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戶口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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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也。
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
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此漢初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邊一歲耳。
")。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
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賦四十(常賦,歲一事,每算百二十。
時天下民多,故三歲一事,賦四十也)。
吳以銅鹽,故百姓無賦,卒、踐更,辄予平賈。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
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紀》: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
"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疲癃。
"《漢儀注》:"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馳戰陳,年五十六乃免為庶民,就田裡。
"則知漢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
今景帝更為異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則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複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縣,無出今年算。
昭帝元鳳四年,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賦(《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
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
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勿收(更賦注見上)。
按算賦十五歲以上方出,此口賦則十五歲以前未算時所賦也。
元平元年,诏減口賦錢。
有司奏請減什三,上許之。
宣帝地節三年,流民還歸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減民算三十(一算減錢三十也)。
五鳳三年,減天下口錢。
按:漢始有口賦,然頗輕於後代。
至昭、宣時又時有減免,且令流民還歸者勿算。
故其時膠東相王成遂僞增上流民自占八萬馀口,以蒙顯賞。
則以流徙者算數既除,州郡無逋負之責,可以容僞故也。
元帝時,貢禹請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
民産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殺。
宜令民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
天子下其議,令民産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将軍、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所與(同居,謂同籍同财也)。
《貨殖傳》:秦、漢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觐聘享出其中。
庶民農工商賈,率一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即二十萬,而更繇租賦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漢法有口賦、有戶賦。
口賦,則算賦是也。
戶賦,見於史者惟此二條。
《貨殖傳》所言,則是封君食邑戶所賦。
然則地土之不以封者,縣官别賦之欤?抑無此賦也?庶民農工商賈以下,似是百戶賦二十,與上懸絕,殊不可曉,又謂之息二千,豈官每戶貸以一文,而萬戶取其息二千乎?當考。
漢自高祖訖於孝平,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漢極盛矣(漢之戶口至元始二年最為殷盛,故志舉之以為數)。
王莽篡位,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者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縣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壓死者其口賦逋稅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發天水三千人讨叛羌,複是歲更賦。
永平五年,複元氏田租、更賦六歲。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複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無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産子者複,勿算三歲'。
令諸懷妊者賜胎養榖,人三斛,複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為令。
"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踐還歸者,複一歲田租、更賦。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過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輔三歲更賦、口算。
順帝永建五年,郡國貧人被災傷者,勿收責今年過更。
陽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賦。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賦,金城、隴西地震災甚者,勿收口賦。
桓帝永壽元年,複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戶四百二十七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萬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戶五百八十六萬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萬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戶七百四十五萬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萬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興元年,戶九百二十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戶九百六十四萬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萬七百八十九。
順帝建康元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萬五百五十。
沖帝永嘉元年,戶九百九十三萬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
質帝本初元年,戶九百三十四萬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國志》注,伏無忌所記,每帝崩辄記戶口及墾田大數列於後,以見滋減之差(墾田數見《田賦門》)。
光武中興之後,三十馀年所附養,至末年,戶數僅及西都孝平時四分之一,兵革之禍可畏哉!嗣是累朝休養生息,每每增羨,固其理也。
但沖、質二帝享國各止一年二年之間,史所載無大兵革饑馑,而永嘉戶數損於建康一萬,本初戶數損於永嘉五十八萬有奇,殊不可曉,豈紀錄之誤邪?桓帝永壽二年,戶千六百七萬九百六,口五千六萬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東都戶口極盛之數。
此系《後漢書 郡國志》所載,如《通典》則以為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
戶少於《漢書五》百三十八萬有奇,口多於《後漢書》六百四十二萬有奇,未知孰是。
靈帝遭黃巾之亂,獻帝罹董卓之難,大焚宮廟,劫禦西遷,京師蕭條,豪傑并争,郭汜、李傕之徒,殘害又甚,是以興平、建安之際,海内荒廢,天子奔流,白骨盈野。
故陝津之難,以箕撮指,安邑之東,後裳不全。
遂有戎寇,雄雌未定,割剝庶民三十馀年。
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衆之損,萬有一存。
魏武據中原,劉備割巴蜀,孫權盡有江東之地,三國鼎立,戰争不息。
魏氏戶六十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八十一。
漢昭烈章武元年,有戶二十萬,男女九十萬。
蜀亡時,戶二十八萬,口九十四萬,帶甲将士十萬二千,吏四萬。
吳赤烏五年,戶五十二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
吳亡時,戶五十三萬,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後宮五千馀人。
劉昭補注《後漢 郡國志注》曰:"魏景元四年,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
又按正始五年,揚威将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
昔漢永和五年,南陽戶五十馀萬,汝南戶四十萬,方之於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祿複除之民,兇年饑疾之難,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
"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邺都,制賦,戶絹二匹、綿二斤(見《田賦門》)。
晉武帝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占田數見《田賦門》)。
男女年十六已上
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
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此漢初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邊一歲耳。
")。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賦四十
時天下民多,故三歲一事,賦四十也)。
吳以銅鹽,故百姓無賦,卒、踐更,辄予平賈。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紀》: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
"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疲癃。
"《漢儀注》:"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馳戰陳,年五十六乃免為庶民,就田裡。
"則知漢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
今景帝更為異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則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複二算
元封元年,行所巡縣,無出今年算。
昭帝元鳳四年,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賦
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
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勿收
按算賦十五歲以上方出,此口賦則十五歲以前未算時所賦也。
元平元年,诏減口賦錢。
有司奏請減什三,上許之。
宣帝地節三年,流民還歸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減民算三十
五鳳三年,減天下口錢。
按:漢始有口賦,然頗輕於後代。
至昭、宣時又時有減免,且令流民還歸者勿算。
故其時膠東相王成遂僞增上流民自占八萬馀口,以蒙顯賞。
則以流徙者算數既除,州郡無逋負之責,可以容僞故也。
元帝時,貢禹請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
民産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殺。
宜令民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
天子下其議,令民産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将軍、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所與
《貨殖傳》:秦、漢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觐聘享出其中。
庶民農工商賈,率一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即二十萬,而更繇租賦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漢法有口賦、有戶賦。
口賦,則算賦是也。
戶賦,見於史者惟此二條。
《貨殖傳》所言,則是封君食邑戶所賦。
然則地土之不以封者,縣官别賦之欤?抑無此賦也?庶民農工商賈以下,似是百戶賦二十,與上懸絕,殊不可曉,又謂之息二千,豈官每戶貸以一文,而萬戶取其息二千乎?當考。
漢自高祖訖於孝平,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漢極盛矣
王莽篡位,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者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壓死者其口賦逋稅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發天水三千人讨叛羌,複是歲更賦。
永平五年,複元氏田租、更賦六歲。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複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無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産子者複,勿算三歲'。
令諸懷妊者賜胎養榖,人三斛,複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為令。
"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踐還歸者,複一歲田租、更賦。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過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輔三歲更賦、口算。
順帝永建五年,郡國貧人被災傷者,勿收責今年過更。
陽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賦。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賦,金城、隴西地震災甚者,勿收口賦。
桓帝永壽元年,複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戶四百二十七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萬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戶五百八十六萬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萬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戶七百四十五萬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萬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興元年,戶九百二十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戶九百六十四萬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萬七百八十九。
順帝建康元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萬五百五十。
沖帝永嘉元年,戶九百九十三萬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
質帝本初元年,戶九百三十四萬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國志》注,伏無忌所記,每帝崩辄記戶口及墾田大數列於後,以見滋減之差
光武中興之後,三十馀年所附養,至末年,戶數僅及西都孝平時四分之一,兵革之禍可畏哉!嗣是累朝休養生息,每每增羨,固其理也。
但沖、質二帝享國各止一年二年之間,史所載無大兵革饑馑,而永嘉戶數損於建康一萬,本初戶數損於永嘉五十八萬有奇,殊不可曉,豈紀錄之誤邪?桓帝永壽二年,戶千六百七萬九百六,口五千六萬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東都戶口極盛之數。
此系《後漢書 郡國志》所載,如《通典》則以為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
戶少於《漢書五》百三十八萬有奇,口多於《後漢書》六百四十二萬有奇,未知孰是。
靈帝遭黃巾之亂,獻帝罹董卓之難,大焚宮廟,劫禦西遷,京師蕭條,豪傑并争,郭汜、李傕之徒,殘害又甚,是以興平、建安之際,海内荒廢,天子奔流,白骨盈野。
故陝津之難,以箕撮指,安邑之東,後裳不全。
遂有戎寇,雄雌未定,割剝庶民三十馀年。
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衆之損,萬有一存。
魏武據中原,劉備割巴蜀,孫權盡有江東之地,三國鼎立,戰争不息。
魏氏戶六十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八十一。
漢昭烈章武元年,有戶二十萬,男女九十萬。
蜀亡時,戶二十八萬,口九十四萬,帶甲将士十萬二千,吏四萬。
吳赤烏五年,戶五十二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
吳亡時,戶五十三萬,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後宮五千馀人。
劉昭補注《後漢 郡國志注》曰:"魏景元四年,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
又按正始五年,揚威将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
昔漢永和五年,南陽戶五十馀萬,汝南戶四十萬,方之於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祿複除之民,兇年饑疾之難,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
"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邺都,制賦,戶絹二匹、綿二斤
晉武帝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
男女年十六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