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二 職官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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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恐誤國事,乞并茶場、買馬為一司。

    "從之。

    蓋茶馬司始合於此時也(舊制,於源、渭、德順三郡市蕃馬。

    熙甯七年,初複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當唯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茶馬辦之。

    "乃命三司句當公事李杞運蜀茶至熙、河,置買馬場六,而源、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賣茶、市馬,一事也。

    乞同提舉買馬。

    "杞遂兼馬政,然合分不常。

    至元豐四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乞并為一司。

    "從之)。

    掌收摘山之利,以佐邦用。

    凡市馬於蕃夷,以茶易之。

    大觀以來,茶馬之政廢,川茶不以博馬,唯市珠玉,故馬政廢缺(建炎四年,張浚奏大石進奉珠玉,高宗俞曰雲雲)。

    紹興四年,從關師古之請,以乏戰馬,始令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

    五年,密院言已於永康軍、威茂州置場。

    七年,宰臣趙鼎言:"得旨複置茶馬官,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凡三等。

    "上曰:"考其資曆命之。

    "乾道元年,川、秦兩司馬額共九千馀匹(茶馬陳彌作言:"本司買馬,川、秦兩司,文、黎、珍、叙、南平、長甯軍、本州軍年額川馬五千馀匹,系應副江上諸軍。

    階州之峰帖、陝西和州之宕昌兩處,年額共西馬四千馀匹,系輪年應副三衙。

    ")。

    川、秦兩司者,祖宗舊制,至今不廢(四年,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照得祖宗朝都大茶馬官於秦州、成都各置司,居治各半府,排發馬月分居秦司,訖事即歸川司,措置發茶并買馬物帛之類。

    今欲依舊制,於鳳州河池縣置秦司,既近宕昌,買馬之弊可以稽察。

    "從之)。

    川、秦馬舊二萬匹,乾道川、秦買馬之額,歲為萬有一千九百匹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

    益、梓、利三路漕司歲應副博馬綢絹十萬四千匹,成都、利州路十一州産茶二千一百二萬斤,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

    其後文州改隸秦司,而川司增珍州之額,共為四千八百九十六,秦司六千一百二十,合兩司為萬有一千十有六匹,此慶元之額也。

    嘉泰末,川司五場又增為五千一百九十六匹,秦司三場增為七千七百九十八匹,合兩司為萬有二千九百九十四匹。

    然累歲所市,多不及額焉。

     ○都大坑冶 唐開元二十五年,監察禦史羅文信充諸道鑄錢使。

    天寶三載,楊眘矜除禦史中丞,充鑄錢使。

    六載,度支郎中楊钊充諸道鑄錢使。

    永泰元年,劉晏充東都、惟南、浙江東西、湖南、山南東道鑄錢使,第五琦充京畿、關内、河東、劍南、山南西道鑄錢使。

    諸鑄錢監監,所在州府都督、刺史為之;副監一人,上佐判之。

     宋朝自開寶平吳之後,因其舊,置錢監於鄱陽,既而江、淮、荊、浙、閩、廣之地皆有監,系發運使兼提點。

    鹹平三年,以馮亮為江南轉運副使,兼都大提點江南、福建路鑄錢事,内供奉官白承睿同提點鑄錢事。

    至景祐二年,始置江、浙、川、廣、福建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一員,以魏兼為之,與提點刑獄序官(按《四朝傳》,榮宗範知鉛山縣,有诏罷民采銅,皆散為盜,宗範一切始如故,真宗嘉異,擢提點江、浙諸路銀銅坑冶。

    與此不同,當考)。

    元豐二年,三司言江、浙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官一員,通領九路,水陸巡按不周,欲增一員,分路提點。

    從之。

    遂定為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浙、七閩;在虔者領江西、荊湖、二廣焉。

    至元祐元年,以坑冶鑄錢通為一司,從淮南提點李深之請也。

    政和七年,置提點鑄錢官兩員於饒、虔州。

    紹興二年,置虔州提點司,從提點王〈日奐〉之請也(雖有上項指揮,後來多在饒州置司,贛州隻系巡曆)。

    六年,趙伯瑜乞依嘉祐著令,銜内添"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

    二十六年,诏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司官吏并罷,令逐路轉運司交割(以尚書省言坑冶鑄錢司近年鑄錢全虧,一司官吏所費不赀,罷之)。

    二十七年,置提領諸路鑄錢官於行在,差侍從或卿監一員,不妨本職兼領,置屬官三員,以提領諸路鑄錢所為名,以戶部侍郎榮嶷兼。

    二十九年,從左司谏何溥言,乃複置,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系銜,與運判序官,依舊於饒、贛二州置司,輪年守任,專以措置坑冶,督責鼓鑄為職(租額一百六十馀萬貫)。

    孝宗乾道六年并歸發運司,八年複置(此據《提點司題名》)。

    八年,诏鑄錢司依舊置提點官二員,於饒、贛二州置司(除王楫、李大正二人)。

    九年,兩司分認課額(将江南、淮南、兩浙、潼州、利州路隸饒州司,江西、湖、廣、福建分隸贛州司。

    又王楫等言:"所有舊坑多系江西贛州司,竊慮饒州一司無從措置。

    欲於江西管内取撥江州、吉州、撫州、興國軍、隆興府,卻隸饒州司。

    "從之)。

    淳熙三年,并贛司歸饒州,王楫專為提點官,加"都大"焉。

    屬官有幹辦公事一員,檢踏官三員,催綱官一員。

    後檢踏增置六員,各分認專管職事(一員饒州本司,一員信州,一員建州,一員都州,一員潭州)。

     ○提舉市舶 唐有市舶使,以右威衛中郎将周澤為之(見柳澤劾慶立疏)。

    唐代宗廣德元年,有廣州市舶使呂太一。

     宋開寶四年下廣南,以同知廣州潘美、尹宗珂并兼市舶使,通判謝處玭兼市舶判官。

    鹹平二年九月庚子,令杭州、明州各置市舶,聽蕃官從便。

    熙甯中,始變市舶法,泉人賈海外者,往複必使東詣廣,否則沒其貨。

    海道回遠,竊還家者過半,歲抵罪者衆。

    太守陳偁奏疏,願置市舶於泉,不報。

    哲宗即位之二年,始诏泉置市舶(偁,子齋之父也。

    《偁傅 廷平志》)。

    蕃制雖有市舶司,多州郡兼領。

    元豐中,始令轉運司兼提舉,而州郡不複預矣(三年,尚書省言,廣州市舶條已修定,乞專委官催行。

    诏廣東以轉運使孫迥,廣西以運召陳伯,兩浙以轉運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轉運判官王子京。

    迥、直孺兼提舉催行,倩、子京兼覺察拘欄。

    其廣東路安撫使更不帶市舶)。

    後專置提舉,而轉運亦不複預矣。

    後盡罷提舉官,至大觀元年續置。

    明年,禦史中丞石公弼請歸之轉運司,不報。

    建炎中興,诏罷兩浙、福建市舶司歸轉運司。

    明年夏,複閩、浙二司,賜度牒直三十萬缗為博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