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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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坊郭有物業抵當者,依青苗例支借。
且鄉村三等并坊郭有物業戶,乃從來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錢,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放息錢,與初抑兼并濟困乏之意絕相違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
且愚民一時借請則甚易,納則甚難。
故自制下以來,官吏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下戶與無業客戶或願請,而将來必難催納。
将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幹系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人等均賠之患。
朝廷若謂陝西嘗放青苗錢,官有所得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諸有阙,適自冬涉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決見成熟,行於一時可也。
今乃差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權宜之比哉?"上乃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
且坊郭安得有青苗,而使者強與之乎?"王安石勃然曰:"苟從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
"上終以琦說為疑,與安石問難,安石翌日遂稱疾不出。
上谕執政罷青苗法,曾公亮、陳升之即欲奉诏,趙抃獨欲俟安石出,令自罷之,連日不決。
上更以為疑。
安石再視事,入謝,上勞問曰:"青苗法,朕誠為衆論所惑,今思此事,一無所害,極不過失陷少錢物耳,何足恤。
"安石曰:"但力行之,勿令小人故意壞法,如預買綢絹行之已久,亦何常失陷錢物?"安石既視事,持之益堅,人言不能入矣。
初,安石在告,曾公亮、陳升之等舉行前诏,乃删去"毋得抑遏不散"之語。
安石複視事,志氣愈悍,乃面責曾公亮等,公亮不能抗。
右谏議大夫司馬光言:"彼言青苗錢不便者,大率但知所遣使者或年少位卑,倚勢作威,陵轹州縣,搔擾百姓,止論今日之害耳。
臣所憂乃在十年之後,非今日也。
夫民之所以有貧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
富者智識差長,憂深思遠,甯勞筋骨,惡衣菲食,終不肯取債於人,故其家常有嬴馀而不至狼狽也。
貧者〈告告〉窳偷生,不為遠慮,一醉日富,無複嬴馀,急則取債於人,積不能償,至於鬻妻賣子,凍餒填溝壑,而不知自悔也。
是以富者常借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
今縣官乃自出息錢,以春秋貸民,民之富者皆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提舉官欲以多散為功,故不問民之貧富,各随戶等抑配與之。
富者與債仍多,貧者與債差少,多者至十五缗,少者不減千錢。
州縣官吏恐以逋欠為負,必令貧富相兼,共為保甲,仍以富者為之魁首。
貧者得錢,随手皆盡,将來粟麥小有不登,二稅且不能輸,況於息錢,固不能償,吏督之急,則散而之四方。
富者不去,則獨償數家所負,力竭不逮,則官必為之倚閣,春債未了,秋債複來。
曆年浸深,債負益重,或值兇年,則流轉死亡,幸而豐稔,則州縣之吏并催積年所負之債,是使百姓無有豐兇,長無蘇息之期也。
貧者既盡,富者亦貧,臣恐十年之外,富者無幾何矣。
富者既盡,若不幸國家有邊隅之警,興師動衆,凡粟帛軍須之費,将誰從取之?臣不知今者天下所散青苗錢凡幾千萬缗,若民力既竭,加以水旱之災,州縣之吏果有仁心愛民者,安得不為之請於朝廷,乞因郊赦而除之?朝廷自祖宗以來,以仁政養民,豈可視其流亡轉死而必責其所負,其勢不得不從請者之言也,然則官錢幾千萬缗已放散而不反矣。
官錢既放散,而百姓又困竭,但使闾胥裡長於收督之際有乞取之資,此可以謂之善計乎?且常平倉者,乃三代聖王之遺法,非獨李悝、耿壽昌能為之也。
榖賤不傷農,榖貴不傷民,民賴其食而官收其利,法之善者無過於此,比來所以隳廢者,由官吏不得其人,非法之失也。
今聞條例司盡以常平倉錢為青苗錢,又以其榖換轉運司錢,是欲盡壞常平,專行青苗也。
國家每遇兇年,供軍倉自不能足用,固無羨馀以濟饑民,所賴者隻有常平倉錢榖耳。
今一旦盡作青苗錢散之,向去若有豐年,将以何錢平籴?若有兇年,将以何榖賙贍乎?臣竊聞先帝嘗出内藏庫錢一百萬缗,助天下常平倉作籴本。
前日天下常平倉錢榖共約一千馀萬貫石,今無故盡散之,他日若思常平之法,複欲收聚,何時得及此數乎?臣以為散青苗錢之害猶小,而壞常平倉之害尤大也。
" 條例司奏專疏駁韓琦所言,皆王安石自為之。
既而琦又言:"今蒙制置司以臣所言皆為不當。
看詳疏駁,事件多删去臣元奏要切之語,曲為沮格,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缪妄,将使無複敢言其非者。
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
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又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具、牛皮、鹽錢、曲錢、鞋錢之類,凡十馀件,謂之雜錢。
每夏秋起納,官中更以綢絹斛鬥低估價直,令民以此雜錢折納。
又每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
更有預備收賣綢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
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柰何更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汙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恸哭也!且坊郭有物力人戶,從來不曾見肯零籴常平倉斛鬥者,此蓋制置司以青苗為名,欲多借錢與坊郭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
假稱《周禮》太平已試之法,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惟陛下深詳其妄。
翰林學士範鎮言:"陛下初诏雲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紛,皆雲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
"王安石曰:"鎮所言若非陛下略見《周禮》有此,則豈得不為愧恥。
" 光又言:"青苗錢雖不令抑勒,而使者皆諷令抑配。
如開封府界十七縣,惟陳留姜潛張敕榜縣門及四門,聽民自來,請則給之,卒無一人來請。
以此觀之,十六縣恐皆不免於抑勒也。
" 知青州歐陽修言:"田野之民蠢然,安知《周官》泉府為何物,但見官中放債,每錢一百文要二十文利耳。
臣愚以為必若使天下曉然知非為利,則乞除去二分息,但納本錢。
"又言:"夏料錢於春中俵散,猶是青黃不接之時,尚有可說。
若秋料於五月俵散,正是蠶麥成熟、人戶不乏之時,何名濟阙,直是放債取利耳。
若二麥不熟,則夏料尚欠,豈宜更俵秋料錢?以此而言,秋料可罷不散。
"中書言修擅止給青苗錢,欲下問罪,诏放罪,改知蔡州。
知亳州富弼亦坐論青苗移鎮。
知山陰縣陳舜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匮乏,願貸之人往往有之。
譬如孺子見饴蜜、孰不染指争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積甘生病。
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贳為不善治生。
今乃官自出錢,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舉。
況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是使民取青苗錢,乃别為一賦以弊之也。
"坐谪監南康鹽酒稅。
七年,上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安石曰:"若俵常平稍多縣分專置一主簿,令早入暮出,給納役錢及常平,度不過置五百員,費錢三十萬貫。
今歲收息至三百萬,但費三十萬,不為冗費也。
"上從之,至元祐元年罷。
帝以久旱為憂,翰林承旨韓維言:"畿縣近日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
旱災之際,重罹此苦。
"帝頗感悟。
著作佐郎黃顔言:"給納青苗錢榖,乞诏州縣視年豐荒為給散多少,毋以元散數為額。
" 七月,帝以諸路旱災,常平司未能赈濟,谕輔臣曰:"天下常平倉若以一半散錢取息,一半減價粜貴,使二者如權衡之相依,不得偏重,民必受賜。
"自是诏諸路州縣,據已支見在錢榖通數,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
九年,诏司農寺自今兩經倚閣常平錢人戶,更不得支借錢斛。
帝謂"天下常平錢榖,十常七八散在民間。
又連歲災傷,倚閣迨半。
止務多給計息為功,不計督索艱難,豈惟虧失官物,兼百姓被鞭撻必衆"故也。
十年,提舉兩浙路常平言:"災傷累年,丁口減耗。
凡九年以前逃絕戶已請青苗錢斛,見戶有合攤填者乞需豐熟日理納外,更有全甲戶絕,輸償不足,或同甲内死絕,止存一二貧戶難以攤納者,更乞立法。
"從之。
元豐元年,诏:"常平倉錢榖,當輸錢而願入榖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馀直。
又聽民以金帛易榖,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凡錢榖當給若粜,皆用九年诏書通取,留一半之馀。
" 六年,戶部言:"準朝旨,諸路散斂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斂散之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
今以錢糧榖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三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
"诏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八年八月,诏給散青苗不許抑配,仍不立定額(時哲宗已即位)。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诏:"提舉官累年積蓄錢榖财物,盡樁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主管,依舊常平倉法。
" 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錢除支俵外,見在錢數尚多。
乞并用收籴可存留斛鬥,凡遇豐年則添價以籴,遇歲饑則減價以粜,大饑則貸之,候豐歲輸還,更不出息。
" 門下侍郎司馬光劄子言:"常平之法,公私兩利。
此乃三代之良法也。
向者有因州縣阙常平籴本錢,雖遇豐歲,無錢收籴。
又有官吏怠慢,厭籴粜之煩,雖遇豐歲,不肯收籴。
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鬥實價,隻信憑行人與蓄積之家通同作弊。
當收成之時,農人要錢急粜之時,故意小估價例,令官中收籴不得,盡入蓄積之家。
直至過時,蓄積之家倉廪盈滿,方始頓添價例,中粜入官。
是以農夫粜榖,止得賤價,官中籴榖,常用貴價,厚利皆歸蓄積之家。
又有官吏雖欲趁時收籴,而縣申州,州申提點刑獄,提點刑獄司申司農寺取候指揮,比至回報,動涉累月,已至失時,榖價倍貴。
是緻州縣常平倉斛鬥有經隔多年,在市價例終不及元籴之價,出粜不行,堆積腐爛者。
此乃法因人壞,非法之不善也。
" 四月,诏再立常平榖錢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随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并納者止出息一分。
左司谏王岩叟、中丞劉摯、右司谏蘇轍等交章言其非。
右仆射司馬光劄子乞約束州縣抑配青苗錢曰:"先朝初散青苗,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立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
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近功,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诏書,名為情願,其實抑配。
或舉縣句集,或排門鈔劄。
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親,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
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複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
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給常平錢斛,限二月或正月,隻為人戶欲借者,及時得用。
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隻為所給不得辄過此數。
又令取人戶情願,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本意。
慮恐州縣不曉朝旨本意,将謂朝廷複欲多散青苗錢榖,廣收利息,句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切如向日置提舉官時。
今欲續降指揮,令諸路提點刑獄司告示州縣,并須候人戶自執狀納保,赴縣乞請常平錢榖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句集鈔劄,強行抑配。
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以此為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
"從之。
錄黃過中書省,舍人蘇轼奏曰:"臣伏見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獨因舊,少加損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雞之道。
熙甯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言至此,今雖複禁其抑配,其害猶在也。
昔者,州縣并行倉法,而受納之際,十費二三,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勢也。
又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
但每散青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
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女,溺水自缢者,不可勝數,朝廷忍複行之欤?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甯之法初無小異,而今月二十日指揮,猶許人戶情願,未免於設法罔民。
便一時非理之私,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三者皆非
且鄉村三等并坊郭有物業戶,乃從來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錢,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放息錢,與初抑兼并濟困乏之意絕相違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
且愚民一時借請則甚易,納則甚難。
故自制下以來,官吏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下戶與無業客戶或願請,而将來必難催納。
将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幹系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人等均賠之患。
朝廷若謂陝西嘗放青苗錢,官有所得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諸有阙,適自冬涉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決見成熟,行於一時可也。
今乃差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權宜之比哉?"上乃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
且坊郭安得有青苗,而使者強與之乎?"王安石勃然曰:"苟從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
"上終以琦說為疑,與安石問難,安石翌日遂稱疾不出。
上谕執政罷青苗法,曾公亮、陳升之即欲奉诏,趙抃獨欲俟安石出,令自罷之,連日不決。
上更以為疑。
安石再視事,入謝,上勞問曰:"青苗法,朕誠為衆論所惑,今思此事,一無所害,極不過失陷少錢物耳,何足恤。
"安石曰:"但力行之,勿令小人故意壞法,如預買綢絹行之已久,亦何常失陷錢物?"安石既視事,持之益堅,人言不能入矣。
初,安石在告,曾公亮、陳升之等舉行前诏,乃删去"毋得抑遏不散"之語。
安石複視事,志氣愈悍,乃面責曾公亮等,公亮不能抗。
右谏議大夫司馬光言:"彼言青苗錢不便者,大率但知所遣使者或年少位卑,倚勢作威,陵轹州縣,搔擾百姓,止論今日之害耳。
臣所憂乃在十年之後,非今日也。
夫民之所以有貧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
富者智識差長,憂深思遠,甯勞筋骨,惡衣菲食,終不肯取債於人,故其家常有嬴馀而不至狼狽也。
貧者〈告告〉窳偷生,不為遠慮,一醉日富,無複嬴馀,急則取債於人,積不能償,至於鬻妻賣子,凍餒填溝壑,而不知自悔也。
是以富者常借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
今縣官乃自出息錢,以春秋貸民,民之富者皆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提舉官欲以多散為功,故不問民之貧富,各随戶等抑配與之。
富者與債仍多,貧者與債差少,多者至十五缗,少者不減千錢。
州縣官吏恐以逋欠為負,必令貧富相兼,共為保甲,仍以富者為之魁首。
貧者得錢,随手皆盡,将來粟麥小有不登,二稅且不能輸,況於息錢,固不能償,吏督之急,則散而之四方。
富者不去,則獨償數家所負,力竭不逮,則官必為之倚閣,春債未了,秋債複來。
曆年浸深,債負益重,或值兇年,則流轉死亡,幸而豐稔,則州縣之吏并催積年所負之債,是使百姓無有豐兇,長無蘇息之期也。
貧者既盡,富者亦貧,臣恐十年之外,富者無幾何矣。
富者既盡,若不幸國家有邊隅之警,興師動衆,凡粟帛軍須之費,将誰從取之?臣不知今者天下所散青苗錢凡幾千萬缗,若民力既竭,加以水旱之災,州縣之吏果有仁心愛民者,安得不為之請於朝廷,乞因郊赦而除之?朝廷自祖宗以來,以仁政養民,豈可視其流亡轉死而必責其所負,其勢不得不從請者之言也,然則官錢幾千萬缗已放散而不反矣。
官錢既放散,而百姓又困竭,但使闾胥裡長於收督之際有乞取之資,此可以謂之善計乎?且常平倉者,乃三代聖王之遺法,非獨李悝、耿壽昌能為之也。
榖賤不傷農,榖貴不傷民,民賴其食而官收其利,法之善者無過於此,比來所以隳廢者,由官吏不得其人,非法之失也。
今聞條例司盡以常平倉錢為青苗錢,又以其榖換轉運司錢,是欲盡壞常平,專行青苗也。
國家每遇兇年,供軍倉自不能足用,固無羨馀以濟饑民,所賴者隻有常平倉錢榖耳。
今一旦盡作青苗錢散之,向去若有豐年,将以何錢平籴?若有兇年,将以何榖賙贍乎?臣竊聞先帝嘗出内藏庫錢一百萬缗,助天下常平倉作籴本。
前日天下常平倉錢榖共約一千馀萬貫石,今無故盡散之,他日若思常平之法,複欲收聚,何時得及此數乎?臣以為散青苗錢之害猶小,而壞常平倉之害尤大也。
" 條例司奏專疏駁韓琦所言,皆王安石自為之。
既而琦又言:"今蒙制置司以臣所言皆為不當。
看詳疏駁,事件多删去臣元奏要切之語,曲為沮格,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缪妄,将使無複敢言其非者。
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
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又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具、牛皮、鹽錢、曲錢、鞋錢之類,凡十馀件,謂之雜錢。
每夏秋起納,官中更以綢絹斛鬥低估價直,令民以此雜錢折納。
又每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
更有預備收賣綢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
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柰何更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汙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恸哭也!且坊郭有物力人戶,從來不曾見肯零籴常平倉斛鬥者,此蓋制置司以青苗為名,欲多借錢與坊郭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
假稱《周禮》太平已試之法,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惟陛下深詳其妄。
翰林學士範鎮言:"陛下初诏雲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紛,皆雲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
"王安石曰:"鎮所言若非陛下略見《周禮》有此,則豈得不為愧恥。
" 光又言:"青苗錢雖不令抑勒,而使者皆諷令抑配。
如開封府界十七縣,惟陳留姜潛張敕榜縣門及四門,聽民自來,請則給之,卒無一人來請。
以此觀之,十六縣恐皆不免於抑勒也。
" 知青州歐陽修言:"田野之民蠢然,安知《周官》泉府為何物,但見官中放債,每錢一百文要二十文利耳。
臣愚以為必若使天下曉然知非為利,則乞除去二分息,但納本錢。
"又言:"夏料錢於春中俵散,猶是青黃不接之時,尚有可說。
若秋料於五月俵散,正是蠶麥成熟、人戶不乏之時,何名濟阙,直是放債取利耳。
若二麥不熟,則夏料尚欠,豈宜更俵秋料錢?以此而言,秋料可罷不散。
"中書言修擅止給青苗錢,欲下問罪,诏放罪,改知蔡州。
知亳州富弼亦坐論青苗移鎮。
知山陰縣陳舜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匮乏,願貸之人往往有之。
譬如孺子見饴蜜、孰不染指争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積甘生病。
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贳為不善治生。
今乃官自出錢,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舉。
況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是使民取青苗錢,乃别為一賦以弊之也。
"坐谪監南康鹽酒稅。
七年,上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安石曰:"若俵常平稍多縣分專置一主簿,令早入暮出,給納役錢及常平,度不過置五百員,費錢三十萬貫。
今歲收息至三百萬,但費三十萬,不為冗費也。
"上從之,至元祐元年罷。
帝以久旱為憂,翰林承旨韓維言:"畿縣近日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
旱災之際,重罹此苦。
"帝頗感悟。
著作佐郎黃顔言:"給納青苗錢榖,乞诏州縣視年豐荒為給散多少,毋以元散數為額。
" 七月,帝以諸路旱災,常平司未能赈濟,谕輔臣曰:"天下常平倉若以一半散錢取息,一半減價粜貴,使二者如權衡之相依,不得偏重,民必受賜。
"自是诏諸路州縣,據已支見在錢榖通數,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
九年,诏司農寺自今兩經倚閣常平錢人戶,更不得支借錢斛。
帝謂"天下常平錢榖,十常七八散在民間。
又連歲災傷,倚閣迨半。
止務多給計息為功,不計督索艱難,豈惟虧失官物,兼百姓被鞭撻必衆"故也。
十年,提舉兩浙路常平言:"災傷累年,丁口減耗。
凡九年以前逃絕戶已請青苗錢斛,見戶有合攤填者乞需豐熟日理納外,更有全甲戶絕,輸償不足,或同甲内死絕,止存一二貧戶難以攤納者,更乞立法。
"從之。
元豐元年,诏:"常平倉錢榖,當輸錢而願入榖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馀直。
又聽民以金帛易榖,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凡錢榖當給若粜,皆用九年诏書通取,留一半之馀。
" 六年,戶部言:"準朝旨,諸路散斂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斂散之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
今以錢糧榖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三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
"诏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八年八月,诏給散青苗不許抑配,仍不立定額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诏:"提舉官累年積蓄錢榖财物,盡樁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主管,依舊常平倉法。
" 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錢除支俵外,見在錢數尚多。
乞并用收籴可存留斛鬥,凡遇豐年則添價以籴,遇歲饑則減價以粜,大饑則貸之,候豐歲輸還,更不出息。
" 門下侍郎司馬光劄子言:"常平之法,公私兩利。
此乃三代之良法也。
向者有因州縣阙常平籴本錢,雖遇豐歲,無錢收籴。
又有官吏怠慢,厭籴粜之煩,雖遇豐歲,不肯收籴。
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鬥實價,隻信憑行人與蓄積之家通同作弊。
當收成之時,農人要錢急粜之時,故意小估價例,令官中收籴不得,盡入蓄積之家。
直至過時,蓄積之家倉廪盈滿,方始頓添價例,中粜入官。
是以農夫粜榖,止得賤價,官中籴榖,常用貴價,厚利皆歸蓄積之家。
又有官吏雖欲趁時收籴,而縣申州,州申提點刑獄,提點刑獄司申司農寺取候指揮,比至回報,動涉累月,已至失時,榖價倍貴。
是緻州縣常平倉斛鬥有經隔多年,在市價例終不及元籴之價,出粜不行,堆積腐爛者。
此乃法因人壞,非法之不善也。
" 四月,诏再立常平榖錢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随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并納者止出息一分。
左司谏王岩叟、中丞劉摯、右司谏蘇轍等交章言其非。
右仆射司馬光劄子乞約束州縣抑配青苗錢曰:"先朝初散青苗,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立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
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近功,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诏書,名為情願,其實抑配。
或舉縣句集,或排門鈔劄。
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親,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
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複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
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給常平錢斛,限二月或正月,隻為人戶欲借者,及時得用。
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隻為所給不得辄過此數。
又令取人戶情願,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本意。
慮恐州縣不曉朝旨本意,将謂朝廷複欲多散青苗錢榖,廣收利息,句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切如向日置提舉官時。
今欲續降指揮,令諸路提點刑獄司告示州縣,并須候人戶自執狀納保,赴縣乞請常平錢榖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句集鈔劄,強行抑配。
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以此為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
"從之。
錄黃過中書省,舍人蘇轼奏曰:"臣伏見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獨因舊,少加損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雞之道。
熙甯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言至此,今雖複禁其抑配,其害猶在也。
昔者,州縣并行倉法,而受納之際,十費二三,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勢也。
又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
但每散青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
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女,溺水自缢者,不可勝數,朝廷忍複行之欤?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甯之法初無小異,而今月二十日指揮,猶許人戶情願,未免於設法罔民。
便一時非理之私,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三者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