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田賦考二
關燈
小
中
大
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上至庶人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
其方百裡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者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田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時定令:率人一床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奴婢各準良人之半。
牛調二丈,墾租一鬥,義米五升。
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枭。
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
上枭輸遠處,中枭輸次遠,下枭輸當州倉。
三年一校。
租入台者,五百裡内輸粟,五百裡外輸米。
入州鎮者,輸粟。
人欲輸錢者,準上絹收錢。
武平之後,權幸賜予無限,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調令出錢。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創置六官,司均掌田裡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上宅三畝。
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周制:司賦掌賦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與輕疾者皆賦之。
有室者歲不過絹一疋,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
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徵焉。
若艱兇劄,則不徵其賦。
隋文帝令自諸王以下至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
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并課樹以桑榆及棗。
其田宅,率三口給一畝。
京官又給職分田(詳見《職田門》)。
開皇九年,任墾田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開皇中,戶總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墾之數,每戶合墾田二頃馀也)。
開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衆,衣食不給,議者鹹欲徙就寬鄉。
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其狹鄉每丁才至二十畝,老少又少焉。
至大業中,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按其時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則每戶合得墾田五頃馀,恐本史之非實)。
水心葉氏曰:"齊自河清始有受田之制,其君驕粗甚矣,然尚如此;周亦有司均掌田裡之政,以其時田皆在官故也。
今田不在官久矣,往事無複論,然遂以為皆不當在官,必以其民自買者為正,雖官偶有者亦效民賣之,此又偏也。
" 淳熙間,有賣官田之令,故水心雲然。
隋文帝依周制,役丁為十二番,匠則六番。
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調以布。
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
單丁及仆隸各半之。
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并免課役。
開皇三年,減十二番每歲為三十日役,減調絹一疋為二丈。
初,蘇威父綽在西魏世,以國用不足,為征稅之法,頗稱為重,既而歎曰:"今所為正如張弓,非平世也。
後之君子,誰能弛乎?"威聞其言,每以為已任。
至是,威為納言,奏減賦役,務從輕典。
帝悉從之。
開皇九年,帝以江表初平,給複十年,自馀諸州,并免當年租賦。
十年五月,以宇内無事,益寬徭賦。
百姓年五十者,輸庸停役(《通鑒》作免役收庸)。
十二年,诏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
炀帝即位,戶口益多,府庫盈溢,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
其後将事遼碣,增置軍府,掃地為兵,租賦之入益減,征伐巡幸,無時休息,天下怨叛,以至於亡。
唐武德二年制,每丁租二石,絹二疋,綿三兩,自茲之外不得橫有調斂。
武德六年,令天下戶量其赀産,定為三等。
至九年,诏天下戶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馀見《鄉役門》)
七年,始定均田賦稅。
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給田一頃,笃疾、廢疾給田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馀為口分。
永業之田,樹以榆、桑、棗及所宜之木。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
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
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已賣者不複授。
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
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
凡田,鄉有馀以給比鄉,縣有馀以給比縣,州有馀以給比州。
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石謂之租。
丁随鄉所出,歲輸絹绫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輸绫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謂之調。
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通正役并不過五十日(免課役及課戶見《複除門》)。
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鬥,次戶八鬥,下戶六鬥。
夷獠之戶皆從半輸。
蕃人内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
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
凡水旱蟲蝗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
右此租、庸、調徵科之數,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會要》所載。
《陸宣公奏議》及《資治通鑒》所言,皆同《新唐書 食貨志》,以為每丁輸粟二斛,稻三斛,調則歲輸絹二疋,绫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
疑太重,今不取。
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
其賣者不得更請。
凡賣買皆須經官,年終彼此除附。
若無文牒辄賣買,财沒不追,地還本主。
諸工商,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并不給。
因王事落外蕃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還日仍給。
身死王事者,子孫雖未成丁,勿追身分田。
戰傷廢疾不追減,終身。
諸田不得貼賃及質,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
官人守業田、賜田欲賣及貼賃者,不在禁限。
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
若州縣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
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聽隔縣受。
《通典》曰:"雖有此制,開元、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并兼之弊有逾漢成哀之間。
" 緻
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
其方百裡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者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田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時定令:率人一床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奴婢各準良人之半。
牛調二丈,墾租一鬥,義米五升。
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枭。
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
上枭輸遠處,中枭輸次遠,下枭輸當州倉。
三年一校。
租入台者,五百裡内輸粟,五百裡外輸米。
入州鎮者,輸粟。
人欲輸錢者,準上絹收錢。
武平之後,權幸賜予無限,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調令出錢。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創置六官,司均掌田裡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上宅三畝。
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周制:司賦掌賦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與輕疾者皆賦之。
有室者歲不過絹一疋,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
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徵焉。
若艱兇劄,則不徵其賦。
隋文帝令自諸王以下至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
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并課樹以桑榆及棗。
其田宅,率三口給一畝。
京官又給職分田
開皇九年,任墾田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
開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衆,衣食不給,議者鹹欲徙就寬鄉。
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其狹鄉每丁才至二十畝,老少又少焉。
至大業中,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
水心葉氏曰:"齊自河清始有受田之制,其君驕粗甚矣,然尚如此;周亦有司均掌田裡之政,以其時田皆在官故也。
今田不在官久矣,往事無複論,然遂以為皆不當在官,必以其民自買者為正,雖官偶有者亦效民賣之,此又偏也。
" 淳熙間,有賣官田之令,故水心雲然。
隋文帝依周制,役丁為十二番,匠則六番。
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調以布。
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
單丁及仆隸各半之。
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并免課役。
開皇三年,減十二番每歲為三十日役,減調絹一疋為二丈。
初,蘇威父綽在西魏世,以國用不足,為征稅之法,頗稱為重,既而歎曰:"今所為正如張弓,非平世也。
後之君子,誰能弛乎?"威聞其言,每以為已任。
至是,威為納言,奏減賦役,務從輕典。
帝悉從之。
開皇九年,帝以江表初平,給複十年,自馀諸州,并免當年租賦。
十年五月,以宇内無事,益寬徭賦。
百姓年五十者,輸庸停役
十二年,诏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
炀帝即位,戶口益多,府庫盈溢,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
其後将事遼碣,增置軍府,掃地為兵,租賦之入益減,征伐巡幸,無時休息,天下怨叛,以至於亡。
唐武德二年制,每丁租二石,絹二疋,綿三兩,自茲之外不得橫有調斂。
武德六年,令天下戶量其赀産,定為三等。
至九年,诏天下戶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給田一頃,笃疾、廢疾給田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馀為口分。
永業之田,樹以榆、桑、棗及所宜之木。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
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
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已賣者不複授。
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
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
凡田,鄉有馀以給比鄉,縣有馀以給比縣,州有馀以給比州。
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石謂之租。
丁随鄉所出,歲輸絹绫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輸绫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謂之調。
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通正役并不過五十日
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鬥,次戶八鬥,下戶六鬥。
夷獠之戶皆從半輸。
蕃人内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
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
凡水旱蟲蝗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
右此租、庸、調徵科之數,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會要》所載。
《陸宣公奏議》及《資治通鑒》所言,皆同《新唐書 食貨志》,以為每丁輸粟二斛,稻三斛,調則歲輸絹二疋,绫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
疑太重,今不取。
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
其賣者不得更請。
凡賣買皆須經官,年終彼此除附。
若無文牒辄賣買,财沒不追,地還本主。
諸工商,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并不給。
因王事落外蕃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還日仍給。
身死王事者,子孫雖未成丁,勿追身分田。
戰傷廢疾不追減,終身。
諸田不得貼賃及質,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
官人守業田、賜田欲賣及貼賃者,不在禁限。
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
若州縣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
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聽隔縣受。
《通典》曰:"雖有此制,開元、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并兼之弊有逾漢成哀之間。
" 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