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二 職官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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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六月廢,二年五月複)。

    四年春,複置廣司(尚書省言,并廢以來,工人不便,虧失數多,於是诏依舊複置)。

    紹興二年,廢福建提舉市舶,初令提刑兼領,旋委提舉茶事。

    十二年,朝廷欲措置福建蠟茶(時欲發蠟茶至行在,置局出賣),呂斌上言,於是茶事司歸建州,而提舉市舶以次複矣。

    十四年,命蕃商以香藥至者,十取其四。

    十七年,诏丁沈香、豆蔻、龍腦之屬号細香藥者,十取其一。

    乾道二年,诏罷兩浙提舉市舶,逐處職事委知、通、知、縣、監官同行檢視,而總其數,令轉運司提督(紹興十九年,張閩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舶務乃分建於五所。

    "至乾道初,臣僚言:"兩浙惟臨安、明州、秀州、溫州、江陰軍凡五處有市舶。

    祖宗舊制,有市舶處知州兼提舉市舶務,通判帶主管,知縣帶監,而逐務又各有監官。

    市舶置司,乃在華亭。

    近年,過明州舶船到,提舉帶一司吏人留明州數月,名為抽解,其實搔擾。

    且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誠所當宜。

    惟是兩浙置官,委是冗蠹,乞賜廢罷。

    "從之)。

     ○走馬承受(兼訪使) 走馬承受,諸路各一員,宋仁宗時置,以三班使臣及内侍充,隸經略安撫總管司。

    無事歲一入奏,有邊警則不時馳驿上聞。

    然居是職者惡有所隸,乃潛去"總管司"字,冀以擅權。

    熙甯五年,帝命正其名,鑄銅記給之,仍收還所用奉使印。

    崇甯中,始诏不隸帥司而辄預邊事,則論以違制。

    大觀中,诏許風聞言事。

    政和五年,诏:"諸路走馬承受,體均使華,迩來皆貪賄賂,類不舉職,是豈設官之意?其各自勵,以稱任使,或蹈前失,罰不汝赦。

    "明年七月,改為兼訪使者。

    宣和五年,诏:"近者諸路兼訪官,循習違越,附下罔上,凡邊機皆先申後奏,且侵監司、淩州縣而預軍旅、刑獄之事,複強買民物,不償其直,招權恃勢,至與監司表裡為惡。

    自今猶爾,必加貶竄。

    "靖康初罷之,依祖宗舊制,複為走馬承受。

     ○經制邊防财用事 掌經畫錢帛、刍糧以供邊費,凡權易貨物、根括耕地及蕃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

    熙甯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度支,費不赀,始置是司。

    元祐初罷,崇甯中複置。

     ○提舉學事司 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

    崇甯年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提舉河北籴使司 掌籴便刍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 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

    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提舉保甲司 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者而進賞之。

    元豐初,置於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於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 掌潴洩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撥發司、辇運司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滞留,以供京師之用。

     ○提舉弓箭手 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

    政和五年複置,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殿最。

     元祐初,右仆射司馬光《乞罷提舉官疏》曰:"天聖中,諸路止有轉運使一員,亦無提點刑獄,惟河北、陝西以地重事多,置轉運使兩員,一路之事無不總,使按察官吏,進賢發奸,興利除害,或朝廷有本路事務未能細知利害者,則委之相度措置。

    當時官少民安,事無不舉,公私饒樂,海内晏清。

    景祐初,始複置提點刑獄,其後或時置轉運判官,以其冗長害事,尋複廢罷。

    自王安石執政以來,欲力成新法,諸路始置提舉常平廣惠農田水利官,其後各置提舉官,皆得按察官吏,事權一如監司。

    又增轉運副使、判官等員數,皆選年少資淺輕俊之士為之,或通判、知縣、監當資序及選人,以權發遣處之。

    有未嘗曆親民即為監司者。

    能順已意,即不次遷擢;小有乖違,則送審官院與合入差遣,或更加責降。

    彼年少則曆事未多,資淺則衆所不服,輕俊則舉措率易。

    又利祿誘於前,罪戾怵於後,由是往往上不顧國家事體,下不恤百姓怨咨,止務希合,以廣進取。

    緻今日天下藉藉如此,皆由此來。

    則提舉官乃病民之本原也。

    " ○經總制使 徽宗宣和三年,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诏除陳亨伯以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财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

    於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

    是後州縣有所謂經制錢,自亨伯始也。

    其後翁端朝繼為之。

    紹興初,與發運俱罷。

    九年複置,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使,司農少卿霍蠡為判官,以檢察内外失陷錢物、舉催未到綱運、措置籴買、總領常平為職。

    未幾,谏議曹統言其無益而多費,就省之。

    紹興中,又有總制司,以參政孟庾領其事,其職略視經制司。

     ○招讨使 掌招收讨殺盜賊之事,不常置。

    建炎四年,以檢校少保、定江招慶軍節度使張俊充江南路招讨使,定位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著為定制。

    軍中急速事宜,待報不及,許以便宜行事。

    差随軍轉運使一員、參講官一員、幹辦官三員、随軍幹辦官四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并聽奏辟。

    紹興五年,嶽飛為湖北襄陽招讨,請州縣不法害民者,許一面對移,或放罷以聞。

    從之。

    十年,兀術犯三京,以韓世忠、嶽飛、張俊并兼河南、北招讨使以禦之。

    三十一年,陝西、河東北、京東西等路皆置招讨使,蓋又特遙領其地而已。

     ○招撫使 不常置。

    建炎初,李綱秉政,以張所為河北招撫使,未及出師而廢。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以成闵、張子蓋、李顯忠三大将為湖北、京西、淮東西招撫使。

    子蓋死,劉寶代之,未幾結局,官吏并罷。

    開禧二年,山東及京東西北路并置使招撫,後皆罷。

     ○宣谕使 掌宣谕德音,不預他事,歸即結罷。

    紹興元年,诏秘書少監傅崧年充淮南東路宣谕使,此其始也。

    二年,分遣禦史五人,宣谕東南諸路,戒其興獄,責其不當,督捕盜賊,皆欲專一布惠以為民。

    其後,右司範直方宣谕川、陝,察院方庭實宣谕三京,均此意。

    及新複陝西,樓炤以簽書樞密院事往永興宣谕,就令招撫盜賊。

    鄭剛中為川、陝宣谕使,許按察官吏。

    汪徹為湖北、京西宣谕使,仍節制兩路軍馬。

    自是使權益重,而使事始不專。

    三十二年,虞允文、王之望相繼充川、陝宣谕使,皆預軍政,其權任殆亞於宣撫。

    其後,錢端禮、吳芾皆以侍從出膺斯寄,事畢結局,官屬軍兵,視其所任事之輕重,為賞之厚薄焉。

    開禧間,薛叔似、鄧友龍、吳獵皆因饑荒盜賊及平逆亂後,往敷德意,亦皆以從官行。

     ○撫谕使 掌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條奏而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