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職官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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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院為秘書省。

    既罷館職(《麟台故事》雲,國初三館直館直校勘通謂之館職,必試而命,不試而命者皆異恩),盡以三館職事歸秘書省,置秘書省職事官,自監、少至正字,不領他局。

    初除龍圖閣學士王勝之為秘書監,時寄祿官為正議大夫,蓋裕陵欲重此選,又勝之雅有文學故也。

    監掌書籍圖史、天文曆數之事,屬有五:著作、佐郎、秘書、校書、秘書正字,各以職隸於長貳。

    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

    元祐中複置集賢院校理。

    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随官資除授,或領内、外職任,不必專在館中。

    紹聖初,罷之。

    宣和初改元豐之制,增定為十八員,以放唐登瀛之數。

    政和五年,诏秘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

    建炎三年罷,紹興元年複置(舊秘書省建於禁中,至是權寓臨安府法惠寺。

    十四年,創新省於天井巷之左。

    少監遊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遂以授禮部侍郎秦禧。

    後又以孟忠厚為醴泉觀使提舉,月過局如宰執)。

    五年,立定十八員為額,太史局文德殿鐘漏所隸焉。

    隆興元年,诏監、少、丞外,以七員為額。

    二年,诏依祖宗舊法,更不立額。

    丞,淳化六年,诏秘書監、丞仍舊,惟無定員及不專職,分莅中外之任(寄祿官後為奉議郎)。

    元豐後,掌參領書籍、國史、天文曆數之事。

    郎,國初為寄祿官(後亦奉議郎);元豐後,掌校寫分貯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經籍圖書,則秘書郎主之。

    元祐四年,秘書郎并除升朝知縣已上資序人,任滿除集賢校理。

    紹興初,罷校理。

     秘書省校書郎。

    漢之蘭台及後漢東觀皆藏書之室,亦著述之所,多當時文學之士,使雠校於其中,故有校書之職(初,漢成帝時,已命光祿大夫劉向於天祿閣校經傳、諸子、詩賦,步兵校尉任宏校兵書,太史令尹鹹校數術,太醫令李柱國校方伎。

    後以諸大夫揚雄等亦典校於其中)。

    後於蘭台置令史十八人(秩百石,屬禦史中丞),又選他官入東觀,皆令典校秘書,或撰述傳記(後漢明帝以班固為蘭台令史,撰《光武本紀》及諸傅記;又以傅毅為蘭台令史,與班固、賈逵等共典校書),蓋有校書之任而未為官也。

    故以郎居其任,則謂之校書郎;以郎中居其任,則謂之校書郎中。

    當時重其職,故學者稱東觀為老氏藏室,道家蓬萊山焉。

    至魏始置秘書校書郎。

    晉、宋以下無聞。

    至後魏有秘書校書郎,北齊亦有校書郎。

    後周有校書郎下士十二人,屬春官之外史。

    隋校書郎十二人,炀帝初減二人,尋更增為四十人。

    唐置八人,掌雠校典籍,為文士起家之良選。

    其弘文、崇文館,著作、司經局,并有校書之官,皆為美職,而秘書省為最。

     秘書正字,後漢桓帝初置秘書監,掌圖書古今文字考合同異。

    其後監、令掌圖籍之紀,監述作之事,不複專文字之任矣。

    今之正字,蓋令、監之遺職,校書之通制。

    曆代無聞。

    齊集書省有正書。

    北齊秘書省有正字。

    隋置四人。

    唐因之。

    掌刊正文字,其官資輕重與校書郎同(貞元八年,割校書四員、正字兩員隸集賢殿)。

     宋初為寄祿官(後改承務郎)。

    元豐後,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雠典籍,刊正訛謬,各以其職隸於長貳。

    元祐初,立試中人除館職法,選人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

    建炎初罷,紹興複置。

    必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

     著作郎。

    漢東京圖書悉在東觀,故使名儒碩學入直東觀,撰述國史,謂之著作東觀,皆以他官領焉。

    蓋有著作之任而未為官員也(蘭台令史班固、傅毅,洛陽令陳崇,長陵令尹敏,司隸校尉孟冀及楊彪等,著作東觀)。

    魏明帝太和中,始置著作郎官,隸中書省,專掌國史(衛觊字伯儒,以侍中、尚書典著作)。

    晉元康二年,诏曰:"著作舊屬中書,令秘書既典文籍,宜改中書著作為秘書著作。

    "於是改隸秘書。

    後别自置省(謂之著作省),而猶隸秘書。

    著作郎一人,謂之大著作,專掌史任。

    進賢兩梁冠,介帻,绛朝服。

    宋、齊與晉同。

    梁制,一梁冠而無印绶(以上并大著作)。

    魏氏又置佐著作郎,亦屬中書。

    晉佐著作郎八人,進賢一梁冠,绛朝服,秘書監自調補之(太元四年诏:"秘書無監,使吏部選佐著作郎,有監複舊。

    "又《閻纂集》雲:鄒湛謂秘書監和峤曰:"閻纂可佐著作。

    "峤曰:"此職閑重,勢貴多争,不暇求才。

    "按此,則大著作秘監自調也)。

    晉制,佐著作郎始到職,必撰名臣傳一人;宋初,以國朝始建,未有合撰者,其制遂廢矣。

    宋、齊以來,遂遷"佐"於下,謂之著作佐郎,亦掌國史,集注起居。

    梁初,周舍、裴子野皆以他官領其職,官制與大著作同。

    陳氏為令、仆子起家之選。

    後魏有著作郎、佐郎。

    北齊有著作郎、佐郎各二人。

    後周有著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掌綴國錄,屬春官之外史。

    隋於秘書省署著作曹,著作郎二人,佐郎八人。

    炀帝加佐郎為十二人。

    唐為著作局,置著作郎二人,佐郎四人(開元二十六年,減佐郎二員),亦屬秘書省(自宋以後,國史悉屬秘書)。

    龍朔二年,改著作郎為司文郎中,佐郎為司文郎,鹹亨初複舊。

    初,著作郎掌修國史及制碑頌之屬,分判局事,佐郎貳之,徒有撰史之名而實無其任,其任盡在史館矣。

    其屬官有校書郎二人。

    後魏著作省置校書郎。

    北齊著作亦置校書郎二人。

    隋亦同,掌雠校書籍,若本局無書,兼校本省典籍。

     正字,二人。

    隋著作曹置正字二人,唐減一人,掌同校書。

    宋舊為寄祿官(郎後為奉議郎,佐郎後為宣教郎),元豐正名,掌修纂日曆、祭祀祝辭,則著作郎佐之(初除林希為大著,豐稷為小著,皆一時選)。

    日曆所隸秘書省,著作郎、著作佐郎掌。

    以宰相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代之典。

    舊於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

    官制行,屬秘書省國史案(國史詳見《中書省》)。

     太史局令。

    昔少皥以鳥名官,其鳳鳥氏為曆正。

    至颛顼,命南正重以司天,北正黎以司地。

    唐、虞之際,羲氏、和氏紹重、黎之後,代序天地。

    夏有太史終古者,當桀之暴,知其将亡,乃執其圖法而奔於殷。

    殷太史高勢見纣之亂,載其圖法出奔於周。

    《周官》太史掌建邦之六典,正歲年以序事,頒告朔於邦國(魯昭公二年,晉韓宣子聘魯,觀書於太史氏,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

    ")。

    又有馮相氏視天文之次序,保章氏掌天文之變。

    當周宣王時,太史官失其守而為司馬氏,司馬氏世典周史。

    惠、襄之間,司馬氏適晉(周惠王、襄王有子頹、叔帶之難,故司馬氏奔晉),晉中軍随會奔秦,而司馬氏入梁(晉太史屠黍見晉之亂,以其圖法歸周)。

    秦為太史令(胡母敬之為太史令,作《博學》七章)。

    漢武置太史公,以司馬談為之,位在丞相上,天下計書先上太史,副上丞相。

    談卒,其子遷嗣之。

    遷死後,宣帝以其官為令,行太史公文書而已(瓒曰:"《百官表》無太史公。

    《茂陵中書》司馬談以太史丞為太史令也。

    "張壽王亦為太史令)。

    後漢太史令掌天時、星曆。

    凡歲将終,奏新年曆。

    凡國祭祀、喪、娶之事,掌奏良日及時節禁忌。

    國有瑞應、災異,則掌記之(張衡字平子,為太史令,造渾天儀,鑄銅為之)。

    秦、漢以來,太史之任,蓋并周之太史、馮相、保章三職。

    自漢、晉、宋、齊并屬太常,銅印墨绶,進賢一梁冠,绛朝服。

    梁、陳亦同。

    後魏、北齊皆如晉、宋。

    隋曰太史曹,置令、丞各二人,而屬秘書省。

    炀帝又改曹為監,有令。

    唐初改監為局,置令。

    龍朔二年,改太史局為秘書閣局,改令為郎中,丞為秘書閣郎。

    鹹亨初複舊。

    初屬秘書省,久視元年改為渾天監,不隸麟台,改令為監,置一人,其年又改為渾儀監。

    長安二年,複為太史局,又隸麟台,其監複太史局令,置二人。

    景龍二年,複改局為監而令名不易,不隸秘書。

    開元二年,複改令為監,改一員為少監。

    十四年,複為太史局,置令二人,複隸秘書。

    後又改局為監。

    乾元元年,又改其局為司天台。

    掌天文曆數,風雲氣色,有異則密封以奏。

    其次小史有司曆、保章正、靈台郎、挈壺正等,官各有差。

     丞二人。

    司馬彪《續漢志》雲太史有丞一人。

    魏以下曆代皆同。

    隋置二人,炀帝減一人。

    唐初不置丞,久視初改為渾儀監,始置丞二人。

    長安二年又省,景龍二年複置。

     宋有司天監、天文院、鐘鼓院。

    元豐正官制,以太史局隸秘書省,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

    凡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祥眚之事,日具所占以聞。

    歲頒曆於天下,則預造進呈。

    祭祀、冠、昏及典禮,則選所用日。

    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郎,有保章正。

    其判局及同判,則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充。

    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遷,為靈台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遷法。

    其别局有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曆所掌雕印曆書。

    算學。

    元豐七年,诏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於吏部就試,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為學谕。

    元祐元年初,議者為:"本監雖準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其試選學官亦未有應格。

    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

    "崇甯三年,遂将元豐算學條制修成敕令。

    五年,罷算學,令附於國子監。

    十一月,從薛昂請,複置算學。

    大觀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黃帝為先師,自常先、力牧至周樸已上從祀,凡七十人。

    四年,以算學生并入太史局。

    宣和二年,诏并罷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