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郊社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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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建明,或失其中。
仁宗天聖二年八月,太常禮院上言:'南郊合行薦告之禮,望降所用日。
'诏将來玉清昭應宮、景靈宮、太廟同日行禮。
後五年,禮儀使劉筠奏曰:'天聖二年南郊制度,皇帝自大安殿一日之内數次展禮,萬乘之陟降為勞,百執之駿奔不暇。
欲乞将來南郊禮畢,别定日詣玉清昭應宮、景靈宮行恭謝之禮。
'夫劉筠之請,蓋欲避一日頻并之勞也,然薦告者,郊前之禮也;恭謝者,郊後之禮也。
劉筠欲易郊前薦告之禮為郊後恭謝之禮,蓋亦以玉清昭應宮、景靈宮非禮之正,不欲指言其事,故為是婉辭以達意也。
景祐五年十月,侍講賈昌朝言:'朝廟之禮,本告以配天享侑之意,合於舊典,所宜奉行。
其景靈宮朝谒,蓋沿唐世太清宮故事,有違經訓,固可改革。
欲望将來朝廟前未行此禮,候郊禮畢,詣景靈宮謝成,如下元朝谒之儀。
所冀尊祖事天,禮簡誠至。
'夫賈昌朝之說,即劉筠之說也。
然劉筠之議婉而明,不若賈昌朝之言嚴而正。
" 嶽氏《愧郯錄》曰:"珂前辨南北郊,妄意以禮之大者與常禮異,折衷古今,以俟博識。
及考元豐六年十月庚辰,太常丞呂升卿所奏,則先廟後郊。
當時亦嘗有議之者,反覆其論,可謂至當,而迄不見用於時,蓋有弗便乎?今雖欲力行,不可得也。
珂故因是而發其馀論焉。
升卿之言曰:'近以郊祀緻齋之内,不當詣景靈宮及太廟朝享,遂具奏:"伏聞止罷景靈宮諸處朝谒,而天興殿及太廟朝享如故。
臣伏以郊丘之祀,國之大事,有天下者,莫重乎享帝。
臣曆考載籍,不聞為祀天緻齋乃於其間先享宗廟者也。
獨有唐天寶之後,用田同秀之言,立老子廟,号曰太清宮。
是歲,将行郊祀,以二月辛卯先躬享焉。
祀用青詞,饋用素馔;甲午,又親享於太廟;丙申,乃有事於南郊。
終唐之世,奉而行之,莫知其非。
雖論者以為失禮,然考其初,緻齋之日,乃辛卯享於太清宮,至丙申殆且五日,乃得雍容休息,以見上帝也。
今陛下緻齋三日,其一日於大慶殿,而用其二日三行禮焉。
古之太祀,未有不齋三日而敢與神明交者,故經曰:'齋三日,一日用之,猶恐不敬,二日伐鼓,何居?蓋先王之於祭祀之齋,如此其謹也。
今陛下行禮於天興殿,才齋一日爾,其之太廟與郊宮也,前祀之一日,皆嘗用之矣,謂之一日之齋,尚非全也。
夫用一日之齋,以修大祀,未見其可,況非全日乎?於以奉宗廟,則齋之日不足;於以事上帝,則齋之儀不專。
陛下恭嚴寅畏,三歲一修大禮,将以受無疆之休,其為緻齋者乃如此,殆未稱昭事之意也。
今太廟歲有五大享,皆如古矣,又於郊祀複修遍享之禮,此為何名乎?論者曰:'宗廟之禮,未嘗親行,故因郊祀恭展薦獻。
'臣曰不然。
唐太宗時,馬周言曰:'陛下自踐位,宗廟之享,未嘗親事。
竊惟聖情以乘輿一出,所費無藝,故忍孝思以便百姓,遂俾《唐史》不書皇帝入廟,何以示來葉?'良謂此也。
且人主於宗廟之享,自當歲時躬修其事,其不親享者,蓋後世之失禮也。
今日必因郊禮以行之,則義尤不可。
夫因者,不緻專之謂也。
七世聖神俨在清廟,朝廷不特講歲時親行之禮,而因以享之,此非臣之所聞也。
臣愚以謂今郊禮宜如故事,緻齋於大慶殿,二日,徑赴行宮。
其宮廟親享,并乞寝罷。
或車駕必欲至太廟,即乞止告太祖一室,以侑神作主之意;徹去樂舞,以盡尊天緻齋之義。
其天興朝享,乞更不行,請如新降朝旨,俟禮畢而恭謝。
伏請繼今日以往,别修太廟躬祀之制,歲五大享,乘輿親臨其一焉。
仍望自今歲臘享為首,於明年行春祠之禮,禴與烝嘗,自次年以叙終之;每遇行廟享之時,則罷景靈宮一孟朝谒之禮;廟享緻齋,乞於内殿出入如常儀。
如此,則祀天享親雨得其當矣。
珂按:先廟後郊,蘇文忠轼嘗引《書 武成》證為《周禮》,而珂固疑其即變禮以為常矣。
升卿謂古之大祀,未有不齋三日而敢與神交者。
考之《武成》,厥四月丁未,祀於周廟;越三日庚戌,柴望,大告武成。
雖禮之變,猶必曆三日而後柴望,則升卿之言豈非明據?然珂謂升卿之論廟享,歲五大享而臨其一,乃殺禮也,非備禮也。
行廟享之時,則罷景靈宮一孟谒朝之禮,廟享既與景靈宮疊用,且緻齋内殿,出八如常儀,乃常禮也,非大禮也。
夫天地,大祭也;祖宗,大祭也。
隆禮備物,不可偏廢。
其勢必如仁宗祫享之制,始合於禮之宜。
夫嘉祐之行祫也,以代三年之郊也。
辂而齋,冕而事,門而肆眚,皆郊制也。
前乎元年,恭謝乎大慶;後乎七年,大享於明堂。
則四年之祫,適三年之中也。
如升卿言,是以常禮享祖宗,而以大禮祀天地也。
若每歲而入廟,又三歲而出郊,禮有隆而無殺,知其必不能也。
知乎此,又益知乎南北郊之不可以兼舉也。
分郊而祭,舍升卿之說,則太廟、原廟之享,不知其存乎否也?苟存也,則先南郊祀之,先北郊則祀之,祖宗之祭二,而天地之祭一,祖宗三歲而遍,天地六歲而遍,以卑逾尊,不可也。
苟廢也,則原廟恭謝之制,就可如升卿之說,而太廟則不可以乏享也。
享不可以殺禮也,是又於何時增此一郊邪?其疏其數,将於此乎益無統矣。
" 按:三歲親郊,而所祭者凡三:一日祀原廟,二日祀太廟,三日詣圜丘行禮。
此禮始於唐而宋因之。
楊氏所引劉筠、賈昌朝之說,則以為前二日之享廟,告祭也;嶽氏所引呂升卿之說,則以為前二日之享廟,正祭也。
然以愚觀之,以為告祭,則其禮太過;以為正祭,則其禮無名。
蓋登極、立太子、冊後、上祖宗徽号之類,皆典禮之重大而希罕者,若三歲一郊,則事天之常禮耳。
今登極等告祭未嘗親行,而獨於三歲郊祀則親舉告禮,此所謂太過也。
春禴、夏禘、秋嘗、冬烝,三歲一祫,五歲一禘,皆曆代相承宗廟之大祭。
今此諸祭未嘗親行,而獨於三歲郊祀之前,特創一祭,此所謂無名也。
蓋近代以來,天子親祠,其禮文繁,其儀衛盛,其賞赉厚,故必三歲始能行之。
而郊祀所及者,天地百神與所配之祖而已,於宗廟無預,故必假告祭之說,就行親祀宗廟之禮焉。
於事則簡便矣,謂之合禮則未也。
景祐二年十一月乙未,郊,三聖并侑。
先是,禮院言:"太祖、太宗、真宗三廟皆萬世不遷,至於南郊,以太祖定配,二宗疊配。
将來皇帝親祠,且請以三聖皆侑,上顯對越之盛,次伸遹追之感。
此後疊配,還如前議。
歲時常祀,則至日圜丘、仲夏皇地祇配以太祖,孟春祈榖、夏雩祀、冬祭神州配以太宗,孟春感生帝配以宣祖,季秋大享配以真宗。
"先是,上親制郊廟樂章二十一曲,财成頌體,告於神明,诏宰臣呂夷簡等分造樂章,參施群祀。
禮院言:"《周官》,朝日祀五帝,則張大次、小次。
說者以為祀昊天上帝亦然。
大次在壇壝外,猶更衣幄;小次在壇側,今所未行。
按魏武帝祠廟令:'降神訖,下階就蕞而立,須奏樂畢,似若不愆烈祖,遲祭不速訖也。
故吾坐俟樂阕送神乃起耳。
'然則武帝坐俟,容須别設近次,與《周官》義符。
請設小次於皇帝版位少東,每獻畢,降壇若殿,就小次,俟終獻徹豆,複就版位。
"其後有司又言:"郊廟樽罍數皆準古,而不實三酒、五齊、明水、明酒、有司相承,名為'看器'。
郊廟天地配位,惟用祠祭酒,分大、中祠位二升,小祠位一升,止一樽酌獻,一樽飲福。
宜诏酒官依法制齊、酒,分實樽罍,有司取明水對明酒,實於上樽。
"禮官以為《鄭氏》注《周禮》五齊、三酒,惟引漢時酒名拟之,而無制造法。
乃仍舊用祠祭酒,一等壇殿上下樽罍,有司毋設空器;并如唐制,以井水代明水、明酒。
正配位酌獻、飲福,舊用酒二升者,各增二升。
從祀神位,用舊升數,實諸樽罍。
嶽氏《愧郯錄》曰:"珂之仕中朝,屢攝官莅祠祭,每見樽彜之設五齊,有其名而實無之,惟将事則取具天府,蓋止一色公醞耳。
聞之容台吏,樽幂之下率多空,惟一樽僅寘杯勺以共祭。
他日,又攝光錄丞,得先祭贊閱視酒馔;又攝太官令,躬酌酒實爵,得窺其中,蓋皆如言。
則其初點馔之際,執事者徒再唱酒齊之日而已,於以驗其名殊而實一也。
嘗讀《周禮正義》,頗疑醞法不明,古制難複。
考之《通鑒長編》,元豐六年十月甲申,光祿卿呂嘉問言:'光祿掌酒醴祠祭樽罍,相承用法酒庫三色法酒,以代《周禮》所謂五齊、三酒,恐不足以上稱陛下崇祀之意。
近於法酒庫、内酒庫,以醞酒法式考之《禮經》五齊、三酒。
今醅酒、其齊冬以二十五日,春秋十五日,夏十日,撥醅甕而浮蟻湧於面,今謂之撥醅,豈其所謂泛齊邪?接取撥醅其下齊汁,與滓相将,今謂之醅芽,豈其所謂醴齊邪?既取醅芽,置僪其中,其齊蔥白色入焉,今謂之帶醅酒,豈其所謂盎齊邪?冬一月,春秋二十日,夏十日,醅色變而微赤,豈其所謂缇齊邪?冬三十五日,春秋二十五日,外撥開醅面觀之,上清下沈,豈其所謂沈齊邪?今朝廷因事而醞造者,蓋事酒也;今逾歲成熟蒸醞者,蓋昔酒也;同天節上壽燕所供臘醅酒者,皆冬醅夏成,蓋清酒也。
此皆酒,非所謂齊也。
是知齊者,因自然之齊故稱名,酒者成就而人功為多,故享神以齊,養人以酒。
竊恐典禮如此。
又《司樽彜》曰,醞齊縮酌,盎齊沈酌。
依經傳,則泛齊、醴齊以事酒和之,用茅縮酌;其盎齊、缇齊、沈齊則以清酒和之,不用茅縮酌。
如此,則所用五齊不多,而供具亦甚易。
蓋醞酒料次不一,此五種者成而皆自然。
伏望聖斷,以今之所造酒,與典禮相詳審,或不至差謬。
乞自今年郊廟共奉。
'上批:'嘉問論證,似有理趣。
今宗廟所實樽彜,酒、齊未備就,且如其說用之,於理無害。
'然則當時蓋嘗施用,而又前乎慶曆,後乎大觀,皆經講明,具珂後記。
彌文祲容,交舉并修,要必不廢。
特建炎南渡之後,有司失其職耳,非故事也。
祖宗毖祀右古之意,最為嚴重,是說其有稽焉。
" 又曰:"慶曆元年十月十五日,同判太常寺呂公弼言:'按《開元禮 崇祀錄》:昊天上帝、皇地祇六樽:太樽為上,實以泛齊;著樽次之,實以醴齊;犧樽次之,實以盎齊;象樽次之,實以醍齊;壺樽次之,實以泛齊;山罍為下,實以三酒。
配帝,著樽為上,實以泛齊;犧樽次之,實以醴齊;象樽次之,實以盎齊;山罍為下,實以清酒。
皆加明水、明酒,實於上樽。
五方、北極、天皇大帝、神州地祇、大明、夜明,太樽實以泛齊。
五星、十二辰、河漢,象樽實以缇齊。
中官,壺樽,五方山林、川澤,蜃
仁宗天聖二年八月,太常禮院上言:'南郊合行薦告之禮,望降所用日。
'诏将來玉清昭應宮、景靈宮、太廟同日行禮。
後五年,禮儀使劉筠奏曰:'天聖二年南郊制度,皇帝自大安殿一日之内數次展禮,萬乘之陟降為勞,百執之駿奔不暇。
欲乞将來南郊禮畢,别定日詣玉清昭應宮、景靈宮行恭謝之禮。
'夫劉筠之請,蓋欲避一日頻并之勞也,然薦告者,郊前之禮也;恭謝者,郊後之禮也。
劉筠欲易郊前薦告之禮為郊後恭謝之禮,蓋亦以玉清昭應宮、景靈宮非禮之正,不欲指言其事,故為是婉辭以達意也。
景祐五年十月,侍講賈昌朝言:'朝廟之禮,本告以配天享侑之意,合於舊典,所宜奉行。
其景靈宮朝谒,蓋沿唐世太清宮故事,有違經訓,固可改革。
欲望将來朝廟前未行此禮,候郊禮畢,詣景靈宮謝成,如下元朝谒之儀。
所冀尊祖事天,禮簡誠至。
'夫賈昌朝之說,即劉筠之說也。
然劉筠之議婉而明,不若賈昌朝之言嚴而正。
" 嶽氏《愧郯錄》曰:"珂前辨南北郊,妄意以禮之大者與常禮異,折衷古今,以俟博識。
及考元豐六年十月庚辰,太常丞呂升卿所奏,則先廟後郊。
當時亦嘗有議之者,反覆其論,可謂至當,而迄不見用於時,蓋有弗便乎?今雖欲力行,不可得也。
珂故因是而發其馀論焉。
升卿之言曰:'近以郊祀緻齋之内,不當詣景靈宮及太廟朝享,遂具奏:"伏聞止罷景靈宮諸處朝谒,而天興殿及太廟朝享如故。
臣伏以郊丘之祀,國之大事,有天下者,莫重乎享帝。
臣曆考載籍,不聞為祀天緻齋乃於其間先享宗廟者也。
獨有唐天寶之後,用田同秀之言,立老子廟,号曰太清宮。
是歲,将行郊祀,以二月辛卯先躬享焉。
祀用青詞,饋用素馔;甲午,又親享於太廟;丙申,乃有事於南郊。
終唐之世,奉而行之,莫知其非。
雖論者以為失禮,然考其初,緻齋之日,乃辛卯享於太清宮,至丙申殆且五日,乃得雍容休息,以見上帝也。
今陛下緻齋三日,其一日於大慶殿,而用其二日三行禮焉。
古之太祀,未有不齋三日而敢與神明交者,故經曰:'齋三日,一日用之,猶恐不敬,二日伐鼓,何居?蓋先王之於祭祀之齋,如此其謹也。
今陛下行禮於天興殿,才齋一日爾,其之太廟與郊宮也,前祀之一日,皆嘗用之矣,謂之一日之齋,尚非全也。
夫用一日之齋,以修大祀,未見其可,況非全日乎?於以奉宗廟,則齋之日不足;於以事上帝,則齋之儀不專。
陛下恭嚴寅畏,三歲一修大禮,将以受無疆之休,其為緻齋者乃如此,殆未稱昭事之意也。
今太廟歲有五大享,皆如古矣,又於郊祀複修遍享之禮,此為何名乎?論者曰:'宗廟之禮,未嘗親行,故因郊祀恭展薦獻。
'臣曰不然。
唐太宗時,馬周言曰:'陛下自踐位,宗廟之享,未嘗親事。
竊惟聖情以乘輿一出,所費無藝,故忍孝思以便百姓,遂俾《唐史》不書皇帝入廟,何以示來葉?'良謂此也。
且人主於宗廟之享,自當歲時躬修其事,其不親享者,蓋後世之失禮也。
今日必因郊禮以行之,則義尤不可。
夫因者,不緻專之謂也。
七世聖神俨在清廟,朝廷不特講歲時親行之禮,而因以享之,此非臣之所聞也。
臣愚以謂今郊禮宜如故事,緻齋於大慶殿,二日,徑赴行宮。
其宮廟親享,并乞寝罷。
或車駕必欲至太廟,即乞止告太祖一室,以侑神作主之意;徹去樂舞,以盡尊天緻齋之義。
其天興朝享,乞更不行,請如新降朝旨,俟禮畢而恭謝。
伏請繼今日以往,别修太廟躬祀之制,歲五大享,乘輿親臨其一焉。
仍望自今歲臘享為首,於明年行春祠之禮,禴與烝嘗,自次年以叙終之;每遇行廟享之時,則罷景靈宮一孟朝谒之禮;廟享緻齋,乞於内殿出入如常儀。
如此,則祀天享親雨得其當矣。
珂按:先廟後郊,蘇文忠轼嘗引《書 武成》證為《周禮》,而珂固疑其即變禮以為常矣。
升卿謂古之大祀,未有不齋三日而敢與神交者。
考之《武成》,厥四月丁未,祀於周廟;越三日庚戌,柴望,大告武成。
雖禮之變,猶必曆三日而後柴望,則升卿之言豈非明據?然珂謂升卿之論廟享,歲五大享而臨其一,乃殺禮也,非備禮也。
行廟享之時,則罷景靈宮一孟谒朝之禮,廟享既與景靈宮疊用,且緻齋内殿,出八如常儀,乃常禮也,非大禮也。
夫天地,大祭也;祖宗,大祭也。
隆禮備物,不可偏廢。
其勢必如仁宗祫享之制,始合於禮之宜。
夫嘉祐之行祫也,以代三年之郊也。
辂而齋,冕而事,門而肆眚,皆郊制也。
前乎元年,恭謝乎大慶;後乎七年,大享於明堂。
則四年之祫,適三年之中也。
如升卿言,是以常禮享祖宗,而以大禮祀天地也。
若每歲而入廟,又三歲而出郊,禮有隆而無殺,知其必不能也。
知乎此,又益知乎南北郊之不可以兼舉也。
分郊而祭,舍升卿之說,則太廟、原廟之享,不知其存乎否也?苟存也,則先南郊祀之,先北郊則祀之,祖宗之祭二,而天地之祭一,祖宗三歲而遍,天地六歲而遍,以卑逾尊,不可也。
苟廢也,則原廟恭謝之制,就可如升卿之說,而太廟則不可以乏享也。
享不可以殺禮也,是又於何時增此一郊邪?其疏其數,将於此乎益無統矣。
" 按:三歲親郊,而所祭者凡三:一日祀原廟,二日祀太廟,三日詣圜丘行禮。
此禮始於唐而宋因之。
楊氏所引劉筠、賈昌朝之說,則以為前二日之享廟,告祭也;嶽氏所引呂升卿之說,則以為前二日之享廟,正祭也。
然以愚觀之,以為告祭,則其禮太過;以為正祭,則其禮無名。
蓋登極、立太子、冊後、上祖宗徽号之類,皆典禮之重大而希罕者,若三歲一郊,則事天之常禮耳。
今登極等告祭未嘗親行,而獨於三歲郊祀則親舉告禮,此所謂太過也。
春禴、夏禘、秋嘗、冬烝,三歲一祫,五歲一禘,皆曆代相承宗廟之大祭。
今此諸祭未嘗親行,而獨於三歲郊祀之前,特創一祭,此所謂無名也。
蓋近代以來,天子親祠,其禮文繁,其儀衛盛,其賞赉厚,故必三歲始能行之。
而郊祀所及者,天地百神與所配之祖而已,於宗廟無預,故必假告祭之說,就行親祀宗廟之禮焉。
於事則簡便矣,謂之合禮則未也。
景祐二年十一月乙未,郊,三聖并侑。
先是,禮院言:"太祖、太宗、真宗三廟皆萬世不遷,至於南郊,以太祖定配,二宗疊配。
将來皇帝親祠,且請以三聖皆侑,上顯對越之盛,次伸遹追之感。
此後疊配,還如前議。
歲時常祀,則至日圜丘、仲夏皇地祇配以太祖,孟春祈榖、夏雩祀、冬祭神州配以太宗,孟春感生帝配以宣祖,季秋大享配以真宗。
"先是,上親制郊廟樂章二十一曲,财成頌體,告於神明,诏宰臣呂夷簡等分造樂章,參施群祀。
禮院言:"《周官》,朝日祀五帝,則張大次、小次。
說者以為祀昊天上帝亦然。
大次在壇壝外,猶更衣幄;小次在壇側,今所未行。
按魏武帝祠廟令:'降神訖,下階就蕞而立,須奏樂畢,似若不愆烈祖,遲祭不速訖也。
故吾坐俟樂阕送神乃起耳。
'然則武帝坐俟,容須别設近次,與《周官》義符。
請設小次於皇帝版位少東,每獻畢,降壇若殿,就小次,俟終獻徹豆,複就版位。
"其後有司又言:"郊廟樽罍數皆準古,而不實三酒、五齊、明水、明酒、有司相承,名為'看器'。
郊廟天地配位,惟用祠祭酒,分大、中祠位二升,小祠位一升,止一樽酌獻,一樽飲福。
宜诏酒官依法制齊、酒,分實樽罍,有司取明水對明酒,實於上樽。
"禮官以為《鄭氏》注《周禮》五齊、三酒,惟引漢時酒名拟之,而無制造法。
乃仍舊用祠祭酒,一等壇殿上下樽罍,有司毋設空器;并如唐制,以井水代明水、明酒。
正配位酌獻、飲福,舊用酒二升者,各增二升。
從祀神位,用舊升數,實諸樽罍。
嶽氏《愧郯錄》曰:"珂之仕中朝,屢攝官莅祠祭,每見樽彜之設五齊,有其名而實無之,惟将事則取具天府,蓋止一色公醞耳。
聞之容台吏,樽幂之下率多空,惟一樽僅寘杯勺以共祭。
他日,又攝光錄丞,得先祭贊閱視酒馔;又攝太官令,躬酌酒實爵,得窺其中,蓋皆如言。
則其初點馔之際,執事者徒再唱酒齊之日而已,於以驗其名殊而實一也。
嘗讀《周禮正義》,頗疑醞法不明,古制難複。
考之《通鑒長編》,元豐六年十月甲申,光祿卿呂嘉問言:'光祿掌酒醴祠祭樽罍,相承用法酒庫三色法酒,以代《周禮》所謂五齊、三酒,恐不足以上稱陛下崇祀之意。
近於法酒庫、内酒庫,以醞酒法式考之《禮經》五齊、三酒。
今醅酒、其齊冬以二十五日,春秋十五日,夏十日,撥醅甕而浮蟻湧於面,今謂之撥醅,豈其所謂泛齊邪?接取撥醅其下齊汁,與滓相将,今謂之醅芽,豈其所謂醴齊邪?既取醅芽,置僪其中,其齊蔥白色入焉,今謂之帶醅酒,豈其所謂盎齊邪?冬一月,春秋二十日,夏十日,醅色變而微赤,豈其所謂缇齊邪?冬三十五日,春秋二十五日,外撥開醅面觀之,上清下沈,豈其所謂沈齊邪?今朝廷因事而醞造者,蓋事酒也;今逾歲成熟蒸醞者,蓋昔酒也;同天節上壽燕所供臘醅酒者,皆冬醅夏成,蓋清酒也。
此皆酒,非所謂齊也。
是知齊者,因自然之齊故稱名,酒者成就而人功為多,故享神以齊,養人以酒。
竊恐典禮如此。
又《司樽彜》曰,醞齊縮酌,盎齊沈酌。
依經傳,則泛齊、醴齊以事酒和之,用茅縮酌;其盎齊、缇齊、沈齊則以清酒和之,不用茅縮酌。
如此,則所用五齊不多,而供具亦甚易。
蓋醞酒料次不一,此五種者成而皆自然。
伏望聖斷,以今之所造酒,與典禮相詳審,或不至差謬。
乞自今年郊廟共奉。
'上批:'嘉問論證,似有理趣。
今宗廟所實樽彜,酒、齊未備就,且如其說用之,於理無害。
'然則當時蓋嘗施用,而又前乎慶曆,後乎大觀,皆經講明,具珂後記。
彌文祲容,交舉并修,要必不廢。
特建炎南渡之後,有司失其職耳,非故事也。
祖宗毖祀右古之意,最為嚴重,是說其有稽焉。
" 又曰:"慶曆元年十月十五日,同判太常寺呂公弼言:'按《開元禮 崇祀錄》:昊天上帝、皇地祇六樽:太樽為上,實以泛齊;著樽次之,實以醴齊;犧樽次之,實以盎齊;象樽次之,實以醍齊;壺樽次之,實以泛齊;山罍為下,實以三酒。
配帝,著樽為上,實以泛齊;犧樽次之,實以醴齊;象樽次之,實以盎齊;山罍為下,實以清酒。
皆加明水、明酒,實於上樽。
五方、北極、天皇大帝、神州地祇、大明、夜明,太樽實以泛齊。
五星、十二辰、河漢,象樽實以缇齊。
中官,壺樽,五方山林、川澤,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