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戶口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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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戶口丁中賦役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
塗山之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
及其衰也,諸侯相兼,逮湯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馀國,方於塗山,十損其七。
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國,又減湯時千三百國,人衆之損亦如之。
周公相成王,緻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萬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極盛也。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舍,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鄭司農雲:"九比,謂九夫為井。
"康成謂:"九比者,冢宰職出九賦者人之數也。
")。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數。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
出老者,以其馀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馀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羨,饒也。
田,謂獵也。
追,追寇賊也。
竭作,盡行)。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征之,給公上事也。
國中,城郭内。
年十五以下為六尺;二十為七尺,國中晚賦而早免之,以其所居複多役少;野早賦而晚免之,以其複少役多)。
《朱子語錄》曰:"問:'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
鄉遂所以不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數,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鄉遂以五起數,家出一人為兵,以守衛王畿。
役次必簡,故《周禮》惟挽柩則用之,此役之最輕者。
" 山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職無虛月,追胥之比,無時無之。
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則稍優於畿外,非姑息也。
遠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溝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羨。
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則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
園廛二十而一,若輕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擾,擾則不能以甯居,是故二十而稅一。
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遠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賈之資利,不可不抑,不抑則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遠郊勞佚所系。
" 《載師》: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稅者,百畝之稅;家稅者,出士徒車辇,給徭役。
橫渠張氏曰:"夫家之征,疑無過家一人者,謂之夫;馀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謂之家。
")。
《闾師》:凡無職者,出夫布。
民無職者一而已,《載師》出夫家之征,《闾師》止言出夫布,何也?《載師》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罰之法也。
《闾師》承上文九職任民之役,乃常法也。
均一無職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蓋古人於遊惰不耕及商賈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
如關市或譏而不征,或征之。
譏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
間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
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
夫家解當如橫渠之說,鄭注謂令出一夫百畝之稅,則無田而所征與受田者等,不幾太酷矣。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衆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三官以貳佐王治者,當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
均人掌均人民、牛馬、車辇之力政(政讀為征。
人民,則治城郭、塗巷、溝渠。
牛馬、車辇,轉委積之屬)。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兇劄,則無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宣王既喪南國之師(敗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
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
司民協孤終(掌民數者。
無父曰孤。
終,死也),司商協民姓(掌賜族受姓之官),司徒協旅(合師旅),司寇協奸(刑官,知死刑之數),牧協職(牧養犧牲,合其物色之數),工協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數),場協入(場圃黍稷之數),廪協出(廪人掌九榖出用之數),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者,皆可知也。
於是乎又審之以事(事,謂國籍田、蒐狩,簡知其數),王治農於籍、蒐於農隙,耨獲亦於籍,獮於既烝,狩於畢時(烝,秋時。
畢,冬時),是皆習民數者也,又何料焉。
不謂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惡事也(言王不謂其衆少而大料數之,是示以寡少,又厭惡政事,不能修之意也)。
臨政示少,諸侯避之。
治民惡事,無以賦令。
且無故而料民,天之所惡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
"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廢滅。
平王東遷三十馀年。
莊王十三年,齊桓公二年,五千裡外非天子之禦,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萬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戰國之時,考蘇、張之說,計秦及山東六國戎卒,尚馀五百馀萬,推人口數尚當千馀萬。
秦兼諸侯,所殺三分居二,猶以馀力北築長城四十馀萬,南戍五嶺五十馀萬,阿房、骊山七十餘萬,十餘年間,百姓死沒,相踵於路。
陳、項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萬,彭城之戰,雎水不流。
漢高帝定天下,人之死傷亦數百萬,是以平城之卒不過三十萬,方之六國,十分無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東遷以後,漢初戶口數目,大約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
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
漢興,循而未改。
漢高祖四年八月,初為算賦(《漢儀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并車馬)。
按:戶口之賦始於此。
古之治民者,有田則稅之,有身則役之,未有稅其身者也。
漢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賦,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給徭役,亦五十六而除。
是且稅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
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據四年算賦減其半也)。
" 更賦(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疊為之,一月一更,是為卒更也。
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為踐更也。
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
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
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也。
律說,卒、踐更者
塗山之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
及其衰也,諸侯相兼,逮湯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馀國,方於塗山,十損其七。
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國,又減湯時千三百國,人衆之損亦如之。
周公相成王,緻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萬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極盛也。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舍,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
"康成謂:"九比者,冢宰職出九賦者人之數也。
")。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數。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出老者,以其馀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馀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田,謂獵也。
追,追寇賊也。
竭作,盡行)。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
國中,城郭内。
年十五以下為六尺;二十為七尺,國中晚賦而早免之,以其所居複多役少;野早賦而晚免之,以其複少役多)。
《朱子語錄》曰:"問:'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
鄉遂所以不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數,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鄉遂以五起數,家出一人為兵,以守衛王畿。
役次必簡,故《周禮》惟挽柩則用之,此役之最輕者。
" 山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職無虛月,追胥之比,無時無之。
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則稍優於畿外,非姑息也。
遠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溝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羨。
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則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
園廛二十而一,若輕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擾,擾則不能以甯居,是故二十而稅一。
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遠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賈之資利,不可不抑,不抑則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遠郊勞佚所系。
" 《載師》: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
橫渠張氏曰:"夫家之征,疑無過家一人者,謂之夫;馀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謂之家。
")。
《闾師》:凡無職者,出夫布。
民無職者一而已,《載師》出夫家之征,《闾師》止言出夫布,何也?《載師》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罰之法也。
《闾師》承上文九職任民之役,乃常法也。
均一無職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蓋古人於遊惰不耕及商賈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
如關市或譏而不征,或征之。
譏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
間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
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
夫家解當如橫渠之說,鄭注謂令出一夫百畝之稅,則無田而所征與受田者等,不幾太酷矣。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衆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
均人掌均人民、牛馬、車辇之力政
人民,則治城郭、塗巷、溝渠。
牛馬、車辇,轉委積之屬)。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
《王制》: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宣王既喪南國之師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
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
司民協孤終
無父曰孤。
終,死也),司商協民姓
於是乎又審之以事
畢,冬時),是皆習民數者也,又何料焉。
不謂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惡事也
臨政示少,諸侯避之。
治民惡事,無以賦令。
且無故而料民,天之所惡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
"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廢滅。
平王東遷三十馀年。
莊王十三年,齊桓公二年,五千裡外非天子之禦,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萬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戰國之時,考蘇、張之說,計秦及山東六國戎卒,尚馀五百馀萬,推人口數尚當千馀萬。
秦兼諸侯,所殺三分居二,猶以馀力北築長城四十馀萬,南戍五嶺五十馀萬,阿房、骊山七十餘萬,十餘年間,百姓死沒,相踵於路。
陳、項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萬,彭城之戰,雎水不流。
漢高帝定天下,人之死傷亦數百萬,是以平城之卒不過三十萬,方之六國,十分無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東遷以後,漢初戶口數目,大約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
漢興,循而未改。
漢高祖四年八月,初為算賦
按:戶口之賦始於此。
古之治民者,有田則稅之,有身則役之,未有稅其身者也。
漢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賦,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給徭役,亦五十六而除。
是且稅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
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
" 更賦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疊為之,一月一更,是為卒更也。
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為踐更也。
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
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
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也。
律說,卒、踐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