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國用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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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官複給糧,軍人粜其所馀,亦獲善價,此又戎士受賜矣。
不十年,官有馀糧,江外之運,亦漸可省。
"上覽奏嘉之。
天禧末,京城所積倉粟一千五百六十萬馀石,草一千七百萬五千馀圍。
國初以來,四河所運粟未有定制。
至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
非水旱大蠲民租,未嘗不及其數。
至道初,汴河運米至五百八十萬石。
自是,京城積粟盈溢。
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凡漕運,大約其數,亦計臨時移易焉)。
凡水運自淮南、江南、荊湖南、北路所運粟,於揚、真、楚、泗州四處置倉以受其輸,既而分調舟船溯流而入京師,置發運使領之。
荊湖、江、淮、兩浙以及嶺表金銀、香藥、犀象、百貨亦同之。
惟嶺表陸運至虔州而後水運(鹹平五年七月,又命戶部判官淩策,與江南轉運同計度,省自京至廣南香藥驿遞軍士及使臣計六千一百馀人)。
陝西諸州菽粟,自黃河三門沿流由汴河而至,亦置發運使領之。
陳、颍、許、蔡、光、壽等六州之粟帛,由石塘、惠民河而至。
京東十七州之粟帛,由廣濟河而至,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
凡三水皆通漕運,而歲計所賴者,惟汴流焉河北衛川東北有禦河達乾甯軍,其運物亦有廷臣主之。
川陝諸州金帛,自劍門列傳置,分辇負擔,以至租布、及官所市布,由水運送江陵。
自江甯遣綱吏運送京師,鹹平中,定歲運六十六萬疋,分為十綱(舊常至數百萬疋)。
天禧末,水陸上供金帛、缗錢二十三萬一千馀貫、兩、端、疋,珠寶、香藥二十七萬五千馀斤。
諸州歲造運船,至道末三千三百三十七艘,天禧末減四百二十一(虔州六百五,吉州五百二十五,明州一百七十七,婺州一百三,溫州一百二十五,台州一百二十六,楚州八十七,潭州二百八十,鼎州二百四十一,鳳翔斜谷六百,嘉州四十五)。
止齋陳氏曰:"本朝定都於汴,漕運之法分為四路。
江南、淮南、浙東西、荊湖南北六路之粟,自淮入汴至京師;陝西之粟,自三門、白波轉黃河入汴至京師;陳、蔡之粟,自闵河、蔡河入汴至京師;京東之粟,自十五丈河曆曹、陳濟及郓至京師,四河所運惟汴河最重。
景德中,漕東南粟歲不過四百五十萬石,後增至六百萬。
天聖中,發運使請所部六路計民稅一石,量籴粟二鬥五升,歲可更得二百萬石給京師。
仁宗曰:"常賦外增籴,是重擾民。
"不許。
時江南榖貴民貧,尚書員外郎吳耀卿以為言,诏歲減五十萬,後是三司奏,複增至六百萬。
然東南災歉,辄減歲漕數,或百萬或數十萬。
又轉移以給他路者時有焉。
慶曆中,诏減廣濟河歲漕一十萬石。
後黃河歲漕益減耗,才運菽三十萬石,而歲創漕船,市材木,役牙錢,勞費甚廣;嘉祐四年,诏罷所運菽,減漕船三百艘。
自是歲漕三河而已。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
而汴舟詣轉般倉漕米輸京師,歲擢運者四。
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複集,名曰放凍。
卒得番休,逃亡者少;而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沈溺之患。
其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上供米團綱發船,不複委本路,獨發運使專其任。
文移坌并,事目繁夥,有不能檢察,則吏胥可以用意於其間。
操舟者赇諸吏,辄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
自是江、汴之舟,合雜混轉無辨矣,挽舟卒有終身不還其家而老死河路者。
籍多空名,漕事大敝。
皇祐中,發運使許元奏:"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他路轉漕,兵不得息。
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
"於是言利者多以元說為然,朝廷為诏如元奏。
久之,而諸路綱不集。
嘉祐三年,複下诏切責有司以格诏不行,及發運使不能總綱條,轉運使不能斡歲入,預敕江、淮、兩浙轉運司,以期年功,各造船補卒,團本路綱,期自嘉祐五年汴綱不得複出江。
至期,諸路船猶不足。
汴綱既不得至江外,江外船亦不得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綱工卒訖冬坐食,苦不足,皆盜毀船材,易錢以自給,船愈壞,漕歲額又愈不及。
論者初欲漕卒得歸息,而近歲汴綱多傭丁夫,每船卒不過一二人,至冬當留守船,實無得歸息者。
時元罷久矣。
後至者數奏請出汴船,執政守前诏不許。
禦史亦以為言。
治平三年,始诏出汴船七十綱,未幾,皆出江複故。
治平二年,漕粟至京師,汴河五百七十五萬五千石,惠民河二十六萬七千石,廣濟河七十四萬石。
又運金帛缗錢入左藏庫、内藏庫者,總其數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而諸路轉移以相給者皆不與焉。
繇京西、陝西、河東運薪炭至者,薪以斤計為一千七百一十三萬,炭以秤計為一百萬。
是歲,諸路創漕船二千五百四十艘。
大約京師歲費粟四百馀萬石,刍四百馀萬圍,粟則漕運之人及畿縣歲賦、商人入中皆在焉,刍亦賦於畿縣,或體量和市。
既而罷商人入中粟,至景祐初議複之。
論者或謂籴京師,則榖價翔貴,命官度利害,後雖複之,然入中者無幾。
刍以體量和市者,遇歲儉則蠲之,前後不可勝數。
至和中,一歲凡蠲二十五萬。
三司嘗請以布償刍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
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雲。
英宗治平四年,三司言:"京師粳米支五歲馀,久且陳腐,請令發運司以上供榖五十萬石粜榖貴處,市金帛儲榷貨務,以給三路軍需。
"從之。
發運司始於仁宗。
時許元自判官為副使,創汴河一百綱,漕荊湖、江、淮、兩浙六路八十四州米至真、揚、楚、泗轉般倉而止,複從通、泰載鹽為諸路漕司經費。
發運司自以汴河綱運米入京師。
神宗熙甯七年,诏委官疏浚廣濟河,增置漕舟,依舊運京東米上供。
宣徽南院使張方平言:"國初,浚河渠三道以通漕運,立上供年額,汴河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河六十萬石。
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鹹平、尉氏等縣軍糧而已,唯汴河運米麥,此乃太倉蓄積之實。
近罷廣濟河,而惠民河斛鬥不入太倉,大衆之命惟汴河是賴。
議者不己,屢作改更,必緻汴河日失其舊。
願留神慮。
以固基本。
" 京東察訪鄧潤甫等言:"山東沿海州郡地廣,豐歲則榖賤,可募人為海運。
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
"诏京東、河北路轉運相度,訖無施行。
薛向為江淮發運使,先是,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託風水沉沒以滅迹。
而官物陷折者,歲不減二十萬斛。
至向,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以相檢察,而舊弊悉去。
七年,提舉汴河提岸司言:"京東地富,榖粟可以漕運,但以河水淺澀,不能通舟。
近修京東河岸,開鬥門通廣濟河,為利甚大。
今請通津門裡汴河岸,東城裡三十步内,開河一道,及置鬥門,上安水磨,下通廣濟河,應接行運。
"從之。
八年,诏罷歲運糧百萬石赴西京。
先是,導洛入汴,運東南粟以實洛下,至是,戶部奏罷之。
元祐七年,知揚州蘇轼上言:"臣竊見嘉祐中,張方平論京師軍儲雲:'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四通八達之地,非如雍、洛有山河之險足恃也,特恃重兵以立國。
兵恃食,食恃漕運,漕運一虧,朝廷無所措手足。
'因畫十四策。
内一項雲,糧綱到京,每歲少欠不下六七萬石,皆以折會填償,發運司不複抱認,非祖宗之舊也。
臣以此知嘉祐前,歲運六百萬石,而以欠折六七萬石為多。
訪聞去歲止運四百五十馀萬石,而欠折之多,約至三十馀萬石,運法之壞,一至於此。
臣到任以來,所斷糧綱欠折等人不可勝數,衣糧罄於折會,船車盡於折賣,質妻鬻子,聚為乞丐,散為盜賊,竊計京師及緣河諸郡,例皆如此。
蓋祖宗以來,通許綱運,攬載物貨,既免征稅,而腳錢又輕,故物貨流通,緣路雖失商稅,而京師坐獲富庶。
自導洛司廢,而淮南轉運司陰收其利,數年以來,官用窘逼,轉運司督迫諸處稅務,日急一日。
謹按一綱三十隻船,而稅務那官不過一員,未委如何點檢得三十隻船一時皆遍,而必勒留住岸一船檢點即二十九隻船,皆須住岸伺候。
以淮南一路言之,真、揚、高郵、楚、泗、宿六州軍所得糧綱稅錢,不過萬缗。
而所在稅務專欄,因金部轉運司許令檢點,緣此為奸,邀難乞取,十倍於官。
遂緻綱稍皆窮困骨立,亦無複富商大賈肯以物貨委令搭載。
以此專仰攘取官米,無有限量,折賣船闆,動使淨盡,事敗入獄,以命償官。
顯是金部與轉運司違條刻剝,得糧綱稅錢一萬貫,而令朝廷失陷綱運米三十馀萬石,利害皎然。
臣聞東南饋運,所系國計至大,故祖宗以來,特置發運司,專任其責,選用既重,威令自行。
如昔時許元輩,皆能約束諸路,主張綱運其監司州郡及諸塲務,豈敢非理刻剝邀難?但發運使得人,稍假事權,申明元祐編敕,不得勒令住岸條貫,嚴賜約束行下庶刻薄之吏,不敢取小害大,東南大計自然辦集。
徽宗大觀三年,尚書省言:"六路上供斛鬥己令直達,而奉行之吏因循,止将歲貢額斛於真、揚、楚、泗倉廒為卸納摺運之地。
又以所管斛鬥代諸路歲額不足之數,且欠發運司米一百二十馀萬斛不償。
乞将見在斛鬥盡令般發赴朝廷。
"從之。
轉般之法,東南六路斛鬥,自江、浙起綱至於淮甸,以及真、揚、楚、泗,為倉七以聚蓄軍儲。
複自楚、泗置汴綱般運上京,以發運使董之。
故常有六百萬石以供京師,而諸倉常有數年之積。
州郡告歉,則折納上等價錢,謂之額斛。
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
複於豐熟以中價收籴。
榖賤則官籴,不至傷農,饑歉則納錢,民以為便。
本錢歲增,兵食有馀。
國家建都大梁,足食足兵之法,無以加於此矣。
崇甯初,蔡京為相,始求羨财以供侈費,用所親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籴本數百萬缗充貢,入為戶部侍郎。
自是來者效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矣。
本錢既竭,不能增籴,而儲積空矣。
儲積既空,無可代發,而轉般無用矣。
乃用戶部尚書曾孝廣之說,立直達之法。
時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也。
孝廣之言曰:"往年南自真州江岸,北至楚州淮堤,以堰潴水,不通重船,般剝勞費。
遂於堰傍置轉般倉,受逐州所輸,更用運河船載之入汴,以達京師。
雖免推舟過堰之勞,然侵盜之弊由此而起。
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度真、楚州堰為水閘,自是東南金帛、茶布之類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猶循用轉般法,吏卒糜費與在路折閱
不十年,官有馀糧,江外之運,亦漸可省。
"上覽奏嘉之。
天禧末,京城所積倉粟一千五百六十萬馀石,草一千七百萬五千馀圍。
國初以來,四河所運粟未有定制。
至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
非水旱大蠲民租,未嘗不及其數。
至道初,汴河運米至五百八十萬石。
自是,京城積粟盈溢。
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
凡水運自淮南、江南、荊湖南、北路所運粟,於揚、真、楚、泗州四處置倉以受其輸,既而分調舟船溯流而入京師,置發運使領之。
荊湖、江、淮、兩浙以及嶺表金銀、香藥、犀象、百貨亦同之。
惟嶺表陸運至虔州而後水運
陝西諸州菽粟,自黃河三門沿流由汴河而至,亦置發運使領之。
陳、颍、許、蔡、光、壽等六州之粟帛,由石塘、惠民河而至。
京東十七州之粟帛,由廣濟河而至,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
凡三水皆通漕運,而歲計所賴者,惟汴流焉河北衛川東北有禦河達乾甯軍,其運物亦有廷臣主之。
川陝諸州金帛,自劍門列傳置,分辇負擔,以至租布、及官所市布,由水運送江陵。
自江甯遣綱吏運送京師,鹹平中,定歲運六十六萬疋,分為十綱
天禧末,水陸上供金帛、缗錢二十三萬一千馀貫、兩、端、疋,珠寶、香藥二十七萬五千馀斤。
諸州歲造運船,至道末三千三百三十七艘,天禧末減四百二十一
止齋陳氏曰:"本朝定都於汴,漕運之法分為四路。
江南、淮南、浙東西、荊湖南北六路之粟,自淮入汴至京師;陝西之粟,自三門、白波轉黃河入汴至京師;陳、蔡之粟,自闵河、蔡河入汴至京師;京東之粟,自十五丈河曆曹、陳濟及郓至京師,四河所運惟汴河最重。
景德中,漕東南粟歲不過四百五十萬石,後增至六百萬。
天聖中,發運使請所部六路計民稅一石,量籴粟二鬥五升,歲可更得二百萬石給京師。
仁宗曰:"常賦外增籴,是重擾民。
"不許。
時江南榖貴民貧,尚書員外郎吳耀卿以為言,诏歲減五十萬,後是三司奏,複增至六百萬。
然東南災歉,辄減歲漕數,或百萬或數十萬。
又轉移以給他路者時有焉。
慶曆中,诏減廣濟河歲漕一十萬石。
後黃河歲漕益減耗,才運菽三十萬石,而歲創漕船,市材木,役牙錢,勞費甚廣;嘉祐四年,诏罷所運菽,減漕船三百艘。
自是歲漕三河而已。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
而汴舟詣轉般倉漕米輸京師,歲擢運者四。
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複集,名曰放凍。
卒得番休,逃亡者少;而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沈溺之患。
其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上供米團綱發船,不複委本路,獨發運使專其任。
文移坌并,事目繁夥,有不能檢察,則吏胥可以用意於其間。
操舟者赇諸吏,辄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
自是江、汴之舟,合雜混轉無辨矣,挽舟卒有終身不還其家而老死河路者。
籍多空名,漕事大敝。
皇祐中,發運使許元奏:"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他路轉漕,兵不得息。
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
"於是言利者多以元說為然,朝廷為诏如元奏。
久之,而諸路綱不集。
嘉祐三年,複下诏切責有司以格诏不行,及發運使不能總綱條,轉運使不能斡歲入,預敕江、淮、兩浙轉運司,以期年功,各造船補卒,團本路綱,期自嘉祐五年汴綱不得複出江。
至期,諸路船猶不足。
汴綱既不得至江外,江外船亦不得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綱工卒訖冬坐食,苦不足,皆盜毀船材,易錢以自給,船愈壞,漕歲額又愈不及。
論者初欲漕卒得歸息,而近歲汴綱多傭丁夫,每船卒不過一二人,至冬當留守船,實無得歸息者。
時元罷久矣。
後至者數奏請出汴船,執政守前诏不許。
禦史亦以為言。
治平三年,始诏出汴船七十綱,未幾,皆出江複故。
治平二年,漕粟至京師,汴河五百七十五萬五千石,惠民河二十六萬七千石,廣濟河七十四萬石。
又運金帛缗錢入左藏庫、内藏庫者,總其數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而諸路轉移以相給者皆不與焉。
繇京西、陝西、河東運薪炭至者,薪以斤計為一千七百一十三萬,炭以秤計為一百萬。
是歲,諸路創漕船二千五百四十艘。
大約京師歲費粟四百馀萬石,刍四百馀萬圍,粟則漕運之人及畿縣歲賦、商人入中皆在焉,刍亦賦於畿縣,或體量和市。
既而罷商人入中粟,至景祐初議複之。
論者或謂籴京師,則榖價翔貴,命官度利害,後雖複之,然入中者無幾。
刍以體量和市者,遇歲儉則蠲之,前後不可勝數。
至和中,一歲凡蠲二十五萬。
三司嘗請以布償刍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
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雲。
英宗治平四年,三司言:"京師粳米支五歲馀,久且陳腐,請令發運司以上供榖五十萬石粜榖貴處,市金帛儲榷貨務,以給三路軍需。
"從之。
發運司始於仁宗。
時許元自判官為副使,創汴河一百綱,漕荊湖、江、淮、兩浙六路八十四州米至真、揚、楚、泗轉般倉而止,複從通、泰載鹽為諸路漕司經費。
發運司自以汴河綱運米入京師。
神宗熙甯七年,诏委官疏浚廣濟河,增置漕舟,依舊運京東米上供。
宣徽南院使張方平言:"國初,浚河渠三道以通漕運,立上供年額,汴河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河六十萬石。
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鹹平、尉氏等縣軍糧而已,唯汴河運米麥,此乃太倉蓄積之實。
近罷廣濟河,而惠民河斛鬥不入太倉,大衆之命惟汴河是賴。
議者不己,屢作改更,必緻汴河日失其舊。
願留神慮。
以固基本。
" 京東察訪鄧潤甫等言:"山東沿海州郡地廣,豐歲則榖賤,可募人為海運。
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
"诏京東、河北路轉運相度,訖無施行。
薛向為江淮發運使,先是,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託風水沉沒以滅迹。
而官物陷折者,歲不減二十萬斛。
至向,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以相檢察,而舊弊悉去。
七年,提舉汴河提岸司言:"京東地富,榖粟可以漕運,但以河水淺澀,不能通舟。
近修京東河岸,開鬥門通廣濟河,為利甚大。
今請通津門裡汴河岸,東城裡三十步内,開河一道,及置鬥門,上安水磨,下通廣濟河,應接行運。
"從之。
八年,诏罷歲運糧百萬石赴西京。
先是,導洛入汴,運東南粟以實洛下,至是,戶部奏罷之。
元祐七年,知揚州蘇轼上言:"臣竊見嘉祐中,張方平論京師軍儲雲:'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四通八達之地,非如雍、洛有山河之險足恃也,特恃重兵以立國。
兵恃食,食恃漕運,漕運一虧,朝廷無所措手足。
'因畫十四策。
内一項雲,糧綱到京,每歲少欠不下六七萬石,皆以折會填償,發運司不複抱認,非祖宗之舊也。
臣以此知嘉祐前,歲運六百萬石,而以欠折六七萬石為多。
訪聞去歲止運四百五十馀萬石,而欠折之多,約至三十馀萬石,運法之壞,一至於此。
臣到任以來,所斷糧綱欠折等人不可勝數,衣糧罄於折會,船車盡於折賣,質妻鬻子,聚為乞丐,散為盜賊,竊計京師及緣河諸郡,例皆如此。
蓋祖宗以來,通許綱運,攬載物貨,既免征稅,而腳錢又輕,故物貨流通,緣路雖失商稅,而京師坐獲富庶。
自導洛司廢,而淮南轉運司陰收其利,數年以來,官用窘逼,轉運司督迫諸處稅務,日急一日。
謹按一綱三十隻船,而稅務那官不過一員,未委如何點檢得三十隻船一時皆遍,而必勒留住岸一船檢點即二十九隻船,皆須住岸伺候。
以淮南一路言之,真、揚、高郵、楚、泗、宿六州軍所得糧綱稅錢,不過萬缗。
而所在稅務專欄,因金部轉運司許令檢點,緣此為奸,邀難乞取,十倍於官。
遂緻綱稍皆窮困骨立,亦無複富商大賈肯以物貨委令搭載。
以此專仰攘取官米,無有限量,折賣船闆,動使淨盡,事敗入獄,以命償官。
顯是金部與轉運司違條刻剝,得糧綱稅錢一萬貫,而令朝廷失陷綱運米三十馀萬石,利害皎然。
臣聞東南饋運,所系國計至大,故祖宗以來,特置發運司,專任其責,選用既重,威令自行。
如昔時許元輩,皆能約束諸路,主張綱運其監司州郡及諸塲務,豈敢非理刻剝邀難?但發運使得人,稍假事權,申明元祐編敕,不得勒令住岸條貫,嚴賜約束行下庶刻薄之吏,不敢取小害大,東南大計自然辦集。
徽宗大觀三年,尚書省言:"六路上供斛鬥己令直達,而奉行之吏因循,止将歲貢額斛於真、揚、楚、泗倉廒為卸納摺運之地。
又以所管斛鬥代諸路歲額不足之數,且欠發運司米一百二十馀萬斛不償。
乞将見在斛鬥盡令般發赴朝廷。
"從之。
轉般之法,東南六路斛鬥,自江、浙起綱至於淮甸,以及真、揚、楚、泗,為倉七以聚蓄軍儲。
複自楚、泗置汴綱般運上京,以發運使董之。
故常有六百萬石以供京師,而諸倉常有數年之積。
州郡告歉,則折納上等價錢,謂之額斛。
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
複於豐熟以中價收籴。
榖賤則官籴,不至傷農,饑歉則納錢,民以為便。
本錢歲增,兵食有馀。
國家建都大梁,足食足兵之法,無以加於此矣。
崇甯初,蔡京為相,始求羨财以供侈費,用所親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籴本數百萬缗充貢,入為戶部侍郎。
自是來者效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矣。
本錢既竭,不能增籴,而儲積空矣。
儲積既空,無可代發,而轉般無用矣。
乃用戶部尚書曾孝廣之說,立直達之法。
時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也。
孝廣之言曰:"往年南自真州江岸,北至楚州淮堤,以堰潴水,不通重船,般剝勞費。
遂於堰傍置轉般倉,受逐州所輸,更用運河船載之入汴,以達京師。
雖免推舟過堰之勞,然侵盜之弊由此而起。
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度真、楚州堰為水閘,自是東南金帛、茶布之類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猶循用轉般法,吏卒糜費與在路折閱