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征榷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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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其北有堯梢水,一謂之巫鹹河。

    大鹵之水,不得甘泉和之,不能成鹽。

    唯巫鹹水人,則鹽不複結,故人謂之"無鹹河",為鹽澤之患,築大堤以防之,甚於備寇盜。

    原其理,蓋巫鹹乃濁水,入鹵中則淤澱鹵脈,鹽遂不成,非有他異也。

    "又曰:"鹽之品至多,前史所載,夷狄間自有十馀種,中國所出亦不減數十種。

    今公私通行者四種:末鹽、顆鹽、井鹽、崖鹽是也。

    唯陝西路顆鹽有定課,歲為錢二百三十萬缗,自馀盈虛不常,大約歲入二千馀萬缗。

    唯末鹽歲自抄三百萬缗,供河北邊籴,其他皆給本處給費而已。

    緣邊籴買仰給於度支者,河北則海、末鹽,河東、陝西則顆鹽及蜀茶為多。

    運鹽之法,凡行百裡,陸運斤四錢,船運斤一錢,以此為率。

     祖宗以來,行鹽鈔以實西邊。

    其法:積鹽於解池,積錢於在京榷貨務,積鈔於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解至邊入中,請鈔以歸。

    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於得鈔,徑請鹽於解池。

    舊制,通行解鹽池甚寬。

    或請錢於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

    以此,所由州縣,貿易熾盛,至為良法。

    崇甯間,蔡京始變鹽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産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

    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衆,民間食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産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

    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不通,辄複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

    循環者,已積賣鈔,未授鹽,複更鈔;已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凡三輸,始獲一直之貨。

    民無赀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

    時有魏伯刍者,本三省大胥也,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

    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缗,官吏皆進秩。

    七年,又以課羨第賞。

    其後,伯刍年除歲遷。

    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黨附王黼,京惡而黜之。

    伯刍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算請,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

    初,政和再更鹽法,伯刍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阖利柄,馳走商賈,不煩号令,億萬之錢,輻辏而至,禦府須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馀,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

    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随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奸弊百出。

    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

    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缗,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

    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馀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

    新法於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

    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

    "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憚,遂至於此。

    於時禦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蔭,并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鲞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

    七年,乃降禦筆:"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衆,計口敷及嬰孩,廣數下逮馳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歎。

    悉從初令,以利百姓。

    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

    "蓋帝意未嘗不欲審法定令,寬濟斯民。

    有司不能将明帝恩,故比較已罷而複用,鈔劄既免而複行,鹽囊增饒而複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複為三十三千矣,民力因以擾匮,盜賊滋焉。

     南鹽 熙甯五年,盧秉提點兩浙刑獄,仍專提舉鹽事。

    令鹽場約得鹽之多寡而定其分數,自六分至十分;三竈至十為一甲,而煮鹽地什五其民,以相譏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又嚴捕盜販,刑禁苛酷。

    蹇周輔措置福建鹽,以建、劍、汀、邵武官賣鹽價苦高,漳、泉、福、興化煮鹽價賤、故多盜販賣於貴處,請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上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

    周輔又措置江西鹽法,言汀州運路險遠,淮鹽至者不能多,請罷運淮鹽,通搬廣鹽一千萬斤於江西虔州、南安軍,複均淮鹽六百一十六萬斤於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興國軍,以補舊額。

    大率峻剝民,民被其害。

    哲宗即位,禦史言周輔議江西鹽法掊刻誕謾,乃削職貶官。

     河北鹽 舊不榷。

    熙甯八年,三司使章惇言河北、陝西并為邊防,今陝西榷鹽而河北獨不榷,此祖宗一時誤恩,請遣使詣海陽及煮小鹽州縣(小鹽,僞鹽也),與兩路轉運司度利害施行。

    而文彥博論其不便,诏如舊。

    元豐三年,京東轉運李察言,南京、濟、濮、曹、澶行解鹽,馀十有二州行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鹽場,盡竈戶所煮鹽,官自賣之,禁私為市。

    歲收錢二十七萬三千馀缗。

    而息幾半之。

    乃诏以京東法榷之河北,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以增其利。

    哲宗即位,監察禦史王岩叟言其不便,遂罷河北榷法。

    紹聖中複之。

     河東鹽 熙甯八年,三司使章惇言:"東西永利兩監,鹽歲課舊額二十五萬馀缗。

    自許商人入中糧草,增饒給錢支鹽,商人得鈔千錢,售價半之,縣官陰有所亡,坐賈獲利不赀。

    又私鹽不禁,歲課日減,今才十萬四千馀缗,若計糧草虛估,官才得實錢五萬馀缗,視舊虧十之八。

    請如解鹽例,募商人入錢請買,或官自鬻,重私販之禁,歲課且大增,并邊市糧草,一用見錢。

    "乃诏官自運鹽,鬻於本路。

    知太原府韓绛言其不便,請通商,乃令商人輸錢於邊,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籴之弊。

    仍令商人自占所賣地,即官鹽已運至場務者,令商人買之,加運費。

     蜀鹽 熙甯中,患井鹽不可禁,欲盡實私井而運解鹽以足之,修起居注沈括以為不可,遂寝。

    九年,劉佐入蜀經度茶事,乃歲運解鹽十萬席,未幾,罷之。

    崇甯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聞、巴、綿、漢、興元府等州,并通行東北鹽。

    四年,梓、遂、夔、綿、漢、大甯監等鹽仍舊鬻於蜀,惟禁侵解池鹽。

     蠶鹽 熙甯五年,京西漕臣陳知儉言蠶鹽畸零,非民所願,乃罷之,第令輸錢。

    七年,複诏開封府界蠶鹽折以糧者,三等戶以下許代以錢,願輸本色者聽。

    元祐初,有司言罷所俵蠶鹽,而令虛納鹽錢,於義未安,乃诏舊經蠶鹽處仍舊散斂。

    有司複奏府界、京西、京東等路用蠶鹽三萬二千五十席,預出鹽引,募人算請於解鹽司以給用。

    六年,徐州、淮陽軍仍舊散斂,京東及晉、绛、隰、磁州皆罷。

    元符三年,重定散蠶鹽給納之限,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澶州皆罷。

    初,東南歲支蠶鹽,即不欲鹽,計其數輸價錢六分,如京東、西之制。

    政和三年,慮州縣抑民,诏罷兩浙、淮南支俵,其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