑒取明水於月。

    '鄭康成雲:'鑒類取水者,世謂之方諸,取月之水,欲得陰陽之潔氣也。

    '臣謹以古制考五齊、三酒,即非難得之物,将來郊廟祭享,宜诏酒官依法制齊、酒,分實樽罍,仍命有司取明水對明酒,實於上樽。

    或陰鑒、方諸之類未能猝辦,請如唐制,以井水代之'。

    下博士議而奏曰:'比郊廟祠祀,壇殿上下所設樽罍,惟酌獻、飲福二樽實以祠祭酒,馀皆徒設器而不實以五齊、三酒、明水、明酒,誠於禮為阙。

    然五齊、三酒,鄭康成注《周禮》,惟引漢時酒名拟之,而無制造之法。

    今欲仍舊用祠祭酒一等,其壇殿上下樽罍,有司不得更設空器。

    其明水、明酒,并以井水代之。

    其正、配逐位酌獻、飲福,舊用酒二升者,各增二升;從祀神位并用舊升數,實諸樽罍,配以明水、明酒。

    '從之。

    既曰從其請,則自慶曆以來,雖欲用之而不能詳其法矣。

    此元豐呂嘉問之請所以有為而發也。

    還考元豐元年七月二日,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古之祭祀,以五齊薦諸神,以三酒酌諸臣,其用不同。

    今樽雖具,均以法酒實之,而無清濁厚薄之異,是名物徒存,而亡其實也。

    再詳五齊,鄭氏以為醴味與酒味異,其馀四齊,味皆似酒。

    祭祀必用五齊者,至恭不尚味而貴多品也。

    若三酒,則人所飲也。

    事酒為有事而新作者,即今卒造之酒;昔酒久醞乃熟,故名以昔,二者色皆白;清酒久於昔酒,故色清而味厚。

    欲令法酒庫、内酒坊以見造制逐色酒實之。

    '從之。

    則三酒當時尚未備,五齊固可從而知。

    不知公弼之奏以後,複曾講明不?禮文之所言,乃在嘉問奏論五年之先,則遐想中間酒齊醞法之不講,亦雲久矣。

    珂前記空樽似出有司之吝,考之宣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尚書省言:'潭州奏,春秋上丁釋奠并祭社稷、風雨師等,合用樽齊酒醴。

    政和中,儀曹曹洪考《三禮圖》樽受五鬥之制,遂每樽用其數。

    以一歲計之,至用酒六百六十八石,委是虛費。

    今在京釋奠,正、配位每欄設酒二升,從祀每位五合,乞下諸路州軍依此。

    '從之。

    則在承平時,樽已不盈矣。

    慶曆公弼之言,有司相承,名為'看器',則雖盡空其樽,固無怪雲。

    宣和之有司,猶有取於節,今祠祭廼不然,樽固皆有酒可實,特先期緘瓶缶以均奉祠者,台皂無遺焉。

    是上不以費靳,而下廼以私取,不可之大者也。

    " 嘉祐七年春,诏南郊奉太祖定配。

     先是,谏官楊畋論水災繇郊廟未順。

    下禮院,禮院言:"對越天地,神無二主。

    唐垂拱中,始用三祖同配,至開元親享,遂罷之。

    皇祐诏書,南郊三聖并侑,後得配,未幾複并侑,為定制。

    雖出孝思,然頗違禮經。

    "下兩制議,從之。

     英宗治平二年,合祭天地於南郊,以太祖配。

    故事,皇帝将就版位,祠官回班向皇帝,須就位乃複。

    侍臣跪讀冊至禦名,則興。

    至是,诏以尊奉祠勿回班及興。

    時呂公著攝太仆卿,參乘,為上言:"仁宗親祠,徹黃道以登,虛小次不入。

    "上皆循用之。

    正月上辛祈榖,慶曆用犢一、羊二、豕二;其日祀感生帝,羊二、豕二;正配簠簋俎各增為二。

    前一日,太祝讀祝,視祭玉,馀如冬至。

    攝事三獻終,禮生引司天監罍洗,升詣四方帝神位上香,奠币、爵,并行一獻再拜,複。

    治平二年,禮院言:"準閤門儀制,祀天地緻齋,皇帝不遊幸作樂。

    緣壽聖節在緻齋内,若用慶曆元年、嘉祐七年元會例,更用中辛,當在十六日。

    又十四日例詣慈孝等寺、集禧觀行禮觀燈作樂,若遣官攝事,無不聽樂。

    元日朝會、壽聖節,多與上辛相近,常改用中辛,非尊事天神之意。

    嘉會合禮,又不宜徹樂。

    "因诏遇元正禦殿,聖節上壽,雖在上辛,祠官緻齋日亦用樂,大宴移日或就賜。

     神宗熙甯元年,诏:"令兩制以上至台谏官,與太常禮院同詳定今年冬至當與未當親行郊禮。

    " 翰林學士承旨王珪上議曰:"按《王制》:'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绋而行事。

    '傳謂:'不敢以卑廢尊也。

    '是則居喪而可得見天地也。

    《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傳》:'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

    '杜預以謂:'新主既特祀於寝,則宗廟四時常祀自當如舊。

    '是則居喪而可得見宗廟也。

    周公稱商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子張疑之,以問仲尼,仲尼答雲:'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

    '高宗不雲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者,杜預又謂:'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既葬而服除,諒闇以居心喪,不與士庶同禮也。

    '然則服除之後,郊廟之祭,可勿舉乎?南齊以前,人君嗣位,或仍前郊之年。

    或别自為郊,下有司議,而王儉乃援晉、宋以來皆改元即郊,而不用前郊之年。

    自漢文以來,皆即位而谒廟,至唐德宗以後,亦逾年而行郊。

    況本朝景德二年,真宗居明德皇太後之喪,既易月而服除,明年遂享太廟,而合祀天地於圜丘。

    伏請皇帝将來冬至躬行郊廟之禮,其服冕、車辂、儀物、音樂緣神事者,皆不可廢。

    "诏恭依典禮,其車服、儀物,除神事外,令太常禮院詳定以聞。

    禮院看詳:"欲乞除郊廟及景靈宮禮神用樂外,所有鹵簿、鼓吹及樓前宮架、諸軍音樂,皆備而不作。

    其逐處警場,止鳴金钲、鼓角。

    "從之。

     十一月,帝齋於郊宮,罷臨觀阙,不幸苑囿。

     故事,車駕至青城少休,即召從臣幸後苑閱水嬉,複登端門觀太常警嚴。

    至是,帝精意奉祠,悉罷遊觀,遂減徹門阙、亭苑,省草木禽獸千七百馀事。

    至十年,又罷去寝殿後至寶華門花磚砌道,著為定制。

     七年,中書門下言:"準诏參定南郊青城内殿宇門名,請大内門曰泰禋,東偏門曰承和,西偏門曰迎禧,正東門曰祥曦,正西門曰景曜,後三門曰拱極,内門裡東側門曰夤明,西側門曰肅成,大殿門曰端誠,大殿曰端誠,殿前東、西門曰左、右嘉德,便殿曰熙成,後園門曰寶華。

    "從之。

    先時,青城殿宇門名,每郊命學士院撰進,至是著為定式,學士院更不撰進。

     楊氏曰:"愚按注疏雲:齋於路寝之室。

    唐禮,散齋於别殿,緻齋二日於太極殿,又一日於行宮。

    國朝冬祀天禮,惟太祖皇帝乾德六年十一月之禮,可為後世不易之法。

    其後有司建明非一,大概宿齋三日,内一日於大慶殿,一日於太廟,一日於青城。

    高宗中興之後,檢會熙甯在京青城内殿宇門名,如曰泰禋,曰承和之類,悉遵舊式,其制可謂周備矣。

    然令儀鸾司預先體仿青城制度絞縛,其行事、執事、陪祠官宿齋幕次,亦随宜絞縛,又何其簡略也?元豐四年十月八日,禮官言:'古之王者,行則嚴輿衛,處則厚宮阙,所以示威重,備非常也。

    故《周禮》,王會同則為壝宮,食息則設帷宮。

    漢祀甘泉,則有竹宮。

    至於江左,亦有瓦殿。

    本朝沿唐舊制,親祠南郊,行宮獨設青城幔殿,宿者有風雨之憂,而又無望祭之位。

    且青城之費,歲以萬數。

    臣等欲乞仿青城之制,創立齋宮,一勞而省重費,或遇風雨,可以行望祭之禮。

    '诏送太常禮院,候修尚書省了日取旨。

    是神宗皇帝有意乎立齋宮矣,但以修尚書省未畢,而猶有所待也。

    其後,哲宗皇帝既建齋宮,謂臣下曰:'三歲一郊,青城之費,缣帛三十馀萬,工又倍之。

    易以屋室,一勞永逸,所省多矣。

    '又徽宗皇帝修建南北郊齋宿宮殿,南郊曰齋宮,北郊曰帷宮。

    有司請曰:'事體如一,而名稱不同,宜并稱齋宮。

    '從之。

    祖宗典故,粲然可考。

    今青城制度,尚沿襲舊例而未革,盍亦推廣祖宗之意,立為齋宮?無事則嚴其扃鐍,以待乘輿緻齋之日而居焉,暫勞而永逸,一也。

    宿者無風雨之憂,或遇風雨,則可以行望祭之禮,二也。

    事有關系甚重,循習甚久,斷然在所當革而無疑者,其此之謂乎!" 按:《會要》載中書門下奏定南郊青城内殿宇門名,其事在熙甯七年;然楊氏所雲元豐四年禮官請創立齋宮,诏候修尚書省了日取旨,則知齋宮元豐時尚未建,而熙甯七年所奏定殿宇之名,乃幔殿也。

    然神宗即位初郊,齋於郊宮,罷臨觀阙,不幸池苑,遂減徹亭苑,省草木禽獸千七百馀事。

    以是觀之,則知青城行宮苑囿遊觀之所畢備,而獨未建齋殿,誠為阙典。

     元豐六年冬至,郊祀昊天上帝,以太祖配。

    始罷合祭,不設皇地祇位。

     先是,樞密院陳襄等詳定郊廟禮文,上言曰:"伏承聖意,以天地合祭於圜丘為非典禮之正,诏令更定。

    臣謹按《周禮 大司樂》:以圜鐘為宮,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六變以祀天神;以函鐘為宮,夏日至,於澤中之方丘奏之,八變以祭地祇。

    夫祀必以冬日至者,以其陽氣來複於上天之始也,故宮用夾鐘於震之宮,以其帝出乎震也,而謂之圜鐘者,取其形以象天也。

    三一之變(圜鐘為宮,三變。

    黃鐘為角,太簇為徵,姑洗為羽,各一變),合陽奇之數也。

    祭必以夏日至者,以其陰氣潛萌於下地之始也,故宮用林鐘於坤之宮,以其萬物緻養於坤也,而謂之函鐘者,取其容以象地也。

    四二之變(函鐘為宮,太簇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各二變)合陰偶之數也。

    又《大宗伯》:以禋祀實柴槱燎,祀其在天者,而以蒼璧禮之;以血祭沈貍疈辜,祭其在地者,而以黃琮禮之,皆所以順其陰陽,辨其時位,仿其形色。

    此二禮之不得不異也。

    故求諸天而天神降,求諸地而地祇出,得以通精誠而逆福釐,以生烝民,以阜萬物,此百王不易之禮也。

    去周既遠,先王之法不行。

    漢元始中,奸臣妄議,不原經意,附會《周官》大合樂之說,謂當合祭。

    平帝從而用之,故天地共犢,禮之失自此始矣。

    由漢曆唐千有馀年之間,而以五月親祠北郊者,惟四帝而已。

    如魏文帝之太和,周武帝之建德,隋高祖之開皇,唐睿宗之先天,皆希闊一時之舉也。

    然而随得随失,卒無所定,垂之本朝,未遑釐正。

    恭惟陛下恢五聖之述作,舉百王之廢墜,臣以謂既罷合祭,則南北二郊自當别祀。

    伏望陛下每遇親祠之歲,先以夏日至祭地祇於方丘,然後以冬日至祀昊天於圜丘,此所謂大者正也。

    然議者或謂:'先王之禮,其廢已久,不可複行。

    古者,齋居近(古者,緻齋路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