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市籴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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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庶幾國用可足,民财不匮。
"诏令本司俱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内藏錢五百萬缗、上供米三百萬石。
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
向既董其事,乃請置官設屬,帝曰:"茲事鼎新,脫有紛纭,須朝廷堅主之,使得自擇其屬。
若委以事而制於朝廷,是教玉人雕琢也。
"向於是辟劉忱、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所當上供之數、中都歲所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幾何,皆預降付有司。
從之。
權開封府推官蘇轼言:"均輸立法之初,其說尚淺,徒言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然而廣置官屬,多出缗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然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争利,未之聞也。
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
今官買是物,必先設官置吏,簿書廪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複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缗以予之,此錢一出,恐不可複。
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 谏官李常論均輸不便。
他日,帝語宰執曰:"朕問常何以名均輸,常言買賤賣貴而已。
朕谕以《禹貢》納粟、納稭,此即均輸之意,豈買賤賣貴哉!"王安石曰:"常所言乃平準,非均輸也。
蓋常亦不曉均輸之名耳。
"帝複以手诏褒谕薛向,然均輸後訖不能成。
元豐二年,帝因論薛向建京師買鹽鈔法無成事,語侍臣曰:"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
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終始,所當重惜,雖少年所不快意,然於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 熙甯五年,诏曰:"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并之家所困,宜出内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
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
"於是中書奏:"在京師市易務監官二,提舉官一,句當公事官一。
許召在京諸行鋪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産業金銀充抵當,五人已上充一保。
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句行人、牙人與客人平其價,據行人所要物數,先支官錢買之;如願折博入官物者,亦聽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
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若半年納,即出息一分,一年納,即出息二分,以上并不得抑勒。
若非行人見要物,而實可以收蓄變轉,亦委官司折博收買,随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
其三司諸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買省官私煩費,即亦一就收買。
"故降是诏。
又以贊善大夫、戶部判官呂嘉問提舉在京市易務,仍賜内藏庫錢一百萬缗、京東市錢八十七萬缗為市易本錢,其馀合有交鈔及折博物令三司應副。
時三司起請市易十三條,其一雲"兼并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務覺察,三司按治,"禦批削去此條。
七月,上谕王安石:"聞市易極苛細,人皆怨謗,如榷貨鬻冰則民鬻雪者皆不售,市梳樸則梳樸貴,市脂麻則脂麻貴。
"安石皆辯解之,以為鬻冰由園苑,梳樸為兼并者欲占,脂麻以不稔,自當貴耳。
上又謂:"市易鬻果,太煩碎,罷之如何?安石曰:"立法當論有害於人與否,不當以煩碎廢也。
" 七年,诏權三司使曾布、翰林學士呂惠卿同究诘市易事。
先是,帝出手诏付布,謂市易司市物,頗害小民之業,衆言喧嘩。
布乃引監市易務魏繼宗之言,以為呂嘉問多取息以千賞,商旅所有者盡收,市肆所無者必索,率賤市貴鬻,廣裒赢馀,是挾官府為兼并也。
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令惠卿偕布究诘之。
布即上行人所訴,并疏惠卿奸欺狀,且言:"臣自立朝以來,每聞德音,未嘗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為虐,固已凜凜乎間架、除陌之事矣。
嘉問奏:'近差官往湖南販茶,陝西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
'臣以為如此政事,書之簡牍,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曆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
"五月,乃诏章惇、曾孝寬即軍器監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戶房會财賦數,與布所陳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多入月息錢不覺,皆從公坐有差。
未幾,布禠職,與嘉問皆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
初,市易之建,布實預之。
後揣帝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宿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九年,中書言市易息錢并市利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缗有奇,诏呂嘉問等推恩有差。
自後凡二年一較。
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缗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内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缗。
元豐二年,诏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
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
於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銀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自元豐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缗;負本息者延其半年。
衆議頗以為惬。
按:均輸、市易、皆建議於熙甯之初,然均輸卒不能行,市易雖行之而卒不見其利,何也?蓋均輸之說始於桑弘羊,均輸之事備於劉晏。
二子所為雖非知道者所許,然其才亦有過人者。
蓋以其陰籠商販之利,潛制輕重之權,未嘗廣置官屬,峻立刑法,為抑勒禁制之舉,迨其磨以歲月,則國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記》、《唐書》皆亟稱之,以為後之言利者莫及。
然則薛向之徒,豈遽足以希其萬一?宜其中道而廢也。
然所謂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則夫祖宗時以賦稅而支移、折變,以茶鹽而入中糧草,即其事矣。
苟時得能吏以斡運之,使其可以裕國而不至困民,豈非理财之道?固不必親行販易之事,巧奪商賈之利而後為均輸也。
介甫志於興利,苟慕前史均輸之名,張官置吏,廢财勞人,而卒無所成,誤矣。
至於市易,則假《周官》泉府之名,襲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貿易稱貸之事,其所為又遠出桑、劉之下。
今觀其法制,大概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
是三者,桑、劉未嘗為之,然自可以富國,則其才豈後世所能及?然貸息、抵當、貿遷之事,使富家為之,假以歲月,豈不獲倍蓰千萬之利?今考之熙甯五年賜内藏庫及京東路錢為市易本,共一百八十七萬缗,至九年,中書言市易息錢并市利錢僅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缗有奇。
嗚呼!以縣官而下行黠商豪家之事,且貿遷圖利,且放償取息,以國力經營之,以國法督課之,至使物價騰踴,商賈怨僁,而孳孳五年之間,所得子本蓋未嘗相稱也,然則是豈得為善言利乎!桑、劉有知,甯不笑人地下?又按:鄭介夫熙甯六年進《流民圖》,狀言自市易法行,商旅頓不入都,競由都城外徑過河北、陝西,北客之過東南者亦然。
蓋諸門皆準都市易司指揮,如有商貨入門,并須盡數押赴市易司賣,以此商稅大虧。
然則市易司息錢所獲,蓋不足以補商稅之虧矣。
熙甯三年,王韶置秦鳳市易司於古渭城。
六年,置兩浙市易司於杭州,又置夔路市易司於黔州。
十二月,置成都市易司。
八年,置廣州市易司,又置郓州市易司。
熙甯六年,詳定行戶利害所言:"乞約諸行利入厚薄納免行錢,以祿吏與免行戶祗應。
自今禁中買賣,并下雜賣場、雜買務,仍置市易估市物之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價,則取辦焉。
"皆從之。
鄭俠奏議跋雲:"京城諸行,以計利者上言雲,官中每所需索,或非民間用物,或雖民間用物,間或少缺,率皆數倍其價收買供官。
今立法,每年計官中合用之物,令行人衆出錢,官為預收買,準備急時之用,如歲終不用即出賣,不過收二分之息,特與免行。
所貴於行人不至於急時枉用數倍之價,至於破壞锓本。
此法固善,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貧乏特與免,官中隻取足用,無冀其馀,則善矣。
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錢,富者之幸,貧者之不幸,其不願者固多,而願者少矣。
才立法,随有指揮: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賣壞錢納免行錢人争利,仰各自詣官投充,行人納免行錢,方得在市賣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賞。
此指揮行,凡十馀日之間,京師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負水擔粥以至麻鞋頭髪之屬,無敢不投行者。
適因獻丞相書言及是,又黎東美之前得子細陳述,相次聞已有指揮,些少擎負販賣者免投行,然已逾萬缗之數。
三月二十七日聖旨所先放,乃此免行錢也。
" 元豐三年,诏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除之,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哲宗元祐元年,外内監督市易及功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并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并釋之。
紹興四年,複置市易務,唯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三年,市易務改名平準務。
哲宗紹聖元年,戶部言兩浙蠶絲薄收,今歲和買并稅綢絹,請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庶幾國用可足,民财不匮。
"诏令本司俱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内藏錢五百萬缗、上供米三百萬石。
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
向既董其事,乃請置官設屬,帝曰:"茲事鼎新,脫有紛纭,須朝廷堅主之,使得自擇其屬。
若委以事而制於朝廷,是教玉人雕琢也。
"向於是辟劉忱、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所當上供之數、中都歲所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幾何,皆預降付有司。
從之。
權開封府推官蘇轼言:"均輸立法之初,其說尚淺,徒言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然而廣置官屬,多出缗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然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争利,未之聞也。
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
今官買是物,必先設官置吏,簿書廪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複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缗以予之,此錢一出,恐不可複。
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 谏官李常論均輸不便。
他日,帝語宰執曰:"朕問常何以名均輸,常言買賤賣貴而已。
朕谕以《禹貢》納粟、納稭,此即均輸之意,豈買賤賣貴哉!"王安石曰:"常所言乃平準,非均輸也。
蓋常亦不曉均輸之名耳。
"帝複以手诏褒谕薛向,然均輸後訖不能成。
元豐二年,帝因論薛向建京師買鹽鈔法無成事,語侍臣曰:"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
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終始,所當重惜,雖少年所不快意,然於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 熙甯五年,诏曰:"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并之家所困,宜出内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
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
"於是中書奏:"在京師市易務監官二,提舉官一,句當公事官一。
許召在京諸行鋪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産業金銀充抵當,五人已上充一保。
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句行人、牙人與客人平其價,據行人所要物數,先支官錢買之;如願折博入官物者,亦聽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
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若半年納,即出息一分,一年納,即出息二分,以上并不得抑勒。
若非行人見要物,而實可以收蓄變轉,亦委官司折博收買,随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
其三司諸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買省官私煩費,即亦一就收買。
"故降是诏。
又以贊善大夫、戶部判官呂嘉問提舉在京市易務,仍賜内藏庫錢一百萬缗、京東市錢八十七萬缗為市易本錢,其馀合有交鈔及折博物令三司應副。
時三司起請市易十三條,其一雲"兼并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務覺察,三司按治,"禦批削去此條。
七月,上谕王安石:"聞市易極苛細,人皆怨謗,如榷貨鬻冰則民鬻雪者皆不售,市梳樸則梳樸貴,市脂麻則脂麻貴。
"安石皆辯解之,以為鬻冰由園苑,梳樸為兼并者欲占,脂麻以不稔,自當貴耳。
上又謂:"市易鬻果,太煩碎,罷之如何?安石曰:"立法當論有害於人與否,不當以煩碎廢也。
" 七年,诏權三司使曾布、翰林學士呂惠卿同究诘市易事。
先是,帝出手诏付布,謂市易司市物,頗害小民之業,衆言喧嘩。
布乃引監市易務魏繼宗之言,以為呂嘉問多取息以千賞,商旅所有者盡收,市肆所無者必索,率賤市貴鬻,廣裒赢馀,是挾官府為兼并也。
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令惠卿偕布究诘之。
布即上行人所訴,并疏惠卿奸欺狀,且言:"臣自立朝以來,每聞德音,未嘗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為虐,固已凜凜乎間架、除陌之事矣。
嘉問奏:'近差官往湖南販茶,陝西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
'臣以為如此政事,書之簡牍,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曆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
"五月,乃诏章惇、曾孝寬即軍器監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戶房會财賦數,與布所陳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多入月息錢不覺,皆從公坐有差。
未幾,布禠職,與嘉問皆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
初,市易之建,布實預之。
後揣帝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宿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九年,中書言市易息錢并市利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缗有奇,诏呂嘉問等推恩有差。
自後凡二年一較。
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缗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内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缗。
元豐二年,诏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
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
於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銀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自元豐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缗;負本息者延其半年。
衆議頗以為惬。
按:均輸、市易、皆建議於熙甯之初,然均輸卒不能行,市易雖行之而卒不見其利,何也?蓋均輸之說始於桑弘羊,均輸之事備於劉晏。
二子所為雖非知道者所許,然其才亦有過人者。
蓋以其陰籠商販之利,潛制輕重之權,未嘗廣置官屬,峻立刑法,為抑勒禁制之舉,迨其磨以歲月,則國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記》、《唐書》皆亟稱之,以為後之言利者莫及。
然則薛向之徒,豈遽足以希其萬一?宜其中道而廢也。
然所謂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則夫祖宗時以賦稅而支移、折變,以茶鹽而入中糧草,即其事矣。
苟時得能吏以斡運之,使其可以裕國而不至困民,豈非理财之道?固不必親行販易之事,巧奪商賈之利而後為均輸也。
介甫志於興利,苟慕前史均輸之名,張官置吏,廢财勞人,而卒無所成,誤矣。
至於市易,則假《周官》泉府之名,襲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貿易稱貸之事,其所為又遠出桑、劉之下。
今觀其法制,大概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
是三者,桑、劉未嘗為之,然自可以富國,則其才豈後世所能及?然貸息、抵當、貿遷之事,使富家為之,假以歲月,豈不獲倍蓰千萬之利?今考之熙甯五年賜内藏庫及京東路錢為市易本,共一百八十七萬缗,至九年,中書言市易息錢并市利錢僅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缗有奇。
嗚呼!以縣官而下行黠商豪家之事,且貿遷圖利,且放償取息,以國力經營之,以國法督課之,至使物價騰踴,商賈怨僁,而孳孳五年之間,所得子本蓋未嘗相稱也,然則是豈得為善言利乎!桑、劉有知,甯不笑人地下?又按:鄭介夫熙甯六年進《流民圖》,狀言自市易法行,商旅頓不入都,競由都城外徑過河北、陝西,北客之過東南者亦然。
蓋諸門皆準都市易司指揮,如有商貨入門,并須盡數押赴市易司賣,以此商稅大虧。
然則市易司息錢所獲,蓋不足以補商稅之虧矣。
熙甯三年,王韶置秦鳳市易司於古渭城。
六年,置兩浙市易司於杭州,又置夔路市易司於黔州。
十二月,置成都市易司。
八年,置廣州市易司,又置郓州市易司。
熙甯六年,詳定行戶利害所言:"乞約諸行利入厚薄納免行錢,以祿吏與免行戶祗應。
自今禁中買賣,并下雜賣場、雜買務,仍置市易估市物之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價,則取辦焉。
"皆從之。
鄭俠奏議跋雲:"京城諸行,以計利者上言雲,官中每所需索,或非民間用物,或雖民間用物,間或少缺,率皆數倍其價收買供官。
今立法,每年計官中合用之物,令行人衆出錢,官為預收買,準備急時之用,如歲終不用即出賣,不過收二分之息,特與免行。
所貴於行人不至於急時枉用數倍之價,至於破壞锓本。
此法固善,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貧乏特與免,官中隻取足用,無冀其馀,則善矣。
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錢,富者之幸,貧者之不幸,其不願者固多,而願者少矣。
才立法,随有指揮: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賣壞錢納免行錢人争利,仰各自詣官投充,行人納免行錢,方得在市賣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賞。
此指揮行,凡十馀日之間,京師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負水擔粥以至麻鞋頭髪之屬,無敢不投行者。
適因獻丞相書言及是,又黎東美之前得子細陳述,相次聞已有指揮,些少擎負販賣者免投行,然已逾萬缗之數。
三月二十七日聖旨所先放,乃此免行錢也。
" 元豐三年,诏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除之,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哲宗元祐元年,外内監督市易及功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并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并釋之。
紹興四年,複置市易務,唯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三年,市易務改名平準務。
哲宗紹聖元年,戶部言兩浙蠶絲薄收,今歲和買并稅綢絹,請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