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國用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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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項,應為人曾孫,如祖孫四世見在,特與免本身色役、二稅、諸般科敷一年。
戶部慮虧損歲計,欲每戶放止五十幹。
上曰:"豈可失信於人?雖數多亦不柰何。
" 乾道二年,诏饒州歲進金一千兩,特減七百兩。
五年,蠲諸路州軍隆興元年至乾道二年終拖欠上供諸色窠名錢糧,及乾道二年己前上供、科籴綱運欠米。
又蠲江淮等路紹興二十七年至乾道二年終拖欠内藏庫歲額錢共八十七萬五千三百缗有奇。
六年,戶部侍郎王佐等言:"軍興以後,行在省倉、諸路總所借兌過錢一百九十六萬馀缗、銀三十八萬五千馀兩、金二百馀兩、度牒五千道。
殿步馬軍司元借過酒本錢二十二萬五千馀缗,及諸郡寄招軍兵兌支錢五萬八千缗,起發忠勇軍衣,賜綿一萬二千九百馀兩、絹三千八百馀疋,并乞蠲放。
"從之。
九年,诏大理寺見追贓錢自乾道七年二月以前并蠲之。
淳熙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體聖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
宜下諸路漕司,如合該除放無得更取之於州,州無得更取之於縣,仍督逐縣銷豁欠簿,書其名數,榜民通知。
"诏可。
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馀石,其經總制錢二萬六千馀貫,系於苗上,收趁無所從出。
"诏蠲之。
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命檢放秋苗,蠲閣夏稅。
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己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
望诏将去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
"诏戶部看詳。
诏:"淳熙七年、八年,諸路州軍,應住催并,權免拘催,候秋成理納,或随料留納。
苗稅緣系連年旱傷,可特與蠲放。
" 十年,先是,戶部尚書曾懷申請:"妄訴災傷,僥幸減免稅租,許人告,依條斷罪,仍沒其田一半充賞。
"至是,江東運副蘇谔奏:"昨稱災傷,止是規免本年一料稅租,斷罪給賞,己是適中,難以拘沒其田。
"從之。
朱熹戊申封事:"臣伏見祖宗舊法,凡州縣催理官物,己及九分以上,謂之'破分',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問。
由是州縣得其赢馀,以相補助,貧民些小拖欠亦得遷延,以待蠲放。
恩自朝廷,惠及闾裡,君民兩足,公私兩便,此誠不刊之令典也。
昨自曾懷用事,始除此法,盡刷州縣舊欠,以為隐漏,悉行拘催,於是民間稅物,豪分铢兩,盡要登足。
懷以此進身,遂取宰相,而生靈受害,冤痛日深。
得财失民,猶為不可,況今政煩賦重,民卒流亡,所謂财者,又無可得之理,若不早救,必為深害。
" 按:以此二事觀之,曾懷之為刻剝小人可知矣。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受禅即位。
蠲赦條畫一依壽皇登極赦事理。
臣僚言:"紹興三十二年赦止放官司債負,今乃易官司之司為公私之私。
赦下之後,并緣昏賴者衆,乃诏私債納息過本者放,未過本者,免息還本,并緣昏賴者科罪。
" 紹熙元年,臣僚言:"陛下嗣位之初,首議蠲貸,意州縣可以均受其賜。
今郡之督責於縣者如故,縣之誅求乎民者無所遺也。
乞令諸路監司,将知名阙乏,縣、道、諸郡公心共議蠲減無名之供,而後禁戢不止之取。
一郡則通一郡之事力,而寬融所當減之縣;監司則通一路之事力,而寬融所當減之州。
期以一季,開具減放名色錢數聞奏。
"诏可。
紹熙五年,甯宗即位登極赦,蠲放一如淳熙十六年故事。
慶元五年,臣僚奏:"乞蠲潭州科納、承平時黃河築埽鐵纜錢、甯國府抱認廢圩米。
"從之(二項系攸縣及宣城縣民田畝内抱認科納,今除之)。
嘉泰四年,前知常州趙善防言:"貧民下戶,每歲二稅但有重納,未嘗拖欠,朝廷蠲放,利歸攬戶、鄉胥,而小民未嘗沾恩。
乞明诏自今郊霈與減放次年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殘零,并要依數納足,則貧民實被寬恩,官賦亦易催理。
"從之,開禧元年,诏免兩浙身丁錢絹,自來年并除之。
右宋以仁立國,蠲租己責之事,視前代為過之,而中興後尤多。
州郡所上水旱、盜賊、逃移,倚閣錢榖,則以诏旨徑直蠲除,無歲無之,殆不勝書。
姑撮其普及諸路與所蠲名目頗大者登載於此。
蓋建炎以來,軍興用度不給,無名之賦稍多,故不得不時時蠲減數目,以寬民力。
又西蜀自張魏公屯軍關陝,以趙開為随軍轉運,軍前支使饋,饋饷尤浩。
故賦稅茶、鹽,榷酤,和買布、絹,對籴米糧,及其他名色錢物,锱铢必取,率是增羨,蜀民頗困。
事定之後,凡無名橫斂,不急冗費,多從蠲減雲。
戶部慮虧損歲計,欲每戶放止五十幹。
上曰:"豈可失信於人?雖數多亦不柰何。
" 乾道二年,诏饒州歲進金一千兩,特減七百兩。
五年,蠲諸路州軍隆興元年至乾道二年終拖欠上供諸色窠名錢糧,及乾道二年己前上供、科籴綱運欠米。
又蠲江淮等路紹興二十七年至乾道二年終拖欠内藏庫歲額錢共八十七萬五千三百缗有奇。
六年,戶部侍郎王佐等言:"軍興以後,行在省倉、諸路總所借兌過錢一百九十六萬馀缗、銀三十八萬五千馀兩、金二百馀兩、度牒五千道。
殿步馬軍司元借過酒本錢二十二萬五千馀缗,及諸郡寄招軍兵兌支錢五萬八千缗,起發忠勇軍衣,賜綿一萬二千九百馀兩、絹三千八百馀疋,并乞蠲放。
"從之。
九年,诏大理寺見追贓錢自乾道七年二月以前并蠲之。
淳熙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體聖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
宜下諸路漕司,如合該除放無得更取之於州,州無得更取之於縣,仍督逐縣銷豁欠簿,書其名數,榜民通知。
"诏可。
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馀石,其經總制錢二萬六千馀貫,系於苗上,收趁無所從出。
"诏蠲之。
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命檢放秋苗,蠲閣夏稅。
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己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
望诏将去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
"诏戶部看詳。
诏:"淳熙七年、八年,諸路州軍,應住催并,權免拘催,候秋成理納,或随料留納。
苗稅緣系連年旱傷,可特與蠲放。
" 十年,先是,戶部尚書曾懷申請:"妄訴災傷,僥幸減免稅租,許人告,依條斷罪,仍沒其田一半充賞。
"至是,江東運副蘇谔奏:"昨稱災傷,止是規免本年一料稅租,斷罪給賞,己是適中,難以拘沒其田。
"從之。
朱熹戊申封事:"臣伏見祖宗舊法,凡州縣催理官物,己及九分以上,謂之'破分',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問。
由是州縣得其赢馀,以相補助,貧民些小拖欠亦得遷延,以待蠲放。
恩自朝廷,惠及闾裡,君民兩足,公私兩便,此誠不刊之令典也。
昨自曾懷用事,始除此法,盡刷州縣舊欠,以為隐漏,悉行拘催,於是民間稅物,豪分铢兩,盡要登足。
懷以此進身,遂取宰相,而生靈受害,冤痛日深。
得财失民,猶為不可,況今政煩賦重,民卒流亡,所謂财者,又無可得之理,若不早救,必為深害。
" 按:以此二事觀之,曾懷之為刻剝小人可知矣。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受禅即位。
蠲赦條畫一依壽皇登極赦事理。
臣僚言:"紹興三十二年赦止放官司債負,今乃易官司之司為公私之私。
赦下之後,并緣昏賴者衆,乃诏私債納息過本者放,未過本者,免息還本,并緣昏賴者科罪。
" 紹熙元年,臣僚言:"陛下嗣位之初,首議蠲貸,意州縣可以均受其賜。
今郡之督責於縣者如故,縣之誅求乎民者無所遺也。
乞令諸路監司,将知名阙乏,縣、道、諸郡公心共議蠲減無名之供,而後禁戢不止之取。
一郡則通一郡之事力,而寬融所當減之縣;監司則通一路之事力,而寬融所當減之州。
期以一季,開具減放名色錢數聞奏。
"诏可。
紹熙五年,甯宗即位登極赦,蠲放一如淳熙十六年故事。
慶元五年,臣僚奏:"乞蠲潭州科納、承平時黃河築埽鐵纜錢、甯國府抱認廢圩米。
"從之
嘉泰四年,前知常州趙善防言:"貧民下戶,每歲二稅但有重納,未嘗拖欠,朝廷蠲放,利歸攬戶、鄉胥,而小民未嘗沾恩。
乞明诏自今郊霈與減放次年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殘零,并要依數納足,則貧民實被寬恩,官賦亦易催理。
"從之,開禧元年,诏免兩浙身丁錢絹,自來年并除之。
右宋以仁立國,蠲租己責之事,視前代為過之,而中興後尤多。
州郡所上水旱、盜賊、逃移,倚閣錢榖,則以诏旨徑直蠲除,無歲無之,殆不勝書。
姑撮其普及諸路與所蠲名目頗大者登載於此。
蓋建炎以來,軍興用度不給,無名之賦稍多,故不得不時時蠲減數目,以寬民力。
又西蜀自張魏公屯軍關陝,以趙開為随軍轉運,軍前支使饋,饋饷尤浩。
故賦稅茶、鹽,榷酤,和買布、絹,對籴米糧,及其他名色錢物,锱铢必取,率是增羨,蜀民頗困。
事定之後,凡無名橫斂,不急冗費,多從蠲減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