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錢币考二

關燈
在州軍送納,每十貫官支金銀物帛四貫,文擇其僞鑄者送近便改鑄小平錢,存其如樣者。

    俟納官足,十貫作三貫,文各撥還元借處,然後京城作舊錢禁施行,乃可議榷貨通商鈔法。

    " 蔡縧《國史補》:"國朝鑄錢沿襲五代及南唐故事,歲鑄之額日增,至慶曆、元豐間為最盛,銅、鐵錢歲無慮三百馀萬貫,及元祐、紹聖而廢弛,崇甯初則已不及祖宗之數多矣。

    魯公秉政,思複舊額,以銅少終不能得,考夫古人之訓,子母相權之說,因作大錢,以一當十,至大觀,上又為親書錢文焉。

    蓋昔者鼓冶,凡物料火工之費,鑄一錢凡十得息者一二,而贍官吏、運銅鐵,悉在外也,苟稍加工,則費一錢之用,始能成一錢。

    而當十錢者,其重三錢,加以鑄三錢之費,則制作極精妙廼得大錢一,是十得息四矣,始亦通流,又以其精緻,人愛重之。

    然利之所在,故多有盜鑄,如東南盜鑄,其私錢既锲薄,且制作粗惡,遂以猥多成弊。

    大觀三年,魯公既罷,朝議改為當三,當三則折閱倍焉,雖縣官亦不能鑄矣,而大錢遂廢。

    初議改當三也,宰執争辇錢而市黃金,在都金銀鋪未之知,不兩月命下,時傳以為讪笑。

    " 交子 天聖以來,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缗為額。

     熙甯元年,始立僞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

     二年,以河東公私共苦運鐵錢勞費,诏置潞州交子務。

     明年,漕司以其法行則礬、鹽不售,有害入中糧草之計,奏罷之。

    四年,複行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務,文彥博言其不便,未幾,竟罷其法。

     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将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诏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

    交子之有兩界自此始。

     九年,以措置熙河财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

    "於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於陝西而本路乏用,請更印制。

    "诏一界率增造十五萬缗。

    是歲,通舊額書放百四十萬六千三百四十缗。

     崇甯元年,複行陝西交子。

     大觀元年,改四川交子為錢引。

    自朝廷取湟、廓、西甯,籍其法以助兵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

    及更界年,新交子一乃當舊者之四,故更張之。

    成都漕司奏:"交子務已改為錢引務,欲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并更為錢引。

    "從之。

    又诏:"陝西、河東數路引直五千至七千,而成都才直二三百,豪右規利害法,轉運司覺捕扇惑之人,準法以行。

    民間貿易十千以上,令錢與引半用。

    "言者謂錢引雜以銅、鐵錢,難較其直增損。

    诏令以銅、鐵錢随所用分數比計,作銅錢聞奏。

    知威州張特奏:"錢引元價一貫,今每道止直一百文。

    蓋必官司收受無難,自然民心不疑,便可遞相轉易通流,增長價例。

    乞先自上下請給不支見錢,并支錢引,或量支見錢一二分,任取便行,使公私不得抑勒,仍嚴禁止害法不行之人。

    "從之。

    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缗,新舊相因。

    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缗當錢十數。

    錢引,崇甯間行於京東西、淮南、京師諸路,惟福建、江、浙、湖、廣不行。

    趙挺之以為福建,蔡京之鄉裡也,故免焉。

     高宗紹興三年,劉大中宣谕江南歸,言泉司官吏之費歲十三萬缗,請省官屬。

    從之。

     宋朝鼓鑄,饒、池、江州、建甯府四監,歲鑄銅錢百三十四萬缗,充上供(饒州永平監,四十六萬五千;江州廣甯監,二十四萬;池州永豐監,三十四萬五千;建甯豐國監,二十四萬四百);衡、舒、嚴、鄂、韶、梧州六監,歲鑄百五十六萬缗,充逐路支用(衡州鹹甯監,二十萬;舒州同安監,十萬;嚴州神泉監,十五萬;鄂州寶泉監,十萬;韶州永通監,八十三萬;梧州元豐監,十八萬)。

    建炎兵革,州縣困敝,鼓鑄皆廢。

    紹興初,并廣甯監於虔州,并永豐監於饒州(後來隻在饒州置司,贛州隻系巡曆),歲鑄才及八萬缗。

    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於舊,而官吏廪稍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

    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

    時範汝為作亂,權罷建州鼓鑄,二年複鑄十二萬缗,泉司應副銅、錫六十五萬馀斤。

     二十四年,罷鑄錢司,歸之漕司。

     二十八年,上命禦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告者有賞,其後得銅二百馀萬斤。

    寺觀鐘、磬、铙、钹既籍定投務外,不得添鑄。

     二十九年,立為限制,命官之家存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馀限二年聽變轉金銀,算請茶、鹽、香、礬鈔引之類,越數隐寄,許人告。

     按:此即唐元和間所行,皆是以民間錢少而不能流通,縣官費重而不能廣鑄,故為此末策耳。

     孝宗隆興元年,诏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

    自乾、淳、迄嘉泰、開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并鑄錢司歸發運司。

     七年,複置。

     八年,於饒、贛各置提點官。

     自大中祥符及崇甯以來,錢皆精好。

    高宗嘗谕近臣,欲盡如舊制,不較工料之費。

    乾道八年,孝宗以新鑄錢淆雜,诏提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工部長貳,議罰有差。

     淳熙二年,并贛州歸饒州而加都大焉。

     祖宗内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江、池、饒、建四監),而每年退卻六十萬,三年一郊,又支一百萬赴三司,是内帑每年才得十一萬六千馀缗,而左藏得九十三萬三千馀缗也。

    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隸封椿者半,内藏者半,左藏鹹無焉。

    又自國家置市舶於浙,於閩,於廣,舶商往來,錢寶所由以洩。

    是以自臨安出門有禁,下江有禁,入海有禁。

    凡舶船之方發也,官必點視,及遣巡捕官監送放洋。

    然商人先期以小舟載錢離岸,及官司之點、巡捕之送,一為虛文。

    於是許火内人告,以其物貨之半充賞;又或以裝發,則舶回日亦許告首,盡以回貨充賞。

    沿海州軍以銅錢入海船者有罰。

    淳熙五年五月,诏蕃商往來夾帶銅錢五百文,随離岸五裡外依出界法。

     臣僚言:"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宗司,建州回易,悉載金錢。

    四司既自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淮、楚屯兵,月費五十萬,見錢居其半,南北貿易,缗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幾。

    於是沿邊皆用鐵錢矣。

    "所以淮南舊鑄銅錢,乾道初,诏兩淮、京西悉用鐵錢,荊門隸湖北,以地接襄、岘,亦用鐵錢,而淮西鼓鑄鐵錢未辦。

    議者欲取之蜀,事既行,參政洪造以為不便,上然之,但即蜀中取十五萬缗,行之廬、和而已。

     六年,诏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鐵錢。

    子中言舒、蕲、黃州皆産鐵,合置監(舒州置同安監,蕲春置蕲春監,黃州置齊安監),且鑄折二錢。

    诏戶部支湊二十萬貫為本。

    又诏發運司通管四監(江州、興國軍、臨江軍、撫州)。

    子中所管三監(舒、蕲、黃),每歲各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

     七年,舒、蕲守臣皆以鑄錢增羨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

     光宗紹熙二年,诏帥、漕司赈粜收破缺鐵錢及私錢。

    明年,又降度牒二百道換私鐵錢。

     臣僚言江北公行以銅錢一準鐵錢四,禁之。

    當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以鐵錢收換,或以會子一貫換錢一貫省,其銅錢解赴行在及建康、鎮江。

    沿江州軍關津去處,委官檢察,又於江之南北各置官庫,以銅、鐵錢交換。

    凡沿江私渡及極邊徑路,嚴禁透漏。

     紹熙十五年,置利州紹熙監,鑄錢十萬缗以救錢引。

    地多山林,宜炭鐵,仍增鑄十五萬缗。

    未行,卒減鑄十萬。

     二十二年,嘉州守臣王知遠乞複嘉之豐遠、邛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

     甯宗嘉定元年,即利州鑄當五大錢。

     三年,制司欲盡收舊引,又於紹興、惠民二監歲鑄共三十萬貫,其料并同當三錢。

    時議者恐其利厚而盜鑄滋多,而總所方患引直日低,雖盜鑄不禁,蓋欲錢輕則引重也。

     會子 高宗紹興元年,因婺州之屯駐,有司請椿辦合用錢,而舟楫不通,錢重難緻。

    乃诏戶部造見錢關子付婺州,召客人入中,執關赴榷貨務請錢,有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

    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納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

     六年二月,诏置行在交子務。

    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浸失本意,改為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極論其不可。

    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樁垛見錢印造關子。

     二十九年,印給公據、關子,赴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各關子八十萬缗,淮東公據四十萬缗,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

    内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半入納。

     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樁見錢,於城内外流轉,其合發官錢,并許兌會子赴左藏庫送納。

    明年二月,诏會子務隸都茶場。

    正以客旅算請茶、鹽、香、礬等,歲以一千萬貫,可以陰助稱提,不獨恃見錢以為本,又非全仰會子以佐國用也。

     三十二年十二月,诏定僞造會子之罰(犯人處斬,賞錢一千貫,如不願支賞,與補進義校尉。

    若徒中及窩藏之家能自告首,特與免罪,亦支上件賞錢,或願補前名目者聽。

    )日造會子,監官分押,每一萬道解赴戶部覆印。

    當時會紙取於徽、池州,續造於成都府,又造於臨安府。

    會子初止行於兩浙,後又诏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

    除亭戶鹽本并用見錢外,其不通水路去處上供等錢,許盡用會子解發。

    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

    民間典賣田宅、牛畜、車船等如之,或全用會子者聽。

     孝宗隆興元年,诏官印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置江州會子務。

     乾道二年,因左司谏陳祐言會子之敝,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