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田賦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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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種頃畝權納課子五年。
"并從之。
七年,知揚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殘,未行租稅,民複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懼後來稅重,聞之官者十才見一二。
昔晚唐民務稼穑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
望诏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
"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縣收納二稅出剩數并附赤曆,無得撥歸公使庫。
二十三年,張守帥江西,奏請蠲積欠預和買、和籴,上欲行之,時秦桧為相,方損度為月進,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
是時,兩浙州縣合納綿、紬、稅絹、茶絹、雜錢、白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别科米麥,有一畝地納四五鬥者。
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舊。
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麴引錢,名色不一。
曹泳為戶部侍郎,又責荊南已蠲口賦二十馀萬缗甚急。
桧晚年怒不可測,而泳其親黨,兇焰熾然。
蓋自桧再相,密谕諸路暗增民稅七八,嘗建言:國家經費,惟仰二稅,間乞蠲免,理宜禁絕。
雖經界之行,或謂但求括摘漏稅,亦無實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饑死者衆,皆桧之為也。
紹興三年,戶部言:"人戶抛棄田産,已诏三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内雖已請射及撥充職田者,并聽理認歸業,官司占田不還,許越訴。
如孤幼兒女及親屬依例合得财産之人,委守令面問來曆,取索契照。
如無契照,句勒耆保鄰佐照證得實,即時給付,或僞冒指占者論如律。
如州縣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曉示,委監司按治。
"從之。
紹興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東南有逃田,湖浸相連,塍岸久廢,歲失四萬三千馀斛。
乞招誘流民疏導耕墾,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額。
又郡民之陷虜者,棄田三萬六千馀頃,皆掌以舊佃戶,諸縣已立定租課,許以二年歸業。
圭田瘠薄,民以舊籍為病,願除其不可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
"後皆次第行之(此經界張本也)。
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三、衙門及坊場戶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産;六、兵火後稅籍不信,争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隐賦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戶自陳,稅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人無肯售。
經界正則害可轉為利。
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斛有畸,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才二十萬斛耳。
詢之土人,皆欺隐也。
望考按覈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嘗知甯國縣,宣谕使劉大中薦其練習民事,稽考稅額,各有條理。
五年秋九月召對,椿年奏:"州縣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稅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
"尋通判洪州,屢遷浙東提舉。
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書,稱椿年刻薄等事,欲率衆作過。
"上曰:"兵火以來,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檢察,若稍留心,便生誣毀,此必州縣吏所為。
萬一作過,當遣兵剿殺。
"後卒無事。
至是,乃建此議)。
"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
"秦桧曰:"其說簡易可行。
"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
"翌日甲午,以椿年為兩浙運副,專委措置經界。
椿年條畫來上,請先往平江諸縣(朱熹所謂"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民除害,更不增稅額。
如水鄉秋收後妄稱廢田者,許人告;陂塘塍埂之壞於水者,官借錢以修之;縣令、丞之才短者聽易。
置圖寫墟畝,選官按覆,令各戶各鄉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賞罰,開谕禁防,靡不周盡。
吏取财者論如法。
诏:"人戶田産多有契書,而今來不上砧基簿者皆沒官。
"又诏:"州縣租稅簿籍,令轉運司降樣行下,真謹書寫。
如細小草書,官吏各科罪。
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
"并用椿年請也。
初,椿年置經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問之曰:"公今欲均賦邪,或遂增稅也?"椿年曰:"何敢增稅。
"葵曰:"苟不欲增,胡為言本州七十萬斛?"椿年曰:"當用圖經三十萬斛為準。
" 倉部員外郎王循友言:"國家平昔漕江、淮、荊、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萬,加以和籴,而近歲上供才二百八十馀萬,兩浙膏腴沃衍,無不耕之土,較之舊額亦虧五十萬石。
此蓋稅籍欺隐,豪強詭挾所緻。
比漕臣建議正經界,朝廷從之,望敕諸路漕臣各根檢稅籍。
" 十四年,椿年權戶部侍郎,仍舊措置經界。
十二月,椿年以母憂罷,兩浙運副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權戶部侍郎,專一措置經界。
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罷其所施行者,及是免喪還朝,複言:"兩浙經界已畢者四十縣,其未行處,若止令人戶結甲,慮形勢之家尚有欺隐,乞依舊圖畫造簿,本所差官覆實。
先了而民無争訟者推賞,弛慢不職者劾奏。
"皆從之。
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計四十縣,乞結絕。
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結甲縣分,欲展期一月,許人戶首實。
昨已起新稅,依額理納,俟打量寬剩畝角,即行均減,更不增添稅額。
仍令都内人各書詣實狀,遇有兩争,即對換産稅。
"并诏可。
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據見今耕種田畝收納二稅,未耕種者權行倚閣。
"行經界法於諸路,而劇盜何白旗擾汀、漳諸郡,故有是旨。
然汀在深山窮谷中,兵火之馀,舊籍無有存者,豪民漏稅,常賦十失五六,郡邑無以支吾,於是計口科鹽,大為民害。
是年冬十一月,經界之事始畢。
初,朝廷以淮東西、京西、湖北四路被邊,姑仍其舊,又漳、汀、泉三州未畢行。
明年,诏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土産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
又泸南帥臣馮揖抗疏論不便,於是泸叙州、長甯軍并免,渠果州、廣安軍既行亦複罷。
自馀諸
"并從之。
七年,知揚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殘,未行租稅,民複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懼後來稅重,聞之官者十才見一二。
昔晚唐民務稼穑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
望诏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
"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縣收納二稅出剩數并附赤曆,無得撥歸公使庫。
二十三年,張守帥江西,奏請蠲積欠預和買、和籴,上欲行之,時秦桧為相,方損度為月進,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
是時,兩浙州縣合納綿、紬、稅絹、茶絹、雜錢、白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别科米麥,有一畝地納四五鬥者。
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舊。
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麴引錢,名色不一。
曹泳為戶部侍郎,又責荊南已蠲口賦二十馀萬缗甚急。
桧晚年怒不可測,而泳其親黨,兇焰熾然。
蓋自桧再相,密谕諸路暗增民稅七八,嘗建言:國家經費,惟仰二稅,間乞蠲免,理宜禁絕。
雖經界之行,或謂但求括摘漏稅,亦無實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饑死者衆,皆桧之為也。
紹興三年,戶部言:"人戶抛棄田産,已诏三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内雖已請射及撥充職田者,并聽理認歸業,官司占田不還,許越訴。
如孤幼兒女及親屬依例合得财産之人,委守令面問來曆,取索契照。
如無契照,句勒耆保鄰佐照證得實,即時給付,或僞冒指占者論如律。
如州縣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曉示,委監司按治。
"從之。
紹興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東南有逃田,湖浸相連,塍岸久廢,歲失四萬三千馀斛。
乞招誘流民疏導耕墾,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額。
又郡民之陷虜者,棄田三萬六千馀頃,皆掌以舊佃戶,諸縣已立定租課,許以二年歸業。
圭田瘠薄,民以舊籍為病,願除其不可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
"後皆次第行之
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三、衙門及坊場戶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産;六、兵火後稅籍不信,争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隐賦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戶自陳,稅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人無肯售。
經界正則害可轉為利。
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斛有畸,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才二十萬斛耳。
詢之土人,皆欺隐也。
望考按覈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
五年秋九月召對,椿年奏:"州縣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稅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
"尋通判洪州,屢遷浙東提舉。
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書,稱椿年刻薄等事,欲率衆作過。
"上曰:"兵火以來,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檢察,若稍留心,便生誣毀,此必州縣吏所為。
萬一作過,當遣兵剿殺。
"後卒無事。
至是,乃建此議)。
"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
"秦桧曰:"其說簡易可行。
"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
"翌日甲午,以椿年為兩浙運副,專委措置經界。
椿年條畫來上,請先往平江諸縣
如水鄉秋收後妄稱廢田者,許人告;陂塘塍埂之壞於水者,官借錢以修之;縣令、丞之才短者聽易。
置圖寫墟畝,選官按覆,令各戶各鄉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賞罰,開谕禁防,靡不周盡。
吏取财者論如法。
诏:"人戶田産多有契書,而今來不上砧基簿者皆沒官。
"又诏:"州縣租稅簿籍,令轉運司降樣行下,真謹書寫。
如細小草書,官吏各科罪。
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
"并用椿年請也。
初,椿年置經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問之曰:"公今欲均賦邪,或遂增稅也?"椿年曰:"何敢增稅。
"葵曰:"苟不欲增,胡為言本州七十萬斛?"椿年曰:"當用圖經三十萬斛為準。
" 倉部員外郎王循友言:"國家平昔漕江、淮、荊、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萬,加以和籴,而近歲上供才二百八十馀萬,兩浙膏腴沃衍,無不耕之土,較之舊額亦虧五十萬石。
此蓋稅籍欺隐,豪強詭挾所緻。
比漕臣建議正經界,朝廷從之,望敕諸路漕臣各根檢稅籍。
" 十四年,椿年權戶部侍郎,仍舊措置經界。
十二月,椿年以母憂罷,兩浙運副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權戶部侍郎,專一措置經界。
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罷其所施行者,及是免喪還朝,複言:"兩浙經界已畢者四十縣,其未行處,若止令人戶結甲,慮形勢之家尚有欺隐,乞依舊圖畫造簿,本所差官覆實。
先了而民無争訟者推賞,弛慢不職者劾奏。
"皆從之。
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計四十縣,乞結絕。
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結甲縣分,欲展期一月,許人戶首實。
昨已起新稅,依額理納,俟打量寬剩畝角,即行均減,更不增添稅額。
仍令都内人各書詣實狀,遇有兩争,即對換産稅。
"并诏可。
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據見今耕種田畝收納二稅,未耕種者權行倚閣。
"行經界法於諸路,而劇盜何白旗擾汀、漳諸郡,故有是旨。
然汀在深山窮谷中,兵火之馀,舊籍無有存者,豪民漏稅,常賦十失五六,郡邑無以支吾,於是計口科鹽,大為民害。
是年冬十一月,經界之事始畢。
初,朝廷以淮東西、京西、湖北四路被邊,姑仍其舊,又漳、汀、泉三州未畢行。
明年,诏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土産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
又泸南帥臣馮揖抗疏論不便,於是泸叙州、長甯軍并免,渠果州、廣安軍既行亦複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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