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田賦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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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三年春,始躬耕籍田。

     北齊籍於帝城東南千畝,内種赤梁、白榖、大豆、赤黍、小豆、黑穄、麻子、大小麥,色别一頃,自馀一頃,中通阡陌。

     隋制:於國南十四裡啟夏門置地千畝為壇,行播,殖禮九榖,納於神倉,以拟粢盛,稭藁以饷犧牲。

     唐太宗貞觀三年二月,籍於千畝之甸。

     高宗永徽三年正月,率公卿耕於千畝之甸。

     乾封二年、儀鳳二年、景雲三年,并躬耕籍田。

     元宗開元二十三年正月,躬耕籍田。

     宋太宗端拱元年,親耕籍田,以勸農事。

     天禧元年,以久罷畋遊,其京城四面禁圍草地,令開封府告谕百姓,許其耕牧。

     四年,福建轉運使方仲荀言:"福州王氏時,有官莊千二百一十五頃,自來給與人戶主佃,每年隻納稅米。

    乞差官估價,令見佃人收買,與限二年,送納價直。

    " 仁宗天聖三年,屯田員外郎張希顔奏:"福建八州皆有官莊,七州各納租課,惟福州隻依私産納稅,複免差徭,顯是幸民。

    乞相均米數,依州價折納見錢,銅、鐵中半。

    "從之。

     嘉祐二年,诏以天下沒入戶絕田募人耕,收其利,置廣惠倉,以赈貧人(見《赈恤門》)。

    熙甯間,以廣惠倉之入,歸之常平。

     神宗熙甯二年,三司言:"天下屯田、省莊,皆子孫相承租佃歲久,乞不許賣,其馀沒官納莊願賣者聽。

    "從之。

     七年,诏:戶絕莊産召人充佃,及入實封狀承買,以其直增助諸路常平錢。

     開封府界、諸路系省莊屯田、營田,稻田務及司農寺戶絕、水利田,并都水監、淤田官莊司四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八頃一十六畝,内三司官田莊四千五百九十三頃四十畝零,總收租馀斛鬥匹帛六萬一千四百九貫、石、匹;都水監、淤田司官莊五百五十四頃一十九畝零,總收租斛鬥五萬二百一十石、斤,稭稈等五十萬一千六十六束、斤。

     哲宗元祐元年,戶部言:"鬻賣絕戶田宅,既有估覆定價,乞如買撲坊場例,罷實封投狀。

    "從之。

     八年,诏:"凡官田及己佃而逃,或佃租違期應剗佃者,不别召佃,悉籍之官,為招募衙前之用。

    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應募者而給之。

    "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诏市易折納田産并依戶絕田産法。

     政和元年,時朝廷以用度艱窘,命官鬻賣官田,江西路一歲失折上供無慮二十馀萬斛。

    運副張根建言,田既不存,當減上供。

    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賣。

     總領措置官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為系河北、河東、陝西邊防利害,乞存之不鬻。

    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實悉以民耕,與凡官田無異,無系邊防,自應鬻賣。

    "從之。

     知吉州徐常奏:"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非邊地,其所立租,則比稅苗特重,所以祖宗時,許民間用為永業,如有移變,雖名立價交佃,其實便如典賣己物。

    其有得以為業者,於中悉為居室、墳墓,既不可例以奪賣,又其交佃歲久,甲乙相傳,皆随價得佃,今若令見業者買之,則是一業而兩輸直,亦為不可。

    而況若賣而起稅,稅起於租,計一歲而州失租米八萬七千馀石,其勢便當損減上供。

    是一時得價而久遠失利,此議臣見近利而失遠圖,公私交害也。

    "於是都省乞下江西核實,如屯田紐利多於二稅,即住賣之;為稅田而稅多租少,即鬻之。

    他路仿此。

    诏可。

     臣僚言:"天下系官田産,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隸屬常平,則法許鬻賣;如天荒、逃田、省莊之類,在運司有請佃法。

    自馀閑田,名類非一,乞命官總領條畫以聞。

    "戶部奏:"凡田當防河、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類,悉應存留;凡市易抵當、折納、籍沒,常平戶絕、天荒、省莊、沙田、退灘、荻場、圩田之類,并應出賣。

    "又奏:"仿熙甯制,所委官一年内賣及七分,與轉一官,馀以次減磨勘;不登五分,加奏劾。

    "诏從之。

     八月,诏:"乃者,有司建明盡鬻系官田宅,苟目前之利,廢久長之策。

    其總領措置官并罷,已賣田宅給還元直,仍拘入官。

    如舍屋已經改更,但課虧租額者,與免仍舊修蓋。

    官田已嘗為墓,據合用畝步約價者,與免遷移。

    " 六年,始作公田於汝州。

    公田之法:縣取民間田契根磨,如田今屬甲,則從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展轉推求,至無契可證,則量地所在,增立官租。

    一說謂按民契券而以樂尺打量,其赢則拘入官,而創立租課。

     初,因中官楊戬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置務掌之,号稻田務。

    複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逾大河,民田有逾初券畝步者,辄使輸公田錢。

    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

    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并於城西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輸租舉入焉,皆内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萬四千三百馀頃。

    農畝困敗,但能輸公田錢,而正稅不複有輸。

    後李彥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彥主之。

    靖康初,誅彥。

     宣和元年,提舉水利農田所奏:"浙西平江諸州積水減退,欲委官分詣鄉村檢視露出田土,惟人戶見業已納省稅不括外,其馀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及湖泺、退灘、沙塗等地,悉标記置籍,召人請射種植,視鄉例拘納租課,樁充禦前錢物,專一應奉禦前支用,置局提舉。

    如造謗惑衆沮害之人,罪徒。

    "從之。

     三年,诏:"方量根括到田土租稅課利内,特與減一半。

    "十月,尚書省言:"諸路學田并西南外宗室财用司田産,元所給佃租課太輕,不足於用。

    "诏許添立實封入狀,添立租課,剗佃一次,如佃人願從添數,亦仍給佃。

     高宗建炎元年,從江南經制使翁彥國言,拘籍蔡京、王黼等莊田,令佃戶就種,歲減租課二分。

     三年,令:"應天下系官田,令有司依鄉例紐納佃租,期以半月,許民自陳輸租額,過期依見行條法。

    " 紹興元年,诏盡鬻諸路官田。

    命各路憲臣總領措置。

     時以軍興,用度不足,又先時知永嘉縣霍蠡言:"溫州四縣沒官田,勢家詭名請佃,歲責保正長代輸,公私病之。

    "乃诏并召人鬻。

    五年,又诏:見佃人願承買者聽,佃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錢三之二。

     十二年,戶部言:"諸路常平司未賣田,令見佃人添租三分,不願者勒令離業,召人佃。

    " 知邵州呂稽仲言:"湖南、廣西閑田甚多,若輕租召佃,收其所輸,籴其赢馀,可寬州縣。

    "诏戶部措置。

     劉夔為福州帥,貿易僧寺田以取資。

    至張守帥閩,始議存留上等四十馀刹,以待高僧外,悉令民實封請買。

    歲入七八萬缗,以助軍衣,馀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戶部侍郎韓仲通言:"蜀地狹人稠,而京西、淮南系官膏腴之田尚衆,乞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償。

    并邊免十年租,次邊半之,滿三年充己業。

    "從之。

     戶部言:"諸路賣官田錢,乞以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籴本。

    今諸買官田者,免納稅契錢,又免和買二年,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

    已給賣後,不許執鄰取贖。

    舊六十日輸錢不足者,錢沒官,别召買,今倍其日。

    "皆從之。

     二十九年,戶部提領官田所言:"應官戶、勢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買,其浙西營田及馀路營田、官莊田、屯田并住賣。

    "诏各路提舉司督察欺弊,申嚴賞罰。

    縣賣十萬缗、州二十萬缗,守令各進一秩,馀以次減磨勘,最稽遲者貶秩。

    荊南提刑彭合入對,言州縣賣官田之害,望減價,無抑勒。

    戶部以減價為難,但令勿抑勒而已。

     谏議大夫何溥言:"比議臣欲優恤見佃者,令減價二分承買,而複謂其低價買、增價賣,或借錢收買、增價準折,許人告即拘沒。

    夫始憐其失業而為之減價,終設為轉賣之說而開其争端,望明诏改正。

    " 兩浙轉運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二十八畝,每畝納上供省苗三鬥三升六合,計米三萬九千四十七石,系民戶世業。

    今若出賣,便為私田,止輸二稅,暗失上供歲額苗米。

    "乃止。

     臣僚言:"江東西、二廣村甿之間,人戶凋疏,彌望皆黃茅、白葦。

    民間膏腴之田,耕布猶且不遍,豈有馀力可置官産?浙東、西最号繁盛,所買僅及百馀萬缗,累月尚未足數,且有抑勒之患。

    況江、廣米榖既平,錢貨艱得,畝直不過貫百,縱根括無遺,其能應期限乎?若謂命令已行,難於寝罷,乞寬之一年,聽民情願,無或抑勒,違者坐之。

    "诏可。

     又言:"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於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賣。

    上下督責,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才十三,已納者才十二,其事猶未竟也。

    蓋買産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産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至於拆封,往往必得,今之已賣者是也。

    若中下之産,無人計囑,所立之價,輕重不均,今之無人承買者是也。

    宜且令元佃之家著業納租,歲猶可得數十萬斛。

    "從之。

     甯宗開禧三年冬,韓侂胄既誅,複與虜講解。

    明年,改元嘉定,始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命戶部侍郎沈诜等條畫來上,凡侂胄與其他權倖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

    初,以禦史提其綱,繼委之版曹或都司、寺、監官,其後又俾畿漕領之。

    諸路歲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缗有奇。

    兩浙、江東西、淮東西、福建皆有籍,以給行人金缯之費。

    迨虜好既絕,軍需邊用每於此乎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