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田賦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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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王炎奏開興元府山河堰,溉南鄭、褒城田九十三萬三千畝有奇。
诏獎谕。
淳熙二年,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複鎮江府練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馀萬畝。
從之。
三年,監察禦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陳圍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複令監司守臣禁止圍裹,此乃拔本塞源之要術。
然豪右之家,未有無所憑依而肆意築圍者,聞浙西諸縣江湖草蕩,計畝納錢,利其所入,給據付之。
望條約諸縣,毋得給據與官民戶及寺觀。
"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絕其源,後去毋複此患。
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 甯宗嘉定七年,令臨安府複西湖舊界至,自嘉泰以後續租地段侵占湖面處,盡行開拓,仍盡蠲歲增租錢。
◎圩田水利 江東水鄉堤河兩涯,田其中,謂之圩。
農家雲:"圩者圍也,内以圍田,外以圍水。
"蓋河高而田在水下,沿堤通鬥門,每門疏港以溉田,故有豐年而無水患。
紹興元年,诏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議修圩官賞罰。
诏修圩錢米及貸民種糧,并於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
又诏建康新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
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裡,有田九百五十馀頃。
近歲墾田不及三分之一,至是,始立額。
紹興二十三年,诏以永豐圩賜秦桧。
桧死,圩複歸有司。
乾道元年,诏令淮西總領所撥付建康中收到子粒令項樁管,非诏旨毋得擅用。
臣僚言:"秦桧既得永豐圩,竭江東漕計修築堤岸,自此水患及於宣、池、太平、建康。
昨據總領所申:通管田七百三十頃,共理租二十一萬一千馀秤。
當年所收才及其半,次年僅收十五之一。
假令歲收盡及元數,不過米二萬馀石,而四州歲有水患,所失民租何翅十倍?乞下江東轉運司相度,本圩如害民者廣,乞依浙西例開掘,及免租戶積欠。
"從之。
江東轉運司奏:"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今五十馀載,橫截水勢,每遇泛漲,沖決民圩,為害非細。
雖營田千頃,自開修至今,可耕者止四百頃,而損害數州民田,失稅數倍。
欲将永豐圩廢掘潴水,其在側民圩不礙水道者如舊。
"诏從之。
其後漕臣韓元吉言:"此圩初是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桧,繼撥隸行宮,今隸總所。
五十年間,皆權臣大将之家,又在禦府,其管莊多武夫健卒,侵欺小民,甚者剽掠舟船,囊橐盜賊,鄉民病之,非圩田能病民也。
"於是開掘之命遂寝。
乾道九年,诏戶部侍郎葉衡覈實甯國府、太平州圩岸。
五月,衡言:"甯國府惠民、化成舊圩四十馀裡,新增築九裡馀,太平州黃州鎮福定圩周回四十馀裡,延福等五十四圩周回一百五十馀裡,包圍諸圩在内,蕪湖縣圩岸大小不等,周回總約二百九十馀裡,通當塗圩岸共約四百八十馀裡。
并皆高闊壯實,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
"於是诏獎谕。
知甯國府汪澈言:"他圩無大害,惟童圩最為民害,隻決此圩,水勢且順。
"從之。
◎湖田圍田 紹興五年春二月,寶文閣待制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不為災。
本朝慶曆、嘉祐間,始有盜湖為田者,三司使切責漕臣甚嚴。
政和以來,創為應奉,始廢湖為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
壬子歲,嘗取會馀姚、上虞兩邑利害,自廢湖以來,每縣所得租課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遂先罷兩邑湖田。
其會稽之鑒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诏漕臣訪問,應明、越湖田盡行廢罷,其江東、西圩田,蘇、秀圍田,并遍下諸路監司守令條上。
"诏諸路漕臣躬親相度,以聞於朝。
二十三年,谏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
近年瀕湖之地,多為軍下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
'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水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
望诏有司究治,盡複太湖舊迹,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
"從之。
按:圩田、湖田多起於政和以來,其在浙間者隸應奉局,其在江東者蔡京、秦桧相繼得之。
大概今之田,昔之湖。
徒知湖中之水可涸以墾田,而不知湖外之田将胥而為水也。
主其事者皆近倖、權臣,是以委鄰為壑,利已困民,皆不複問。
《涑水記聞》言:"王介甫欲興水利,有獻言欲涸梁山泊可得良田萬頃者,介甫然其說,複以為恐無貯水之地,劉貢甫言,在其旁别穿一梁山泊則可以貯之矣。
介甫笑而止。
當時以為戲談。
"今觀建康之永豐圩、明越之湖田,大率即涸梁山泊之策也。
◎沙田蘆場 紹興二十八年,诏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荩檢視逐路沙田、蘆場。
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
既而侍禦史葉義問等言貧民受害,乃诏:"沙田、蘆場止為世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一例根括。
"尋诏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并增租,馀如舊。
置提領官田所領之,不隸戶部。
二十九年,诏盡罷所增租。
诏獎谕。
淳熙二年,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複鎮江府練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馀萬畝。
從之。
三年,監察禦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陳圍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複令監司守臣禁止圍裹,此乃拔本塞源之要術。
然豪右之家,未有無所憑依而肆意築圍者,聞浙西諸縣江湖草蕩,計畝納錢,利其所入,給據付之。
望條約諸縣,毋得給據與官民戶及寺觀。
"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絕其源,後去毋複此患。
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 甯宗嘉定七年,令臨安府複西湖舊界至,自嘉泰以後續租地段侵占湖面處,盡行開拓,仍盡蠲歲增租錢。
◎圩田水利 江東水鄉堤河兩涯,田其中,謂之圩。
農家雲:"圩者圍也,内以圍田,外以圍水。
"蓋河高而田在水下,沿堤通鬥門,每門疏港以溉田,故有豐年而無水患。
紹興元年,诏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議修圩官賞罰。
诏修圩錢米及貸民種糧,并於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
又诏建康新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
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裡,有田九百五十馀頃。
近歲墾田不及三分之一,至是,始立額。
紹興二十三年,诏以永豐圩賜秦桧。
桧死,圩複歸有司。
乾道元年,诏令淮西總領所撥付建康中收到子粒令項樁管,非诏旨毋得擅用。
臣僚言:"秦桧既得永豐圩,竭江東漕計修築堤岸,自此水患及於宣、池、太平、建康。
昨據總領所申:通管田七百三十頃,共理租二十一萬一千馀秤。
當年所收才及其半,次年僅收十五之一。
假令歲收盡及元數,不過米二萬馀石,而四州歲有水患,所失民租何翅十倍?乞下江東轉運司相度,本圩如害民者廣,乞依浙西例開掘,及免租戶積欠。
"從之。
江東轉運司奏:"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今五十馀載,橫截水勢,每遇泛漲,沖決民圩,為害非細。
雖營田千頃,自開修至今,可耕者止四百頃,而損害數州民田,失稅數倍。
欲将永豐圩廢掘潴水,其在側民圩不礙水道者如舊。
"诏從之。
其後漕臣韓元吉言:"此圩初是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桧,繼撥隸行宮,今隸總所。
五十年間,皆權臣大将之家,又在禦府,其管莊多武夫健卒,侵欺小民,甚者剽掠舟船,囊橐盜賊,鄉民病之,非圩田能病民也。
"於是開掘之命遂寝。
乾道九年,诏戶部侍郎葉衡覈實甯國府、太平州圩岸。
五月,衡言:"甯國府惠民、化成舊圩四十馀裡,新增築九裡馀,太平州黃州鎮福定圩周回四十馀裡,延福等五十四圩周回一百五十馀裡,包圍諸圩在内,蕪湖縣圩岸大小不等,周回總約二百九十馀裡,通當塗圩岸共約四百八十馀裡。
并皆高闊壯實,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
"於是诏獎谕。
知甯國府汪澈言:"他圩無大害,惟童圩最為民害,隻決此圩,水勢且順。
"從之。
◎湖田圍田 紹興五年春二月,寶文閣待制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不為災。
本朝慶曆、嘉祐間,始有盜湖為田者,三司使切責漕臣甚嚴。
政和以來,創為應奉,始廢湖為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
壬子歲,嘗取會馀姚、上虞兩邑利害,自廢湖以來,每縣所得租課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遂先罷兩邑湖田。
其會稽之鑒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诏漕臣訪問,應明、越湖田盡行廢罷,其江東、西圩田,蘇、秀圍田,并遍下諸路監司守令條上。
"诏諸路漕臣躬親相度,以聞於朝。
二十三年,谏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
近年瀕湖之地,多為軍下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
'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水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
望诏有司究治,盡複太湖舊迹,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
"從之。
按:圩田、湖田多起於政和以來,其在浙間者隸應奉局,其在江東者蔡京、秦桧相繼得之。
大概今之田,昔之湖。
徒知湖中之水可涸以墾田,而不知湖外之田将胥而為水也。
主其事者皆近倖、權臣,是以委鄰為壑,利已困民,皆不複問。
《涑水記聞》言:"王介甫欲興水利,有獻言欲涸梁山泊可得良田萬頃者,介甫然其說,複以為恐無貯水之地,劉貢甫言,在其旁别穿一梁山泊則可以貯之矣。
介甫笑而止。
當時以為戲談。
"今觀建康之永豐圩、明越之湖田,大率即涸梁山泊之策也。
◎沙田蘆場 紹興二十八年,诏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荩檢視逐路沙田、蘆場。
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
既而侍禦史葉義問等言貧民受害,乃诏:"沙田、蘆場止為世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一例根括。
"尋诏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并增租,馀如舊。
置提領官田所領之,不隸戶部。
二十九年,诏盡罷所增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