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二 職官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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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中正,陳勝為楚王,以朱房為中正,而不言職事。

    兩漢無聞。

    魏司空陳群以天台選用不盡人才,擇州之才優有昭鑒者除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

    吳有大公平,亦其任也(吳習溫為荊州大公平,大公平即州都也。

    後潘秘為尚書仆射,代溫為公平,甚得州裡之稱)。

    晉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其用人甚重(晉劉毅字仲雄,年七十已告老,後舉為青州大中正。

    尚書以毅懸車緻仕,不宜勞以碎務,孫尹表曰:"司徒魏舒、司隸嚴詢,與毅年齒相近,管四十萬戶州,兼董司百僚,總攝機要,議者不以為劇。

    毅志氣聰明,一州品第,不足勞其思慮。

    "毅遂為州都,铨正人流,清濁區别。

    其所彈貶,自親貴始。

    又幹寶稱晉宣帝除九品,置大中正。

    《晉令》曰:"大、小中正為内官者,聽月三會議上於東門外,設幔陳席。

    "又劉毅上表:"刺史初臨州,大中正選州裡才業高者兼主簿從事,迎刺史。

    若吏部選用,猶下中正問人事所在、父祖位狀。

    "又《晉起居注》曰:"仆射諸葛恢啟稱:州都大中正為吏部尚書及郎,司徒左長史掾屬皆為中正。

    臣令領吏部,請解大中正。

    以為都中正職局司理,不宜兼也。

    ")。

    齊、梁亦重焉(梁沈約遷侍中、光祿大夫,領太子詹事、揚州大中正,開尚書八條事)。

    後魏有之(孝文雲:"中正之任,必須得才業兼資者。

    "太武帝時,崔浩為冀州中正)。

    北齊郡縣皆有,其本州中正以京官為之(乾明中,邢劭為中書監,同郡許惇與劭競本州中正,遂憑附宋欽道,出劭為刺史)。

    隋有州都,其任亦重(晉王廣為雍州牧,司空揚雄、太仆高熲,并為州都)。

    唐無。

     容齋洪氏《随筆》曰:"唐世,士人初登科或未仕者,多以從諸藩府辟置為重。

    觀韓文公送石洪、溫造二處士赴河陽幕序,可見禮節。

    然其職甚勞苦,故亦或不屑為之。

    杜子美從劍南節度嚴武辟為參謀,作詩二十韻呈嚴公雲:"胡為來幕下,隻合在舟中。

    束縛酬知已,蹉跎效小忠。

    周防期稍稍,太簡遂匆匆。

    曉入朱扉啟,昏歸畫角終。

    不成尋别業,未敢息微躬。

    會希全物色,時放倚梧桐。

    而其題曰《遣悶》,可知矣。

    韓文公從徐州張建封辟為推官,有書上張公雲:'受牒之明日,使院小吏持故事節目十馀事來,其中不可者,自九月至二月,皆晨入夜歸,非有疾病事故,辄不許出。

    若此者,非愈之所能也。

    若寬假之,使不失其性,寅而入,盡辰而退,申而入,終酉而退,率以為常,亦不廢事。

    苟如此,則死於執事之門無悔。

    '杜、韓之旨,大略相似雲。

    " 又曰:"唐世,節度、觀察諸使,辟置僚佐以至州郡差掾屬,牒語皆用四六,大略如诰詞。

    李商隐《樊南甲乙集》、顧雲《編槀》、羅隐《湘南雜槀》皆有之。

    故韓文公送《石洪赴河陽幕府序》雲:'撰書辭,具馬币。

    '李肇《國史補》載崖州差故相韋執誼攝軍事衙推,亦有其文,非若今時隻以吏牍行遣也。

    " 簽判。

    唐制節度、觀察判官。

     宋有兩使、防、團、軍事推判官,皆以選人充。

    太平興國中,以贊善大夫十五員充諸州節度判官,以王化基、韋亶、武元穎等為之。

    蓋太宗以諸州戎幕缺官,選朝士補之,俾分理事,且試其才,此簽判所由始也。

    蓋選人則為判官,京官則為簽判。

    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於其長而罷行之。

    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及職務之繁簡。

    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錄,建炎初複舊。

    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從州、府名。

    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兼之。

    小郡推、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并判官窠阙省罷,則令、錄、參兼管。

    凡要郡簽判及推官皆掌除,餘吏部使阙,二廣間許監司辟差(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拟簽判,多恩科蔭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

    "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

    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辄三兩員或四五員,其為冗費,與添差何異?乞将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并行住罷。

    "從之)。

     書記、支使,自魏以來有其名(魏太祖以陳琳、阮瑀為司空軍謀祭酒,管記室。

    宋江夏王恭取邱巨源為掌書記)。

    陳有文房書記之任(《南史》趙知禮、蔡景曆屬陳武帝經論之日)。

    唐景龍中,元帥府置掌書記一人,節度使亦置焉。

    掌朝觐、聘問、慰薦、祭祀、祈祝之文,與号令升納之事。

    後唐長興中有書記、支使。

     宋朝乾德二年,诏曆兩任有文學者,許兩使留後奏充掌書記(诏曰:"管記之任,資序頗優,自前藩鎮薦人,多自初官除授。

    自今曆職兩任以上有文學,即許節度使、觀察使留後奏充。

    ")。

    太平興國六年,诏:"諸節度州依舊置觀察支使一員(資考奉科并同掌書記,自今吏部除拟,以經學及諸色人任無出身人充)。

    凡書記、支使不得并置。

    "有出身曰書記,無出身曰支使,位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

     推、判官。

    唐天寶後有判官之名(未見品秩)。

    後唐長興二年诏有兩使判官、防團推官、軍事判官等,是時判官多本州自辟舉,清泰中始擇朝士為之。

     宋朝沿五代之制,兩使置判官、推官各一人,馀州置推、判官各一人(《元祐令》,京府判官至軍監判官為幕職官,皆從八品),政和初,自判官至諸曹,改為士、戶、議、兵、刑、工曹掾,建炎複舊制焉。

     按:州之名起於虞十有二州,後世刺史之所治是也。

    郡之名起於秦三十六郡,後世太守之所治是也。

    隋廢郡,以州統縣。

    然郡卒不可廢也,至唐而複之。

    然唐太守俱稱刺史、使持節,蓋所治者太守之事,而所稱則州牧之官矣。

    故所謂治中、别駕之屬,其在曆代,本州之佐官也;唐郡守稱刺史,而遂以治中、别駕為郡官屬矣。

    然唐州牧之官為節度、觀察諸使,而其屬官則有推官、判官、書記、支使之屬。

    至宋而節度、觀察特為貴官之虛名,初不預方嶽之事。

    而州牧之任則自有阃帥、漕、憲等官,而各台又自有掾屬。

    若唐節度、觀察之屬官,則反為列郡之元僚。

    蓋雖冒以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判官、書記、支使等名,而實則郡僚耳。

    故叙其職於州佐之後,而不并之於戶曹理掾之流,存其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