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田賦考五

關燈
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 浙西提舉顔師魯奏:"今鄉民間於閑曠硗确之地,積日累月,墾成田圍,用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陳起稅,為人告首,即以盜耕罪之,給半充賞,其何以勸力田者哉?"上曰:"農民開墾曠土,豈可以盜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稅。

    "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軍朱熹應诏上封事言:"今日民間特以稅重為害,正緣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無複赢馀,不免於二稅之外别作名色巧取。

    今民貧賦重,惟有覈兵籍,廣屯田,練民兵,乃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損省州縣供軍之數。

    使州縣事力漸舒,然後可以禁其苛斂,責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徙之患。

    " 隆興元年,诏:"應人戶抛下田屋,如有歸者依舊主,業已請佃者即時推還,出二十年無人歸認,依戶絕法。

    " 又诏:"貧乏下戶,或因賦稅,或因饑馑逃亡,官司即時籍其田土,緻令不複歸業。

    今州縣申嚴赦文五年之限,應歸業者即給還。

    " ◎受納稅限 紹興三十二年,诏:"州縣受納青苗,官吏并緣多收加耗,規圖濫數,肆為奸欺,虛印文鈔給與人戶,民間相傳,謂之'白鈔'。

    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今後違犯官吏并坐重典,仍沒其家(此孝宗即位初诏)。

    " 乾道七年修《受納苗米縱吏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同罪。

     淳熙四年,執政奏:"往年谏官論州縣先期趣辦催科之弊,而戶部長、貳執奏不行,謂遞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錢,共六十一萬貫,指拟支遣,若不預催,恐緻缺課。

    "上曰:"既是違法病民,朝廷須作措置,安可置而不問?"次日,奏:"戶部每年八月於南庫借六十萬缗應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撥還。

    今若移此六十萬缗於四月上旬支借,則戶部自無缺用,可以禁止預催之弊。

    "上喜曰:"如此措置,不過移後就前,卻得民力少寬,於公私俱便。

    "乃诏諸路州縣并依條限催理二稅,違者劾奏。

    十三年,趙汝愚守成都,民當輸納,使自概量,各持羨米去,民甚便之。

     淳熙十一年,诏:"受納綿并依法:夏稅重十二兩,和買重十一兩,毋得過行揀擇。

    如有纰疏糊藥合退者,勿用油墨印,違許越訴。

    " ◎受納稅糧 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無制,其尤害民者,改鈔一事也。

    縣以新鈔輸之州,州改為舊鈔以受之。

    夫一歲止有一歲之财賦,一政止有一政之财賦,顧乃今歲所輸,改以補去歲之虧,甚者以補數歲之缺;後政所輸,改以償前政之欠,甚者以償累政之欠。

    而廣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

    伏乞禁戢州郡,今後毋得改鈔。

    "诏付戶部。

     光宗紹熙元年,秘書監楊萬裡上言:"民輸苗則以二斛輸一斛;稅絹則正絹外有和買,而官未嘗給直,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

    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闆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於漢唐之制乎?此猶東南之賦可知者也,至於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得而知也。

    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而後财可積,國可足,然後賦可減,民可富,邦可甯。

    不然,臣未知其所終也!" 時金主璟新立,萬裡迓使客於淮,聞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又除田租一年,竊仁義以诳誘中原之民,使虛譽達於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奏。

     臣僚言:"今州縣守令皆以财賦為先,不以民事為意。

    上供有常額,而以出剩為能;省限有定期,而以先期為辦;斛、鬥、升、合所以準租,而對量加耗;尺、寸、铢、兩所以均稅,而展取畸零。

    不求羨馀之獻,則為乾沒之謀,民财既竭,民心亦怨,饑寒迫之,不去為盜者鮮矣!" 紹興元年,臣僚言:"諸路逃絕田産,自經界以來,今四十年,未聞一丁一戶複業。

    夏秋官課,州責之縣,縣責之保、正長,其為擾甚大。

    鄉村父老謂當春時布種,無一畝一角不耕之地。

    望下諸路縣道,勒令鄉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見耕種人請佃輸官。

    "從之。

     知漳州朱熹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圖籍尚存,田稅可考,貧富得實,訴訟不繁,公私兩便。

    獨漳、泉、汀三州未行,細民業去稅存,不勝其苦,而州縣坐失常賦,日朘月削,安可底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勞佚,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獨任其必可行也。

    然行之詳則足為一定之法,行之略則適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打量畝步,算計精确,攢造圖帳,費從官給,随産均稅,特許過鄉通戶均紐,庶幾百裡之内,輕重齊同。

    本州有産田,有官田,有職田,有學田,有常租課田,名色不一,稅租輕重亦各不同。

    比來吏緣為奸,實佃者或申逃閣,無田者反遭俵寄。

    今欲每田一畝随九等高下定計産錢幾文,而總合一州諸色稅租錢米之數,以産錢為母,每一文納米幾何,隻就一倉一庫受納。

    既輸之後,卻照元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色倉庫。

    除二稅簿外,每三年鄉造一簿,縣造都簿,通載田畝産錢實數,送州印押,付縣收管,民有交易,對行批鑿,則版圖一定,而民業有經矣。

    又有廢寺間田為人侵占,許本州召人承買,不惟田業有歸,亦免稅賦失陷,又合韓愈氏'人其人,廬其居'之遺意。

    但此法之行,貧民下戶皆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辭說,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虞。

    今已仲秋,向去農隙隻有兩月,乞即诏監司州郡施行。

    "又贻書宰輔雲:"經界事講究巨細本末,不敢不盡,規畫措置,十已八九。

    蓋以本州田稅不均,州縣既失經常之入,至取所不應取之财,以足歲計,如縣科罰,州賣鹽之類是也。

    上下莫能相正,窮民受害,有不忍聞。

    若不經界,實無措手。

    "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