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七 職官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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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方,惟名與利。

    名近虛而於教為重,利近實而於德為輕。

    專實利而不濟之以虛,則耗匮而物力不給。

    專虛名而不副之以實,則誕慢而人情不趨。

    夫突銛鋒排患難者,則以是賞之。

    竭筋力展勤效者,又以是酬之。

    若獻瓜果者受試官,則彼人将曰:'吾以忘軀命獲官,而彼以獻瓜果得官,是乃國家以吾之軀命同之瓜果矣。

    '")。

     宋朝設官之制,名号品秩一切襲用唐舊。

    然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用三省長官。

    中書、門下并列於外,又别置中書於禁中,是謂政事堂,與樞密院對掌大政。

    天下财賦,内庭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

    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

    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位版,流外較考,諸司附奏挾名而己。

    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莅庶務。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互以他官典領,雖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與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左右谏議無言責,而起居郎、起居舍人不執記事之筆。

    中書常阙舍人,門下罕除常侍。

    補阙、拾遺改為司谏、正言,而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谏诤。

    至於仆射、尚書、丞郎、郎中、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七八。

    秘書、殿中二省,名存實廢,惟内侍所掌猶仿佛故事。

    九寺、五監,尤為空官。

    六統軍、十六衛,每遇大禮朝會,但遣官攝事,以備儀範。

    天聖中,始以環衛官補宗室子。

    東宮官不常置,公主無邑司。

    節度使不食本鎮租賦。

    藩府除授雖帶都督之名,而實不行都督之事。

    京府以及四方大鎮,皆有牧尹,而類非親王不除。

    諸路無觀察、采訪,而觀察、防禦、團練、刺史,特以為右列叙遷之寵,雖有正任、遙領,大率不親本州之務。

    諸司使、副,有東班、西班,又有橫班。

    橫班之有職事者,獨閤門、客省、四方館略有典掌,其他悉無所領。

    此其大概也。

    至於官人授受之别,則有官、有職、有差遣。

    官以寓祿秩、叙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

    故士人以登台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滞;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

    時人為之語曰:"甯登瀛,不為卿;甯抱椠,不為監。

    "虛名之不足砥砺天下也如此。

    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

    鹹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複其舊。

    "既而言者相繼,乞複二十四司之制。

    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間所,當漸複之。

    "然朝論異同,未遑釐正。

    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

    熙甯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

    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儘等詳定。

    八月,下诏肇新官制,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

    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

    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

    五年,省、台、寺、監法成。

    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之職事,因戒敕焉。

    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

    及元祐初,於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

    既又以流品無别,乃诏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馀人為右。

    紹聖中罷之。

    崇甯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将仕郎,凡換選人七階。

    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

    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

    而武階亦诏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

    故有郎官大夫之首者。

    繼又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二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徽省則既罷複建,戶部則不領右曹,專典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

    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

    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

    首更開府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

    又内侍省職,悉仿機庭之号。

    己而修六尚局,建三衙郎,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

    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故官有視秩,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預朝品。

    元豐之制,至此大壞。

    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名,書未成而邊事起矣。

     ○官數 唐六十員,虞六十員(《尚書》雲建官惟百。

    鄭元雲虞官六十,唐官未聞,堯、舜同道,或皆六十,并屬官而言,則皆有百),夏百二十員(《尚書》雲夏、商官倍,則二百。

    鄭元雲百二十),殷二百四十員(《明堂位》:"二百。

    "鄭元曰二百四十),周六萬三千六百七十五員(内二千六百四十三人,外諸侯國官六萬一千三十二人,按《禮記 王制》計之。

    商制同)。

     右杜氏《通典》所載唐、虞、夏、商之官員數,往往以傳聞異辭,故於注兩存之。

    至周之官數,則以為出於《禮記 王制》。

    今考之,其所謂外諸侯官六萬一千三十二人者,以《王制》雲殷時天下諸侯國千七百七十三,内大國二百四十九,次國五百一,小國一千二十三。

    大國、次國則皆三卿、五下大夫、二十七上士。

    唯小國二卿,其大夫與士,如大國、次國之數。

    大凡列國卿、大夫、士有六萬一千三十二人,其數是矣。

    獨所謂内官二千六百四十三人者,未知何據。

    謹按周家之官數,莫詳於《周禮》。

    今以《周禮》太宰以下及其屬,稽其員數之可考者,除《冬官》一篇已亡,無所稽據外,而五官所掌,其有命官而難考員數者,如山虞,每大山中士二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二人;川衡,每大川下士十二人之類是也。

    又有元無命官者,如酒人、漿人之為奄,女禦、女祝之為女,方相氏之為狂夫,蠻隸、罪隸之為徒隸是也。

    若此之外,則其數未嘗不昭然可考。

    大概為公者三人,為卿者二十四人(六官六,六卿六,世婦六宮十二),中大夫共六十八人,下大夫共二百九十三人,上士共一千一百三十三人,中士共四千五百三十六人,下士共一萬九千二百零九人。

    自公而至下士,總計二萬五千二百六十六人。

    此則《周禮》所載内官可考之數也,與前數殊不吻合,今姑具載其目於後,以俟考訂之精詳者共評之。

     《周禮》命官員數。

     ◎公 鄉老,每二鄉公一人(鄭注:"王置六鄉,則公有三人。

    ")。

     ◎卿 太宰一(天官) 大司徒一(地官) 鄉大夫每鄉卿一人(注:六鄉則卿六人,各主一鄉之事,然總屬司徒,非六官兼鄉大夫也。

    地官) 太宗伯一(春官) 世婦每宮卿二人(注:王後六宮則十二人。

    疏謂此為奄卿。

    春官) 大司馬一(夏官) 大司寇一(秋官) 司空一(《冬官》已亡,不能知其官數員數。

    然司空之為卿一人,不言可知也)。

     右卿共二十四人。

     ◎中大夫 小宰二 司會二(右天官,共四人) 小司徒二 師氏一 州長:每州一,凡三十州,計三十人。

    遂大夫:每遂一人,六遂計六人。

    遂人二(右地官,共四十一人) 小宗伯二 大司樂二 内史一(右春官,共五人) 小司馬二 戎右二 大馭二 戎仆二 校人二 職方氏四(右夏官,共十四人) 小司寇二 大行人二(右秋官,共四人)。

     右中大夫共六十八人。

     ◎下大夫 宰夫四 太府二 司會四 内宰二(右天官,共十二人) 鄉師四 黨正:每黨一人,凡一百五十黨,計一百五十人。

    保氏一 司市二 司門二 遂師二 縣正:每縣一人,凡三十縣,計三十人。

    廪人二(右地官,共一百九十五人)肆師四 世婦:每宮四人,六宮當二十四人。

    冢人二 墓大夫二 樂師四 太師二 太蔔二 太祝二 太史二 巾車二(右春官,共四十八人) 軍司馬四 射人二 司士二 諸子二 虎贲氏二 太仆二 司甲二 司弓矢二 齊右二 齊仆二 職方氏八(右夏官,共三十人) 士師四 小行人四(右秋官,共八人)。

     右下大夫共二百九十三人。

     ◎上士 宰夫八 宮正八 膳夫二 醫師二 太府四 玉府二 司會八 司書二 職内二 職歲四 職币二 内宰四 内小臣奄上士四(鄭注:"奄稱士者,異其賢。

    "愚按:此必奄官之受爵命,如後來内侍省官之類;如酒人等,隻稱奄幾人,則泛泛趨走之奄,與府史等也。

    右天官,共計四十六人)鄉師八 族師:每族一,凡七百五十族,計七百五十人。

    載師二 縣師二 師氏二 司市四 泉府四 司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