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一 職官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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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長吏書績,皆以太宗、真宗為法。

    比之複支郡,利害固不同,然亦愈於因循不振之弊也。

    " ○安撫使 梁武帝普通五年,魏以郦道元為大使,慰撫六鎮,大使始此。

    隋文帝開皇九年,诏遣柱國韋洸安撫嶺外。

    又仁壽四年,以楊素為并州道行軍總管、河北道安撫大使。

     唐貞觀初,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諸州水旱,則有巡察、安撫、存撫之名;節度使兼之,則有副使。

    天授二年,發十道存撫使)。

    聖曆中,狄仁傑為湖北道安撫大使,德宗貞元間,又置副使。

     宋舊不常置,自鹹平三年,以翰林學士王欽若為四川安撫使,知制诰梁颢為陝西安撫使,安撫使之名始此。

    其後景德三年,始置河北沿邊安撫使,以雄州守臣為之,而陝西沿邊諸州亦有安撫使。

    慶曆二年,诏置湖南安撫司。

    八年,诏置河北四路安撫使(以韓琦、王拱辰、賈昌朝等充諸路使)。

    皇祐四年,诏廣、桂二州帶經略安撫使。

    熙甯五年,罷諸路經略安撫司。

    崇甯二年,置河南安撫使(宣和二年,置輔郡内颍昌府帶京西安撫使)。

    宣和三年,臣僚言睦賊猖獗,乞以杭、越知州兼本路安撫使,鎮撫一方。

    诏杭越州、江甯府守臣并帶安撫使。

    诏洪州守臣可依江甯府安撫使。

    凡諸路安撫,遂州知州兼,以直秘閣以上充。

    掌總護諸将,統制軍旅,察治奸宄,以肅清一道,凡兵民之政皆掌焉。

    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榖、甲械出納之名籍,其行以法。

    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禀奏;即幹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則聽以便宜裁斷(系邊任,則綏禦夷狄,撫甯疆圉。

    若甲兵屯戍、刍粟饋運,則視其緩急盈虛而移用之。

    掌凡戰守之事)。

    建炎元年,李綱請沿河、沿淮、沿江置安撫使兼馬步軍都總管,以文臣充。

    二年,令将兵處知州帶管内安撫使,後省。

    四年,置鎮撫使,罷逐路安撫使。

    後罷鎮撫使,置安撫使如故。

    時諸路又有安撫大使,自兩浙西路劉光世始。

    二品以上為帥,即為安撫大使。

     ○提刑 宋太宗淳化二年,以司門員外郎董循等一十一人分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四年省。

    景德四年,真宗謂王旦曰:"朕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

    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官獄,今可複置,仍以使臣副之。

    "於是置諸路提點刑獄公事,以朝臣充,始命屯田李拱為之,副以武臣閤門祇候以上充。

    天禧四年,加勸農使,俄改提點刑獄、勸農使,又以武臣為副使。

    天聖六年悉罷,明道二年複置。

    嘉祐中,有武臣同提點河東刑獄,竊用公庫銀器及樂倡首飾,議者謂武臣不可為監司,罷之。

    治平元年,罷提點刑獄而委轉運司。

    熙甯二年,諸路提點刑獄複差文臣,其武臣并罷。

    (史臣曰:"上以武臣罕習吏文,多不足以舉察所部人材,故罷之,人皆以為便。

    ")十年,複置提點京畿刑獄。

    掌察所部疑留獄訟,勸課農桑,而按其官吏之不法,别其廉吏,以達於朝。

    元豐因之,總郡國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則隸提刑司;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軟或冒法,則随其職事劾奏。

    宣和初,诏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阙帥,不許武憲兼攝。

    建炎元年,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差一次,專管捉殺。

    四年罷之。

    孝宗乾道六年,诏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

    臣僚乞依故事加"同"字,不從,於是武憲橫於四方。

    淳熙末,上知其不便,遂不複除,止除朝臣一員。

    其屬有幹辦公事一員,檢法官一員。

     東萊呂氏曰:"太宗皇帝即位之久,天下無事。

    淳化二年五月,诏:'應諸路轉運使各命常參官一人專知糾察州軍刑獄公事,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帳供報,有疑獄未決,即馳傳以示之。

    郡縣敢稽留大獄,久而不決,及偏辭按谳,情不得實,官吏用情者,并以聞。

    佐史小吏已下,得以便宜按劾從事。

    '此初置外路刑獄官之诏也,是時猶隸轉運司。

    然行之二年,勞擾無補。

    於是淳化四年十月,降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聽獄訟,徒經歲序,蔑有平反,既莫副於哀矜,諒祇為於勞擾。

    其諸路決遣刑獄司,宜從省罷,委轉運司振舉之。

    '真宗景德四年,乃謂先帝常選朝臣,諸路提點刑獄遂複置之,不隸轉運,别為一司,稍重其權矣。

    當時約束曰:'所至專察囚禁,詳審案牍,州縣不得迎送聚會。

    所部每旬具系囚犯由、訊鞫,次第申報,當檢舉催督。

    在系淹久者,即馳往案問。

    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聞。

    諸色詞狀逐州斷遣不當,已經轉運司披斷未允者,并收接施行。

    官吏貪濁弛慢者,具名以聞,敢有庇匿,并當加罪。

    仍借绯紫,以三年為任,增給缗錢如轉運使之數。

    内出禦前印紙為曆,書績效。

    中書、樞密院籍其姓名,代還者課議功行賞。

    如刑獄枉濫不能摘舉,官吏弛慢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竊睹當日诏旨,專為刑禁詞訟冤枉。

    天禧中,已兼勸農一事,至仁廟朝天聖六年正月诏,令諸路提點刑獄司朝臣、使臣交割本職公事與轉運使、副,令轉運司條所省事件以聞。

    既罷兩年,天聖八年九月複置,仍令所至毋得送迎,其吏人約舊數裁減之。

    降诏十月九日,是月壬申卻權罷。

    又三年,至明道二年冬複置。

    自後提刑一司雖專以刑獄為事,封樁錢榖、盜賊、保甲、軍器、河渠,事務浸繁,權勢益重,而轉運司所總惟财賦綱運之責而已。

    司局愈多,官吏益衆,而事愈不治,今日之弊正在按察之官不一也。

    臣故著提刑廢置約束之詳,以備朝廷采擇。

    " ○提舉 即漢耿壽昌常平之任也。

    自衛李悝制平籴之法,漢人因之,則謂之常平焉。

    然漢人特置倉,而猶領之於大司農也。

     宋朝淳化中,建常平倉。

    景祐元年,令轉運司舉長史舉所部官專領之,然猶隸漕臣。

    熙甯遣使提領,此蓋提舉常平之所始也(三年,制置三司條例言:"河北、陝西已差官提舉常平、廣惠倉,馀路欲差胡朝宗、張複、侯叔獻、曾誼等并為提舉官。

    ")。

    九年,府界、畿内亦專置提舉常平倉一員,不令司農丞兼領。

    提舉常平司操常平斂散之法,申嚴免役之政令。

    治荒修廢,振民艱厄,則隸提舉司。

    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軟或犯法,則随其職事劾奏(又《哲宗正史 職官》:"提舉常平司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因民之有無、歲之豐兇而斂散振濟之。

    幾役錢,視其産之厚薄。

    人吏廪祿,視其執役之輕重。

    凡市易,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滞於民用者,乘其貿易,以平物價。

    皆舉行其政令,以裕民力而阜邦财,掌按察官吏之事。

    ")。

    元祐初罷,紹聖九年複置。

    政和改元,诏江、淮、荊浙六路共置茶鹽提舉一員。

    宣和三年,诏河北、京東路推行新法鈔鹽,可添置提舉官一員。

    此提舉茶鹽之所始也(國朝茶鹽事,舊隸發運司。

    元豐間,或以轉運、常平官兼提舉,或以提刑兼領,知、通提轄。

    政和以後,始專置官吏)。

    既而諸路皆置。

    建炎元年,诏提舉常平司并歸提刑司。

    二年八月,複諸常平官,還其籴本,自青苗錢不散外,常平、免役之政皆掌之。

    三年複置。

    四年,诏逐路提刑司茶鹽司并依舊分東、西路。

    紹興二年,诏荊湖北路複置提舉茶鹽司。

    四年,诏廣西茶鹽司官吏并罷,其職事委漕臣。

    五年,诏諸路提舉常平并入茶鹽司,仍以提舉常平茶鹽等公事為名。

    九年,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

    未幾,經制司罷,複為常平官。

    久之,複置提舉,東南以茶鹽司兼領,四川以提刑司兼領(又《中興系年錄》:"紹興十五年,戶部侍郎王鐵言常平法,望複置提舉官,乃命諸路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惟四川、廣西以憲臣,淮西、京西以漕臣兼領,仍令檢察所部州,有擅用常平錢物者,按劾以聞。

    "),乃别置官吏。

    然常平錢皆取以贍軍,今特掌義倉及水利、役法、振濟等事而已,無複平籴之政矣。

    熙甯初,置提舉常平司句當公事,於通判、幕職内選差一員,不妨本職。

    紹興十五年,改為幹辦公事,依漕屬例,此常平幹也。

    宣和三年,置茶鹽提舉屬官一員,此茶鹽幹也。

    故提舉司存二幹官,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