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國用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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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計之,所省者十之三,則歲有馀财三萬萬。
以三十年之通計之,當有馀财九億萬,可以為十五年之蓄。
自古國家之富,未有及此也。
古者言九年之蓄者,計每歲之入存十之三耳,蓋約而言之也。
今臣之所陳,亦約而言今,其數不能盡同,然要其大緻必不遠也。
前世於凋弊之時,猶能易貧而為富,今吾以全盛之勢,用财有節,其所省者一,則吾之一也;其所省者二,則吾之二也。
前世之所難,吾之所易,可不論而知也。
伏惟陛下沖靜質約,天性自然,乘輿器服,尚方所造,未嘗用一奇巧,嫔嫱左右,掖庭之間,位号多阙,躬履節儉,為天下先,所以憂憫元元,更張庶事之意,至誠恻怛,格於上下,其於明法度以養天下之财,又非陛下之所難也。
" 按:東坡、南豐二公之論,足以盡昭陵以來國計之本末。
然大概其所以疲弊者,曰養兵也,宗俸也,冗官也,郊赉也。
而四者之中,則冗官、郊赉尤為無名,故二論特詳焉。
所謂"去之甚易而無損,存之甚難而無益",所謂"其浮者必求其所以浮之自而杜之,其約者必本其所以約之由而從之",誠名言也。
神宗以國用不足,留意理财。
熙甯元年,謂文彥博等曰:"當今理财,最為急務,養兵備邊,府庫不可以不豐,大臣宜共留意節用。
"乃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禦史中丞滕甫同看詳裁減國用制度。
帝曰:"宮中如私身有俸及八十千者,嫁一公主至費七十萬缗,如沈貴妃月俸八十萬,皆浮於祖宗之時。
"帝以勤儉率天下,诏龍圖、天章閤及禁中諸殿欄俱不用氈覆,勵精為治,大修憲度,内自百司府寺,外薄四海,事為之制,物為之法,雖藏冰、治竈、畜羊之小事,亦思有以節省。
帝患增置官司費财。
王安石反謂增創官司,所以省費。
中書言諸倉主典、役人增祿不厚,不可責其廉,謹請增至一萬八千九百缗,複盡增選人之祿。
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馀缗,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馀缗。
時主新法者皆謂吏祿既厚,則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
然良吏實寡,赇取如故,往往陷重辟,議者不以為善。
帝謂輔臣曰:"比閱内藏庫籍,文具而已,财貨出入,初無關防。
前此嘗以龍腦、真珠鬻於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鈎考。
"蓋領之者中官數十人,惟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安能鈎考其出入多少與所蓄之數。
乃令戶部、太府寺,於内藏諸庫皆得檢察。
置庫百馀年,至是始編閱焉。
初,藝祖嘗欲積缣帛二百萬易胡人首,又别儲於景福殿。
元豐元年,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制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固,玁狁孔熾,藝祖肇邦,思有懲艾,爰設内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
"凡三十二庫。
後積羨赢為二十庫,又揭以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 哲宗元祐元年,議者謂熙甯以前,上供無額外之求,州縣無非法之斂,自後獻利之臣,不原此意,惟務刻削以為己功。
事有所減,如禁軍阙額與差出衣糧、清汴水腳、外江綱船之類,例皆赍轉運司封樁上供;即用度有增,又令自辦上供名額,歲益加多。
有司财用,日惟不足,必至多方以取於民。
非法之征,其原於此。
因請罷,熙甯以來,舊上供額外所創封樁錢物,及内外封樁、禁軍阙額奉給等,樞密院議悉罷封樁。
慮諸路觀望於蒐鋪兵備,或阙緩急之事,乃诏三路、嶺南被邊勿封樁,仗師臣以占募,馀路封樁仍舊。
诏曰:"邦賦之入,蓋有常制,若不裁減浮費,量入為出,深慮有誤國計。
宜令戶部尚書、侍郎同相度裁減,條析以聞。
" 右司谏蘇轍奏:"臣竊聞熙甯以來,天下财賦文帳,皆以時上於三司。
至熙甯五年,朝廷患其繁冗,始命曾布删定法式。
布因上言,三部胥吏所行職事非一,不得專意點磨文帳,近歲因循,不複省閱,乞於三司選吏二百人,颛置一司,委以驅磨。
是時朝廷因布之言,於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發其封者。
蓋州郡所發文帳,随帳皆有賄賂,各有常數,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一有不足,即百端問難,要足而後已。
朝廷以其言為信。
帳司之興,蓋始於此。
張設官吏,費用錢物,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間,帳司所管吏僅六百人,用錢三十九萬貫,而所磨出失陷錢止一萬馀貫。
朝廷知其無益,遂罷帳司,而使州郡應申省帳皆申轉運司,内錢帛、糧草、酒麴、商稅、房園、夏秋稅管額納畢,鹽帳,水腳、鑄錢物料、稻糯帳,本司别造計帳申省,其驿料、作院欠負、修造竹木雜物、舟船、柴炭、修河物料、施利橋船物料、車、驢、草料等帳,勘勾訖架閣。
蓋謂錢帛等帳,三司總領國計,須知其多少虛實,故帳雖歸轉運司,而又令别造計帳申省。
至於驿料等帳,非三司國計虛赢所系,故止令磨勘架閣。
又諸路轉運司,與本部州軍地裡不遠,取索文字,近而易得,兼本道文帳數目不多,易以詳悉,自是内外簡便,頗稱允當。
今戶部所請收天下諸帳,臣未委為收錢帛等帳邪?為并收驿料等帳邪?若盡收諸帳,為依熙甯以前不置帳司,不添吏人邪?為依熙甯以來複置帳司,複添吏人邪?若依熙甯以前,則三二十年不發封之弊行當複見;若依熙甯以來,則用吏六百人,磨出失陷錢一萬馀貫,而費錢三十九萬貫之弊亦将複見。
臣乞朝廷下戶部令仔細分析聞奏。
然竊詳司馬光元奏:'自改官制以來,舊日三司所掌事務散在六曹及諸寺、監,戶部不得總天下财賦,帳籍不盡申戶部,戶部不能盡天下錢榖之數。
欲乞令戶部尚書兼領左右曹,其舊三司所管錢榖财用事有散在五曹及諸寺、監者,并乞收歸戶部。
'推其本意,蓋欲使天下财用出納卷舒之柄,一歸戶部,而戶部周知其數而已。
今戶部既已專領财用,而元豐帳發,轉運司常以計帳申省,不為不知其數也,雖更盡收諸帳,亦徒益紛紛,無補於事矣。
臣謂帳法一切如舊甚便,乞下三省公議,然後下戶部施行。
" 蘇轍《元祐會計錄 收支叙》:"曰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蓄,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則九年之蓄可跂而待也。
今者一歲之入,金以兩計者四千三百,而其出之不盡者二千七百;銀以兩計者五萬七千,而其出之多者六萬錢;以千計者四千八百四十八萬(除末鹽錢後得此數),而其出之多者一百八十二萬(并言未破應在及汎支、給賜得此數);綢絹以疋計者一百五十一萬,而其出之不盡者七十四萬;草以束計者七百九十九萬,而其出之多者八百一十一萬,然則一嵗之入,不足以供一歲之出矣。
故凡國之經費,折長補短,常患不足,小有非常之用,有司辄求之朝廷,待内藏、末鹽而後足。
臣身典大計,以為是媮歲月可也,數歲之後,将有不勝其憂者矣。
是以轍嘗推原其故,方今禁中奉養有度,金玉錦繡不逾其舊,宮室不修,犬馬不玩,有司循守法制,謹視出入之節,未嘗有失也,而其弊安在?天下久安,物盈而用廣,亦理之常也,顧所以處之如何耳。
臣請曆舉其數:宗室之衆,皇祐節度使三人,今為九人矣;兩使留後一人,今為八人矣;觀察使一人,今為十五人矣;防禦使四人,今為四十二人矣;百官之富,景德大夫三十九人(景德為諸曹郎中),今為二百三十人矣;朝奉郎以上一百六十五人(景德為員外郎),今為六百九十五人矣;承議郎一百二十七人(景德為博士),今為三百
以三十年之通計之,當有馀财九億萬,可以為十五年之蓄。
自古國家之富,未有及此也。
古者言九年之蓄者,計每歲之入存十之三耳,蓋約而言之也。
今臣之所陳,亦約而言今,其數不能盡同,然要其大緻必不遠也。
前世於凋弊之時,猶能易貧而為富,今吾以全盛之勢,用财有節,其所省者一,則吾之一也;其所省者二,則吾之二也。
前世之所難,吾之所易,可不論而知也。
伏惟陛下沖靜質約,天性自然,乘輿器服,尚方所造,未嘗用一奇巧,嫔嫱左右,掖庭之間,位号多阙,躬履節儉,為天下先,所以憂憫元元,更張庶事之意,至誠恻怛,格於上下,其於明法度以養天下之财,又非陛下之所難也。
" 按:東坡、南豐二公之論,足以盡昭陵以來國計之本末。
然大概其所以疲弊者,曰養兵也,宗俸也,冗官也,郊赉也。
而四者之中,則冗官、郊赉尤為無名,故二論特詳焉。
所謂"去之甚易而無損,存之甚難而無益",所謂"其浮者必求其所以浮之自而杜之,其約者必本其所以約之由而從之",誠名言也。
神宗以國用不足,留意理财。
熙甯元年,謂文彥博等曰:"當今理财,最為急務,養兵備邊,府庫不可以不豐,大臣宜共留意節用。
"乃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禦史中丞滕甫同看詳裁減國用制度。
帝曰:"宮中如私身有俸及八十千者,嫁一公主至費七十萬缗,如沈貴妃月俸八十萬,皆浮於祖宗之時。
"帝以勤儉率天下,诏龍圖、天章閤及禁中諸殿欄俱不用氈覆,勵精為治,大修憲度,内自百司府寺,外薄四海,事為之制,物為之法,雖藏冰、治竈、畜羊之小事,亦思有以節省。
帝患增置官司費财。
王安石反謂增創官司,所以省費。
中書言諸倉主典、役人增祿不厚,不可責其廉,謹請增至一萬八千九百缗,複盡增選人之祿。
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馀缗,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馀缗。
時主新法者皆謂吏祿既厚,則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
然良吏實寡,赇取如故,往往陷重辟,議者不以為善。
帝謂輔臣曰:"比閱内藏庫籍,文具而已,财貨出入,初無關防。
前此嘗以龍腦、真珠鬻於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鈎考。
"蓋領之者中官數十人,惟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安能鈎考其出入多少與所蓄之數。
乃令戶部、太府寺,於内藏諸庫皆得檢察。
置庫百馀年,至是始編閱焉。
初,藝祖嘗欲積缣帛二百萬易胡人首,又别儲於景福殿。
元豐元年,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制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固,玁狁孔熾,藝祖肇邦,思有懲艾,爰設内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
"凡三十二庫。
後積羨赢為二十庫,又揭以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 哲宗元祐元年,議者謂熙甯以前,上供無額外之求,州縣無非法之斂,自後獻利之臣,不原此意,惟務刻削以為己功。
事有所減,如禁軍阙額與差出衣糧、清汴水腳、外江綱船之類,例皆赍轉運司封樁上供;即用度有增,又令自辦上供名額,歲益加多。
有司财用,日惟不足,必至多方以取於民。
非法之征,其原於此。
因請罷,熙甯以來,舊上供額外所創封樁錢物,及内外封樁、禁軍阙額奉給等,樞密院議悉罷封樁。
慮諸路觀望於蒐鋪兵備,或阙緩急之事,乃诏三路、嶺南被邊勿封樁,仗師臣以占募,馀路封樁仍舊。
诏曰:"邦賦之入,蓋有常制,若不裁減浮費,量入為出,深慮有誤國計。
宜令戶部尚書、侍郎同相度裁減,條析以聞。
" 右司谏蘇轍奏:"臣竊聞熙甯以來,天下财賦文帳,皆以時上於三司。
至熙甯五年,朝廷患其繁冗,始命曾布删定法式。
布因上言,三部胥吏所行職事非一,不得專意點磨文帳,近歲因循,不複省閱,乞於三司選吏二百人,颛置一司,委以驅磨。
是時朝廷因布之言,於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發其封者。
蓋州郡所發文帳,随帳皆有賄賂,各有常數,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一有不足,即百端問難,要足而後已。
朝廷以其言為信。
帳司之興,蓋始於此。
張設官吏,費用錢物,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間,帳司所管吏僅六百人,用錢三十九萬貫,而所磨出失陷錢止一萬馀貫。
朝廷知其無益,遂罷帳司,而使州郡應申省帳皆申轉運司,内錢帛、糧草、酒麴、商稅、房園、夏秋稅管額納畢,鹽帳,水腳、鑄錢物料、稻糯帳,本司别造計帳申省,其驿料、作院欠負、修造竹木雜物、舟船、柴炭、修河物料、施利橋船物料、車、驢、草料等帳,勘勾訖架閣。
蓋謂錢帛等帳,三司總領國計,須知其多少虛實,故帳雖歸轉運司,而又令别造計帳申省。
至於驿料等帳,非三司國計虛赢所系,故止令磨勘架閣。
又諸路轉運司,與本部州軍地裡不遠,取索文字,近而易得,兼本道文帳數目不多,易以詳悉,自是内外簡便,頗稱允當。
今戶部所請收天下諸帳,臣未委為收錢帛等帳邪?為并收驿料等帳邪?若盡收諸帳,為依熙甯以前不置帳司,不添吏人邪?為依熙甯以來複置帳司,複添吏人邪?若依熙甯以前,則三二十年不發封之弊行當複見;若依熙甯以來,則用吏六百人,磨出失陷錢一萬馀貫,而費錢三十九萬貫之弊亦将複見。
臣乞朝廷下戶部令仔細分析聞奏。
然竊詳司馬光元奏:'自改官制以來,舊日三司所掌事務散在六曹及諸寺、監,戶部不得總天下财賦,帳籍不盡申戶部,戶部不能盡天下錢榖之數。
欲乞令戶部尚書兼領左右曹,其舊三司所管錢榖财用事有散在五曹及諸寺、監者,并乞收歸戶部。
'推其本意,蓋欲使天下财用出納卷舒之柄,一歸戶部,而戶部周知其數而已。
今戶部既已專領财用,而元豐帳發,轉運司常以計帳申省,不為不知其數也,雖更盡收諸帳,亦徒益紛紛,無補於事矣。
臣謂帳法一切如舊甚便,乞下三省公議,然後下戶部施行。
" 蘇轍《元祐會計錄 收支叙》:"曰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蓄,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則九年之蓄可跂而待也。
今者一歲之入,金以兩計者四千三百,而其出之不盡者二千七百;銀以兩計者五萬七千,而其出之多者六萬錢;以千計者四千八百四十八萬
故凡國之經費,折長補短,常患不足,小有非常之用,有司辄求之朝廷,待内藏、末鹽而後足。
臣身典大計,以為是媮歲月可也,數歲之後,将有不勝其憂者矣。
是以轍嘗推原其故,方今禁中奉養有度,金玉錦繡不逾其舊,宮室不修,犬馬不玩,有司循守法制,謹視出入之節,未嘗有失也,而其弊安在?天下久安,物盈而用廣,亦理之常也,顧所以處之如何耳。
臣請曆舉其數:宗室之衆,皇祐節度使三人,今為九人矣;兩使留後一人,今為八人矣;觀察使一人,今為十五人矣;防禦使四人,今為四十二人矣;百官之富,景德大夫三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