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職官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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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初與北齊同(文帝時議置六卿,将除大理,盧思道奏曰:"省有駕部,寺留以仆;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則重畜産而賤刑名也。
"),至炀帝加置少卿二人。
唐龍朔二年改大理為詳刑,鹹亨元年複舊。
光宅元年改為司刑,神龍元年複舊。
卿一人,掌鞫獄,定刑名,決諸疑谳。
少卿二人(永徽六年,初置少卿一人,神龍元年又加一員),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司直六人,評事十二人。
正。
秦置廷尉正,漢因之。
後漢一人。
魏晉謂正、監、平為廷尉三官(晉廷尉三官通視南台持書,舊尚書郎下遷。
梁制,服獬豸冠,介帻,皂衣,銅印墨绶)。
其後皆有。
隋開皇三年增為四員,炀帝增為六員。
唐二人,通判寺事。
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大夫,鹹亨初複舊。
丞。
自晉武鹹甯中,曹志上表,請廷尉置丞。
宋、齊、梁并因之,後魏亦然。
北齊曰大理丞,一人。
隋初二人,至炀帝改為句檢官,增為十六人,分判獄事。
唐又曰丞,置六人(柱景佺、徐有功并為司刑丞,與來俊臣、侯思正同制獄,人稱之曰:"遇徐、杜必生,遇來、侯必死。
")。
主簿,自魏、晉、宋、齊、梁、陳皆有。
唐置二人。
獄丞。
晉有左、右丞各一人,宋、齊因之。
梁、陳置二人,後魏、北齊亦然。
隋有獄掾八人。
唐曰丞,有四人。
司直,後魏永安二年置司直十人(禦史中尉高穆所奏置),視五品,隸廷尉。
位在正、監上,不署曹事,唯覆理禦史檢劾事(漢武己置司直,屬丞相府,非此司直)。
北齊、隋因之。
隋初置十人,炀帝置十六人。
唐置六人。
掌承制出使推覆,若寺有疑獄則參議之。
評事。
漢宣帝地節三年,初於廷尉置左、右平,員四人(宣帝诏曰:"今遣廷吏與郡鞫獄,任輕祿簿,其為置正、平,員四人,其務平之。
"涿郡太守鄭昌上言曰:"聖王立法明刑者,非以為理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聽,不置廷平,獄将自正。
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
律令定,愚民知所避就,奸吏無所弄法。
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代衰聽惑,則廷平将搖權而為亂首也"。
宣帝始置左、右平,而《三輔決錄》注雲"何比幹,漢武帝為廷尉右平",謬矣)。
後漢光武省右平,唯有左平一人,掌平決诏獄,冠法冠。
魏、晉以來無左、右,而直謂之廷尉平。
後魏、北齊及隋,廷尉平各一人。
開皇三年罷。
至炀帝乃置評事四十八人,掌與司直同,其後官廢。
唐貞觀二十二年,褚遂良議重法官,複奏置評事十員,掌出使推覆。
後加二人,為十二員。
監。
秦置廷尉監,漢有左、右監(邴吉字少卿,為廷尉監),光武省右監,唯有左監一人。
魏、晉以來無左、右,而直雲廷尉監。
隋開皇三年,罷大理監。
宋大理寺,以朝官一員或二員判寺事,一員兼少卿事。
建隆二年,以工部尚書窦儀判寺事(故事,台省長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如晉朝尚書左丞崔祝兼判太常卿事是也。
若止言寺事,則其屬丞、正并可行之。
窦儀兼判太常寺,又兼判大理寺事,皆新例也)。
凡獄訟之事,随官司決劾,不複聽信,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書以上於朝。
熙甯九年,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
於是下诏:"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留滞,動涉歲時。
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複置大理獄。
天下奏案,刑部、審刑院詳斷。
置卿一,少卿二,丞四。
"始命崔台符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凡官屬依禦史台例,谒有禁。
官制行,左斷刑,右治獄,各五案(左廳斷刑,曰詳刑、詳谳、宣黃、分簿、奏表。
右廳治獄,曰左推、右推、寺案、知雜、檢治)。
元祐間,因鮮于侁所請,廢大理獄,後複。
卿掌折獄、詳刑、鞫獄之事。
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谳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建炎三年并省寺監,而大理如故,省卿而斷刑、治獄少卿各一員。
寺正,神宗複置大理獄後置寺正。
元豐五年,刑部乞分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然後過議司覆議。
建炎并省,斷治獄寺正各一員。
寺丞,國初為寄祿官,視後來宣教郎。
神宗正官名,置獄丞四員,命卿、少舉官。
元豐五年,命莫君陳等九人為大理寺丞,始自朝廷差官也。
舊制,斷刑寺丞六員,建炎三年減三員,治獄寺丞減二員。
司直,元豐時命程嗣先等四人為之。
建炎元年,诏斷刑司直兼治獄司直,其治獄司直罷。
評事,國初為京官寄祿,視後來承事郎。
元豐正官名,命張仲穎等十二人為評事。
隆興二年,诏評事以八員為額,以雷、霆、号令、星、鬥、文、章為号。
○鴻胪卿(少卿 丞 主簿 典客署 司儀署)
《周官》大行人掌大賓客之禮(《周禮》又有象胥,千寶注雲,若晉鴻胪也)。
秦官有典客,掌諸侯及歸義蠻夷(《史記》曰:"韓信亡楚歸漢,為連敖。
"徐廣注雲:"連敖,典客。
")。
漢改為鴻胪(應劭曰:"郊廟行禮,贊導九賓。
鴻,聲也;胪,傳也。
所以傳聲贊導,故曰鴻胪。
"),景帝二年令: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國,大鴻胪奏谥、诔、策(應劭曰:"皇帝建諸侯,王賓諸侯,王皆屬大鴻胪。
故其薨,奏其行迹,賜與谥及哀策诔之。
");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周禮》有大行人、小行人,主谥官,故以名之。
臣瓒曰:"大行是官名,掌九儀之制,以賓諸侯者。
"顔師古曰:"事之尊重者遣大鴻胪,而輕賤者遣大行人。
")。
中六年,改大鴻胪為大行令。
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鴻胪,又更名其屬官行人為大行令(其屬官又有郡邸長、丞,主諸郡之邸在京師者。
至後漢省,但令郎理郡邸)。
秦時又有典屬國官,掌蠻夷降者。
漢因之,成帝河平元年省之,并大鴻胪(王莽改曰典樂)。
後漢大鴻胪卿一人。
諸王入朝,當郊迎,典其禮儀及郡國上計,馀職與漢同。
凡皇子拜王,贊授印绶;及拜諸侯、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鴻胪召拜之;王薨,則使使吊之及拜王嗣。
魏及晉初皆有之。
自東晉至於宋、齊,有事則權置兼官,畢則省。
梁除"大"字,但曰鴻胪卿,位視尚書左丞,常導護贊拜(《職官錄》曰:"舊視散騎常侍,天監中視中丞、吏部。
")。
後魏曰大鴻胪。
北齊曰鴻胪寺,有卿、少卿各一人,亦掌蕃客朝及吉兇吊祭。
後周司寇有蕃部中大夫,掌諸侯朝觐之叙;有賓部中大夫,掌大賓客之儀。
隋文帝開皇三年,廢鴻胪寺入太常,十二年複置。
領典客、司儀、崇元三署。
至炀帝置少卿二人。
唐龍朔二年改鴻胪為司文,鹹亨初複舊。
光宅初改為司賓,神龍初複舊。
卿一人,掌賓客、兇儀之事,及冊諸蕃。
少卿本一員,景雲二年加一員。
領典客、司儀二署。
著各有令。
丞。
秦曰典客丞,漢為鴻胪丞(蕭望之為之),魏、晉亦然。
梁、陳、後魏、北齊皆有之。
後周曰賓部上士。
隋如北齊。
唐因之,有二人。
主簿一人。
典客署。
《周官》有掌客上士、中士,秦官有典客,漢改為鴻胪。
鴻胪屬官有大行令、丞(本名行人,武帝改為大行令、丞)。
魏改大行令為客館令。
晉改為典客。
宋分置南、北客館令。
齊、梁、陳皆有客館令、丞。
後魏初曰典客監,太和中置主客令。
北齊有典客署。
後周置東南西北四掌客上士、下士。
隋初又曰典客署,置令、丞。
炀帝改為典藩署。
唐為典客署,置令、丞各一人,掌二王後、蕃客辭見宴接送迎及在國夷狄。
司儀署。
《周官》有司儀上士、中士。
漢大鴻胪有理禮郎,自後無聞。
後魏置司儀官。
北齊置署令、丞。
後周置上士等員。
隋如北齊。
唐因之,置令、丞各一人掌兇事儀式及喪葬之事。
宋鴻胪寺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凡四夷朝貢、宴享、送迎之事,分隸往來國信所、都亭懷遠驿、禮賓院。
本寺但掌祭祀、朝會、前資緻仕、蕃客進奉位,享拜周六廟三陵;公王、妃主以下喪葬,羌官監護,給其所用鹵簿;文武官薨卒之事。
往來國信所管句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
都亭驿監官一人。
西驿管句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以下至三班使臣充(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
禮賓院監官二人,以閤門祗候以上及三班使臣充(掌蕃夷貢朝、互市之事)。
懷遠驿監官二人,以監外物料庫官兼(掌西南蕃、交州、龜茲、占城、注辇、大石、于阗、甘、沙、宗哥等貢奉之事)。
元豐官制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兇儀、中都祠廟、道釋帳籍除附之禁令。
少卿為之貳,卿參領之。
所隸官屬十有二:中泰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币之事。
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
傳法院,掌譯經潤文。
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寺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
同文館及管句所,掌高麗使命。
都亭西驿、懷遠驿、禮賓院所掌見前。
中興後廢鴻胪,并入禮部。
○司農卿(少卿 丞 主簿 上林署 太倉署 鈎盾署 導官署 苑總監 諸倉監 司竹監 溫泉湯監 諸屯監 騪粟都
隋初與北齊同
"),至炀帝加置少卿二人。
唐龍朔二年改大理為詳刑,鹹亨元年複舊。
光宅元年改為司刑,神龍元年複舊。
卿一人,掌鞫獄,定刑名,決諸疑谳。
少卿二人
正。
秦置廷尉正,漢因之。
後漢一人。
魏晉謂正、監、平為廷尉三官
梁制,服獬豸冠,介帻,皂衣,銅印墨绶)。
其後皆有。
隋開皇三年增為四員,炀帝增為六員。
唐二人,通判寺事。
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大夫,鹹亨初複舊。
丞。
自晉武鹹甯中,曹志上表,請廷尉置丞。
宋、齊、梁并因之,後魏亦然。
北齊曰大理丞,一人。
隋初二人,至炀帝改為句檢官,增為十六人,分判獄事。
唐又曰丞,置六人
")。
主簿,自魏、晉、宋、齊、梁、陳皆有。
唐置二人。
獄丞。
晉有左、右丞各一人,宋、齊因之。
梁、陳置二人,後魏、北齊亦然。
隋有獄掾八人。
唐曰丞,有四人。
司直,後魏永安二年置司直十人
位在正、監上,不署曹事,唯覆理禦史檢劾事
北齊、隋因之。
隋初置十人,炀帝置十六人。
唐置六人。
掌承制出使推覆,若寺有疑獄則參議之。
評事。
漢宣帝地節三年,初於廷尉置左、右平,員四人
"涿郡太守鄭昌上言曰:"聖王立法明刑者,非以為理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聽,不置廷平,獄将自正。
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
律令定,愚民知所避就,奸吏無所弄法。
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代衰聽惑,則廷平将搖權而為亂首也"。
宣帝始置左、右平,而《三輔決錄》注雲"何比幹,漢武帝為廷尉右平",謬矣)。
後漢光武省右平,唯有左平一人,掌平決诏獄,冠法冠。
魏、晉以來無左、右,而直謂之廷尉平。
後魏、北齊及隋,廷尉平各一人。
開皇三年罷。
至炀帝乃置評事四十八人,掌與司直同,其後官廢。
唐貞觀二十二年,褚遂良議重法官,複奏置評事十員,掌出使推覆。
後加二人,為十二員。
監。
秦置廷尉監,漢有左、右監
魏、晉以來無左、右,而直雲廷尉監。
隋開皇三年,罷大理監。
宋大理寺,以朝官一員或二員判寺事,一員兼少卿事。
建隆二年,以工部尚書窦儀判寺事
若止言寺事,則其屬丞、正并可行之。
窦儀兼判太常寺,又兼判大理寺事,皆新例也)。
凡獄訟之事,随官司決劾,不複聽信,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書以上於朝。
熙甯九年,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
於是下诏:"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留滞,動涉歲時。
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複置大理獄。
天下奏案,刑部、審刑院詳斷。
置卿一,少卿二,丞四。
"始命崔台符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凡官屬依禦史台例,谒有禁。
官制行,左斷刑,右治獄,各五案
右廳治獄,曰左推、右推、寺案、知雜、檢治)。
元祐間,因鮮于侁所請,廢大理獄,後複。
卿掌折獄、詳刑、鞫獄之事。
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谳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建炎三年并省寺監,而大理如故,省卿而斷刑、治獄少卿各一員。
寺正,神宗複置大理獄後置寺正。
元豐五年,刑部乞分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然後過議司覆議。
建炎并省,斷治獄寺正各一員。
寺丞,國初為寄祿官,視後來宣教郎。
神宗正官名,置獄丞四員,命卿、少舉官。
元豐五年,命莫君陳等九人為大理寺丞,始自朝廷差官也。
舊制,斷刑寺丞六員,建炎三年減三員,治獄寺丞減二員。
司直,元豐時命程嗣先等四人為之。
建炎元年,诏斷刑司直兼治獄司直,其治獄司直罷。
評事,國初為京官寄祿,視後來承事郎。
元豐正官名,命張仲穎等十二人為評事。
隆興二年,诏評事以八員為額,以雷、霆、号令、星、鬥、文、章為号。
○鴻胪卿
秦官有典客,掌諸侯及歸義蠻夷
"徐廣注雲:"連敖,典客。
")。
漢改為鴻胪
鴻,聲也;胪,傳也。
所以傳聲贊導,故曰鴻胪。
"),景帝二年令: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國,大鴻胪奏谥、诔、策
故其薨,奏其行迹,賜與谥及哀策诔之。
");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
臣瓒曰:"大行是官名,掌九儀之制,以賓諸侯者。
"顔師古曰:"事之尊重者遣大鴻胪,而輕賤者遣大行人。
")。
中六年,改大鴻胪為大行令。
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鴻胪,又更名其屬官行人為大行令
至後漢省,但令郎理郡邸)。
秦時又有典屬國官,掌蠻夷降者。
漢因之,成帝河平元年省之,并大鴻胪
後漢大鴻胪卿一人。
諸王入朝,當郊迎,典其禮儀及郡國上計,馀職與漢同。
凡皇子拜王,贊授印绶;及拜諸侯、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鴻胪召拜之;王薨,則使使吊之及拜王嗣。
魏及晉初皆有之。
自東晉至於宋、齊,有事則權置兼官,畢則省。
梁除"大"字,但曰鴻胪卿,位視尚書左丞,常導護贊拜
")。
後魏曰大鴻胪。
北齊曰鴻胪寺,有卿、少卿各一人,亦掌蕃客朝及吉兇吊祭。
後周司寇有蕃部中大夫,掌諸侯朝觐之叙;有賓部中大夫,掌大賓客之儀。
隋文帝開皇三年,廢鴻胪寺入太常,十二年複置。
領典客、司儀、崇元三署。
至炀帝置少卿二人。
唐龍朔二年改鴻胪為司文,鹹亨初複舊。
光宅初改為司賓,神龍初複舊。
卿一人,掌賓客、兇儀之事,及冊諸蕃。
少卿本一員,景雲二年加一員。
領典客、司儀二署。
著各有令。
丞。
秦曰典客丞,漢為鴻胪丞
梁、陳、後魏、北齊皆有之。
後周曰賓部上士。
隋如北齊。
唐因之,有二人。
主簿一人。
典客署。
《周官》有掌客上士、中士,秦官有典客,漢改為鴻胪。
鴻胪屬官有大行令、丞
魏改大行令為客館令。
晉改為典客。
宋分置南、北客館令。
齊、梁、陳皆有客館令、丞。
後魏初曰典客監,太和中置主客令。
北齊有典客署。
後周置東南西北四掌客上士、下士。
隋初又曰典客署,置令、丞。
炀帝改為典藩署。
唐為典客署,置令、丞各一人,掌二王後、蕃客辭見宴接送迎及在國夷狄。
司儀署。
《周官》有司儀上士、中士。
漢大鴻胪有理禮郎,自後無聞。
後魏置司儀官。
北齊置署令、丞。
後周置上士等員。
隋如北齊。
唐因之,置令、丞各一人掌兇事儀式及喪葬之事。
宋鴻胪寺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凡四夷朝貢、宴享、送迎之事,分隸往來國信所、都亭懷遠驿、禮賓院。
本寺但掌祭祀、朝會、前資緻仕、蕃客進奉位,享拜周六廟三陵;公王、妃主以下喪葬,羌官監護,給其所用鹵簿;文武官薨卒之事。
往來國信所管句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
都亭驿監官一人。
西驿管句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以下至三班使臣充
禮賓院監官二人,以閤門祗候以上及三班使臣充
懷遠驿監官二人,以監外物料庫官兼
元豐官制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兇儀、中都祠廟、道釋帳籍除附之禁令。
少卿為之貳,卿參領之。
所隸官屬十有二:中泰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币之事。
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
傳法院,掌譯經潤文。
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寺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
同文館及管句所,掌高麗使命。
都亭西驿、懷遠驿、禮賓院所掌見前。
中興後廢鴻胪,并入禮部。
○司農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