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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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

    "此調發之數也。

    教練則不厭其多,故凡食土之毛者,除老弱不任事之外,家家使之為兵,人人使之知兵,故雖至小之國,勝兵萬數可指顧而集也。

    調發則不厭其簡,甸六十四井,為五百一十二家,而所調者止七十五人,是六家調發其出一人也。

    每甸姑通以中地二家五人計之,五百一十二家可任者一千二百八十人,而所調者止七十五人,是十六次調發方及一人也。

    教練必多,則人皆習於兵革;調發必簡;則人不疲於征戰。

    此古者用兵制勝之道也。

    後世士自為士,農自為農,工商末技自為工商末技,凡此四民者,平時不識甲兵為何物,而所謂兵者乃出於四民之外。

    故為兵者甚寡,知兵者甚少,一有征戰,則盡數驅之以當鋒刃,無有休息之期,甚則以未嘗訓練之民而使之戰,是棄民也。

    唐宋以來,始專用募兵,於是兵與民判然為二途,诿曰教養於平時而驅用於一旦。

    然其季世,則兵數愈多而驕悍,而劣弱,為害不淺,不惟足以疲國力,而反足以促國祚矣。

    作《兵考》第十六,首叙曆代兵制,次禁衛及郡國之兵,次教閱之制,次車戰、舟師、馬政、軍器。

    凡十三卷。

     昔漢陳鹹言:"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蓋漢承秦法。

    過於嚴酷,重以武、宣之君,張、趙之臣,淫刑喜殺,習以為常,鹹之言蓋有激也。

    竊嘗以為劓、刵、〈木豕〉、黥,蚩尤之刑也,而唐虞遵之;收孥、赤族,亡秦之法也,而漢魏以來遵之。

    以賢聖之君而不免襲亂虐之制,由是觀之,鹹言尤為可味也。

    漢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髡笞代之。

    髡法過輕,而略無懲創;笞法過重,而至於死亡。

    其後乃去笞而獨用髡,減死罪一等即止於髡鉗,進髡鉗一等,即入於死,而深文酷吏務從重比,故死刑不勝其衆,魏晉以來病之。

    然不知減笞數而使之不死,乃徒欲複肉刑以全其生,肉刑卒不可複,遂獨以髡鉗為生刑。

    所欲活者傅生議,於是傷人者或折腰體,而才翦其毛髪;所欲陷者與死比,於是犯罪者既,已刑殺,而複誅其宗親。

    輕重失宜,莫此為甚。

    及隋唐以來,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

    此五者即有虞所謂鞭、樸、流宅,雖聖人複起,不可偏廢也。

    若夫苟慕輕刑之名,而不恤惠奸之患,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俾無辜罹毒虐者,抱沈冤而莫伸,而舞文利赇賄者,無後患之可惕,則亦非聖人明刑弼教之本意也。

    作《刑考》第十七,首刑制,次徒流,次詳谳,次贖刑、赦宥。

    凡十二卷。

     昔秦燔經籍而獨存醫藥、蔔筮、種樹之書,學者抱恨終古。

    然以今考之,《易》與《春秋》二經首末具存,《詩》亡其六篇,或以為笙詩元無其辭,是《詩》亦未嘗亡也。

    《禮》本無成書,《戴記》雜出漢儒所編,《儀禮》十七篇及《六典》最晚出,《六典》僅亡《冬官》,然其書純駁相半,其存亡未足為經之疵也。

    獨虞、夏、商、周之書,亡其四十六篇耳。

    然則秦所燔,除《書》之外,俱未嘗亡也。

    若醫藥、蔔筮、種樹之書,當時雖未嘗廢锢,而并無一卷流傳至今者,以此見聖經賢傳終古不朽,而小道異端雖存必亡,初不以世主之好惡為之興廢也。

    漢、隋、唐、宋之史,俱有《藝文志》,然《漢志》所載之書,以《隋志》考之,十已亡其六七,以《宋志》考之,隋唐亦複如是,豈亦秦為之厄哉?昌黎公所謂為之也易,則其傳之也不遠,豈不信然。

    夫書之傳者已鮮,傳而能蓄者加鮮,蓄而能閱者尤加鮮焉。

    宋皇祐時,命名儒王堯臣等作《崇文總目》,記館閣所儲之書而論列於其下方,然止及經、史,而亦多缺略,子集則但有其名目而已。

    近世昭德晁氏公武有《讀書記》,直齋陳氏振孫有《書錄解題》,皆聚其家藏之書而評之。

    今所錄先以四代史志列其目,其存於近世而可考者,則采諸家書目所評,并旁搜史傳、文集、雜說、詩話。

    凡議論所及,可以紀其著作之本末,考其流傳之真僞,訂其文理之純駁者,則具載焉,俾覽之者如入群玉之府,而閱木天之藏。

    不特有其書者,稍加研窮,即可以洞究旨趣;雖無其書者,味茲題品,亦可粗窺端倪,蓋殚見洽聞之一也。

    作《經籍考》第十八,經之類十有三,史之類十有四,子之類二十有二,集之類六。

    凡七十六卷。

     昔太史公言:"儒者斷其義,馳說者騁其辭,不務綜其始終。

    "蓋譏世之學者以空言著書,而曆代統系無所考訂也。

    於是作為《三代世表》,自黃帝以下譜之。

    然五帝之事遠矣,而遷必欲詳其世次,按圖而索,往往牴牾,故歐陽公複譏其不能缺所不知,而務多聞以為勝。

    然自三代以後,至於近世,史牒所載,昭然可考,始學者童而習之,屈伸指而得其大概,至其傳世曆年之延促,枝分派别之遠近,猝然而問,雖華颠钜儒不能以遽對,則以無統系之書故也。

    今仿王溥唐及五代會要之體,首叙帝王之姓氏出處,及其享國之期、改元之數,以及各代之始終,次及後妃、皇子、公主、皇族,其可考者悉著於篇,而曆代所以尊崇之禮、冊命之儀,并附見焉。

    作《帝系考》第十九。

    凡十卷。

     封建莫知其所從始也。

    禹塗山之會,号稱萬國;湯受命時,凡三千國;周定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國,至春秋之時,見於經傳者僅一百六十五國,而蠻夷戎狄亦在其中。

    蓋古之國至多,後之國日寡,國多則土宜促,國少則地宜曠,而夷考其故則不然。

    試以殷周土世言之,殷契至成湯八遷,史以為自商而砥石,自砥石而複居商,又自商而亳。

    周棄至文王亦屢遷,史以為自邰而豳,自豳而岐,自岐而豐。

    夫湯七十裡之國也,文王百裡之國也。

    然以所遷之地考之,蓋有出於七十裡、百裡之外者矣。

    又如泰伯之為吳,鬻繹之為楚,箕子之為朝鮮,其初不過自屏於荒裔之地,而其後因以有國傳世。

    竊意古之諸侯者,雖曰受封於天子,然亦由其行義德化足以孚信於一方,人心翕然歸之,故其子孫因之,遂君其地;或有災否,則轉徙他之,而人心歸之不能釋去,故随其所居,皆成都邑。

    蓋古之帝王未嘗以天下為已私,而古之諸侯亦未嘗視封内為已物,上下之際,均一至公,非如後世分疆畫土,争城争地,必若是其截然也。

    秦既滅六國,舉宇内而郡縣之,尺土一民始皆視為已有,再傳而後,劉項與群雄共裂其地而分王之。

    高祖既誅項氏之後,凡當時諸侯王之自立者,與為項氏所立者,皆擊滅之,然後裂土以封韓、彭、英、盧、張、吳之屬,蓋自是非漢之功臣不得王矣。

    逮數年之後,反者九起,異姓諸侯王多已夷滅,於是悉取其地以王子弟親屬,如荊、吳、齊、楚、淮南之類,蓋自是非漢之同姓不得王矣。

    然一再傳而後,賈誼、晁錯之徒,拳拳有諸侯強大之慮,以為親者無分地而疏者,偪天子必為子孫之憂,於是或分其國,或削其地,其負強而動如七國者,則六師移之。

    蓋西漢之封建,其初則剿滅異代所封,而以畀其功臣;繼而剿滅異姓諸侯,而以畀其同宗;又繼而剿滅疏屬劉氏王,而以畀其子孫。

    蓋檢制益密而猜防益深矣。

    昔湯武雖以征伐取天下,然商惟十一征;周惟滅國者五十,其馀諸侯皆襲前代所封,未聞盡以宇内易置而封其私人。

    周雖大封同姓,然文昭武穆之邦,與國鹹休,亦未聞成康而後,複畏文武之族遠偪而必欲夷滅之,以建置已之子孫也。

    愚嘗謂必有公天下之心而後可以行封建。

    自其出於公心,則選賢與能,而小大相維之勢,足以綿千載;自其出於私心,則忌疏畏偪,而上下相猜之形,不能以一朝居矣。

    景武之後,令諸侯王不得治民補吏,於是是諸侯雖有君國子民之名,不過食其邑入而已,土地甲兵不可得而擅矣。

    然則漢雖懲秦之弊,複行封建,然為人上者苟慕美名,而實無唐虞、三代之公心,為諸侯者既獲裂土,則遽欲效春秋戰國之馀習,故不久而遂廢。

    逮漢之亡,議者以為乏藩屏之助,而成孤立之勢。

    然愚又嘗夷考曆代之故,魏文帝忌其諸弟,帝子受封有同幽絷,再傳之後,主勢稍弱,司馬氏父子即攘臂取之,曾無顧憚。

    晉武封國至多,宗藩強壯,俱自得以領兵卒,置官屬,可謂懲魏之弊矣,然八王首難,阻兵安忍,反以召五胡之釁。

    宋、齊皇子俱童孺當方面,名為藩鎮,而實受制於典簽、長史之手,每一易主,則前帝之子孫殲焉,而運祚卒以不永。

    梁武享國最久,諸子孫皆以盛年雄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