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一 職官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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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長吏書績,皆以太宗、真宗為法。
比之複支郡,利害固不同,然亦愈於因循不振之弊也。
" ○安撫使 梁武帝普通五年,魏以郦道元為大使,慰撫六鎮,大使始此。
隋文帝開皇九年,诏遣柱國韋洸安撫嶺外。
又仁壽四年,以楊素為并州道行軍總管、河北道安撫大使。
唐貞觀初,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諸州水旱,則有巡察、安撫、存撫之名;節度使兼之,則有副使。
天授二年,發十道存撫使)。
聖曆中,狄仁傑為湖北道安撫大使,德宗貞元間,又置副使。
宋舊不常置,自鹹平三年,以翰林學士王欽若為四川安撫使,知制诰梁颢為陝西安撫使,安撫使之名始此。
其後景德三年,始置河北沿邊安撫使,以雄州守臣為之,而陝西沿邊諸州亦有安撫使。
慶曆二年,诏置湖南安撫司。
八年,诏置河北四路安撫使(以韓琦、王拱辰、賈昌朝等充諸路使)。
皇祐四年,诏廣、桂二州帶經略安撫使。
熙甯五年,罷諸路經略安撫司。
崇甯二年,置河南安撫使(宣和二年,置輔郡内颍昌府帶京西安撫使)。
宣和三年,臣僚言睦賊猖獗,乞以杭、越知州兼本路安撫使,鎮撫一方。
诏杭越州、江甯府守臣并帶安撫使。
诏洪州守臣可依江甯府安撫使。
凡諸路安撫,遂州知州兼,以直秘閣以上充。
掌總護諸将,統制軍旅,察治奸宄,以肅清一道,凡兵民之政皆掌焉。
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榖、甲械出納之名籍,其行以法。
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禀奏;即幹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則聽以便宜裁斷(系邊任,則綏禦夷狄,撫甯疆圉。
若甲兵屯戍、刍粟饋運,則視其緩急盈虛而移用之。
掌凡戰守之事)。
建炎元年,李綱請沿河、沿淮、沿江置安撫使兼馬步軍都總管,以文臣充。
二年,令将兵處知州帶管内安撫使,後省。
四年,置鎮撫使,罷逐路安撫使。
後罷鎮撫使,置安撫使如故。
時諸路又有安撫大使,自兩浙西路劉光世始。
二品以上為帥,即為安撫大使。
○提刑 宋太宗淳化二年,以司門員外郎董循等一十一人分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四年省。
景德四年,真宗謂王旦曰:"朕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
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官獄,今可複置,仍以使臣副之。
"於是置諸路提點刑獄公事,以朝臣充,始命屯田李拱為之,副以武臣閤門祇候以上充。
天禧四年,加勸農使,俄改提點刑獄、勸農使,又以武臣為副使。
天聖六年悉罷,明道二年複置。
嘉祐中,有武臣同提點河東刑獄,竊用公庫銀器及樂倡首飾,議者謂武臣不可為監司,罷之。
治平元年,罷提點刑獄而委轉運司。
熙甯二年,諸路提點刑獄複差文臣,其武臣并罷。
(史臣曰:"上以武臣罕習吏文,多不足以舉察所部人材,故罷之,人皆以為便。
")十年,複置提點京畿刑獄。
掌察所部疑留獄訟,勸課農桑,而按其官吏之不法,别其廉吏,以達於朝。
元豐因之,總郡國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則隸提刑司;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軟或冒法,則随其職事劾奏。
宣和初,诏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阙帥,不許武憲兼攝。
建炎元年,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差一次,專管捉殺。
四年罷之。
孝宗乾道六年,诏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
臣僚乞依故事加"同"字,不從,於是武憲橫於四方。
淳熙末,上知其不便,遂不複除,止除朝臣一員。
其屬有幹辦公事一員,檢法官一員。
東萊呂氏曰:"太宗皇帝即位之久,天下無事。
淳化二年五月,诏:'應諸路轉運使各命常參官一人專知糾察州軍刑獄公事,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帳供報,有疑獄未決,即馳傳以示之。
郡縣敢稽留大獄,久而不決,及偏辭按谳,情不得實,官吏用情者,并以聞。
佐史小吏已下,得以便宜按劾從事。
'此初置外路刑獄官之诏也,是時猶隸轉運司。
然行之二年,勞擾無補。
於是淳化四年十月,降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聽獄訟,徒經歲序,蔑有平反,既莫副於哀矜,諒祇為於勞擾。
其諸路決遣刑獄司,宜從省罷,委轉運司振舉之。
'真宗景德四年,乃謂先帝常選朝臣,諸路提點刑獄遂複置之,不隸轉運,别為一司,稍重其權矣。
當時約束曰:'所至專察囚禁,詳審案牍,州縣不得迎送聚會。
所部每旬具系囚犯由、訊鞫,次第申報,當檢舉催督。
在系淹久者,即馳往案問。
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聞。
諸色詞狀逐州斷遣不當,已經轉運司披斷未允者,并收接施行。
官吏貪濁弛慢者,具名以聞,敢有庇匿,并當加罪。
仍借绯紫,以三年為任,增給缗錢如轉運使之數。
内出禦前印紙為曆,書績效。
中書、樞密院籍其姓名,代還者課議功行賞。
如刑獄枉濫不能摘舉,官吏弛慢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竊睹當日诏旨,專為刑禁詞訟冤枉。
天禧中,已兼勸農一事,至仁廟朝天聖六年正月诏,令諸路提點刑獄司朝臣、使臣交割本職公事與轉運使、副,令轉運司條所省事件以聞。
既罷兩年,天聖八年九月複置,仍令所至毋得送迎,其吏人約舊數裁減之。
降诏十月九日,是月壬申卻權罷。
又三年,至明道二年冬複置。
自後提刑一司雖專以刑獄為事,封樁錢榖、盜賊、保甲、軍器、河渠,事務浸繁,權勢益重,而轉運司所總惟财賦綱運之責而已。
司局愈多,官吏益衆,而事愈不治,今日之弊正在按察之官不一也。
臣故著提刑廢置約束之詳,以備朝廷采擇。
" ○提舉 即漢耿壽昌常平之任也。
自衛李悝制平籴之法,漢人因之,則謂之常平焉。
然漢人特置倉,而猶領之於大司農也。
宋朝淳化中,建常平倉。
景祐元年,令轉運司舉長史舉所部官專領之,然猶隸漕臣。
熙甯遣使提領,此蓋提舉常平之所始也(三年,制置三司條例言:"河北、陝西已差官提舉常平、廣惠倉,馀路欲差胡朝宗、張複、侯叔獻、曾誼等并為提舉官。
")。
九年,府界、畿内亦專置提舉常平倉一員,不令司農丞兼領。
提舉常平司操常平斂散之法,申嚴免役之政令。
治荒修廢,振民艱厄,則隸提舉司。
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軟或犯法,則随其職事劾奏(又《哲宗正史 職官》:"提舉常平司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因民之有無、歲之豐兇而斂散振濟之。
幾役錢,視其産之厚薄。
人吏廪祿,視其執役之輕重。
凡市易,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滞於民用者,乘其貿易,以平物價。
皆舉行其政令,以裕民力而阜邦财,掌按察官吏之事。
")。
元祐初罷,紹聖九年複置。
政和改元,诏江、淮、荊浙六路共置茶鹽提舉一員。
宣和三年,诏河北、京東路推行新法鈔鹽,可添置提舉官一員。
此提舉茶鹽之所始也(國朝茶鹽事,舊隸發運司。
元豐間,或以轉運、常平官兼提舉,或以提刑兼領,知、通提轄。
政和以後,始專置官吏)。
既而諸路皆置。
建炎元年,诏提舉常平司并歸提刑司。
二年八月,複諸常平官,還其籴本,自青苗錢不散外,常平、免役之政皆掌之。
三年複置。
四年,诏逐路提刑司茶鹽司并依舊分東、西路。
紹興二年,诏荊湖北路複置提舉茶鹽司。
四年,诏廣西茶鹽司官吏并罷,其職事委漕臣。
五年,诏諸路提舉常平并入茶鹽司,仍以提舉常平茶鹽等公事為名。
九年,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
未幾,經制司罷,複為常平官。
久之,複置提舉,東南以茶鹽司兼領,四川以提刑司兼領(又《中興系年錄》:"紹興十五年,戶部侍郎王鐵言常平法,望複置提舉官,乃命諸路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惟四川、廣西以憲臣,淮西、京西以漕臣兼領,仍令檢察所部州,有擅用常平錢物者,按劾以聞。
"),乃别置官吏。
然常平錢皆取以贍軍,今特掌義倉及水利、役法、振濟等事而已,無複平籴之政矣。
熙甯初,置提舉常平司句當公事,於通判、幕職内選差一員,不妨本職。
紹興十五年,改為幹辦公事,依漕屬例,此常平幹也。
宣和三年,置茶鹽提舉屬官一員,此茶鹽幹也。
故提舉司存二幹官,以此。
比之複支郡,利害固不同,然亦愈於因循不振之弊也。
" ○安撫使 梁武帝普通五年,魏以郦道元為大使,慰撫六鎮,大使始此。
隋文帝開皇九年,诏遣柱國韋洸安撫嶺外。
又仁壽四年,以楊素為并州道行軍總管、河北道安撫大使。
唐貞觀初,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
天授二年,發十道存撫使)。
聖曆中,狄仁傑為湖北道安撫大使,德宗貞元間,又置副使。
宋舊不常置,自鹹平三年,以翰林學士王欽若為四川安撫使,知制诰梁颢為陝西安撫使,安撫使之名始此。
其後景德三年,始置河北沿邊安撫使,以雄州守臣為之,而陝西沿邊諸州亦有安撫使。
慶曆二年,诏置湖南安撫司。
八年,诏置河北四路安撫使
皇祐四年,诏廣、桂二州帶經略安撫使。
熙甯五年,罷諸路經略安撫司。
崇甯二年,置河南安撫使
宣和三年,臣僚言睦賊猖獗,乞以杭、越知州兼本路安撫使,鎮撫一方。
诏杭越州、江甯府守臣并帶安撫使。
诏洪州守臣可依江甯府安撫使。
凡諸路安撫,遂州知州兼,以直秘閣以上充。
掌總護諸将,統制軍旅,察治奸宄,以肅清一道,凡兵民之政皆掌焉。
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榖、甲械出納之名籍,其行以法。
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禀奏;即幹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則聽以便宜裁斷
若甲兵屯戍、刍粟饋運,則視其緩急盈虛而移用之。
掌凡戰守之事)。
建炎元年,李綱請沿河、沿淮、沿江置安撫使兼馬步軍都總管,以文臣充。
二年,令将兵處知州帶管内安撫使,後省。
四年,置鎮撫使,罷逐路安撫使。
後罷鎮撫使,置安撫使如故。
時諸路又有安撫大使,自兩浙西路劉光世始。
二品以上為帥,即為安撫大使。
○提刑 宋太宗淳化二年,以司門員外郎董循等一十一人分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四年省。
景德四年,真宗謂王旦曰:"朕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
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官獄,今可複置,仍以使臣副之。
"於是置諸路提點刑獄公事,以朝臣充,始命屯田李拱為之,副以武臣閤門祇候以上充。
天禧四年,加勸農使,俄改提點刑獄、勸農使,又以武臣為副使。
天聖六年悉罷,明道二年複置。
嘉祐中,有武臣同提點河東刑獄,竊用公庫銀器及樂倡首飾,議者謂武臣不可為監司,罷之。
治平元年,罷提點刑獄而委轉運司。
熙甯二年,諸路提點刑獄複差文臣,其武臣并罷。
")十年,複置提點京畿刑獄。
掌察所部疑留獄訟,勸課農桑,而按其官吏之不法,别其廉吏,以達於朝。
元豐因之,總郡國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則隸提刑司;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軟或冒法,則随其職事劾奏。
宣和初,诏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阙帥,不許武憲兼攝。
建炎元年,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差一次,專管捉殺。
四年罷之。
孝宗乾道六年,诏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
臣僚乞依故事加"同"字,不從,於是武憲橫於四方。
淳熙末,上知其不便,遂不複除,止除朝臣一員。
其屬有幹辦公事一員,檢法官一員。
東萊呂氏曰:"太宗皇帝即位之久,天下無事。
淳化二年五月,诏:'應諸路轉運使各命常參官一人專知糾察州軍刑獄公事,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帳供報,有疑獄未決,即馳傳以示之。
郡縣敢稽留大獄,久而不決,及偏辭按谳,情不得實,官吏用情者,并以聞。
佐史小吏已下,得以便宜按劾從事。
'此初置外路刑獄官之诏也,是時猶隸轉運司。
然行之二年,勞擾無補。
於是淳化四年十月,降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聽獄訟,徒經歲序,蔑有平反,既莫副於哀矜,諒祇為於勞擾。
其諸路決遣刑獄司,宜從省罷,委轉運司振舉之。
'真宗景德四年,乃謂先帝常選朝臣,諸路提點刑獄遂複置之,不隸轉運,别為一司,稍重其權矣。
當時約束曰:'所至專察囚禁,詳審案牍,州縣不得迎送聚會。
所部每旬具系囚犯由、訊鞫,次第申報,當檢舉催督。
在系淹久者,即馳往案問。
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聞。
諸色詞狀逐州斷遣不當,已經轉運司披斷未允者,并收接施行。
官吏貪濁弛慢者,具名以聞,敢有庇匿,并當加罪。
仍借绯紫,以三年為任,增給缗錢如轉運使之數。
内出禦前印紙為曆,書績效。
中書、樞密院籍其姓名,代還者課議功行賞。
如刑獄枉濫不能摘舉,官吏弛慢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竊睹當日诏旨,專為刑禁詞訟冤枉。
天禧中,已兼勸農一事,至仁廟朝天聖六年正月诏,令諸路提點刑獄司朝臣、使臣交割本職公事與轉運使、副,令轉運司條所省事件以聞。
既罷兩年,天聖八年九月複置,仍令所至毋得送迎,其吏人約舊數裁減之。
降诏十月九日,是月壬申卻權罷。
又三年,至明道二年冬複置。
自後提刑一司雖專以刑獄為事,封樁錢榖、盜賊、保甲、軍器、河渠,事務浸繁,權勢益重,而轉運司所總惟财賦綱運之責而已。
司局愈多,官吏益衆,而事愈不治,今日之弊正在按察之官不一也。
臣故著提刑廢置約束之詳,以備朝廷采擇。
" ○提舉 即漢耿壽昌常平之任也。
自衛李悝制平籴之法,漢人因之,則謂之常平焉。
然漢人特置倉,而猶領之於大司農也。
宋朝淳化中,建常平倉。
景祐元年,令轉運司舉長史舉所部官專領之,然猶隸漕臣。
熙甯遣使提領,此蓋提舉常平之所始也
")。
九年,府界、畿内亦專置提舉常平倉一員,不令司農丞兼領。
提舉常平司操常平斂散之法,申嚴免役之政令。
治荒修廢,振民艱厄,則隸提舉司。
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軟或犯法,則随其職事劾奏
幾役錢,視其産之厚薄。
人吏廪祿,視其執役之輕重。
凡市易,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滞於民用者,乘其貿易,以平物價。
皆舉行其政令,以裕民力而阜邦财,掌按察官吏之事。
")。
元祐初罷,紹聖九年複置。
政和改元,诏江、淮、荊浙六路共置茶鹽提舉一員。
宣和三年,诏河北、京東路推行新法鈔鹽,可添置提舉官一員。
此提舉茶鹽之所始也
元豐間,或以轉運、常平官兼提舉,或以提刑兼領,知、通提轄。
政和以後,始專置官吏)。
既而諸路皆置。
建炎元年,诏提舉常平司并歸提刑司。
二年八月,複諸常平官,還其籴本,自青苗錢不散外,常平、免役之政皆掌之。
三年複置。
四年,诏逐路提刑司茶鹽司并依舊分東、西路。
紹興二年,诏荊湖北路複置提舉茶鹽司。
四年,诏廣西茶鹽司官吏并罷,其職事委漕臣。
五年,诏諸路提舉常平并入茶鹽司,仍以提舉常平茶鹽等公事為名。
九年,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
未幾,經制司罷,複為常平官。
久之,複置提舉,東南以茶鹽司兼領,四川以提刑司兼領
"),乃别置官吏。
然常平錢皆取以贍軍,今特掌義倉及水利、役法、振濟等事而已,無複平籴之政矣。
熙甯初,置提舉常平司句當公事,於通判、幕職内選差一員,不妨本職。
紹興十五年,改為幹辦公事,依漕屬例,此常平幹也。
宣和三年,置茶鹽提舉屬官一員,此茶鹽幹也。
故提舉司存二幹官,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